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浅谈肖像权/韩召峰

时间:2024-07-09 13:57: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谈肖像权

韩召峰


  一、肖像权的概念和内容
  肖像权,是指自然 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0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再现专有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借助于一定的物质载体将自己的开解加以再现的权利。再现的表现形式包括照片、录像、画像、雕塑等一切肉眼可以感知的物持载体。自然人自主决定自己或者许可他人采用何种形式再现其形象,也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再现自己的形象。自然人生而具有肖像、享有肖像权,肖像权的取得不以肖像的再现或者物华灯条件。
  (二)使用权
  自然人享有使用自己肖像并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的利益的权利。使用的方式和公开展示,对肖像的使用需以肖像的物质载体为媒介,这是区分再现权和使用树挂基点。
  二、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现雨帽他人肖像
  未经许呆再现他人肖像侵害的是肖像再现权。如果仅有再现行为,没有使用,难谓有损害后果,亦难构成侵害肖像的侵权行为。宣告此种行为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仍有体现对要格尊严和人格利益的充分尊重之意义。如果肖像权人有证据证明某人再现其肖像,并已经扰乱其生活安宁,则可按侵害隐私权追究侵权的人的民事责任。
  (二)未经许可的使用他人肖像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的是肖像使用权。此处的使用不仅包括商业上的使用,包括一切对肖像权人肖像的公开展示、复制和销售等行为。而且,使用无须以“营利”为目的,否则会不适当地限制对自然人肖像权的保护。
  (三)歪曲、丑化他人肖像
  肖像体现了肖像权人的格尊严和精神利益,在再现和使用他人肖像时,应当保持对权人开解的忠诚,任何歪曲和丑化他人肖像的行为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三、合理觎肖像权的行为
  凡未经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行为都认定为侵害肖像权,则对肖像权的保护未免失之过宽,故需对肖像权进行合理的限制,所遵循的原则为符合国家的利益原则、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和肖像权人自峰利益原则。常见的合理使用肖像权行为包括如下具体情形:
  1.在新闻闻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能够使观众、听众或者读者全面、真切地了解事实,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者为国家利益?谙妊楸肀实男は瘛H绻?不?卦谕?┝钪惺褂帽煌?┱叩男は瘢还?揖侔煨轮泄?闪?0年成就展使用他的肖像等。
  3.为记载或者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我。如某高校建校100周年,举行庆典活动而拍照、摄像并予以公开展示。自然人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意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其肖像权,对其肖像的使用,不构成侵权。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省外投资者来川投资合作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省外投资者来川投资合作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与外省、市、区的经济合作,鼓励省外投资者来川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四川与外省、市、区经济的共同发展,依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对外省、市、区来川投资举办企业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外省、市、区来川投资兴办企业 (以下简称内联、驻川企业),是指外省、市、区在我省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的各类企业,包括外省、市、区在我省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的各类企业,包括外省、市、区驻川办事机构在我省开办的企业或以其他形式在我? ⌒税斓牧掀笠怠? 第二条 四川与外省、市、区的合作范围十分广泛,欢迎省外投资者以各种形式与四川进行多方面的合作。尤其鼓励省外投资者在省内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投资,在凉山州、甘孜州、阿坝州、黔江地区等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投资,在四川的纺织、丝绸、
食品、建材、医药五大重点技术改造产业和钢材、彩色电视机、通信设备、录相机、汽车及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工程机械及建筑机械、发电设备及输变电设备等八个重点优势产品生产发展领域投资。鼓励省外投资者投资开发下列项目:
(一)农业开发和农副产品深加工;
(二)林业开发;
(三)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
(四)能源建设和节能;
(五)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
(六)现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进步;
(七)先进技术;
(八)产品出口;
(九)港口、码头、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十)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
(十一)旅游资源开发;
(十二)商业零售和批发、餐饮业;
(十三)高、中等职业教育。
第三条 内联、驻川企业的审批:
(一)省外企业来川办驻川分支机构,由原登记地工商局和四川当地经协办绍,到县级以上工商局登记。
(二)内联企业,由四川当地经协办介绍,报四川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批后向工商局登记。
(三)省外企业在川设办事处,向办事处所在地经协办备案后挂牌开展工作。
(四)设立跨省企业联合组织,按国家规定的现行办法办理。
(五)内联驻川企业涉及能源、原材料、基本建设项目的,由四川省各级计委按国家或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审批;属技术改造项目的,由四川省各级经委按管理权限审批;出口创汇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由四川省外经贸委转报国家外经贸部审批。
第四条 外省、市、区来四川兴办企业,我省在项目审批、建设定点、工程配套等方面,在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尽量按照投资者的意愿,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
第五条 内联、驻川企业所需水、电、气,纳入我省各级计划,收费标准视同当地国营企业对待。
第六条 我省有关银行为内联、驻川企业提供开户、结算等方便。属于经济效益好的生产性企业,优先安排贷款,所需自有资金比例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设在四川省境内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内联、驻川企业,按国家科委制定的有关规定被有权机关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含投产当年),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
税。对投资开发本规定第二条所述我省五大重点技术改造产业和八个重点优势产品生产的项目,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税务等方面的适当优惠。
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内联、驻川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到第二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业的内联、驻川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其企业所得税可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减半征收。
对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的内联、驻川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所得税一年。
对在国家有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兴办的内联、驻川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三年内 (含新办当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第八条 内联、驻川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九条 内联、驻川企业属城镇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享受四川省发展集体经济的优惠政策。其中,属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鼓励内联、驻川企业购买、租赁、承包四川省的企业,并享受四川省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有出口经营权的内联、驻川企业,其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并符合出口货物退 (免)税政策规定的,货物出口后准予退税。
鼓励内联、驻川企业生产的产品在省内市场销售。其销往四川省外的产品,增值税属地方分享的部分可征后返还企业。
第十一条 以补偿贸易来四川投资的,新增产品按投资比例分成,并尽满足外省方的需要。如外省方需要我省用其他产品补偿,由受益企业解决 ,或由我省有关部门调剂解决。
第十二条 内联、驻川企业有偿获得土地使用权,购买或租赁住宅、厂房、办公楼宇等,与四川省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内联、驻川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发行债券、股票上市、期货交易等方面,与四川省的企业同等对待。
第十四条 内联、驻川企业凡固定资产投资 (生产设备、厂房)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正式开业生产经营两年以上,经济效益好的,可为该企业内持有两年以上暂住证并符合我省有关规定的职工申办当地常住户口,指标数额由娄地政府核定。
第十五条 对引荐省外资金实行奖励。引荐省外资金的奖励工作由经济协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内联、驻川企业隶属的财政预算管理级次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省外投资者在企业合同、章程中认缴并投足的实际出额和根据引荐省外资金者的贡献大小,由受益企业、单位给予引荐单位
或个人 (党政机关和党干部除外)相应的奖励。
第十六条 内联、驻川企业与四川企业再合营,省外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在25%以上,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
第十七条 中央直属单位用自有资金来四川兴办企业,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省际间横向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 (川府发[1988]138号)同时予以废止。



