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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自首的几个疑难问题/叶良芳

时间:2024-06-16 14:40: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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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自首的几个疑难问题

叶良芳 任啸雷


自首是我国刑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刑罚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刑事政策在量刑方面的具体体现。正确贯彻执行这一制度对于及时侦破案件、分化瓦解犯罪势力、促使罪犯认罪服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正确地认定自首,依法适用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在1984年4月16日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的基础上,又于1998年4月17日公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许多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然而,在具体适用该解释时,就某些问题仍然会时常发生争议,有必要予以分析澄清。
一、“双规”期间供述罪行的,能否成立自首?
行为人主动向纪委投案或者因形迹可疑被纪委盘问教育后如实交代本人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这一点实践中一般不存在疑议。但行为人被纪委“双规”后被迫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的,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则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这种行为仍然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有的认为这种行为刑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不应当认定为自首;还有的则认为纪委的“双规”措施相当于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更为严厉,因此,行为人在“双规”期间如实供述的罪行与纪委所掌握的罪行不是同种罪行的,应当以余罪自首论,如果供述的是同种罪行,则不应当以自首论。笔者认为,对这种情况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自首。理由如下:1、这种行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要成立自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自动投案是如实供述罪行的前提,如实供述罪行是成立自首的关键。因此,“如实供述”应采严格标准,要求单独犯必须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共犯必须如实交代自己的以及所知的同案犯的主要犯罪事实,主犯则必须交代所知道的整个共同犯罪的事实。“自动投案”则可采取较为宽松的解释,对投案的对象、时间、场所、方式和动机等不作特别限定,只要行为人出于己意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都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行为人接到“双规”通知后,虽然到案有一定的被动性,但也经过其自由意志的选择,是自愿接受国家机关的审查和监督,只要其能如实供述本人的罪行,就应认定为自首,这是惩办与宽大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只有这样,才有利于罪犯自动投案、悔过自新、不致隐藏在社会上继续作案。2、“双规”不属于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是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党纪、政纪案件的必要措施。这种措施虽然也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与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却有着质的不同。首先,作出的主体不同。目前,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监察部门是采取合署办公的工作方式的,“双规”措施是由行政监察机关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联合作出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是由司法机关作出的。其次,适用场所不同。“双规”措施必须在规定的地点进行,但规定的地点不能是司法机关的办公处所、羁押场所和行政部门的收容遣送场所;司法机关强制措施则没有适用场所的限制,根据需要可以在任何场所进行。第三,适用的前提不同。适用“双规”的前提是行为人有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适用司法机关强制措施的前提是行为人正在实施犯罪或者已实施了犯罪或者有实施了犯罪的嫌疑。第四,适用的对象不同。“双规”适用的对象是党纪、政纪违法者,司法机关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是现行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因此,被纪委“双规”后而交代违法违纪事实的,不管行为人所交代的事实(包括犯罪事实)是否已经为纪委所掌握,都应视为司法机关未掌握,从而一律适用刑法第67条第1 款一般自首的规定,而无适用该条第2款余罪自首的可能。那种认为如果行为人所供述的罪行如果与纪委所掌握的罪行相同就不能认定为自首的观点,显然是与法律规定相悖的。
实践中,纪委在查处案件时,有可能已经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和证据,基本上可以认定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纪委在对行为人查问核实并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后,即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此处情况类似于行政机关移交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刑事案件。由于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已为纪委所掌握,行为人又是一般性地承认纪委所指证的犯罪事实,并未供述新的犯罪事实的,所以只能算是坦白,不能认定为自首。实践中还有这样一种情况,即当纪委发现所查处的特定案件有可能构成重大犯罪时,往往会同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对案件展开调查,当对行为人适用司法强制措施后,行为人被迫承认犯罪事实的,则不应认定为自首。
二、劳动教养期间供述罪行的,能否成立自首?
劳动教养是指国家劳动教养机关机关依照劳动教养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或者有轻微的犯罪行为,不够或不需要给以刑罚处罚,而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治安行政处罚措施。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劳动教养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屡教不改的人,或者是有轻微的犯罪行为,但尚不够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被劳动教养的人如实供述本人的罪行的,能否成立自首呢?对此,实践中也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被劳动教养人员丧失了人身自由,类似于服刑犯,因此其只有交代出与劳动教养原因不同的行为的,才可以以余罪自首论。如果交代出的罪行与劳动教养原因相同,只是在程度上更为严重需要适用刑罚的,则不能算是自首。有的则认为如果将劳动教养人员排除在自首主体之外,不利于鼓励其积极改造,与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相违背,因此应将劳动教养人员主动交代本人罪行的情况一律作自首处理。笔者认为,劳动教养措施毕竟只是一种行政处罚,它既不同于司法强制措施,也不同于刑罚处罚。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虽然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其意志是自由的,也没有罪行被他人发觉的现实“危险”。因此,行为人在劳动教养期间供述本人罪行的,包括对劳动教养原因的事实作出重大更正和补充,以致有适用刑罚必要的,都应认定为自首。
三、 翻供后,能否成立自首?
实践中常常发生这样的情况,即有的犯罪行为人主动投案后,在前一诉讼阶段尚能如实供述本人的罪行,但在随后的诉讼阶段,如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等,由于畏惧严厉的刑罚或者受到他人不当教唆等原因,思想上又出现反复,以致又推翻原来的供述。对于这种情况,只要其他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的,就应当对其定罪处罚。但行为人先前的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则有不同意见。根据《解释》规定,如实供述的最后阶段是在一审判决前。换言之,如果被告人投案后,在一审判决前没有如实供述,但在二审期间出于某种动机才如实供述的,则不能认定为自首。笔者认为,原则上只要行为人在任一诉讼阶段有推翻原供、拒不承认本人罪行行为的,即不应以自首认定;只有行为人在整个诉讼阶段自始至终如实供述本人罪行的,方可以自首认定。因为行为人只要有一次翻供行为,就表明其并没有悔罪之心,其主观恶性并没有真正消除或者减弱,对其从轻处罚的法律基础已经消失。另外,司法机关还得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挖掘搜集其他证据来证明行为人犯罪的成立,因而自首的客观效果亦不复存在。鉴于行为人先前的供述行为没有保持必要的延续性,其积极效果已被其后的翻供行为所抵销,因此,自然就没有适用自首的余地。当然,行为人翻供后,司法机关经过侦查,没有找到其他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行为人重新又如实供述的(包括在二审供述),则仍应认定为自首。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要注意区分翻供与辩护、上诉的界限。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控诉提出材料,发表意见,进行反驳和辩解的一种诉讼行为。辩护既可以针对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进行,也可以针对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辩护时,由于与案件的事实问题无关,故不存在行为人翻供的可能。而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又可分为对构成要件事实的认定和对非构成要件事实的认定。当对案件的构成事实问题进行辩护时,由于其影响案件的定性,行为人对部分或全部事实进行否认,即可能导致整个犯罪不能有效成立,等于推翻了先前的有罪供述,应当认定为翻供;当对案件的非构成事实进行辩护时,由于其主要影响对案件的量刑,不影响对案件的定性,不能否定行为人先前的有罪供述,故不得认定为翻供。总之,只要行为人的辩解与其先前的供述没有原则性的分歧,只要行为人对基本的犯罪构成事实没有否认,均是行为人依法行使辩护权,不能认为是翻供。一审判决作出后,行为人依法提出上诉,是其行使上诉权的表现,如果在二审过程中行为人没有否认先前的供述,同样不能以上诉行为来否定其先前的自首行为。另外,如果行为人翻供的内容不是主要犯罪事实或者实事求是地纠正了先前某些不实的供述,如实供述了整个犯罪事实,则仍应认定其如实供述了罪行,并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四、 供述同种罪行的,能否成立余罪自首?
根据《解释》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余罪自首论;属同种罪行的,则以坦白论。这一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实践中应当严格予以适用。但是,具体适用这一规定时仍时有争议,焦点在于行为人供述的罪行与判决已确定或者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是同种罪行的,应否认定为自首。笔者认为,从法理上讲,应当予以认定。理由是:1、这一解释与法律规定不符。从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来看,仅是规定余罪自首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即司法机关还没有发现的罪行,并没有限定行为人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异种罪行。《解释》将其限定为同种罪行,显然缩小了余罪自首的成立范围,不利于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从刑法解释的一般原理来看,对某个条款、字词等无论是作扩张解释还是限制解释,都必须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这一解释违反了这一基本规则,属于不当解释。2、这一解释没有准确把握自首行为的实质。自首行为的意义在于行为人的主动供述行为既免除了司法机关为侦破查明案情所需的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从而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又反映出行为人主观上的认罪服法及人身危险性的消除或减弱。行为人所供述的罪行是同种罪行还是异种罪行,是供述罪行与先前罪行是否具有同一性、耦合性的问题,并不是供述行为本身是否成立的问题,更与所供述的罪行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无关。无论行为人所供述的罪行类型、性质如何,供述行为的本质都是一样的,都是犯罪分子犯罪后自愿将自己置于受国家追诉的地位,体现了犯罪分子悔罪自新的主观心理态度。既然行为的性质是一样的,处理上就不应区别对待。3、《解释》将这种情况作坦白处理对行为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够完整。因为坦白是一种酌定情节,司法机关可以考虑从轻处罚,也可以考虑不予以从轻处罚。如王某因受贿2万元而被司法机关拘留,在审讯中他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另外一次受贿9万元的行为。法院审理中因未考虑被告人这一供述情节,未对被告从轻处罚,使被告在服刑过程中一直申诉不断,影响了教育改造的效果。4、这一规定使认定自首会受司法人员主观意志的影响。定罪是主观对客观进行判断的一种活动,其结论难免带有个人意志色彩。但是,将是否是自首与罪行的类型联系起来,则会导致不恰当的结果。如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在服刑期间如实供述了另一起伤害他人致死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在认定这一行为的性质时产生了严重的分歧,有的认为应定故意伤害罪,有的认为应定故意杀人罪,由此造成了适用自首与否的分歧。这种将罪行的类型与自首的认定混为一谈的做法的弊端可见一斑。5、这一解释不利于刑法理论的创新。众所周知,如果对同种罪行适用自首的话,根据目前的刑法理论,尚欠缺司法可操作性。因为行为人在服刑期间供述同种罪行,尚可先对新罪适用自首的规定判处刑罚,再按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但行为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供述同种罪行适用自首则存有困难,因为司法惯例是判决宣告前对同种数罪不适用数罪并罚,而是作为一罪处理。如果对行为人其中一次的犯罪行为适用自首,则这一次自首有无溯及所有犯罪行为的效力,在判决书中该如何表达,又该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都有待明确。笔者猜测可能是为了方便操作,《解释》便将这种行为一概作坦白处理。但这种因噎废食的作法既不利于促使罪犯认罪服法,也不利于刑法理论的创新。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审视这一规定,作出恰当的合理的解释。(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备注:本文发表于《法学杂志》2001年第5期,有删节。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统计局《山西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政办发〔2007〕4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统计局《山西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统计局制定的《山西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山西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省统计局2007年4月)

