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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小权

时间:2024-07-21 17:20: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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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小权


内容摘要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在合同的履行中具有重要作用。它们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在不同的合同中,运用各种抗辩权,有助于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协作,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本文重点探讨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作用、范围、使用条件,并阐明了不安抗辩权的使用事由以及其行使情况,以期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正确行使抗辩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履行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


Abstract
The plea rights in performance of duplexing compulsory contract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performance of contract. It’s a juristic regime of loan indemnistry . In different contracts , we should use the plea rights properly. It contributes to stick up for the dealing orders and accelerates the collaboration of both clients. Besides , it embodys the principle of honest credit .The article mainly discusses the role , range and service condition of simultaneous performative plea rights and preceding performative plea rights. At the same time , the article also tell us the applicable reasons and other cases of intranqail plea rights .These makes both clients fullfil the plea rights proprly and protect their own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Key words: performance of contract simultaneous performative plea rights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principle of honest credit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小权
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主要使用于双务合同关系。其法律依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应果关系。其中牵连性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发生上的牵连性,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一个合同所产生,双方的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互为条件,一方的权利不发生、不成立或无效,另一方的权利也发生同样的效果;二是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和同成立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三是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如果非应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所发生的危险应有哪一方负担的问题。既然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经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那么反之,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可以将自己的履行暂时终止,而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如下作用:
第一,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既然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对等的,相互牵连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意味着只享有权力不承担义务这显然与公平的观念背道而驰,至于一方当事人仅提供部分履行、履行有瑕疵,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绝履行,亦应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
第二,维护交易秩序。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未履行时,可以拒绝履行,这直接关系到双方能否依合同履行义务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不能随意行使此种权利。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问题是一方在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的情况下便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或以各种理由拒绝对方的履行,或同时拒不履行自己的义务等等,这就妨碍了合同的正常履行,严重影响了交易秩序。因此,需要通过明确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对拒绝履行的权利的行使做出严格的限制。还要看到,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一方在他方未为履行以前,可以拒绝自己的履行,从而有利于督促对方履行义务,并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
第三,增进对方的协作。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债务的履行和权利的行使,都负有相互协作的义务。相互协作不仅有利于债务的正确行使,而且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建立合作关系,进而促进交易的增长。
(二)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使用范围
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是用于双务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一方未履行,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同时履行抗辩首先可适用于一方未履行、拒绝履行的情况 。在一方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对方亦可援用抗辩权。下面具体讨论一下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具体的双务合同和有关债的关系中的使用情况。
1、买卖。买卖是典型的双务合同。买受人对于出卖人负有交付价金的义务,出卖人对
买受人则负有交付标的物及移转所有权的义务,这些义务都是买卖双方所负有的主要义务,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同时履行这些义务。如果一方违反的不是主要义务,而是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如忠实、协作等义务,另一方不能在对方已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在长期供货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于确定的或不确定的期限内,向他方继续供给一定量的货物,他方应分期支付价金。此类合同,学者一般也认为其属于双务合同,当事人在某个时期不履行将构成对全部合同的不履行。一方交付了标的物另一方不支付价金,则交付的一方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继续提供货物。
2、租赁。各国合同立法对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同时履行有不同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支付租金和修缮房屋都是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一方违反其中的一项义务,另一方可以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时,出租人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取回其已交付的租赁物,因为租赁人只是在租赁关系期满或终止时,才负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不过一方违反了他方不具有对价关系的义务,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承租人为保养租赁财产曾支付过一定的维修费用,为了要求返还费用而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返还租赁物,显然是不适当的。因为返还费用和返还租赁物之间不能成立对价关系。
