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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得地位/崔文茂

时间:2024-07-16 04:19: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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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得地位
北安市人民法院—崔文茂
当代中国社会,律师与社会生活日益密切,律师的作用日益凸显并受到人们的重视。律师在推动政治民主、法制建设、经济建设、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刑事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最基本和最核心的制度。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是被追诉人行使辩护权的两种方式。由于被追诉人一般在不同程度上缺乏法律知识且往往被采取了强制措施,人身自由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无法深入了解案件,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材料.有时会失去自行辩护的基础。这使得律师辩护成为被追诉人行使辩护权最为重要的保障。

  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复杂化和刑事辩护权的发展,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进行辩护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律师刑事辩护曾一度中断。随着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的通过,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开始恢复。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 和《律师法》的出台,使得律师参与刑事辩护 的辩护制度得以真正的建立。但是,由于两法立法上的缺陷及在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的措施,使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处境尴尬,现状堪忧。

  刑事辩护是律师职业的起点。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对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国家法律的正确适用,起到重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律师刑事辩护境遇尴尬,律师的执业权利得不到保障,有必要对此进行分析研究,采取相应的对策,以完善律师刑事辩护制度。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提高律师的地位,最终可实现程序正义,从而可以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

  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维系法治文明的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而刑辩律师更是在司法个案上彰显社会正义的重要角色。全社会尤其是公检法等部门要善待和保障刑辩律师的职业权利。刑辩律师也应强化执业自律意识和诚信服务意识。毕竟刑辩律师的荣辱关乎到我国法治文明的兴衰。

  “在我国,多年来刑事辩护制度一直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律师进行刑事辩护风险大、困难多、效果差。风险大表现在刑事辩护中,自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近几年来,全国不断有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被错捕错押。困难多表现在会见难。其中特别是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辩护律师,侦查机关往往在会见时间,会见次数以及了解案情方面给辩护律师设置种种障碍,使辩护律师不能够很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效果差则表现在无论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的意见总是不能得到足够的重视。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关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存在缺陷以及这些存有缺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因公安司法机关的限制干预而难以落到实处。同时,也同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责任不明确有关。因此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及作用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可以更好地促进律师刑辩业务的发展。

  随着我国改革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中共中央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要素为一体的系统工程,既要通过发展不断增强社会和谐的物质基础,又要通过推进法制建设来不断提供社会和谐的制度保障。律师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独特的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而重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但是由于刑事辩护律师的劣势地位,很大程度上是当前的诉讼构造导致的。这种诉讼构造的一个特点,是公诉方和辩护方的地位严重不对等,而这种不对等又是由于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导致的。同时又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对辩护律师责任问题规定得不全面,以及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进行刑事辩护律师责任问题规定得不全面,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进行刑事辩护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障碍。

  在现在的中国,律师地位还不是很令人满意的。尽管其地位较以前有所提高,但并不乐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著名教授江平老先生就我国律师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有精辟的阐发。他谈及我国律师地位与国外的比较。在美国历届总统中律师出生的占一半以上,八十年代中期的参议员中担任过律师的也达到60%以上。而我国呢?在去年的近3000名人大代表中,在职律师只有六名,约占0.2%。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实施情况的报告》也指出,“律师执业困难较多”,律师执业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

  虽然律师在各个国家的地位不尽相同,但其在任何国家中都有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他们是执法者。这一属性也就决定了它与其它职业具有不同的使命。作为国家法律的真正执行,固然离不开国家的一系列措施,但与律师的素质也是不可分隔的。一个真正崇尚法治的国家,就必然会重视律师的地位。也可以这么说,国家的法治的实行程度,可以律师地位作为标尺。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辩护律师责任问题规定得不全面,以及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进行刑事辩护律师责任问题规定得不全面,同时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进行刑事辩护时依旧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障碍。立法机关有必要对辩护律师所负的一般责任的性质、地位以及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直接责任的关系等内容予以明确规定,以促进我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使辩护律师更好履行辩护职责,更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辩护律师诉讼作用的充分发挥,对于推动和促进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着中坚作用。因此,我们只有着力提升律师地位、凸现律师作用、彰显律师价值,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我们应坚信,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依法治国的向纵深开展,律师将会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为重大的贡献。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展第三产业扩大就业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展第三产业扩大就业的指导意见(1998年)

1998年7月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的精神,今后三至五年,要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全国第三产业与整个国民经济保持同步增长,有条件的地区争取快于经济增长,到2000年,按当年价格计算的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35%左右,第三产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提高到30%左右,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创造必要条件。为此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改革开放以来,第三产业不仅为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而且已经成为吸收就业的主要渠道。从1978年到1997年,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3.7%上升到32.1%,第三产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由12.1%上升到26.4%。

  从1991年到1997年,全社会从业人员共增加5700万人,其中第一产业减少了3700万人,第二产业增加了2800万人,第三产业则增加了6600万人。第三产业不仅吸收了大量新成长劳动力,而且吸收了部分农业和工业转移的劳动力。

  90年代以来,我国第一产业增加值平均每增长1%,减少了126万个劳动力;第二产业增加值平均每增长1%,创造了26万个就业岗位;而第三产业增加值平均每增长1%,创造了100万个就业岗位。目前我国第三产业平均每增加一个从业人员,需要配置2万元资金(固定资产加流动资金),而工业平均每增加一个从业人员,则需要配置7万元资金。第三产业是国民经济中投入少、吸收劳动力多的产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增长潜力大、可以加快发展的行业。

