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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企业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难点及对策/于晟

时间:2024-06-30 16:04: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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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企业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作者 于晟

[摘要]
目前,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32亿,并以每年3.2%的速度急剧增长,这些老年人口相当一部分是退休职工,本文结合本单位实际,试图探讨加强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有效途径,为退休职工走向社区化管理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希望切实改变退休职工想看病但不敢看的状况,对离退休职工医疗保健提出一些本人的建议。 

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是一项纷繁复杂的群众工作。它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质量的优劣,关系着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能否认真贯彻落实,离退休职工晚年幸福、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做好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不仅是广大离退休职工的迫切要求。也是各级离退休管理组织和离退休管理干部责无旁贷的神圣职责。
在建设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新时期,在目前退休职工养老金已社会化发放,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将逐步迈向社区化管理的过渡时期,如何进一步做好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此我们先介绍水电八局离退休职工管理模式。水电八局是五十年代初期就成立的老水电企业,以后又经过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与湖南省水电建设公司一部分单位合并,水电八局作为水电建设单位,单位流动性大,人员分散,所以对离退休人员实行分片区管理,这些片区分为湖南武汉,湖南长沙市,湖南长沙南托,湖南资兴东江,贵州贵阳市五个片区,每个片区又分为若干小的片区。比如说长沙片区,它分为长岭片区、百善台片区,长岭片区又分为长岭机关、狮子山、雅塘村、长沙市内、长沙县、宁乡县、望城县、浏阳县共八个部分,这些部分共居住着1千多名离退休职工(包括抚恤救济人员)。
一、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面临的难点
1、社会保障和配套服务设施难以满足需要。企业没有资金再建活动场所。如长岭机关,百善台片区分别有200多名离退休职工,没有一处有专门供老年人活动的门球场。这因为长岭、百善台都属长沙市内,现在长沙市作为湖南的省会,地价可以说是“寸土寸金”,作为企业单位一没有空闲土地,二没有建设门球场资金。
2、离退休职工居住分散,给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带来非常大的难度。水电八局的老职工绝大部分是从四面八方调入的。目前这些职工相继离休和退休,有的住在边远贫困山区,有的返回了农村或与子女住在其它城市,分布在北京、河南、河北、湖北、湖南、广东、贵州、四川、广西、福建、等十几个省市的人,水电八局就达1500人之多。退休职工居住分散,给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带来一定的难度,如长沙片区长岭办住得最远的退休职工要从长沙坐四个小时的汽车,还要走两个小时的山路才到家;长岭办住在乡下的退休职工共有一百三十多人。这些居住在乡下和边远地区的退休职工,他们的衣、食、住 、行都有待改善,买米买菜,就医都不方便,有的就近看了病,医药费一时难以报销,有的居住条件简陋,有的子女就业仍未解决,有的子女下岗了也到家里靠老人的养老金生活。就近我们去过宁乡县,一般我们看到房屋林立中最差的房子就是我们退休职工居住的,有许多人丈夫是我们的退休职工,妻子是农民,老两口就靠总共500多元丈夫的养老金生活,碰到子女下岗了,还要回家吃老两口的。
3、 随着水电建设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水电八局作为企业,经济效益不容乐观,但退休职工的队伍却日趋扩大,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内退职工,作为现有正式职工一万二千多名的水电八局,却有离退休职工八千多人,占职工总数的近70%,而且退休职工比例还具有上升趋势,离退休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离退休职工对在职职工实际上己成为一种巨大的压力的负担。
4、离退休职工普遍存在“失落感”和“自卑感”。社会交往少了,集体活动一般不愿参加,成天猫在家里,产生了空虚感,孤独感,甚至有些由此而诱发多种老年疾病。