3、承揽。承揽合同是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
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则承揽人在完成一定的工作或完成工作的主要部分并向定做方交付了定作物以后,才能获取报酬。对于定做人来说,他接受定作物的期限,也就是他支付报酬或价款期限。如果承揽人没有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则定做人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报酬或价款。如果承揽方交付的定作物或完成工作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而定做人不同意利用的,应有承揽方负责修整或调换。若经过修整或调换以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并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或报酬。
4、可分之债。可分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为多数人,而债的给付内容可以分割。在学理上一般认为,可分之债如果由一个双务合同而产生,则债务人对其可分割的债务的履行与债权人的对待履行之间形成对价关系,各个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与各个债权人的债权亦可相互对立。因此,各债权人可以就各个独立部分的债务不履行,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5、连带之债。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有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之债。连带之债也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6、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如果订约当事人并不为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了第三人
利益设立合同,这种合同就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如托运人和收货人不一致时,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的合同就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中,如果一方未履行,则另一方可以拒绝向第三人做出履行。
7、原债务的变形。因一方违约,使双方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债务,称为原债务的变形。
此种情况亦可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如甲有A物与乙的B物互易,因甲的过失致A物灭失,甲因付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乙对甲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甲对乙的给付B物的请求权之间,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8、相互间的返还义务。除了一些双务合同以外,一些虽非由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双方应
互负的相互返还义务,在实质上具有牵连关系的,应准许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如当事人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相互返还义务,在法律上因其与双务合同当事人所负担的相互返还义务极为相似,所以一方不履行返还义务,另一方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应付的返还义务。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要件: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发生的前提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首先,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一个合同产生的。如果双方的债务基于两个甚至多个合同产生,即使双方在事实上具有密切联系也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次,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所谓互负债务,是指双方所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或连带关系。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是双方对待给付的交换关系的反映,旨在使双方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双方享有的债权同时实现。所以只有在双方债务同时到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必须是有效的。如果原告向被告请求支付价金,而被告主张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已被撤销,或债务业已被抵消或免除从而表明债务实际上不存在,原告并不享有请求权,那么被告在此情况下已不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而是主张自己无履行的义务。因此债务的存在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前提。另一方面,尽管双方所负的债务是存在的,但如果双方债务未同时到期,也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原告向被告履行债务是,原告自己已负有的与对方债务有牵连关系的债务未履行,被告因此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债务。如果原告已履行债务,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不过,原告未履行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之间若无对价关系,则被告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原告按照债务的本旨履行了债务,则债务的对立或牵连状态已经消灭,同时履行抗辩问题也就不再产生了。然而,原告若已构成迟延履行或部分履行、瑕疵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则被告能否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我们认为,仅仅提出履行,并不意味着原告已做出履行,更何况在提出履行后,也会发生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问题。既然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也会使被告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仅提出履行也应使被告有权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否则被告可能根本得不到对方的相对履行,或者所得到的给付与合同规定完全不符,则被告将会遭受不利后果,这对于他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的机能在于一方拒绝履行可迫使他方履行合同。这样可促使双方同时履行其债务。但是同时履行是以能够履行为前提的。如果一方已履行,而另一方因过错不能履行其所负的债务(如标的物已经遭到毁损或灭失等),则只能使用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补救,而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的问题。如果因不可抗力发生履行不能,则双方当事人将被免责。在此情况下,如一方提出了履行要求,对方可提出否认对方请求权存在的主张,而不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为合同履行抗辩权的一种,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因合同约定或合同本身的性质等原因使当事人履行他们之间的有关联性的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义务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一条文规定的实际上就是先履行抗辩权的内容,这也是我国立法上首次承认先履行抗辩权。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特征
先履行抗辩权作为一种对抗合同先履行方请求权的权利,具有如下特征:1。其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并且在该合同中,当事人履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中所规定的“当事人履行债务”“有先履行后顺序。”2。他是一种单项性的抗辩权,即只有后履行一方拥有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则无此权利,先履行一方也不享有对后履行一方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先履行一方享有“不安抗变”、“预期违约”之权利与之抗衡。3。它属于形成权,即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依赖于先履行人的协助。4。先履行抗辩权有:“私立救济”性质,它属于暂时抗辩权(或延期抗辩权),只能延缓义务的履行与对方权利的实现,而不能消灭这一权利义务关系。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能源部、劳动部关于印发《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

