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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几个误区/闵涛

时间:2024-07-12 08:08: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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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几个误区

闵涛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日渐突出,不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也给未成年人自身和家庭带来灾难和不幸,这已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1999年6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当》,并于1999年11月1日开始施行,说明未成年人犯罪已引起政府的大力关注。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在探讨和研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几个误区。发现并走出这些误区,在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上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生存因素

  当前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上,忽视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生存因素。生存权是最重要、最基本的人权,生存需要是人的第一需要。随着我国改革开庭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有很大的提高,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我们国家还存在着数量庞大的贫困人口,还有许多的人没有解决基本的温饱问题,尤其是的低收入和无收入的贫困人口,在各类犯罪中占有极大的比重。在我们国家改革开放以前,人们的生活水平差别不大,都处于很低的层次,因而,曾经有较大时间的抵犯罪率,但处于目前社会转型时期,随着贫富差距的不断加大,生存需要因素上的犯罪出现大幅度增长是很正常的情况,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这从司法实际中的案件上也得到了印证。
  我们认为,不应该忽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的生存因素,古语说的好“民以食为天”,犯罪的因素是非常复杂的,但都不能与生存因素相比。忽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的生存因素,是很危险的,必然会导致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策上的偏差。所以,对于那些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的未成年人来说,解决他们的温饱和教育问题才是第一位的,也是避免他们走向犯罪道路的根本途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不懂法

  很多人在谈到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时,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是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不懂法,他们缺少法律知识,是法盲,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因而,做出了犯罪行为,如果我们加强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他们懂法就会知法、守法,这其实是一个很大的误区。在现实中,确实有很多的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时,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但这并不是导致他们犯罪的根本原因。我们大家都知道,法律是维系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但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却一定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事实上,抛开极特殊的情况,几乎所有的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都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对的,是不应该的,是违背道德的,但却依然故意去实行。所以,我们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不是因为他们不懂法,而是道德上的原因。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归结为不懂法,从未成年人本身来说,是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犯罪的根源的表现,是一种不负责任、推托责任的托词。而对于研究这一问题的人来说,是走进了一个很大的误区,没有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原因,因而,由此出发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对策,也就十分令人怀疑。
  我们认为,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制教育,当然是必要的,但是这不能成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方法和对策。事实上,我国法律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条款,即可能成为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消极因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对策在于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品德教育。

三、我国教育体系目标的设定上的误区

  有一项调查应该引起我们的深入思考,在问到中小学生将来的理想是什么的时候,我国的中小学生的答案是,将来要做科学家、工程师、企业家、作家、诗人,而外国的中小学生的答案更我的是,推销员、司机、工人等普通人。可能有的人会感到高兴了,我们国家的中小学生真有场所,有理想、有抱负,外国的中小学生太没有出息了,可是,先别高兴的太早了,看一下实际情况就不是那么一回事了。我们的中小学生有多少成了科学家、作家呢?成为普通人的应该是绝大多数。因而,有人指出,我们国家的教育是一种“失败教育”,除了极少数人,大家都是“失败者”。实际上,这是我们教育目标定位的一个误区,这使我们的学生因目标过高而对前途失去信心,而对学习失去兴趣,把学习当成了苦差事,对教育产生了抵触。这不是增加大学的招生数量能够解决的问题。
  我们认为,普通教育应该面对的是绝大多数,其目标设定应该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普通的、合格公民,这应该成为我们教育目标的符合实际的定位,而高等教育的目标才是培养所谓的“精英”,只有这样,普通教育才会为未成年人所接受和认可,从而减少普通人的失败感,减少对教育的抵触情绪,增加成功感,才会培养出合格的普通公民,才会超越有效地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实现教育的本来的目的。

四、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轻刑化”问题

  一提到“轻刑化”就会想到对未成年人犯罪判处缓刑的问题,实际上对未成年人犯罪决不能一缓了之,犯罪作为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受到刑罚的严厉处罚,未成年人也不能例外,但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给他们重新做人的机会,在处理上从轻、减轻是非常必要的。但由于我国现有的司法资源有限,应付正常的司法任务,已经是超负荷工作。从社会分工来说,犯罪现象就像疾病,医院的责任是治病而不预防,司法机关的主要职能是处理犯罪,而不是预防犯罪。我们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应该加大“非刑罚处理”的力度,我国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过于原则,不便于操作,应当从立法上予以完善,设立一些简便的“非刑罚处理”方式,例如,“坠条件的不起诉”方式等等,使犯罪的未成年人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给他们重新做人的机会。

五、关于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经过刑事处理后,又重新犯罪的问题,在初中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而实际上,这类情况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如果能较好地解决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问题,就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客观地说,未成年人犯罪后,各个方面环境条件使他们很难重新融入社会,而这往往会使他们产生严重的逆反心理,自暴自弃,自甘堕落,而重新走向犯罪的道路。我们认为,对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罪犯应该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月,惩罚为辅”的原则,预防其再一次走上犯罪道路,而更为重要的是,社会各界为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创造一个好的外部环境,尤其是对那些缺乏基本生活条件的未成年人来说,更是如此,社会应该为他们创造生存、就业和受教育的条件,避免因生活无着落而重新走向犯罪的道路。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北京市皮革行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北京市皮革行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二轻工业总公司、皮革工业公司、财政四分局:
为提高本市皮革行业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增加附加值高的产品,提高制革及革制品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京财工(1990)986号《关于1990年取消猪皮补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局设立专户,建立北京市皮革行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现将基
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皮革行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基金主要用于本市制革及革制品工业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扩大出口创汇等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益显著的技术改造、技术开发项目。
二、基金主要实行有偿使用,借款期从借款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收取少量占用费,借款月费率为4.5‰,费随本清,国营企业借款本金和占用费,由企业自有资金归还。极个别企业用自有资金归还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及财政四分局审核借款,报市财政局批准,允许用借款
项目新增加的利润归还一部分。
三、使用基金的审批程序。企业申请使用基金借款,应按技术改造,技术开发项目管理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后,由市皮革公司统一审查汇总平衡后报市财政四分局审批。经批准后,企业应填写借款申请书一式五份(见附件一)及借款协议书一式五份(见附件二),由市皮革公司审
查签章,二轻总公司担保后,经财政四分局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办理划拨资金手续。
四、借款单位应按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规定期限归还。如有挪用除收回全部借款外还应加收占用费一倍以上的罚金。对未按期归还并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加收一倍占用费。企业归还借款,应归还市财政局工管处在财政资金分局开设的专户,工商行百万庄分理处,帐号为0
14-144219-27并注明收款单位:市财政局工管处,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归还皮革行业发展基金借款。
五、企业借款项目完成竣工后,应填制“借款项目竣工结算报告表”(附件三)一式四份,分别报送主管部门及财政四分局、市财政局工管处。市皮革公司、财政四分局应对借款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按规定还款时间督促还款。市皮革公司应在年度终了200内
将借款企业的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四分局、市财政局工管处各一份。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990年12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中有关税收问题的函》(供销函再生字〔2004〕18号),要求就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再生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聘用下岗人员和社会人员以及在各地设立废旧物资货场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予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对中再生公司聘用的下岗人员和社会人员为本单位收购废旧物资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分支机构凡未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的,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中再生公司在各地设立的废旧物资货场,如既不向购买方开具发票,也不收取货款,则由该公司在其机构所在地统一缴纳增值税。否则,由货场在其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