5、 目前城镇公有制企业的职工绝大部分都参加了养老保险计划,但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大部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都没有参加养老保险,近几年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工资水平的提高频率和幅度均高于企业退休人员,二者的差距越拉越大。据调查,一些城市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水平比企业退休人员平均高出70-80%,这种双重体制的磨擦既限制了劳动力的流动,也每每引起企业退休人员的不满,造成了不必要的攀比和骚动。
6、 水电八局由行业统筹划归社会统筹后企业的离休干部与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不一视同仁,企业的离休干部不能完全享受国家给离休干部的优厚待遇。水电八局是企业单位,离休干部担忧企业,不好养老和医药费无着落,使本企业的离休干部更觉得比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低人一等”。
7、 离退休老职工普遍担心子女下岗,有的离退休干部反映身边无子女,无人照料,企业没有办法解决。
8、 对于医药费报销问题,作为企业的离休干部,他(她)们是非参保人员,不管住院还是门诊,医药费中药品按湖南省基本药品目录,分甲、乙两类药(乙类药需比例自负一部分),药费可以无限额报销。退休职工作为参保人员,医药费报销具体操作是:参保人员发生的看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看门诊将无法报销;住院先付起付线标准费用(起付线标准费用付过后一年内有效,下同),个人账户如果有资金,可以冲抵起付线标准费用;然后进入统筹,按比例报销,但设定住院费报销上限,超过上限,将无法报销。对十几个严重慢性病种,设立十几类“特殊病种”形式,按住院报销,报销方式与住院相同。这种操作方式使退休人员害怕生病,因为门诊只是个人账户的费用,如现在每年就仅四百多元,看两次感冒,或者打两次吊针(一个疗程需吊针三至五天),一次感冒还没有痊愈,个人账户的资金就用完了,以后看门诊就得自己掏钱,对于平均收入500---600元的退休职工,生几次病就没有生活费了,对于得了慢性病,又不是很严重的退休职工实在也难以承担医药费。对于是大病必须住院的退休职工,付完赴会起付线后,按分段累计报销,达到最高限额(如五万元),自己也要自付药费(加上起付线)5000多元,还不管其他的费用,作为一个退休职工根本无力负担。
二、加强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措施,
1、更新观念,重新认识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有人认为,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只要每年组织离退休职工开展几次活动,退休职工有困难尽力帮助解决,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任务努力完成就行了,如今看来,仅做这些是不够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老年人的需求观念也有了相应改变,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要根据老年人新的需求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并结合实际有所创新。首先,要从政治上,思想上关心老年人,为他们实现人生价值铺平道路,其次,要为他们提供机会,为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继续奉献余热。再次,要努力创造条件,尽可能为他们扩建一些文体活动设施,使他们能经常参加群体活动,精神充实,生活愉快,身心健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正如某位中央领导所说的:“老龄工作要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他强调:“首先是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作风,深入实际,加大投入,为老年人办好事,办实事,同时要注意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和推动老龄事业的发展。只有这样,老龄工作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才能赢得人民群众对我们的信任和支持。”
2、强化管理,充分发挥离退休职工的人力资源,一是要发挥退休职工的劳动力资源。退休职工中一部分是因企业不景气而过早地退休的,这些人仍然年富力强,退休前是生产骨干或技术能手,仍是很强壮的劳动力。二是要发挥退休职工的智力资源,在文教卫生技术部门,一些有高级职称的老同志,如能继续发挥他们的智力优势,对国家、对企业、对其本人都是有利的。各级离退休管理组织,各种老年协会应把他们组织起来发挥余热。技术行业可以聘请他们当顾问,为企业出谋划策创造财富,人员紧缺,技术力量薄弱的部门,还可以返聘他们为临时合同工,让他们继续为企业做贡献。
3、采取措施,努力提高离退休管理干部的自身素质,一是要加强离退休管理干部思想政治建设,使离退休干部不断提高对离退休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起做好离退休管理工作的自信心和责任感,清除离退休管理工作“没出息。”“低人一等”“没地位”的错误认识,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组织他们深入家属区“现场办公”,访贫问苦,调查研究,与离退休职工交朋友,掌握他们的思想方向,有针对性地做好服务工作。二是要完善离退休干部的培训制度,定期组织离退休管理人员分期分批轮训,把干部培训作为提高干部素质的根本途径抓紧抓好,三是要选配有一定工作经验和能力、资力较深的同志担任离退休管理工作。四是各级组织要关心离退休管理干部的切身利益,升迁、奖励、奖金分配及其它各项福利待遇上,应与其它干部一视同仁,充分调动离退休管理干部的积极性。
