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5-19 11:57: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的若干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关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的若干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促进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现对我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产权转让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产权转让的范围和形式
(一)企业转让产权,必须由产权主体按国家规定的交易规则,在指定的交易场所,以价值形态或实物形态,对企业财产权进行有偿转让。
(二)转让产权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
(三)除国家明文规定不许转让产权的企业外,省和地(州、市)、县(市、区)所属中小企业,以及街道、乡镇的中小企业,均可转让产权。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经批准也可转让。
(四)企业转让产权,可以采取兼并、合资、合作、参股、股权转让或双方商定的其它适宜的形式;可以整体转让、部分转让,或拆细转让。
二、企业产权转让的办理程序
(一)国有、集体企业或国家控股企业的产权转让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组织企业(应有银行等主要债权人参加)制定企业产权转让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财政、国资、经贸、体改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
(二)企业产权交易活动必须在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正式批准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进行,并由产权交易中介机构负责对购买方资格进行审查。购买者必须是具有购买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内外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三)企业转让产权,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可以优先转让给企业全体职工或大多数职工,也可由本企业一人或数人合伙购买全部净资产。
(四)对企业资产进行清查(包括清理债权、债务)、核实和评估,并经有关部门确认,根据确认的评估价值,确定转让底价。
(五)产权转让价格以有关部门确认的底价为标准,可以上下浮动,通过协议转让或进行竞价交易。
(六)签订转让合同,依法进行公证。
(七)报财政、经贸、体改等部门协调落实有关政策。
(八)清算交割。
(九)产权转让合同生效并按合同规定处理债权债务、安置职工、支付价款。凭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的交易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及工商注册等手续。
三、资产及债务处理
(一)企业转让前,经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库存积压产品(商品)可削价处理;逾期3年以上无法收回的应收货款,可适当扣减后冲减资产,债权归购买方所有。
(二)企业挂帐的待处理资产损失和未弥补的亏损,经审计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可从企业资产中冲减。
(三)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企业,可按象征性的最低价转让或竞价转让。但购买方必须有资金注入,同时要有资产抵押或财产担保。
(四)购买方以承担债务并接收全部职工方式购买企业的,被转让企业原欠银行的债务,经银行同意可适当展期还贷或给予其他优惠;其他债务可与债权人商定还款计划,原则上2至3年内不应强制清偿;也可与债权人协商,将债权转股权。
四、土地资产处置
(一)按照《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1998〕8号令)和省土地局、省体改委、省经贸委《关于盘活国有企业存量土地资产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甘土发〔1997〕10号),净资产为零、负数或企业产权转让收入不足以安置职工的,
比照破产企业的办法,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
(二)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并且由购买方整体接收企业职工的,可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给购买方继续使用和管理。
(三)以作价入股方式处置土地的,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界定为国家股,由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四)以租赁方式处置土地的,租金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70%收取。企业困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挂帐经营,待企业经营条件改善后,再收取土地租金。
(五)购买方为原企业内部全体职工的,在企业名称不变,不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的前提下,暂不变更土地使用证,维持原用地缴费方式。
五、职工安置
(一)企业产权转让,可按规定提取职工安置费,提取标准参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规定,按市、县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二)购买方接收被转让企业职工,可在转让价格中冲减相应的安置费用,对已接收的职工不得随意辞退。
(三)企业转让产权,职工由转让方妥善安置的,安置费不发给个人,工龄连续计算,并按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四)企业产权转让后,职工自行调转的,工龄连续计算,不发安置费,社会保险手续随之转移。
(五)企业产权转让后,职工自谋职业并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由本人申请,经劳动部门批准,可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甘政发〔1996〕73号)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不再保留原企业职工身份。
(六)凡领取安置费的职工,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的有关待遇。
(七)国有企业转让产权,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混岗集体职工,可比照全民职工安置办法和安置费标准处理。
(八)企业转让产权,对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离退休职工,可按在职职工的安置费标准,从企业转让产权的变现收益中一次性将安置费划拨给社会保险机构,由其负责向离退休职工发放离退休金。也可划出相应的企业资产给购买方,冲减转让价格,由其负责缴纳养老保险金等。
六、付款与收益分配
(一)企业转让产权时,购买者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的,按转让价格优惠5—10%。
(二)除政府另有规定的项目外,对成交价款数额较大,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购买者在取得符合约定条件的担保前提下,允许购买方分期付款。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第一次缴款数额不低于总金额的40%;欠付价款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付利息。逾期不能付清的
,由原资产所有者收回企业产权,购买方要赔偿转让方的损失。购买方在未付清价款之前处置企业资产,须征得原资产所有者同意。
(三)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收益由同级财政和国资管理部门建立产权基金专户。经同级政府批准,产权转让收入可用于下岗职工再就业基金,还可用于对其他企业的资本再投入。
(四)产权转让收益优先支付下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社会保险欠缴费用;特困职工生活保障费用;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用;医疗保险费用;按约定条件支付职工安置费用;清偿所欠税费;按约定由出让方偿还的债务。
七、税收
(一)国有和集体企业产权转让交易中发生的有关税费,对困难企业,属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可给予适当照顾。
(二)企业转让产权收益不足以支付安置职工费用的,其不足部分可在企业转让后5年内,由该企业在税前列支。
(三)转让国有和集体企业产权,盈利企业的新增利润,两年内返还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亏损企业从获利之年起,前两年返还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
八、户籍管理
购买方一次性出资100万元以上的,可允许购买者本人和一名直系亲属在企业所在地落户为城镇户口,并免收城市增容费。
九、收费标准
(一)评估费。转让方须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对困难企业,评估费按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二)房产更名过户只收取工本费,房产交易费按1%收取。
(三)工商注册按变更登记收费,土地登记费按标准减半收取。
(四)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可按省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向转让双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兰交会期间进行产权交易的,可给予一定优惠。
(五)企业产权转让后,开户银行可继续提供信贷支持。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经主管部门批准,被转让企业的经营范围、商号、商标、资质,包括特许经营权等,可予以保留。
十、简化手续问题
企业产权转让,在坚持必要的法定程序的前提下,要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由政府授权的企业产权转让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与省产权交易中介机构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实行配套服务。各地也可按有关程序组建产权交易中介组织,作为省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的会员单位,由
负责企业产权转让的部门组织产权交易,企业不得私下进行场外交易。
十一、其他问题
(一)各地行署、州(市)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二)本规定由省国资局、省体改委负责解释。