1994年6月21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对组织包机专列大巴团队来新旅游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对组织包机专列大巴团队来新旅游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 2008 ] 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对组织包机专列大巴团队来新旅游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新乡市对组织包机专列大巴团队来新旅游的奖励办法

  为充分激励和调动各旅行商组团来新旅游的积极性,强力开拓我市国内外旅游客源市场,实现新乡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对组织包机、专列、大巴来新旅游的旅行社进行以下奖励:
  一、对组织旅游包机者的奖励
  (一)从省外引来一架旅游包机,团队游客人数不少于100人,在新乡至少游览两个以上(含两个)景区,其中至少有一个景区门票35元以上,并在新乡住宿一夜的,奖励组团旅行社每架次2万元。其中,组织每架次人数在120人以上境外游客旅游包机来新旅游的,奖励承办旅行社每架次3万元。本办法施行之日起首架来新包机的奖励金额另增2万元。
  (二)一年内累计引来5架次(含5架)以上旅游包机的,另外奖励人民币1万元,引来10架次(含10架)以上旅游包机的,另外奖励人民币2万元。
  二、对组织旅游专列者的奖励
  组织旅游专列团队人数达到600人以上(含600人),游览两个以上(含两个)景区,其中至少有一个景区门票在35元以上,并在新乡住宿一夜的,奖励组团旅行社2万元。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来新的首列专列奖励金额另增3万元。
  三、对组织旅游大巴者的奖励
  旅游大巴团队一次达到500人以上(含500人),游览两个以上(含两个)景区,其中至少有一个景区门票在35元以上,并在新乡住宿一夜的,奖励组团旅行社2万元。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来新的首个大巴团队奖励金额另增2万元。
  四、奖励审批程序
  凡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组团旅行社申请奖励的,应在发团5日前,向新乡市旅游局报告,由市旅游局告知其奖励的有关注意事项,具体要求由市旅游局另行规定。旅游活动结束后1周内,组团旅行社应提供有关的票据、合同、传真等相关资料,经市旅游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市旅游局按审批意见兑现奖励。
  新乡市旅游局咨询电话:0373-3076898
  五、附则
  (一)本办法奖励资金由新乡市旅游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本办法自2008年3月26日起施行,原《新乡市对组织专列(大巴)团队来新旅游的奖励办法》(新政办〔2006〕45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