4、离退休职工作为老年人,精神的愉悦与经济保障占同等重要的位置,老年人只有老有所养,才有老有所乐,只有老有所乐,才能为社会做出不遗余力的贡献。为此,我们在落实老有所养的同时,开展一系列活动,以增强离退休同志的体魄和心理上的健康,一是组织离退休老同志参观旅游,每年一次组织部分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参观考察本地区有代表的工厂、学校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组织到就近的革命圣地和旅游风景点。如遵义、南岳、张家界、长沙市内烈士公园、常德桃花源等地旅游观光。二是组织老人进行琴棋书画比赛;开展老年文艺活动。组织老同志书画比赛,举行获奖作品展览;成立老年体协,根据老同志的爱好,成立舞蹈、腰鼓、气功、钓鱼、象棋、乒乓球等队伍,制定全年活动规划,做到月月有活动、月月有比赛,定期举行老年人运动会。并举办多期门球、象棋、乒乓球的培训班。积极组织参加省、市、社区组织的这些活动。这些有益活动陶冶了离退休职工的情操,激发他们老有所为的热情,许多老同志将根据自身的特点,发挥较好的作用,另外,每个离退休办,选择离退休职工中威望高、见识广的老同志作顾问,并根据离退休职工的数量,分片区分别成立离退休党支部协助做好离退休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对于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少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情况,应考虑设计实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都纳入社会化的同一计划(即使各自实行不同的计划,也应在基本制度结构上相同)实行三同一不同,即按同一比例缴费,按同一标准计发社会统筹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状况同步提高养老金水平,在此基础针对各自的特点,实行不同的附加性养老金。
6、医疗体制改革后,应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建立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医疗保健制度。一是应每年定期对离退休职工进行一次身体素质状况检查,设立老年健康状况档案,对疑难病症早期发现早期治疗,减少老年人的痛苦,二是可以在职工医院和各大医院建立起老年疾病专科门诊,设置专门老年家庭病床,为离退休提供优质服务。
7、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应将现行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高额医疗保险基金合二为一称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1)基本医疗没有费用限制,只有目录限制。2)参保人员发生在基本医疗费用在目录范围内费用为住院、门诊分别累进按不同比例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支付。3)门诊个人支付比例大于住院。4)统筹资金从0支付开始随着费用分段累进增加,支付比例逐渐增加到95%止。个人支付从100%支付开始,支付比例逐渐减少到5%止。5)个人支付部分由个人决定使用个人账户基金还是自付现金。6)个人账户基金可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个人支付费用,特殊医疗费用 (包括目录外检查、治疗、药品、不包括保健用品、保健项目)也可用于购买其它社会及商业医疗保险。
8、老年医疗保健工作水平的高低,是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和社会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因此,务必把老年医疗保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开拓进取,促进离休管理工作全面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退休职工将逐步走向社区化管理,但不管哪种管理,对离退休管理工作要求将越来越高,因此,要进一步扩大离退休管理服务范围和提高服务质量,以后社区要重视退休职工活动场所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兴办一些中小型敬老院,老年公寓,创办老年大学,为退休职工和孤寡老人提供生活、学习、娱乐场所,正如上海华东医院院长王传馥先生提出的:“1)、老人应该有自己的活动室,在那里可以看书、读报、下棋、打扑克,交流思想,运动健身。2)、老人应该在一所诊疗质量较好的医院就诊,医院要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配药,优先住院的四优服务。3)、老人应该有康复诊所。可以消除其在疾病痊愈后遗留的功能障碍,为此,社区要建康复站。4)、老人应该有临终医院,当患有绝症或慢性病发展至终末期时,可在那里安逸地度过人生的最后一站。5)、老人应该有托老所,当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时,可送托老所,如白天送去晚上接回,称之为日托所;全天不接回,周末接回,称之全托所。6)、老人应该有养老院,当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时,可以到养老院养老,国家出钱。以上措施要靠多渠道、多形式落实,可以政府办。社区办、集体办私人办。只有交接好每一轮‘接力棒’,我们的老人就能安度晚年。”
总之,离退休管理工作做好了,既能更好地安抚离退休职工,又能间接地做好在职职工的思想稳定工作,使他们安心工作,还能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建设成果。
2006年1月10日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