  一、总则
  第一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是贯穿于统计全过程的灵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36号),为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统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数据质量既要从专业技术的层面进行控制,更要从管理、监督等非技术层面进行约束,实行行政控制、制度约束、依法监管和责任追究相结合的系统规范的控制。
  第三条行政控制是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根本。各级统计机构、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统计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通过行政措施对统计数据采集、加工全过程进行严格的管理,从组织角度确保统计数据生产过程中各环节的有机运转和合理衔接。
  各级领导、各级统计人员要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对数据质量负责,维护统计的严肃性;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认真履行行政职能和管理职责,对区域内各部门和各报表单位的统计工作加强指导和协调,进一步规范部门统计数据的报送制度,逐步完善部门统计数据评估制度,建立对部门发布统计资料的核实制度和对部门统计工作的巡查制度,确保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统计方法制度的贯彻落实,实现政府综合统计和政府部门统计业务的有机衔接和信息共享;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基层统计工作的支持和领导,在机构设置、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足够的重视,确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独立性和稳定性;
  统计人员要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享受岗位津贴,并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两年一次的年检,确保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统计人员业务知识的适时更新,保证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调查制度不走样,贯彻执行基础工作规范化规程不走样,贯彻执行调查、上报要求不走样。
  第四条制度约束是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依据。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建立健全完善的工作制度和专业统计制度,对统计数据的采集、加工、整理等过程进行规范。
  要建立常设的数据质量控制领导机构和监督机构,确保对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强有力的领导,确保数据质量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效推进;
  建立健全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完善长效的数据质量评估制度,每季对主要统计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会审、评估,评估主要采取经济走势判断法、相关指标验证法、历史资料对比法和速度特异值核查法等方法;
  要建立统计数据质量定期检查、调研制度,各级统计部门每年至少一次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工作,及时了解新情况、新问题。领导干部下基层,都要把数据质量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
  要健全各专业、各部门统计报表审核制度和报送规定,严格按照专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进行数据的搜集、整理、加工、汇总和上报,严格报表的报送审批手续;
  各基层报表单位,要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严格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填报报表并按时上报。
  第五条依法监管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保障。各级统计部门根据统计法赋予的职责,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各种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法律追究。
  要建立健全统计执法检查制度,加大统计执法的力度和深度;
  要加大统计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广泛开展法律宣传,增强《统计法》的震慑力;
  精心选调统计执法人员,并加强业务培训,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剖析、讲解,使执法人员深入把握统计执法的重点环节,不断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素质;
  专业统计人员在数据质量控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要及时告知统计执法人员,并积极配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第六条责任追究是惩处统计数据质量问题的措施。违反《统计法》及相关规定导致统计数据失实,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要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一把手责任制度,统计数据不真实的,一把手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统计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统计法给予惩处;
  要畅通举报渠道,设立举报电话,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及时了解违法所在,适时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县级统计机构是把好源头数据质量的重要关口,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有关县级统计机构统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统计调查和数据质量评估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建立统计台帐,严格审核程序,定期组织抽查,确保数据质量。
  第八条各级统计部门都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科学把握统计数据质量,要在全社会营造维护统计严肃性、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氛围,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
  二、地区生产总值(GDP)核算
  第九条GDP是国民经济统计中最主要的总量指标。GDP核算是我省数据质量控制的重点环节之一。省级GDP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制度的要求和国家统计局联审的技术规范进行控制。对市、县GDP数据质量控制,实行评估和会审制度。从2006年起,我省正式推行联管联控新机制,对GDP数据质量实行新的全方位、多层次的控制办法。
  第十条地区生产总值(GDP)核算实行联管联控,即核算牵头、专业联管、省市联控,以普查系数为依据,以联审和评估为手段,下算、下管办法相结合,构建全省国民经济核算科学、规范、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对各市GDP数据实行现行的省市联审办法。
  第十一条规模以上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五个行业下算一级,按季联审。
  每季联审时,根据实际情况亦可采用相关指标速度倒推法、结构比例趋势法进行行业总量的控制,或者用占全省的行业比重进行总量控制。对于波动较大的极端值要进行重点监控,要对相关基础数据进行严格评估,对使用的相关系数进行多年度的对比分析判断,从而避免特异值的产生。
  第十二条农林牧渔业、规模以下工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五个行业下管一级。
  其联审的方法是:
  (一)农林牧渔业:除了利用增加值率进行控制外,还要从粮食产量、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进行验证。
  (二)规模以下工业:除了利用其增加值率进行监控外,还要从其占全部工业的比重入手,与以往年度的比例、经济普查年度的比例进行比较分析,从而确定其相对客观的比重。
  (三)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交通运输换算周转量=各种运输方式的货运周转量之和+各种运输方式的标准客运周转量之和(即铁路旅客周转量+公路旅客周转量/10+民航旅客周转量/13.7)
  可用其经济普查后的结构比例趋势,结合占全省行业的比重进行总量控制。
  (四)房地产业:按其占第三产业的比重和占全省行业的比重进行总量控制。
