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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公证翻译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屈文生

时间:2024-07-13 11:22: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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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公证翻译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屈文生[1]

笔者曾在某公证处(Notary Office)涉外公证科(Department of Foreign-related Notarization)实习过数周。期间,主要是浏览了一些卷宗 (Files)和帮助涉外公证员 (Foreign-related Notary Public)处理了一些公证文书的英文翻译工作(Notarial Translations)。遇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的翻译作品。现总结出几例与大家共同探讨。我们知道涉外公证是指“我国公证机关依法办理的公证事项,发往域外使用所出具的证明文书。”[2]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 (Trend in Economic Globalization)的增强,我国公民,尤其是大、中学生出国势头一浪高过一浪,因此,涉外公证的涉及面也可谓愈来愈广。涉外公证的工作多集中于婚姻状况公证、学历公证、未受刑事制裁公证(无刑事犯罪记录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和收养公证等。下面,我就日常注意到的几点问题展开讨论,如有纰漏之处,还请有关专家指点为盼。

一、标题的翻译(The Translations of Headings)

公证书可译作“Notarization”或“Notarial Certificate”。笔者认为一旦某一特定公证处采用其中的一种译法,一般不应做改动。

涉外公证翻译工作量最多的往往是:毕业证公证书(Notarization of Diploma)、学位证公证书(Notarization of Degree Certificate)、成绩单公证书(Notarization of Academic Transcription)、亲属关系公证书(Notarization of Family Relation)、婚姻状况公证书(Notarization of Marital Status)、无刑事犯罪记录公证书(Notarization of No Record of Criminal Offense)、及(涉外)收养公证书(Notarization of Adoption)等。当然,在实践工作中,以上各分类标题都可笼统地译为:“Notarization”或“Notarial Certificate”。

翻译标题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标题中不用引号(Quotation Marks)及句号(Periods);
2.标题要在公证书上方中央位置(Center Top);
3.公证书标题必须全部大写(Capitalize All Letters)或大写标题中每个单词的第一个字母(Capitalize the Very First Letter of Each Word);但
4.标题中的冠词(Articles)及少于5个字母的连词(Conjunctions)、介词(Prepositions)不应大写,除非位于句首;

受公证书类型限制,在公证书标题中一般不会出现象“Between”这样长的连词或介词。

此外,公证书标题的翻译应追求准确、简洁。比如有的公证员将“亲属关系”译为“Relationship”,但是笔者认为用“Relationship”不如用“Domestic Relation ”或“Family Relation”准确;有的公证员将“毕业证”译作“Graduation Certificate”,这就不如用“Diploma”简洁。还有,在译“学位证公证书”时如采用《英汉-汉英双向法律字典》中“学位证书(Diploma)”的译法显然会造成与毕业证表达上的混乱[3]。那么,能否区别对待?比如说具体称之为“文科学士学位公证书”(Notarization of B.A. Degree)或“理工科硕士学位公证书”(Notarization of M.S. Degree)等等。“婚姻状况公证书”的翻译也应依据具体情况分别作“离婚公证书”(Notarization of Divorce)及“未婚公证书”(Notarization of Being Single)[4]。诸如此类的细分。

二、 公证书正文即公证词的翻译(The Translations of the Body Part)

1.“兹证明”的翻译

我国公证书公证词多以“兹证明……”开头,其英文翻译(English Equivalent)应该是:“This is to certify that…”。

2.公证词翻译应忠实于原文(Conformity)

笔者曾在翻阅卷宗时发现如下译文: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Wang, who is male and was born on May 1, 1964, and Hao, who is female and was born on October 19, 1965, registered marriage on October 1,1992 at the registration office of Civil Affairs Department, Hohhot, Inner Mongolia.

这篇译文的缺陷之一在于时态。笔者认为“Registered”一词为动词的过去式,表明的是过去发生这一登记结婚的事实而不能证明现在的婚姻状况是离异(Divorced)、丧偶(Widowed)还是分居(Separate)。这样便不能满足法言法语的周密性、准确性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将时态该为现在完成时态,以表达“一直持续到现在的状态”要妥一些。缺陷之二在于译文不够简洁。建议该为: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Wang (male, born on May 1, 1964) and Hao (female, born on October 19, 1965) have been married since on October 1, 1992 at the registration office of Civil Affairs Department, Hohhot, Inner Mongolia.