中国国际商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00年11月22日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管辖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仲裁规则。


 第二条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远洋、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等有关过程中所发生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外海商事业和经济贸易的发展。
  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海事争议案件:
  (一)船舶救助、共同海损所发生的争议;
  (二)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碰撞,或者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与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海底、水下设施触碰所发生的争议;
  (三)提单、运单、航次租船合同和其中一种为海上运输方式的多式联运合同或者其他运输单证涉及的国际远洋、国际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货物运输业务所发生的争议,以及上述水域的旅客运输所发生的争议;
  (四)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或集装箱及其他装运器具的租用、租赁,或者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经营、作业、代理、拖带、打捞和拆解业务所发生的争议;
  (五)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所有权、优先权所发生的争议;
  (六)国际远洋、国际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可航水域的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旅客运输保险、海上开发资源保险及其再保险,以及船舶保赔业务等所发生的争议;
  (七)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以及集装箱或其他装运器具的买卖、建造和修理业务所发生的争议;
  (八)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抵押贷款所发生的争议;
  (九)货运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应合同、船员劳务合同、渔业生产及捕捞合同等所发生的争议;
  (十)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所发生的争议;
  (十一)海事担保所发生的争议;
  (十二)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或与海事有关的争议。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
  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如果一方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则由人民法院裁定。但是,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如果仲裁委员会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以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为准。


 第五条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一个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或无效以及存在是否,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六条 对仲裁协议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对书面审理的案件的管辖权的抗辩,应当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逾期提出,视为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对仲裁协议或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抗辩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七条 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当事人对仲裁程序另有约定并经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第二节 组织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一人、顾问若干人。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对航海、海上运输、对外贸易、保险及风险管理和法律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根据仲裁业务发展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可以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设立仲裁委员会分会或办事处。
  办事处是仲裁委员会的宣传、咨询和联络机构,在仲裁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从事海事仲裁的宣传、调研和咨询工作,协助仲裁委员会在当地安排开庭,但不从事仲裁案件的受理、收费和审理。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





 第十二条 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员会发出仲裁通知之日起开始。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
  (一)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如有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电报号码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也应写明);
  2.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3.案情和争议要点;
  4.申请人的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仲裁申请书应由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
  (二)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
  (三)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予以完备;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已完备的,应立即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并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连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仲裁费用表各一份,一并发送给被申请人,同时也将仲裁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仲裁费用表发送给申请人。
  仲裁委员会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同时,应指定一名秘书处的人员负责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各自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双方并应在此期限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


 第十六条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逾期提交,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


 第十七条 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依申请适当延长此期限。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应在其书面反请求中写明具体的反请求事项、理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仲裁请求提出修改,被申请人也可以对其反请求提出修改。但是,仲裁庭认为其修改的提出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修改请求。


 第十九条 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文件时,应一式五份。如果当事人人数超过两人,则应增加相应份数;如果仲裁庭组成人数为一人,则可以减少两份。


 第二十条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及/或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仲裁代理人办理有关仲裁事项;接受委托的仲裁代理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均可以接受委托,担任仲裁代理人。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章的规定,直接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前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章的规定,直接向被保全的证据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当事人申请海事强制令,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海事纠纷发生地的海事法院;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前申请海事强制令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章的规定,直接向海事纠纷发生地的海事法院提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前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章的规定,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四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在各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未选定或者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未共同选定或者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与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案件。