  (五)社会服务业: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8个部门。根据其经济活动特点,可归纳为两类,一类是营利性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娱乐业等;二类是非营利性单位,包括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文化和体育、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主要依据工资的增长速度进行速度倒推,同时按占第三产业的比重和全省的行业比重进行总量控制。
  第十三条建立专业领域数据评估机制,对各市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评估审核,以确保省市基础数据的衔接一致。
  第十四条GDP数据具体评估办法:
  (一)相关指标趋势评估法:即利用宏观经济指标在反映客观经济趋势时,所具有的内在的经济联系性,对数据进行质量评价的一种方法。如GDP增长与固定资产投资、工业生产增长存在着较为密切的相关性,以此来判断经济发展的基本走势。
  (二)动态趋势(经济周期)评估法:即利用若干年的相关资料,根据动态变动趋势,进行数据质量评估的一种方法。如观察若干年GDP的增长趋势,可以观察几十年我省经济发展的变化规律,就可以大致了解到经济周期的波动规律,从而可以较为客观地预测GDP增长的基本趋势,以此来预测和判断GDP在一段时期的增长的规律性等。
  (三)比重(例)趋势评估法:即在对各经济指标进行逻辑关系审查的前提下,通过观察总指标与分指标的比例关系,并结合外部经济环境变动趋势,可以大体分析它们所具有的这种比例关系的合理性。如在经济发展正常的情况下,固定资产占GDP的比重应基本稳定,各产业、行业之间的发展也有一个比较稳定的发展比例和趋势。
  三、农业统计
  第十五条农业统计主要价值量指标、实物量指标,通过乡村报表进行搜集和整理。其他指标在农业普查收集完一个比较全面的样本框的情况下,利用各种方法进行抽样调查。要不断完善农业统计方法制度。
  第十六条农业数据的审核评估办法:
  (一)与历史数据对比分析。主要与同年定期报表数、上年年报数、第一次农业普查、第二次农业普查相关数据进行对比,与历年数据对比,既要算出累计速度,也要算出平均速度,然后分析评估。
  (二)利用平均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如人均各总量指标,户均各总量指标,要按分市县区、分行业进行对比分析。如人均粮食、人均增加值(相当于农业劳动生产率),同一地区同一行业应该大体一致,户均农业总产值一般应掌握低限和高限。用播种面积与小麦、玉米、谷子、豆类、马铃薯等总产量计算出亩产,计算出每头牛、每头猪、每只羊的产肉率、每头奶牛的产奶率等,分析评估其存栏率和肉类总产量,农业增加值率,投入产出转换效率等分析指标,再与同地区、同行业进行比较。
  (三)利用相关指标之间的关系进行对比分析。如农业总产值、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业产品销售收入之间的比例关系,农作物播种面积与农作物产量之间的关系,计算农业总产值时主产品产量和价格在变化趋势上的关系等。同一地区主要农产品价格应该大体一样。
  审核时注意以下指标间的关系:
  有温室、大棚一般会有温室、大棚中的种植面积。
  如果农户有相关农业机械,要注意是否有机灌面积、机收面积或者农机作业收入。
  有畜牧养殖用房的,一般有畜禽存栏量和畜牧业产品收入。
  播种面积与耕地面积之间的关系一般要符合当地的复种指数范围。但在当年耕地经营权属发生变更的,不要求复种指数与耕地面积符合复种指数范围。
  (四)利用购销等资料进行大数推算。通过了解收购、农民自留和消费、市场出售等算平衡帐验证粮食产量数据。社会农副产品收购总额占现价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比重,在一个市、县范围内,年度之间一般不应出现大的波动。
  (五)利用结构资料进行比较分析。如同一数据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不同隶属关系间对比分析。
  (六)参照其他地区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如省级要参考其他省市的相关数据进行对比分析评估我省的农业数据,地市级可参考其他地市相关农业数据,县市可参照有可比性的县市的相关农业数据进行对比分析。
  (七)利用部门数据进行核对。如与农业、林业、司法、国土、工商、农委、发展改革委、财政、税务等部门核对主要农业产品产量、耕地面积、播种面积、某些行业的一些总量指标。
  (八)利用典型资料和调查进行分析评估。如找比较熟悉的乡村和部门了解一些关键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如增加值率,主要农产品的价格,耕地利用情况,人均收入等。
  (九)利用专家经验分析判断一些难以确定的统计数据。
  (十)在人财物充分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建立数据模型、开展小型抽样调查等办法去分析评估数据。
  四、工业统计
  第十七条工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的范围包括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第十八条各市、县(市、区)统计局工业统计数据审核评估采用办法:
  (一)对比分析的方法。根据报告期别与历史同期数进行比较,包括绝对量指标和相对量指标,根据数据动态趋势、水平变化情况对数据准确度做出基本判断。如:与历史数据对比分析,利用平均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利用相对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利用相关指标进行分析对比,利用结构资料进行比较分析,参照其他地区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等。
  (二)与部门进行核对和咨询。如行业分组主要总量和平均指标,财政、税务主要数据,主要工业产品产量发电量、煤炭产量等。
  (三)利用典型资料和调查进行分析评估。如了解比较熟悉的企业和部门的一些关键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如增加值率,主要工业产品的价格、能力、人均工资等,或搞一些小型的抽样调查等办法去分析评估等。
  (四)利用专家经验分析判断一些难以确定的统计数据。
  (五)进行数据质量抽查评估。根据情况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不定期进行基层地区和企业数据质量抽查,分析评估数据质量的可靠性。
  第十九条数据质量审核要点:
  (一)审核企业范围
  1.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原则上以年报清查企业调查单位确定的名录库为准。年报时进行企业清查,依据年报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标准确定年报各表种及次年定期报表统计范围。
  2.统计范围确定后要严格管理,不得随意调整。企业范围的变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由规模以下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2)年内新建成投产并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3)由规模以上下降为规模以下企业;(4)企业破产;(5)企业改制、兼并、分组等。
  3.对于新建投产的规模以上企业,应及时将企业立项、投产验收等相关资料送市统计局初审,市统计局初审通过后,以文件形式向省统计局提交报告并附企业全部资料复印件,在连续生产三个月以后,视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最终由省统计局审定是否纳入当年统计范围。
  4.年内由规模以上降为规模以下、由规模以下成长为规模以上的企业、本期破产的企业一律不调整当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以保持名录库的相对稳定,已报的本期累计数、同期累计数均保留至年底。
  (二)审核企业报告期情况
  1.保持企业名录库相对稳定。年初确定的规模以上企业范围,原则上一年内保持不变。
  2.在当年统计范围内的企业因故停产或破产,已报的累计数保留至年底。
  3.制度报表中各项生产指标均应填报且统计范围应一致,在正常情况下生产、用电、用水应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生产产品品种单一的企业,在价格相对稳定情况下,产值、产量变化走势应相近。
  4.年报审核不仅要审核报表内指标间关系,跨表间相关指标关系,也要注意与当年相关月报指标的参考和上年指标的对比,年度之间指标值增减态势一般情况下应该保持稳定,如果出现大起大落,必须查明原因,并在上报时加以文字说明,避免填错位数的现象发生。可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有关指标切实可行的控制区间,把差错降到最低。
  5.月报要审核表内指标间关系,跨表间相关指标关系,月度之间指标值平衡,月度之间指标值增减幅度。包括上月累计、本月累计平衡关系,本月与上月比,本月与上年同月增减幅度比等,如果出现平衡差,出现大起大落,应查明原因,对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在上报时附以文字说明。例如资产总计、销售收入该时期数,当月累计数一般应大于上月累计数,如果出现当月累计数小于上月累计数,应查明原因。
  6.要特别关注本地区大企业的运行情况,掌握动态情况,避免大企业出现数据差错和漏报情况,导致出现大的数据错误。
  (三)审核企业同期数
  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不定期调查等报表指标经常需要填报同期数,由于每年年内企业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如果不注意,企业同期数可能出现漏报和误报,对本期指标值增减幅度产生较大的影响。为此,务必要重视企业同期数问题,严格规范同期数的填报和使用,彻底杜绝漏报和误报现象的发生。
  同期数审核要点如下:
  1.要认真核对企业同期数与相应时期数据库中的数据是否一致。本期、同期同时存在的企业,同期数原则上要按上年实际上报数填报,本期上报的上年同期数小于上年上报的当年相应数的,一律按上年上报数为准。