还有,有的公证员在翻译诸如毕业证公证书时,将《毕业证》等按照中文的习惯在翻译中加上书名号,使人觉得十分滑稽。我们知道在英语中是没有书名号的,在严肃的公证文书翻译中出现这样的错误是很可笑的。正确的方法是将汉语中应该加书名号的部分斜写(Italicized)、划下划线(Underlined)或大写(Capitalized)

三、涉外公证书的落款(Close)

涉外公证书译文正下方须注明:

1. 公证员(Notary)姓名和签名(Signature)或盖章(Stamp);
2. 公证处名称及盖章;
3. “中华人民共和国”(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字样;
4. 日期。日期的格式一般为月/日/年。

此外,在出国留学经济担保(Affidavit of Financial Support)中通常有担保人(Financial Sponsor)如下誓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一亿多人口中有五十一种民族成份,其中世代居住在省内的少数民族十四种、四百多万人,居住区域占全省面积一半以上。民族聚居地区建有三个自治州、九个自治县,一百一十三个民族乡。散居在城乡的少数民族二十余万人。在我省全面贯彻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于保障境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区域自治权利,进一步发展民族地区的政治和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全省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此,现根据民族区
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和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在起草本州自治条例过程中提出的意见与要求,对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全省各级政府机关必须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它是处理我国民族问题的综合性的基本法律,它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正确处理统一与自治、上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
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二,必须充分着重民族自治州、县的自治权利。省级各机关在制订工作方针、政策和处理日常事务时,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凡涉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重大问题的决定,应征求自治机关意见,要积极主动地帮助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文化等建
设事业。省级各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第三,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在执行职能的时候,要从本地实际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进领导和工作作风,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团结各族人民,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加快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主义建设步伐,为尽快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和科学文化
水平而奋斗。
第四,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应当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逐步使民族干部的数量同少数民族人口所占比例相适应。并应大力培养少数民族的各项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同时还应积极引进科学技术人才,采取特殊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各族干部安心在民族地区工作。省级各有关部门要配
备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并选拨优秀干部担任领导工作。
第五,民族区域自治机关,根据省府规定的机构设置和编制控制指标,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和调整自治地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和机构设置与编制员额,并报省府备案。
第六,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要优先吸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牧区少数民族人员中招收。自治州、县从农村、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人员,随着城镇待业人员就业安置,逐步增加从农村、牧区招收人员的比例,并注意保证招收人员的政治文化素
质。
第七,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有权合理安排基本建设项目。对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的审定,除按规定必须上报国家批准的以外,自治机关可在省下达的投资控制总额和投资意向范围内自主确定。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八,省级各有关部门在制订各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投放资金时,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放宽具体政策规定,不搞“一刀切”.内地有关的大市要继续搞好与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积极扶持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
第九,民族自治地方要在国家加强“宏观控制,微观搞活”原则的指导下,大力发展横向经济联系,开展与省内外的经济技术协作,促进本地方经济文化建设的发展。民族自治地方使用引进省内外的资金和自筹配套资金进行能源、交通以及各种开发性生产建设和旅游、商业服务设施建
设,对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以及发展文化、教育事业,都可以自行安排实施,但必须加强可行性论证。
第十,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积极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凡是完成省下达外贸计划的超额产品,非计划产品和我省外贸部门不经营出口的小宗产品,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在外贸统一归口的前提下,与外贸部门协商采取多口岸、多渠道、多形式灵活经营。所获外汇从优返还民族自
治地方使用。
第十一,依照国家关于经济合同制改革的规定。省财政对三个民族自治州继续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差额补助,逐年递增”的财政管理体制。
第十二,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注意兼顾自治地方的利益,并可通过协议的形式予以确认,这些企业留给自治地方的利润,可以不列入自治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不抵减上级补贴,作为自治地方发展工业建设的专项
资金。
第十三,银行要按照《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积极支持民族地方发展经济。允许民族地区的银行实行“多存多贷”的原则,即存款增加总额超过年度计划的部分,可用于除指令性计划指标以外的贷款项目。省级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在安排信贷计划时,要适当照顾民族地方的需要
;在资金管理上,要适当扩大民族地方银行机构的权力。民族自治地方按规定经过上级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建立必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计划有管理地开放资金市场。民族地方各银行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的金融政策,切实做好金融工作,努力办好优惠利率的贷款,积极为发展民族经济
服务。
第十四,民族自治机关,根据《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对本地方内的森林和草场,权属已经明确的,应通过核发证书,予以确认;对尚未明确权属或有争议的,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确定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为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把年采伐量控制在年生长量以内。省
下达木材生产和调拨计划时,既要考虑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又要照顾民族地区林业开发的实际情况,认真与自治机关协商确定,国家对民族地区的林业建设应给予必要的扶持;在森林资源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省有关部门要加强
对自治地方草原建设的领导和扶持。在不影响国家的统一规划前提下,对属于本地方的自然资源,可以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十五,民族自治机关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法律的规定,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努力提高教学质量;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化事业;自主地发展民族传统医药,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继承和发扬少数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上级
有关部门在安排发展计划的时候,也应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需要和特点,对自治地方从优给予照顾和扶持。