 第二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但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未能就独任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六条 仲裁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时,申请人之间及/或被申请人之间应当经过协商,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各自共同选定或者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申请人之间及/或被申请人之间未能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各自共同选定或者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七条 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与案件有个人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怀疑时,可以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请求,但应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
  对仲裁员的回避请求应在第一次开庭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要求回避事由的发生和得知是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后,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之前提出。


 第二十九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决定。在仲裁委员会主任就仲裁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前,被请求回避的仲裁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由于死亡、除名等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按照原选定或者指定该仲裁员的程序,选定或者指定替代的仲裁员。
  替代的仲裁员选定或者指定后,由仲裁庭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审理是否需要重新进行。


              第三节 审理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第三十二条 仲裁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日期,经仲裁庭商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决定后,由秘书处于开庭前30天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但必须在开庭前12天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次开庭审理以后的开庭审理的日期的通知,不受30天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北京进行审理,经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点进行审理。当事人约定仲裁地点的,仲裁案件的审理应当在约定的地点进行。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申请、答辩和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出证据。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时,认为有必要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的,应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经通知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到场的,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的行政不受其影响。


 第三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供当事人当庭质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书面审理或书面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经仲裁庭允许在开庭后提交书面补充证据的,仲裁庭应将书面证据发送给对方当事人并给予提出意见的机会。


 第三十九要 仲裁庭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专家咨询或者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专家和鉴定人可以是中国或外国的机构或公民。
  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而且当事人也有义务向专家/鉴定人提供或出示任何有关资料、文件或财产、货物,以供专家/鉴定人审阅、检验及/或鉴定。仲裁庭在复印或有效记载后,应及时退还当事人提交的原始证据。


 第四十条 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的副本,应发送给双方当事人,给予双方当事人对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意见的机会。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专家/鉴定人参加开庭的,经仲裁庭同意后,专家/鉴定人可以参加开庭,并在仲裁庭认为必要和适宜的情况下就他们的报告作出解释。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由仲裁庭审定;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采纳。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开庭审理时,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可以缺席裁决;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视为撤回其反请求。


 第四十三条 开庭审理时,仲裁庭可以作庭审笔录及/或录音。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开庭结束后作出庭审要点,并要求当事人及/或其代理人、证人及/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庭审要点上签字或者盖章。
  庭审笔录和录音只供仲裁庭查用。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应按照仲裁庭的要求和限定的日期提交仲裁所需的书面材料及证据。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材料及证据,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


 第四十五条 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当事人以外的关系人如认为案件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经仲裁庭同意,可以申请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


 第四十六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仲裁案件涉及到共同的事实问题,仲裁庭认为适当时,在征得所有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进行合并审理,由各案首席仲裁员推选一人主持开庭,但裁决书应分别作出。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决定中止仲裁程序:
  (一)当事人正在进行自行和解的;
  (二)本案必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而另案尚未审结的;
  (三)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四)其他可以中止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仲裁案件,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庭之外自行达成和解,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其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结案,也可以申请撤销案件。在仲裁庭组成前申请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作出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后申请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第四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仲裁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参加仲裁程序或继续进行仲裁程序,而且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五十条 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或一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并经仲裁庭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


 第五十二条 仲裁庭在进行调解的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调解或仲裁庭认为已无调解成功的可能时,应停止调解。


 第五十三条 在仲裁庭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之外达成和解的,应视为是在仲裁庭调解下达成的和解。


 第五十四条 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当根据当事人书面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结案。


 第五十五条 如果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程序中授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发表过的、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以及愿意接受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及/或反请求的依据。


              第四节 裁决





 第五十六条 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裁决书。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认为理由正当确有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仲裁庭决定中止仲裁程序的,中止期间不计入该期限。