1998年7月15日

社区甲型H1N1流感暴发流行控制工作方案(试行)

卫生部


社区甲型H1N1流感暴发流行控制工作方案(试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为有效遏制社区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扩散和蔓延,科学有序地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相关定义

  (一) 社区:本方案中社区是指城乡社区,包括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所辖范围。

  (二) 社区暴发:指在社区范围内,14天内多点出现多个甲型H1N1流感本地感染的确诊病例,且病例呈现明显的聚集性。

  (三) 社区流行:指在社区范围内,出现多起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多例病人传播链不清楚,并且有持续传播现象。

  二、 职能分工

  (一) 政府。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内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防控指挥部,组织专家对疫情形势进行评估,并及时调整防控策略,提供防控专项经费和物资保障,督导检查各项防控工作落实情况。

  (二)卫生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协调落实密切接触者的管理。发生社区流行时,负责调配辖区内医疗卫生资源。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械负责辖区内疫情监测报告、病例诊治、流行病学调查、防病知识宣教等工作。

  (三)相关部门根据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防控指挥部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防控工作。

  三、社区暴发的防控措施

  采取以传染源管理为主的综合性防控措施,减缓疫情传播、控制疫情蔓延。发生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的社区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一)专业措施。

  1.加强和规范疫情报告制度,重点关注聚集情病例、住院病例和暴发事件的处置。

  2.医疗机构启用红外体温监测,加强预检分诊,为发热和上呼吸道感染病人提供外科口罩等防护用品,加强医护人员个人防护,做好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

  3.开展暴发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确定疫情波及范围,实施密切接触者追踪和管理,落实相应的防控措施。