能源部 劳动部


能源部、劳动部关于印发《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

1991年3月6日,能源部、劳动部

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0〕15号文的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为搞好高级技师的评聘工作,经研究,决定选择望亭发电厂、刘家峡水电厂、沈阳电业局、山东电建一公司、水电第七工程局、长春发电设备厂六个单位,为电力行业首批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单位。现将《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此进行高级技师评聘工作。
评聘高级技师是党、国家对广大工人阶级的关怀,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工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要求试点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审慎行事,积极稳妥地做好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试点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部。

附1: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
为了稳定生产一线工人队伍,鼓励工人技师钻研技术业务,引导技师在技艺上精益求精,充分发挥技师在生产实践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0〕14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结合电力工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范围和职务名称
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高级技师要在有突出贡献和高超技能的技师中考评、聘任,不是技师的普遍晋升。根据电力行业的特点,选择技术密集、工艺复杂、设备先进、责任重大的生产岗位按专业(工种)设置高级技师职务和确定其职务名称(试点专业范围及职务名称见附表二)。
二、高级技师的任职条件
1.具有本专业(工种)较高的专业理论和高超、精湛的技艺及综合操作技能,并了解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有关知识、技能。
2.担任技师工作三年以上,并且在本企业或本地区的本专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
3.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在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检修、修配、防止和排除重大事故隐患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4.具有培养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热心传授技艺、绝技,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和生产。
三、比例限额
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控制在技师总数的百分之十以内。部属电管局、省电力局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由部核定下达。在部核定的比例限额内,可以根据各单位生产岗位技术复杂程序和工人队伍情况,平衡调剂使用,切忌平均分配。
四、高级技师的待遇
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月起,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取消原技师职务津贴。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标准平均每人每月按50元标准核发。每个高级技师的具体职务津贴标准,各单位可根据不同专业工种的技术复杂程度和责任大小每月在40~60元幅度内确定,不得压低或提高,更不准挪作它用。高级技师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待遇。
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根据生产工作的特殊需要和身体健康状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
五、考核内容与重点
1.工作业绩考核主要考核生产成绩和工作成就。
2.技术理论考核。在技师理论考核的基础上,重点考核专业技术理论和新技术知识。
3.操作技能考核,按部颁《技师技术标准》应会要求基础上,重点考核分析、判断、解决、处理问题的实际技能。
4.撰写个人技术总结或论文。主要包括:专业技术知识、生产管理知识、解决或处理过的技术难题、技术革新或合理化建议成果及复杂设备安装、调试、检修、运行等取得的成绩。
5.在高级技师的考核评审中,应重点评审本人的实绩和贡献,在技术上除应具有一技之长外,重点要看是否具有一专多能的综合技艺和解决生产工作中的关键难题及传授技艺、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
六、高级技师的考核办法
1.技术理论考核采取命题笔试;总结或论文采用答辩方法进行。各单位考评组对撰写的工作总结或论文作出综合评价(首批试点单位考试题送部核准)。
2.实际技能考核采取现场分析、判断、排除、解决、处理问题的形式进行。
考核采用百分制,以定量考核为主,定性为辅的方法。
七、评审组织
部成立高级技师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电力系统企、事业高级技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劳司组织计划处。
企、事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高级技师考核、评审组织,负责本地区所属企、事业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
各级考核、评审组织应有二分之一以上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及技师参加。
八、考评程序和审批权限
高级技师评审工作一般要经过动员、申请、初审、培训、推荐、审核、报批和颁发证书等阶段。
经考核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填报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一式六份,报部审查批准,由部颁发高级技师合格证书。高级合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
九、高级技师的聘任与管理
按规定程序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后,由本单位进行聘任,颁发聘书和签定聘约。聘期一般为四年,每二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任职期满经考试合格者,单位可以续聘,不合格或不能履行聘约者,应予解聘。
十、其他
评聘高级技师的其他问题,均按技师聘任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试点单位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能源部人事劳动司。