 第五十七条 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


 第五十八条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的案件,裁决依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意见可以作成记录附卷。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五十九条 仲裁庭在其作出的裁决中,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和负担、裁决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以及按照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的,可以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


 第六十条 除非裁决依首席仲裁员意见或独任仲裁员意见作出,裁决书应由多数仲裁员署名。持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在裁决书上署名,也可以不署名。
  仲裁员应在签署裁决书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仲裁委员会。在不影响仲裁员独立裁决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就裁决书的形式问题提请仲裁员注意。
  裁决书应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即为裁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第六十一条 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仲裁过程中在最终裁决作出之前的任何时候,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中间裁决,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也不影响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


 第六十二条 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


 第六十三条 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


 第六十四条 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裁决的请求。


 第六十五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就裁决书中的书写、打印、计算上的错误或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书面申请仲裁庭作出更正;如确有错误,仲裁庭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书面更正,仲裁庭也可以在发出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自行以书面形式作出更正。该书面更正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


 第六十六条 裁决有漏裁事项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请求仲裁庭就裁决中漏裁的仲裁事项作出补充裁决。
  确有漏裁事项的,仲裁庭应在收到上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补充裁决,仲裁庭也可以在发出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自行作出补充裁决。补充裁决构成原裁决书的一部分。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依照裁决书写明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裁决书未写明期限的,应当立即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根据一九五八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六十八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但不包括利息),适用本简易程序。
  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亦适用本简易程序。


 第六十九条 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审查可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应立即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
  双方当事人应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双方当事人逾期未共同选定或者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委员会主任应立即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案件。


 第七十条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在此期限内提出反请求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第七十一条 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应按照仲裁庭的要求和限定的日期提交仲裁所需的书面材料及证据。逾期提交,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


 第七十三条 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确定开庭的日期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应在开庭前15天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如果仲裁庭决定开庭审理,仲裁庭只开庭一次。确有必要的,仲裁庭可以决定再次开庭。


 第七十五条 在进行简易程序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按照本简易程序行事时,不影响程序的进行和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权力。


 第七十六条 仲裁请求的变更或反请求的提出,不影响简易程序的继续进行,但经变更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所涉及的金额与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抵触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 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在开庭审理或再次开庭审理之日起30天内作出裁决书;书面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成立之日起90天内作出裁决书。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认为确有必要和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对上述期限予以延长。


 第七十八条 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仲裁规则的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以中文为正式语文。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仲裁庭开庭时,如果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需要语文翻译,可以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提供译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提供译员。
  对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书和证明材料,仲裁庭或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或其他语文的译文。


 第八十条 有关仲裁的一切文书、通知、材料等均可以派人或以挂号信或航空特快专递、传真、电传、电报或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发送给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


 第八十一条 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发送的任何书面通讯,如经当面递交收讯人或投递至收讯人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通讯地址,或者经合理查询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点而以挂号信或能提供作过投递企图的记录的其他任何手段投递给收讯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通讯地址,即应视为已经送达。


 第八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除按照其制定的仲裁费用表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外,可以向当事人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包括仲裁员办理案件的特殊报酬、差旅费、食宿费以及仲裁庭聘请专家、鉴定人和翻译等的费用。
  仲裁委员会对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后申请撤销的案件,可以视工作量的大小和实际开支的多少,收取仲裁费。


 第八十三条 海事争议的当事人在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订明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由其旧名称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由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的,均应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十四条 本仲裁规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在本仲裁规则施行前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仍适用受理案件时适用的仲裁规则;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也可以适用本仲裁规则。