  2.凡已纳入当年统计范围的新上规模企业、改制企业、分组或兼并企业必须填报同期数,而且本、同期数的核算范围要一致。
  (四)审核企业属性指标
  按照制度与指标解释要求填报和审核,各项属性指标填报均应规范化。计算机审核提示的差错必须更正。
  以企业法人单位代码、行业代码、主要产品名称等指标为例证,简要说明质量控制要点:
  1.规范法人代码填报。企业填报的法人码应是正式码,确实没有正式代码或事出有因的企业,应在上报说明中逐个列出该企业的法人代码和企业名称及所在地,以备审查。同一企业的法人码在年报与月报名录库中应一致,法人单位代码中有字母的一律大写,生产和财务月报法人代码亦同。
  2.必须填报“主要产品”。“主要产品"是核对企业行业属性的重要依据。正确的填报是填写企业上报年度主要生产的产品名称,对于没有具体产品的企业则填写主要的生产业务,填写的内容前面不应有空格。
  3.对企业行业代码要先进行人工审核,方法是将企业主要产品销售收入分列排序,以确定归属行业小类,避免企业行业代码发生错误。
  (五)审核企业经营指标
  经营指标包括所有反映企业产、销、存情况的实物量和价值量指标,包括生产指标如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工业销售产值、主要产品产量、电力消费量、工业用电量等,财务指标如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利税总额、利润总额、资产、应付工资总额、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等。
  1.由于各地企业不尽相同,经营性指标如果用完全相同的审核标准公式硬性设卡,强制修改,则不一定符合实际要求,且审核差错量太大。因此,针对不同指标,分别原则设定审核数据区间,各地可根据这个原则把差错率控制在最小范围。注意审核起点条件和审核取值区间应将上一级审核要求涵盖。如查无问题,上报时必须逐类说明,必要时,逐个企业进行说明。
  2.核对并确定新的年度的大型工业企业名单是工业财务年报的重要内容,这是工业年报一项重要工作。对符合新的企业划型标准的大型企业在上报前必须逐一与企业进行核对(包括三项指标和企业名录项),对于符合新的大型企业划型标准而省认为不应上大型企业名单的,在上报财务年报时应附说明。
  3.各项指标值与上期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幅度过大应附报情况说明,包括增减原因、影响程度、对今后走势的影响和判断。
  为进一步规范地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其发展速度的计算方法,我省对各市工业增加值及其发展速度按月进行评估审核,未经审定的数据不得对外提供。具体评审过程为:各市统计局对本市的工业增加值和发展速度先自行评估,并于月后6日前将评估报告(网络传输或传真文字材料)报省统计局,省统计局对各市数据进行综合评估,及时通知未通过评估的地区对其数据进行重新审核修正,并根据情况不定期召开部分重点地区参加的联审会;省统计局在11日前将评估结果通报各市,并按有关规定对外公布。季度、年度、节假日视报表上报时间作适当调整。
  省统计局在处理定期报表数据时,对各市工业发展速度的认定将剔除企业上年同期数漏报和误报因素,将规模以下企业数据剔除后,再计算认定并反馈各市速度:①总产值本期有数而上年同期数为零,又无新投产企业原因说明的。②增加值本期数与上年同期数相比,增幅过大,又无增长原因说明的。
  五、建设领域统计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市级评估要求:
  (一)比重判断。各市的投资额占全省总量的比重以及投资结构在短期内一般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两个报告期内,各市投资统计主要指标的比重变化超出下列范围的,必须认真进行查询订正,并在数量上说明变动的原因:
  1.城镇投资占全省城镇投资的比重变化范围2—6月份超过±3个百分点,7—12月份超过±1个百分点;
  2.非农户投资占全省非农户投资的比重变化范围2—6月份超过±5个百分点,7—12月份超过±3个百分点;
  3.城乡投资占全社会投资比重变化范围超过±3个百分点;
  4.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占城镇投资比重变化范围超过±5个百分点;
  5.城镇设备工器具购置占城镇投资比重变化范围超过±5个百分点;
  6.城镇50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占城镇投资比重变化范围超过±5个百分点。
  (二)增速判断。一般情况下,各市相邻的月度之间或月度与年度之间投资增长速度变化不应过大。在相邻和两个报告期内,投资统计主要指标的增长速度变化超出下列范围的,应认真查询、订正,并在数量上说明变动的原因:
  1.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季度变化范围超过±10个百分点;
  2.城镇投资增长速度,1—6月月度变化范围超过±5个百分点,7—12月月度变化范围超过±3个百分点;
  3.5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增长速度与同期50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增长速度相比,变化范围超过±5个百分点;
  4.非农户投资增长速度,1—6月月度变化范围超过±5个百分点,7—12月月度变化范围超过±3个百分点;
  5.城镇投资增速与城镇投资施工项目个数增速的变动趋势应当一致,增长或下降幅度应保持协调;
  6.非农户投资增速与非农户投资施工项目个数增速的变动趋势应当一致,增长或下降幅度应保持协调。
  (三)连续性判断。投资施工项目(特别是500万元以上项目)个数要保持较好的连续性:
  1.城镇投资:报告期施工项目占上年结转项目和报告期新开工项目的比重,同期比和上月比的变动一般应保持平稳上升趋势。
  2.非农户投资:报告期施工项目占上年结转项目和报告期新开工项目的比重,同上月比的变动一般应保持平稳上升趋势。
  (四)协调性判断
  1.投资项目填报的新增生产能力名称应该与该项目填报的行业类别相匹配。
  2.投资项目的计划总投资应该与填报的新增生产能力规模相匹配。确因大项目开工或竣工出现主要指标数据波动较大,要列出具体项目的名单和投资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县级评估要求:
  (一)防止项目虚报或漏统。要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每季度要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和核实,加强数据审核,特别要严格新开工项目审核。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委、经委、建设、商务、规划、环保、国土、银行、工商、交通、邮电、房管等部门的横向联系,要充分发挥乡镇和部门的作用,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搜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同时,要加强原始数据的审核,固定资产投资报表必须要有项目单位上报的原始基层报表,其他单位和部门代填的报表必须加盖项目单位公章。要在季末或半年末联合有关部门核实项目原始数据,对部分项目还要进行实地抽查或电话直接核查。
  (二)严格项目审核和督查力度。要把城镇和农村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及个体户进行的计划总投资50万元及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包括原来的城镇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其他投资项目、城镇和工矿区私人建房项目、集体和私营个体等投资项目,以及农村非农户投资项目全部纳入投资统计范围,从源头上把好数据质量关,确保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不重不漏、应统尽统。尤其是对500万元以上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必须逐个搞清楚。对500万元以上及新开工的亿元以上项目(煤炭、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汽车、水泥、电力、纺织等重点行业300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逐个上门现场核实,确保各项统计指标准确无误。
  第二十二条建筑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市、县两级评估要求:
  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估,对超出下列范围的,要认真查询、订正,并在数量上说明变动的原因。
  (一)比重判断
  建筑业工程结算收入占建筑业总产值的比重,同期比变化范围超过±2个百分点。
  (二)增速判断
  1.建筑业总产值现价增长速度,季度变化范围超过±8个百分点;
  2.建筑业总产值中在省外完成的产值增长速度,季度变化范围超过±8个百分点;
  3.工程结算收入增长速度,季度变化范围超过±10个百分点;
  4.税金增长速度,季度变化范围超过±6个百分点;
  5.利润总额增长速度,季度变化范围超过±6个百分点;
  6.应收工程款增长速度,季度变化范围超过±10个百分点。
  (三)内部统计指标的协调性
  1.建筑企业生产情况表中企业个数,一般应不少于上年的企业个数,如有减少要做出具体的说明。其中:季报中有工作量的企业个数,一般本季累计数应不少于上季累计数,如出现本季累计数小于上季累计数,要说明原因。
  建筑业总产值、建安工程产值、施工面积增速要相协调;计算劳动生产率平均人数与期末从业人数增速要相协调,如增速相差较大,要说明原因。
  2.建筑企业财务状况表中各指标增速变化趋势要相协调,增速变化大,要具体说明原因。
  3.建筑企业房屋建筑完成情况表中房屋建筑竣工面积与竣工房屋价值增速相协调,增速相差过大,要具体说明原因。
  4.劳务分包建筑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中企业个数,一般本季累计数应大于上季累计数,如出现本季累计数小于上季累计数,要做出具体的说明。同时表中各指标增速变化趋势要相协调,增速相差过大,要具体说明原因。
  (四)内部统计指标与外部统计指标的协调性