1986年2月17日
谈舆论对法律大众化的影响和作用
北安市人民法院—崔文茂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种公共教育产品。教育的功能是传输知识,传输人类积累的经验,法制宣传教育就是传输法律知识的一种普及性的教育方式。 如果没有法制宣传教育,大众获得司法知识是非常有限的,因为专门法律知识训练机构法学院,专门司法机构法院、检察院及专门的司法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只能提供对专业人员的法律教育,对社会公众的法律教育力所不能及。 对于我们这个人口众多的大国来说,仅靠这些机构进行法律教育和培训是不够的,我们的大众媒体参与法制宣传,才会有数亿大众获得法律知识和法制教育。我国大众媒体早已经开始参与法制宣传和法律知识传播工作了,《法制日报》等报纸和杂志进行着更加专业的法制宣传。这些媒体在这些方面已经获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获得公众的接受和好评。 
在当今复杂社会里,由于个人学习能力的提高,外来知识的介入,多元价值的融合,不同文化与观念的交叉并存,都使得法律知识的专门训练很困难。因为在今天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复杂社会情况多变,我们接受信息最快的方式和渠道更多的不是从书本上,也不是在课堂里,而是从网络上,或者在电视里,或报纸杂志上。 这些按照分秒来计算信息流量的电子化的传播科技,给大众媒体提供了对公众巨大的影响力,各种媒体给我们提供了图文并茂、有声音有画面的信息。这些信息的真实程度和生动程度都比文字信息更加丰富,更加复杂。这些信息技术让我们的社会大众可以更有深度和广度地观察复杂社会的各种画面和各种声音,阅读各种信息和各种观点,连续不间断的这种社会全记录信息,将给我们的学习带来不断的革命。这些正是宣传,特别是法制宣传所特有的功能。 
我们今天几乎离不开公共媒体,因而也就必然受到媒体的影响,也许在当前影响我们大众生活最大的就是媒体。如果让这种具有巨大影响力的媒体发挥更大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并将法律知识,特别是新知识普及到大众,使大众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就像大众具有基本的健康知识一样,一方面将减轻医院的压力,更重要的是将由于自己的健康水平提高而使生活更美好。法律知识的大众化普及也是如此,一方面必将减轻各种案件对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压力,另一方面也由于公民自己的法律知识提高,避免各种纠纷发生的可能性而使自己的生活更加幸福。 大众媒体宣传法律知识和法制理念是普法工作最有效、最节约社会成本的方式 。用大众媒体对公众的巨大影响作用来宣传法制,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将造福于我们的社会大众.
伟人邓小平曾说:“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在于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法制观念的树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这是法制宣传教育必须遵循的规律。我们要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又要坚持从细微处入手,从点滴做起,真正把法律和法治的精神交给亿万人民群众。让我们携手同行,扎实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不懈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