 第八十五条 本仲裁规则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表

(自2001年 1月 1日起施行)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费用(人民币)
100,000元以下                   争议金额的4%,最低不少于2,000元
100,000元至500,000元           4,000元+争议金额100,000以上部分的3.5%
500,000元至1,000,000元        18,000元+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3%
1,000,000元至5,000,000元      33,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2.5%
5,000,000元至10,000,000元     133,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元以上部分的2%
10,000,000元至50,000,000元    233,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50,000,000元以上               633,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申请仲裁时,每案另收立案费人民币10,000元,其中包括仲裁申请的审查、立案、输入及使用计算机程序和归档等费用。
  申请仲裁时未确定争议金额或情况特殊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决定仲裁费用的数额。
  收取的仲裁费用为外币时,按本仲裁费用表的规定收取与人民币等值的外币。
  仲裁委员会除按照仲裁费用表收取仲裁费外,可以按照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电子文件对档案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张智涛


一、电子文件定义及其特点综述

  所谓电子文件是指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以计算机盘片、磁盘和光盘等化学磁性材料为载体的文字材料。它主要包括电子文书、电子信件、电子报表、电子图纸等等。与纸质文件比较,电子文件有以下几个特点:?1 电子文件不再是直观的纸质文件,它需要借助现代办公设备才能阅读利用;?2 电子文件可以直接由计算机等现代办公设备迅速地处理和传递;?3 电子文件的利用是可共享的,也不再受时间和距离的影响;?4 电子文件的保存条件和环境要求与纸质档案不同,它对保存场地的面积要求不高,而对环境的温湿度、防磁性等条件的要求很高。

二、电子文件对档案业务管理工作的影响

  1传统的档案工作以纸质文件材料为工作对象,而应用计算机后,电子文件取代了以往的文字材料,它是由拟稿者直接写在磁盘上,并在磁盘上进行修改,一经形成后,马上存贮到办公信息数据中,由档案人员、技术人员所共享。这就使得文件与档案之间不再有明显的界限。纸质档案的管理工作经过长期实践,已总结出一套工作流程及方法、原则,如文件的立卷归档制度。文件的归档立卷工作是档案工作流程的起点,也是文书工作和档案工作的结合点,文件形成后,由文书部门收集立卷后,交档案部门管理,一般一年归档一次。而电子文件随时产生,随时更改,存贮在计算机磁盘或光盘中。因此,它对计算机有很强的依赖性。如果归档,必须以磁盘或光盘的形式移交,归档范围也不能只是“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还应包括该文件的读取软件甚至操作系统。

  2?由于电子文件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档案实体分类也可能将被概念分类整理所取代,因为实体分类的结果只能体现一种属性联系,这种单线排列的方式是手工操作管理档案的需要,但在当今电子文件的环境中,文件的形式特征和内容特征均发生了变化,电子文件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迅速、有效、多角度的整序,不再需要对它进行象纸质文件那样的分类整理。不同的用户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利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对电子文件进行自由组合分类。

  3?由于电子文件的保存价值同时取决于其自身价值和可读性,其鉴定的方法、内容、标准均将发生变化,原有的档案价值理论分析范围也将扩大,要分析电子文件的读取软件甚至操作系统。根据传统的档案价值鉴定理论,文件应根据其凭证价值和参考价值确定保管期限,而电子文件一方面由于制作方便,将产生比以往更多的文件,另一方面由于用户的需要,信息和数据不断地修改和补充,因此很难划定固定的保管期限,况且目前电子文件的凭证价值尚无法律保证。因此,其鉴定、管理方法亦无定论。此外,由于电子文件信息载体的特殊性,其保管方法、要求以及检索和对外利用等方面也与纸质文件有许多不同之处。

三、电子文件对档案学理论的影响

  1?对档案本质属性的影响

  原始记录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这种原始记录性一方面表现在档案的内容上,另一方面表现在档案的形式上,如当事人的亲笔手稿、领导者的亲笔签署等,都表现出真实的原始性。也正是档案的原始记录性,才使得档案区别于图书、情报、资料等其它信息,而具有法律凭证的作用。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电子文件从起草、修改到印发都在计算机上进行,它便于修改、便于复制的特性,使得最能体现档案原始记录性的内容与形式特征不复存在。电子文件是计算机文字处理系统中的最后一个文本,没有草稿与印稿的区别,也没有正本与副本的差异,甚至文件与档案之间很难划定一条人为的界限。人们可以在机器上随时方便地复制电子文件,这样文件是档案的前身,档案是由文件有条件地转化而来这一档案概念就变得难以理解。电子文件的原始记录性和凭证作用如何确定?电子文件能否作为档案?是否具有法律凭证作用等等,便成为档案界的一系列新课题。这些课题是电子文件能否转化为档案的关键,也是赋予档案本质属性新的内涵的客观需要。