  1.建筑业总产值增速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要协调一致,增速相差过大,要说明具体原因;
  2.建筑业总产值增速与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增速要协调一致,增速相差过大,要说明具体原因;
  3.建筑企业房屋建筑竣工面积增速与竣工产值增速要协调一致,增速相差过大,要说明具体原因。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市、县两级要求:
  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审,对超出下列规定范围,要认真查询、订正,并在数量上说明变动的原因。
  (一)比重判断
  各市、县(市、区)的房地产开发投资占全省或全市城镇投资总量的比重和房地产投资内部结构的变化在短期内一般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两个报告期内,比重变化超出下列范围,要说明变动的原因:
  1.房地产投资占城镇投资的比重,同期比变化范围超过±2个百分点;
  2.按工程构成分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置、其他费用依次占同期本年完成投资比重相邻月度间比重差,上半年超出±10个百分点,下半年超出±8个百分点;
  3.按工程用途分的住宅、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别墅高档公寓、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其他等分别占同期本年完成投资比重相邻月度间比重差,超出±8个百分点;
  4.房地产开发各分组面积占各自合计的比重,相邻月度间比重差,超出±10个百分点。
  (二)增速判断
  一般情况下,在各市、县(市、区)范围内相邻的月度之间或月度与年度之间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速度变化不应过大。在相邻和两个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投资统计主要指标的增长速度变化超出下列规定范围的,要认真查询、订正,并在数量上说明变动的原因:
  1.累计完成投资、商品房建设投资额、土地开发投资额、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置、其他费用、住宅投资、经济适用房、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其他等投资指标,相邻月度间增长速度差,上半年超出±10个百分点,下半年超出±8个百分点;
  2.本年完成开发土地面积、待开发土地面积、本年购置土地面积、本年土地成交价款等指标,相邻月度间增长速度变化范围,超出±15个百分点;
  3.本年资金来源小计、国内贷款、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其他资金来源等指标,相邻月度间增长速度差,超出±15个百分点;
  4.面积部分中的房屋施工面积、本年新开工面积、房屋竣工面积、竣工房屋价值、商品房销售面积、现房销售面积、期房销售面积、商品房销售额、现房销售额、期房销售额等指标,相邻月度间增长速度变化范围,超出±15个百分点;
  5.现房平均销售价格、期房平均销售价格相邻月度间增长速度变化范围,超出±10个百分点,环比变化范围超出±5个百分点;
  6.空置面积、空置1-3年面积、空置3年以上面积等指标,相邻月度间增长速度差,上半年超出±10个百分点,下半年超出±8个百分点。
  (三)协调性判断
  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投资、资金和土地情况表中的相关指标之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施工、销售和空置情况表中的相关指标之间及两表相关指标之间的变化趋势一般是一致的,比如土地开发投资额与本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之间、本年购置土地面积与本年土地成交价款之间,住宅投资与住宅施工面积之间等等的变化趋势和幅度应协调一致,如有较大出入要认真检查核实订正,并写出具体说明。
  六、能源统计
  第二十四条能源统计主要指标有:全社会原煤生产量、焦炭生产量、电力生产量、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工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地区单位GDP能耗、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地区单位GDP电耗、地区电力消费量。
  第二十五条全社会原煤产量审核时要特别注意原煤产品产、销、存之间的逻辑关系,尤其是外销煤炭与原煤产量的关系。评估方法:
  本市原煤产量≈本市规模以上工业月报中原煤消费量+规模以下工业原煤消费量+销往省外及出口量(各大矿务局和煤运公司统计的铁路、公路出省煤炭)+省内外市企业从本市购煤量-本市企业从外市购煤量+期初期末库存差数
  公式中规模上下工业的原煤消费量也可用上年各市计算GDP单耗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中的煤炭消费量来代替。
  第二十六条全社会焦炭生产量审核时特别注意焦炭产品产、销、存之间的逻辑关系。焦炭产品主要用户是钢铁企业。目前,全省焦炭产量约有96%以上都集中在规模以上焦炭企业,规模以上工业分企业焦炭产量应和能源“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附表”中焦炭的产出量一致。
  第二十七条全社会电力生产量目前从省电力公司取得,火力发电企业约有90%以上是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分企业电力产量应和能源“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附表”中电力的产出量一致。
  第二十八条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评估方法:
  单位增加值能耗=工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同口径工业增加值
  (一)能源品种的消费量变动幅度超过20%的要核实,查明原因。
  (二)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态和产值的增减变化,认真分析每一项能源品种的变动是否合理。
  (三)检查每一个能源消费品种的折标系数的采用是否合适,企业有实测热值能力的要按企业报告期内实际测量的热值计算其折标系数。
  (四)有加工转换生产活动的企业要按照“能量守恒定律”认真核算每一个加工转换类别的加工转换效率,洗煤和炼焦的加工转换效率大体参照80%~95%,发电的加工转换效率大电厂目前国内最好水平为38%,小电厂加工转换效率大体参照15%~25%。
  (五)计算企业的综合能源消费量,根据生产活动的性质,综合能源消费量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计算方法。
  非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计算公式为:
  综合能源消费量=企业消费的各种一次能源(标准量)和二次能源(标准量)的总和。
  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计算公式为:
  综合能源消费量=各种能源消费量(标准量)合计(包括自产自用的二次能源)-本企业加工转换的二次能源产量(标准量)
  (六)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同比增、减幅度超过20%的,要结合企业产品单耗变动认真核实,查明原因。
  第二十九条单位地区GDP能耗数据质量评估方法:
  单位GDP能耗=地区能源消费总量÷GDP总量
  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包括本地区各行业的能源消费量。包括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零餐饮业、其他行业和城乡居民生活消费等。各行业能源消费量根据调查队、电力部门、农机部门、石油经销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及城建部门的有关资料,进行推算。或至少抽取不低于上年能源消费量20%比例的单位进行重点调查。
  在取得各部门能源消费量后,还要搜集相关部门的有关资料,对各行业消费量进行评估、佐证,最终确定本地区的能源消费总量。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质量控制。
  (一)对煤炭、焦炭及相关品种的消费量要根据能源统计制度中《煤炭产品产销存》、《焦炭产品产销存》表中相关指标进行全社会平衡测算,如表中煤炭、焦炭产品的地销量应与当地各部门的消费量相联系,本地区的焦炭消费量要与生铁产量相联系。根据能源统计制度中《工业企业煤炭、石油购进情况》表中各市间煤炭调入调出资料来调整消费量。
  (二)油品消费要从当地中石油、中石化等经销公司取得油品购入量,根据能源统计制度中《工业企业煤炭、石油购进情况》表中各市企业直接从省外购入的油品调整消费量。
  (三)根据各产业GDP增长速度及上年全省分产业GDP单耗来把握各产业、行业的能源消费量。
  第三十条单位地区GDP电耗数据质量评估方法:
  单位GDP电耗=地区电力消费总量÷GDP总量
  地区电力消费总量取自电力公司电力收支平衡表。能源制度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表”中工业生产电力消费量要小于电力公司电力收支表中的工业消费量。
  七、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第三十一条县级政府统计部门上报《民用车辆拥有量》年报表和《公路客货运输量完成情况》月报表的资料来源:在《民用车辆拥有量》年报表中,各类汽车拥有量指标从当地公安部门取得,拖拉机和一部分农用运输汽车数据从当地农机公司取得。《公路客货运输量完成情况》月报表中各项指标从当地运输管理局(所)取得。
  市级政府统计部门上报《民用车辆拥有量》年报表和《公路客货运输量完成情况》月报表的资料来源:一是和县级政府统计部门收集渠道一样;二是各县级政府统计部门上报的数据汇总后和市级有关部门取得的数据对比,一致才可上报。若有不一致的要查明原因并核查订正,订正情况要有记录。