  4.开展并加强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病原学筛查工作。

  5.开展学校、托幼机构症状监测和因病缺课监测,加强对养老院等重点场所的管理和流感样症状监测。

  6.公共场所、交通工具、集体单位采取以环境清洁和开窗通风为主的卫生措施,进行必要的消毒处理工作。

  7.根据防控工作实际需要,对高感染风险的密切接触者及高危人群实施预防性用药和疫苗应急接种。

  高感染风险的密切接触者包括:在防控工作中,近7天内在无有效防护的情况下,密切接触传染甲型H1N1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的医务人员、公共卫生人员、实验室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高危人群包括:5岁及以下儿童,尤其是2岁以下的婴儿;65岁及以上老年人;妊娠妇女;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疾病(高血压除外)、血液、神经、神经肌肉系统或者肾、肝、代谢、内分泌疾病患者,免疫功能抑制者(包括应用免疫抑制剂或HIV感染等致免疫功能低下者),19岁以下长期服用阿司匹林者;集体生活于养老院或者其他慢性病疗养机构的人员。

  (二)社区措施。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动员社会力量,对疫点隔离措施提供保障,包括对医学观察人员的后勤供应等。

  2.密切接触者实行集中医学观察或居家医学观察,医疗卫生机构每日对其实行随访、报告。

  3.建议流感样症状的病人居家休息,避免外出,限制或减少不必要的公众集会和旅游等活动。

  4.学校、托幼机构、养老院、建筑工地主动开展健康监测工作;提供社会基本服务、人员密集的企事业单位启动晨检制度。

  5.及时公布疫情和防控措施信息,加强区域内的信息公布和通告工作。

  6.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风险沟通工作,普及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倡导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采取开窗通风等措施,消除公众恐慌情绪;做好媒体沟通工作,发挥媒体传播信息和引导舆论的作用。

  四、社区流行的防控措施

  对病例实行分类管理,采取以加强重症病例救治。降低病死率、减轻疫情危害为主的综合性防控措施。在社区暴发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发生甲型H1N1流感社区流行的地区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 专业措施。

  1. 及时评估医疗卫生资源需求,一旦资源不足,应及时向上级政府提出申请,进行补充。

  2. 收集和报告流感样病例就诊数、住院病例数尤其是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情况,药品、疫苗和其他防控物资使用情况等。

  3. 对病例实行分类诊治与管理。重症病人由定点医院集中收治,较重病人由综合医院的感染疾病科负责收治,轻症病人鼓励居家或社区医疗机构收治。

  4. 医疗机构对到医院就诊的病人提供外科口罩等防护用品,做好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

  5. 启用后备医院,必要时设立临时医疗救治点。

  6. 加强对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病原学和耐药性监测。

  (二) 社区措施。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对落实流感样病例居家治疗等措施提供保障。

  2. 采取减少或限制人员流动,娱乐场所停业,取消或推迟大型集会等措施。社区内企事业单位可实行集中休假或轮休制度。

  3. 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学校、托幼机构停课措施。

  4. 提供社会基本服务、人员密集的企事业单位启动健康申报制度,对流动人口集中的单位和场所加强管理,建议流感样症状者居家休息治疗。

  5. 必要时对疫点进行隔离管制措施,疫区实施交通检疫。

  6. 加强志愿者培训,组织和鼓励志愿者参与防控活动。

  7. .维持社区正常生活秩序,保障居民生活必需品的正常供应。

  8. 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加强心理疏导,减少和避免疫情对公众心理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本工作方案应根据疫情的发展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

关于印发《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办法》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印发《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办法》的通知

国测法发〔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为健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考评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质量,规范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我局结合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办法》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考评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质量,规范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案件,是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依法授权、依法委托承担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已办结的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工作,制定评选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成立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有关领导、相关司局负责人及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接受投诉及其他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第六条 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工作原则上每三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申报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中得分90分以上;
(二)案情典型、案值较高、影响较大;
(三)对行政执法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四)承办单位或个人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申报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推荐表(见附件);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三)结案报告(包括案件查处过程、案件事实、处理结果及案件分析等);
(四)案件卷宗;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工作按照初评申报、组织评审、社会公示和奖励等程序进行。
第十条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的初评和申报工作。
经初评合格的行政执法案件,由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将材料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评选标准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一般采用会议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评审结束后,通过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政府网站和有关报刊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间对参评案件或者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实名形式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评审委员会收到意见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经查确实存在问题的案件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案件,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对案件承办单位及办案人员进行通报表彰,颁发获奖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评选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在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违规违纪的,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给予通报批评;已经给予表彰的,收回获奖证书及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
推 荐 表
案件名称
案件类别
案件承办单位
案件承办人
基本案情


处罚依据、结果
及执行情况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印 章)
年 月 日
评审委员会意见
(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填表联系人 :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