  2?对档案来源原则的影响

  来源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从外部来看是尊重全宗,从内部来看是尊重原始顺序。目前,随着大量电子文件的产生,后者愈益受到普遍关注。传统的观点认为源于来源原则的档案检索系统必须一律建立在文件形成者或信息提供者的组织机构及其文件的基础上。只有根据其来源,从形成者的法律责任和行政管理的角度看问题,才能正确整理和理解档案文件。而电子文件在形成过程中,不再严格对应于现存的机关、组织、机构这一现象而产生,人们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对文件信息复制、修改和重新组合、打乱或破坏文件的本来顺序。因此,要确定档案的来源,不可仅局限于寻找一个恰切的定义,或仅要求完整地保护全宗与文件系列,按照原始顺序进行整理等,而必须正确说明档案的原始联系,了解在整个生命周期中文件组合的变化,应随着客观实际的变化,丰富和发展来源原则。

  3?对档案学理论研究内容的影响

  档案学理论研究的内容是由研究对象所决定的。以往的档案学理论研究是以纸质档案为主要对象,电子文件出现以后,档案工作的对象发生了变化,其理论研究的对象自然也就发生了变化。原有的一些定论、模式将被重新审视,原有的管理思想、管理原则将得到更新和补充,原有的档案学科体系也将得到充实和完善。所有这些研究课题都应围绕电子文件来开展。如电子文件的整理排序技术、信息安全保护技术、计算机病毒防治技术等等,都将成为档案学理论研究必不可少的内容。

四、档案界所应采取的对策

  1?做好归档电子文件的技术处理工作,实施电子文件管理战略。新型文件材料的归档势在必行,这就要求档案工作者必须深入到现行文件工作领域,对产生的大量电子文件的接收、处置乃至存储工作进行指导,保护电子文件的原始信息,了解文件信息重新组合的来龙去脉。也就是说,通过采取技术处理,将已归档的电子文件改为“只读性”文件,即只能读不能写的不可更改的文件,从而识别和保护电子文件的原始结构,保证电子文件的可靠性,使之与纸质文件一样发挥社会效用。

  2?解决好电子文件的保存问题。以化学磁性材料为载体的电子文件,从理论上讲能够长期保存,因为它的信息读出是无接触式的,不存在磨损。电子文件记录在介质层上的信息被密封在塑料保护层内,不怕外界磁场的影响,不会直接受到空气中的灰尘、水份及有害气体的侵害。但是,由于电子文件形成的时间短,缺乏实际贮存的验证,所以,电子文件中原始信息的长期保存问题是有待档案工作者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重要课题。目前,对于长久保存的电子文件,需要定期进行复制,以防止信息损失。

  3?使档案管理向立体化方向发展。以前的档案管理是呈直线状态的,随着人们对利用服务工作的重视,使利用工作和其它基础工作构成一个平面。这种平面结构只反映纸质档案的情况,随着电子文件的介入,档案种类在增加,其基础工作和利用工作也都具有各自的个性。因此,在原有平面结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项档案信息载体内容,就构成三维空间,形成了立体化的管理结构。

  4?档案人员知识结构的变革迫在眉睫。我国档案人员要适应信息技术和档案事业的发展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抓好知识更新,引进、消化、适应信息技术的成果,使档案人员拥有广博的知识,以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需要。可以肯定,加快档案人员知识结构的变革,多途径、多层次培养人才,是档案工作迎接信息技术革命最根本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