  省级政府统计部门上报《民用车辆拥有量》年报表和《公路客货运输量完成情况》月报表的收集资料渠道和市级政府统计部门上报一样。
  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主要数据审核办法:
  (一)与历史数据对比分析。主要与同年定期报表数、上年同期报表数、上年年报数进行对比,与历年数据对比,既要算出累计速度,也要算出平均速度,然后分析评估。如客货运输量、客货周转量、民用汽车拥有量、邮电业务量等相关指标之间增长的合理性及其趋势衔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1.月报数据。一般情况下,相邻的月度之间或月度与上年同期之间数据增长速度变化不应过大。如“客货运输量和客货周转量”四个主要指标月平均增长速度变化约超出±3个百分点的县、市,应认真查询、订正,并在数量上说明变动的原因;邮电业务总量月平均增长速度约超出±7个百分点,山西网通、移动、联通、电信、铁通公司应认真查询、订正,并在数量上说明变动的原因;邮电业务总量月平均增长速度约超出±3个百分点,省邮政局应认真查询、订正,并在数量上说明变动的原因。
  2.年报数据。一般相邻年份之间数据增长速度变化不应过大。如“客货运输量和客货周转量”四个主要指标比上年增长速度约超出8个百分点或有下降趋势的县、市,应认真查询、订正,并在数量上说明变动的原因;邮电业务总量比上年增长速度超出30个百分点或有下降趋势,山西网通、移动、联通、电信、铁通公司应认真查询、订正,并在数量上说明变动的原因;邮电业务总量比上年增长速度约超出20个百分点或有下降趋势,省邮政局应认真查询、订正,并在数量上说明变动的原因;民用汽车拥有量比上年增长速度约超出10个百分点或有下降趋势的县、市,应认真查询、订正,并在数量上说明变动的原因。民用汽车拥有量(包括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其他汽车)比上年增长速度约超出15个百分点或有下降趋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应认真查询、订正,并在数量上说明变动的原因。
  (二)利用考核评价指标对比分析。如公路通车里程和国土面积计算的公路网密度,可和同一层次不同地区的省、市、县、乡、村的公路或等级公路进行对比分析;如电话用户和人口数计算出电话普及率,可和同一层次不同地区或同一行业进行对比分析。
  公路网密度=公路通车里程/国土面积
  电话普及率=电话用户数(固定+移动)/人口数
  (三)利用部门数据进行核对。如与铁路、公路、水路、航空部门核对客货运输量和客货周转量等指标;与邮政及五大电信运营部门核对邮电业务量、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函件等指标;与公安部门核定载客汽车、载货汽车、普通载货汽车、小轿车、农用运输汽车、摩托车等指标;与农机公司核对农用运输汽车、拖拉机等指标。在一个市、县范围内,年度之间一般不应出现大的波动。
  八、贸易统计
  第三十三条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数据评估和质量控制,只对各地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月报、半年报、年报评审作技术性规定,其它报表仍按国统字〔2005〕2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月度评价办法:
  (一)比例系数评价法
  利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指数与城镇居民人均商品性消费支出增长指数之间的比例关系进行判断。这一判断只能是一种近似的推断。由于1-2月份是商品销售旺季,易出现波动,所以要注意1-2月份的评估方法与3-12月份评估方法的不同。以2006年为例描述如下:
  1.比例系数测算。2006年1-2月:分别测算2003-2005年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发展指数”和“城镇居民人均商品性消费支出额发展指数”的平均值,即分别用各年的发展指数连乘后开3次方。
  测算比例系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指数”除以“城镇居民人均商品性消费支出额增长指数”所得的商。
  2006年3 -12月份:3月:在测算“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发展指数”和“城镇居民人均商品性消费支出额发展指数”平均值时,除前3年各年的数据外,在连乘的数据中还应加入2006年1-2月实际发生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发展指数”和“城镇居民人均商品性消费支出额发展指数”的数据。开方次数为参与连乘的年份数加月份数(1-2月为1个月份数)。比例系数的测算方法同2006年1-2月份。其余月份发展指数、比例系数的测算同上。
  2.求预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指数。将本报告期的“城镇居民人均商品性消费支出额增长指数”,乘以利用上一报告期数据所测算的比例系数,所得之积即为按平均值预期的本报告期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指数。
  3.求实际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指数与预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指数之差。将实际统计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指数,减去按平均值测算的预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指数,求所差的百分点。
  4.利用增长指数之差,对本期实际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指数的合理性进行判断。通过测算可以看出,年度实际增长指数与预期增长指数之差相对较小,而月度两者之差可能相对较大(特别是在年初)。
  要求2006年度全省总的增长指数之差控制在±1.5个百分点之内。其中,1季度分月的增长指数之差可在±2个百分点之间。从2季度开始增长指数之差应回落到±1.5个百分点之内。
  各市可结合本地区的情况,计算本地的经验数据,但各市的经验数据应在全省总的经验数据的控制范围内。如果评价结果超出控制范围,需要另行提供有说服力的数据,进行详细说明。
  由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不仅受城镇居民人均商品性消费因素的影响,还要受城乡人口数量和结构比例的变化、农村人均现金商品性消费增长的变化、社会集团商品性消费增长的变化、季节性的变化(如季节性销售、季节性人口流动、重大的自然或人为灾害等变化),以及统计调查误差的影响,因此这一判断仅仅是一个初步的判断,还应结合其他资料来加以论证。
  由于按月对比例系数进行了修正,其中事实上已经考虑了季节性因素,为了避免操作上的复杂性,对月度的预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指数,不再作季节调整。
  (二)图形评价
  1.分别测算报告期当月和上年全年各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物量增长幅度数据。
  2.利用测算出的报告期当月和上年全年各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物量增长幅度数据在同一坐标系下绘制报告期各月和上年全年各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物量增长幅度折线图;
  3.要求折线变化平滑,报告期与历史同期两部分折线图形接近,如果出现较大的折线图形变化,必须说明原因。
  第三十五条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半年报、年报评价办法:
  (一)指标评价
  1.用“城镇居民人均消费增长指数”计算的比例系数判断方法和要求同月度。
  2.用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中的商品性消费增长指数(以下简称为“农民人均消费增长指数”)计算的比例系数,判断县以下零售额增长的合理性。此项判断主要是参考性的。具体步骤:
  (1)求县以下比例系数的平均值:方法同月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指数”与“城镇人均消费支出额增长指数”之间的比例系数平均值的测算方法。只是用“县以下零售额发展指数”和“农民人均消费发展指数”,代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指数”和“城镇人均消费支出额增长指数”。
  (2)求预期县以下零售总额的发展指数:方法同月度“预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指数”的测算方法。
  (3)求实际县以下零售总额的发展指数与预期县以下零售总额的发展指数之差:方法同月度实际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指数与预期零售总额的增长指数之差的方法。
  (4)利用发展指数之差,对本期实际县以下零售总额的发展指数的合理性进行判断:由于全省的经验数据还不充分,县以下零售总额的发展指数之差,暂时不确定控制范围。由于农民所实现的商品性消费,并不完全发生在县以下的地域,而在县以下实现的零售中,还包括社会集团的消费。因此使用此项增长指数之差进行判断时应谨慎。如果能结合农村的人口数(可能不十分准确)推算农村居民的现金商品消费及其发展指数,以代替“农民人均消费发展指数”,效果可能更理想。
  各市可结合本地区的情况,计算本地的经验数据。由于各市调查队提供农民人均消费的数据较晚,各地在测算时,可错季使用。
  (二)图形评价
  1.分别测算本季末月当月和上年全年各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际增长幅度数据;
  2.利用测算出的本季末月当月和上年全年各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物增长幅度数据在同一坐标系下绘制至本季末各月和上年全年各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物增长幅度折线图;