附2: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的专业范围及职务名称
一、火力发电
1.汽轮机专业
(1)汽轮机运行高级技师 (汽轮机运行工)
(2)汽轮机检修高级技师 (汽轮机检修工、本体检修工、调
速系统检修工、水泵检修工、管
道阀门检修工)
2.锅炉专业
(1)锅炉运行高级技师 (锅炉运行工)
(2)锅炉检修高级技师 (锅炉检修工、本体检修工、转机
检修工、管阀工、瓦工)
3.电气专业
(1)电气运行高级技师 (电气运行工)
(2)电气检修高级技师 (机电检修工、变配电检修工、电
气试验工、继电保护工、电气仪
表工、油化验工)
4.热工、自动专业
(1)热工自动高级技师 (热工仪表检修工、热工自动装置
检修工)
5.化学专业
(1)化学检修高级技师 (水化验工、化学检修工、仪表检
修工)
二、水力发电
1.机械专业
(1)机械运行高级技师 (机械运行工)
(2)水轮机检修高级技师 (水轮机检修工、机械检修工、水
力机械运行维护检修工)
(3)发电机检修高级技师 (发电机检修工)
2.电气专业
同火力发电
3.水工专业
(1)水工检修高级技师 (水工观测工、水工检修维护工)
三、供电
1.送电专业
(1)送电线路检修高级技师 (线路工、电缆工)
2.变电专业
(1)变电运行高级技师 (变电运行工)
(2)变电检修高级技师 (变电检修工、主变压器检修工、
调相机检修工、电气试验工、继
电保护工、电气仪表工、油化验
工)
3.配电专业
(1)配电检修高级技师 (配电变压器检修工、内线安装电
工)
4.用电专业
(1)用电营业高级技师 (营业管理工、电度表校验工、电
度表修理工)
(2)用电监察高级技师 (用电监察工)
四、火电、送变电施工
1.汽轮机专业
(1)汽轮机安装高级技师 (汽轮机安装工、管道安装工)
2.锅炉专业
(1)锅炉安装高级技师 (锅炉安装工、锅炉机动钳工、锅
炉砌砖保温工)
3.电气专业
(1)电气安装高级技师 (电气安装工、变电安装工、电气
试验工、继电保护工、电气仪表
工、变电二次线安装工、油化验
工)
(2)送电架设高级技师 (送电架设工)
4.热工自动专业
(1)热工自动安装高级技师 (热工仪表自动装置安装工、热工
仪表及自动装置试验工)
五、水电施工
1.机械专业
(1)水轮机安装高级技师 (水轮机安装工、管路安装工、金
属结构安装工、起重安装工、施
工机械安装修理工)
(2)水轮发电机安装高级技师 (水轮发电机安装工、内燃机修理
工)
2.电气专业
(1)电气安装高级技师 (配电安装工、变电安装工、电气
试验工、继电保护工、电气仪表
工、油化验工)
六、电力修造
发电、供电修造企业高级技师的专业和主要工种按机电部的规定执行。
七、电力生产、基建施工通用专业和工种
1.电气专业
(1)远动自动化高级技师 (远动自动化工)
(2)程序控制(计算机) 高级技师 〔程序控制工(计算
机)〕
2.通讯专业
(1)通讯运行高级技师 (通讯值班工)
(2)通讯检修高级技师 (电力载波工、无线电通工)
3.其他专业
(1)电(火)焊高级技师 (电焊工、火焊工)
(2)无损检验高级技师 (无损检验工)
(3)热处理高级技师 (热处理工)
(4)潜水高级技师 (潜水工)
(5)起重高级技师 (起重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防治水污染的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不正常使用防治水污染物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防治水污染物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将第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将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