  3.要求折线变化平滑,报告期与历史同期两部分折线图形接近,如果出现较大的折线图形变化,必须说明原因。
  九、人口统计
  第三十六条人口调查数据通过质量抽查进行质量控制和验收。是在全面了解抽中市、县(市、区)人口抽样调查工作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控制和验收各市、县(市、区)的总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育龄妇女生育模式等方面的内容。人口数据质量抽查主要检查各抽中市和县(市、区)反映当地人口自然变动情况的人口调查数据是否真实可靠,是否有瞒报、虚报等现象的发生,是否存在有人为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调查摸底阶段质量检查组应深入到调查小区,检查调查员的摸底工作是否按规定进行,还应通过向户籍部门了解情况、召开熟悉当地情况的居民座谈会等形式,了解每个调查小区的户数、人数、一年中出生和死亡人数、外来人口和外出人口等情况,并根据调查对象的规定判明哪些户和人应在该调查小区进行登记,保证调查对象不重不漏。特别应注意向医疗卫生部门和接生人员了解一年中出生的活产婴儿(包括活产后不久即死亡的婴儿),向熟悉当地情况的居民了解“孤老户”的死亡及全户的死亡情况。
  第三十八条调查登记阶段质量检查组应根据所掌握的情况,深入到调查小区,了解调查员头两天的登记进度,防止只求登记的数量而忽略了登记的质量;检查调查员登记的总人口、出生、死亡人口有无重、漏。还应按照人工逻辑检查规则,抽查调查员填写的调查表有无差错。对差错较多的调查员,则要令其重新入户登记,以保证把差错消灭在基层。
  调查登记工作结束之后,市级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要随机抽取2—3个调查小区,组织调查员对调查表进行自查、互查、议查和人工逻辑检查,进行质量验收。验收的项目和标准为:人口净差率小于千分之四、人口差错率小于千分之五、出生人口差错率小于千分之五、死亡人口差错率小于千分之五、性别项差错率小于千分之四、年龄项差错率小于千分之十。前四项指标,主要通过议查或个别访查的方法验收,后两项指标用人工逻辑检查方法验收。被抽查的调查小区,如差错率小于规定要求,则通过;如差错率高于规定要求,则该调查小区调查表要返工重做。然后再随机抽取一个调查小区进行检查,合格即予通过,如仍不合格再返工重做,直到达到指标要求为止。
  第三十九条数据快速汇总阶段质量检查组要抽查调查小区的快速汇总表,检查表与表之间和表内各栏数字之间是否平衡,抽查调查员填写的快速汇总过录表是否有差错。如发现有问题,则令其返工重做。
  第四十条编码和录入阶段质量检查组应抽查编码人员的编码质量,对差错较多的则令其返工重编。在检查编码工作质量时,除检查编写的数字代码是否与项目圈定的标准答案或填写的数字一致外,还应注意有无漏编;民族项、与地址有关项、职业项及全户外出、全户死亡等编码是否正确等。
  编码阶段的质量验收,由县级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组织进行。验收的项目和标准为:户记录差错率小于千分之一、人记录差错率小于千分之一、性别码差错率小于千分之一、年龄码差错率小于千分之一、地址码差错率为零。在数据录入工作阶段,要组织录入人员认真录入,不得擅自更改编码信息,对受计算机逻辑检查规则限制录入的错误信息,要在人口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更正。
  十、劳动统计
  第四十一条各市、县劳动统计工作人员要对劳动统计报表制度统计范围的所有单位认真核对、清查、补漏,及时掌握劳动统计单位的变动情况,对字典库进行调整和补充,进一步建立健全单位名录库,以确保年报和定期报表的顺利进行。
  第四十二条报表单位在填报报表前,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职工人数、现金发放等情况进行全面核对。报表填好后,要对报表进行复查,对表内相关联项目进行审核。各市、县劳动统计专业人员要认真详细地审查基层单位的报表,控制好源头数据的审核。
  各市、县汇总生成综合表后,应进行综合数据的大数审核,即对综合表的主要数据(如从业人员、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等)和主要分组进行分析对比审查,增减变动是否符合实际,是否有逻辑性、趋势性的差错。对变化大的数据一定要找出原因,发现差错要及时采取措施更正。
  在工作中要不断创新和完善劳动统计工作中质量控制的各种有效措施。如建立“统计报表下管一级”、“统计报表通知单”、“统计报表双向签报簿”、“劳资报表登记卡”、“双向登记表”等制度。
  十一、劳动力抽样调查
  第四十三条劳动力抽样调查摸底阶段质量控制要求:
  (一)按照劳动力调查制度的要求和“乡级地图”、“村级地图”及“抽样清单”,检查调查小区的划分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该重新划分和抽取调查小区;核实抽中的调查小区是否与省级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备案的资料一致,如发现随意改动的情况,应立即纠正。
  (二)质量控制组应深入到调查小区,按照《劳动力抽样调查摸底工作规则》的要求,检查调查员绘制的“调查小区地图”是否符合要求,特别是调查小区内的临时性建筑、宾馆饭店和非居民住宅是否在“调查小区地图”上都有显示;调查小区的边界在“调查小区地图”上是否有明确的标示。“调查小区图”绘制不符合要求的,必须重新绘制。
  (三)质量控制组应深入到调查小区,抽查调查员的摸底工作是否按规定进行;通过向户籍部门了解情况,召开熟悉当地情况的居民座谈会等各种形式,了解每个调查小区的户数、人数、一年中外来人口和外出人口等情况,以便对调查员编制的《户主姓名底册》进行检查。特别应注意向就业机构了解一年中当地总的就业、失业情况。
  第四十四条登记、复查阶段质量控制要求:
  (一)质量控制组要根据掌握的情况,深入到各个调查小区,控制调查员头两天的登记进度,防止只求登记的数量而忽略了登记的质量;同时要发现登记中出现的带有趋势性问题,提出解决方法。
  (二)对调查员的现场登记要进行监督、抽查,防止调查员不按要求登记。重点防止调查员的问题有:调查登记不入户;不询问照抄户口资料;只登记本调查小区有户籍的人,对外来人口不登记等等。
  (三)质量控制组应重点检查登记以下内容:您在调查时点前一周是否为取得收入而劳动了1小时以上?在过去的三个月内您采取过以下哪种方式寻找工作?如有满意的工作,您能否在两周内去工作?有无不准确登记的情况?
  (四)质量控制组还应该按照“人工逻辑检查规则”,抽查每一名调查员登记的调查表有无差错,并要求调查员将差错据实改正。对出现差错较多的调查员,经与调查指导员研究,有权要求该调查员重新入户登记。
  第四十五条编码阶段质量控制要求:
  (一)在非专项编码阶段,质量控制组要抽查调查员的编码质量,发现疑问,应要求调查员核对并据实更正,对差错较多的有权决定其返工重编。在检查时,除检查编写的数字代码是否与项目圈定的标准答案或填写的数字一致外,还要注意有无漏编的项目。
  (二)在专项编码阶段,质量控制组要抽查编码员对调查表中的与地址码有关的项目、行业、职业等项目编码是否正确。
  第四十六条数据录入、审核阶段质量控制要求:
  数据质量控制组在数据录入、审核阶段应深入现场,负责数据录入的问题答疑,并指导数据录入人员工作。
  十二、社会科技统计
  第四十七条社会科技统计报表及数据来源
  (一)社会报表:包括教育、卫生、体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民政等,数据主要从对口厅局取得;
  (二)社会评价报表:社会评价报表资料除涉及上述厅局外,还包括人口、环保、财政、建设、公安、劳动保障、科技等部门,数据来源一是相关对口厅局,二是省统计局相关处室。
  (三)“两纲”监测:“两纲”监测是我国和联合国的合作项目,主要是对妇女和儿童的发展情况进行统计,数据来源自各级卫生、防疫、教育、人事、组织等部门及统计部门。
  (四)科技报表:科技报表由统计部门组织实施。
  (五)文化产业报表:文化产业主要涉及文化领域的9个大类、24个中类、80个小类,指标比较多,对从事文化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数据来源以现有资料为主,辅之以必要的统计专项调查方法取得,对从事文化产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的数据采取与文化产业个体经营户成比例的抽样调查方法取得,样本来源出自文化产业单位数据库。
  (六)环境综合统计报表:包括水环境、大气环境、固体废物、生态环境、自然灾害、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等数据主要从有关厅局取得。
  第四十八条社会科技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要求:
  (一)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报表制度。省局已经建立了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环保等40余个部门的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要不断理顺报表渠道,进一步加大监督执行力度。
  (二)加强数据审核分析。要与历史数据、相近省的数据、相关指标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对大起大落的数据,报表单位需出具有领导签字的书面说明。
  (三)对重点专业的重点数据,坚持重点控制的办法,适时开展部门主要数据调研工作。
  (四)科技专业、“两纲”监测、文化产业统计中的部分内容由基层统计局报送,各地统计局对基层报表单位的统计台账、原始数据定期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进行限期改正;各地数据库资料要与基层报表的数据一致,确保机表一致。
  (五)定期对部门统计报表进行评比、表彰,以激励先进,督促后进。
  十三、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度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监督检查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度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监督检查的通知

建办科[2012]4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交通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26号),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我部定于2012年12月上旬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检查了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2012年度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总结推广各地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检查内容

  根据国务院明确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任务,检查建筑节能、供热计量改革、城市照明节能及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情况。

  (一)建筑节能

  1.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各项规定及有关配套政策措施情况。

  2.各地完成国务院确定的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各项工作任务情况,重点检查新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情况、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完成情况、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情况等。

  3.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配套能力建设情况等。

  4.对2011年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下发执法告知书的工程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二)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

  1.供热计量工程“两个不得”落实执行情况。

  (1)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得出具竣工合格验收报告的落实执行情况;

  (2)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得销售或使用的落实执行情况。

  2.供热计量收费机制的落实执行情况。

  (1)基本热价降至30%,取消“面积上限”的实施情况;

  (2)供热计量热价和管理办法的完善情况;

  (3)供热企业定期告知用户用热量和热费的落实执行情况。

  (三)城市照明节能

  1.贯彻落实《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以及国家有关城市照明节能规定的情况。

  2.落实《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中有关能耗、照明技术指标规定和节能措施的情况。

  3.地级及以上城市和东中部地区县级城市完成城市照明规划情况。

  4.城市道路照明淘汰低效照明产品的情况。

  5.严格控制景观照明建设规模、公用设施及大型建筑物等景观照明能耗的情况。

  (四)城镇污水处理

  1.重点检查《“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落实情况以及中央资金支持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进展情况。

  2.重点检查已建成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情况、达标排放情况和污染物削减情况。

  3.未建成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市(县)设施建设进展情况。

  4.对2011年度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检查中存在问题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

  (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

  1.各地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9号)的情况,落实《“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国办发[2012]23号)的情况及各地“十二五”规划的编制、落实情况,受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2.按照《关于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09]226号)精神,报送垃圾处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情况。

  3.餐厨垃圾试点工作情况。按照批复的各试点城市(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和《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承诺书》,重点检查一、二批试点城市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利用和处理体系建设工作,以及法规、标准、管理体系等能力建设工作。

  三、检查时间及组织方式

  (一)检查时间:2012年12月上旬。

  (二)检查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每个省(自治区)检查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抽查1个地级市、1个县;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检查市本级,抽查1个区(县)。

  (三)组织方式: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共分10个检查组,每组检查2~3个省(区、市)。各省(区、市)受检地级城市及县(区)由检查组确定,并于2012年12月5日前通知相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各检查组的具体日程安排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建筑节能专项检查

  1.受检省(区、市)和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本地区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推进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工作,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各项重点工作进展及配套能力建设情况,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2.受检市(县)提供2012年通过施工图审查的项目清单及施工进度符合检查要求的在建项目清单,由检查组抽查。地级以上城市检查6个项目(4个公建项目,2个居住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6个项目(4个公建项目,2个居住项目)的施工现场;县级城市检查3个项目(1个公建项目,2个居住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3个项目(1个公建项目,2个居住项目)的施工现场。

  3.受检省提供本地区全部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建筑项目及其他绿色建筑示范工程清单,由检查组抽查1-2个项目。

  4.受检省将按照《关于报送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建筑节能有关工作总结的通知》(建科节函[2012]211号)要求准备的总结材料提交检查组。

  5.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填写《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并于2012年12月20日前报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

  1.受检省(区)和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根据检查内容向检查组汇报本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情况,并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2.受检市提供2012年竣工验收新建(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工程项目清单和2012-2013采暖期民用建筑供热计量收费项目清单,由检查组随机抽查6个项目(2个既有居住建筑改造项目、2个新建居住建筑项目、1个新建公共建筑项目、1个既有公共建筑改造项目)的供热计量工程“两个不得”落实执行和计量收费机制的落实执行情况。      

  3、受检省(区)和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分别填写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表并加盖公章后返给检查组。

  (三)城市照明专项检查

  1.请受检城市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城市照明节能的总体情况,并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2.请受检城市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对照检查要求,认真开展城市照明节能自查工作,填写城市照明节能专项检查表和城市道路照明现场检测结果统计表,并向检查组书面提供。

  3.请受检城市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提供2012年竣工验收的城市照明工程项目清单、设计文件,由检查组抽查。现场检查大型公建、公园广场、商业步行街项目3 — 5个,城市道路3 — 5条。

  (四)城镇污水处理专项检查

  1.受检省(区、市)和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本地区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其配套管网设施相关规划、推进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2.受检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填写《“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进展情况表》、《2011 — 2012年中央财政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专项资金集中支持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清算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检查表》、《未建成运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县(市、旗)情况检查表》和《2011年度存在问题项目整改进展情况表》,填写完成的表格应在检查组离开受检省(区、市)前提交检查组,并同时报我部城市建设司。

  3.受检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尽快组织补报未纳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项目。

  4.受检市(县)提供本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设施清单(含在建项目),由检查组抽取现场检查项目。地级及以上城市检查不少于3个项目,县级市和县城检查不少于2个项目。

  (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专项检查

  1.受检省(区、市)和市(县)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落实国发[2011]9号文件的具体举措和取得的效果,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情况等,并提交书面材料。

  2.受检省(区、市)认真填写《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基本情况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情况汇总表》,填写完成的表格应在检查组离开受检省(区、市)前提交检查组,并同时报我部城市建设司。

  3.受检市(县)提供本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清单(含在建项目),由检查组抽取现场检查项目。

  五、检查结果处理方式

  (一)检查组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馈检查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提出整改措施,并跟踪督导。对违反《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有关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工程项目,下发执法告知书。

  (三)建筑节能、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将针对主管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评分,并由高到低排序。

  (四)对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拒不按照用热量计价收费的供热企业将公布城市和企业名单,进行通报。


  附件:1.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

     2.建筑节能工作情况专项检查表

     3.建筑节能受检工程一览表

     4.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

     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检查表

     6.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受检项目检查表(严寒及寒冷地区)

     7.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受检项目检查表(夏热冬冷地区)

     8.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受检项目检查表(夏热冬暖地区)

     9.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检查表

     10.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检查表

     1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表

     12.省(自治区)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表

     13.直辖市(市)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表

     14.2012年竣工验收新建(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工程项目清单

     15.2012-2013采暖期民用建筑供热计量收费项目清单

     16.地级以上城市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评分表

     17.省、自治区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评分表

     18.城市照明节能专项检查表

     19.城市道路照明现场检测结果统计表

     20.省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城市照明节能检查目标责任自查考核表

     21.“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实施进展情况表

     22.2011 — 2012年中央财政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专项资金集中支持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清算表

     23.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检查表

     24.未建成运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县(市、旗)情况检查表

     25.2011年度存在问题项目整改进展情况表

     26.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基本情况表

     27.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情况汇总表

     (以上附件请在http://www.mohurd.gov.cn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