  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第三产业发展相对不足。无论是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还是第三产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不仅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且也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具有广阔的空间。

  我国第三产业发展不足的原因:

  一是市场化程度低。在第三产业领域的许多方面,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市场体系还不健全,政企不分、行业垄断、限制经营的现象还较多。各级政府管理的服务价格仍然偏多。

  二是产业化程度低。许多服务行业尚未进入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产业化发展轨道,福利型、事业型的第三产业单位还很多,向经营型、企业型转变的步伐不快。

  三是城市化水平低。城乡结构不合理,能够享受城市服务功能的人口比重过低,制约了第三产业需求的扩大。

  我国第三产业存在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只要我们采取正确的发展战略和对策,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克服种种制约因素,第三产业的发展就会加快,吸收就业的能力就会进一步提高。

  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扩大就业的指导方针是:

  (一)根据市场需求,因地制宜地发展第三产业。各地应从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发,确定当地第三产业发展的目标和重点。当前应以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就业容量大的第三产业为重点。

  (二)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第三产业。允许个体、民营企业进入更多的第三产业领域投资经营,鼓励企事业单位兴办社会化的服务业经营实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积极发展股份制的服务企业。

  (三)把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与发展第三产业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做好城镇发展规划,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服务功能,开拓发展相关的第三产业。

  (四)推进住房、信息、咨询、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科技等领域里的体制改革,加快有条件的行业产业化的步伐,加快有条件的第三产业单位从福利型、事业型转变为经营型、企业型。

  (五)加强对发展第三产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通过制定规划,引导第三产业发展方向;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第三产业加快发展;制定和执行法规,加强监管,维护第三产业市场秩序。

  二

  从全国看,今后发展潜力较大,能够吸收就业较多的第三产业领域主要是:

  (一)商贸餐饮业

  包括批发零售、对外贸易、餐饮业等。目前其增加值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8.8%,从业人员约占总就业的6.6%。

  今后发展潜力较大的是商业连锁、物流配送、农副产品批发、进出口贸易、大众化餐饮、旧货调剂等行业。通过继续完善商业零售和批发网络,加快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商业发展与市场建设,重点建设一批综合性及专业性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加强“菜篮子”市场建设、粮食储备库建设和粮食流通通道建设,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加快放开外贸经营权,促进服务贸易、技术贸易与商品贸易共同发展等,预计商贸餐饮业年均增长8%左右,每年增加就业约240万人。

  (二)社区服务业

  包括居民生活服务、社会福利保障、保健卫生等。目前其增加值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从业人员约占总就业的1.7%。

  社区服务业以城镇社区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面向社会,服务社区,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为特殊群体提供社会福利服务,为属地单位提供社会化服务,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通过鼓励个体、民营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兴办,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和网点建设,重点开拓家庭服务、维修服务、上门服务、接送服务、幼儿服务、养老服务、保健服务、文娱服务,促进社区内各单位服务设施对外开放,实现社会共享等,预计社区服务业年均增长15%左右,每年新增就业约170万人。

  (三)公用服务业

  包括城市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垃圾和污水处理、市政工程和公用设施服务以及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服务等。目前,其增加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1%,从业人员约占总就业的0.5%。

  通过加强市政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改进公共电汽车和出租车服务,在有条件的大城市发展地铁、轻轨交通,增强城市道路、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环卫、防洪、照明、公园、绿化等方面的维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加快发展城市供电、供水、供热、供气设施及服务等,预计公用服务业年均增长15%左右,每年增加就业约40万人。

  (四)住宅服务业

  包括住宅经营、物业管理、装修服务等。目前其增加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从业人员约占总就业的0.2%。

  发展的重点是城镇居民住宅服务业。通过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步伐,推进住房商品化,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和安居工程实施的力度,建立健全住宅开发经营体系,加强物业管理,配套发展装修服务,提高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的住房占住房总量的比重,提高装修服务的质量和水平,预计住宅服务业年均增长15%左右,每年新增就业约20万人。

  (五)信息服务业

  包括电信、邮政、广播影视、计算机应用服务等。目前其增加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从业人员约占总就业的0.2%。

  通过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建立全国统一的通信网络体系,加强广播电视网络建设,发展计算机联网,完善邮政网络,开发信息资源,拓宽电信、视听、计算机应用服务领域,预计信息服务业年均增长20%左右,每年增加就业约30万人。

  (六)中介服务业

  包括广告服务,会计、审计、法律、工程、管理等咨询服务,商品和生产要素市场中介服务。目前其增加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0.4%,从业人员约占总就业的0.4%。

  通过培育和规范广告市场,积极发展会计和审计咨询、资产评估、工程与建筑咨询、科技咨询、管理咨询、法律咨询、统计咨询、市场调查等行业,加快培养会计师、律师等专门人才,规范发展代理、代办、经纪、拍卖等商品市场中介服务方式,稳步发展货币、证券、保险、房地产、劳动力等市场中介服务,建立健全保险经纪代理等中介人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就业服务体系等,预计中介服务业年均增长13%左右,每年增加就业约30万人。

  (七)运输服务业

  包括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客货运输服务和运输辅助服务等。目前其增加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2%,从业人员约占总就业的2.8%。

  发展前景好的是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铁路提速客运和重载货运、集装箱多式联运等。通过加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和规范运输市场,改进运输服务方式,多方位、多层次地开拓运输业务,综合开发运输场站和沿线地段等,预计运输服务业年均增长8%左右,每年增加就业约70万人。

  (八)旅游业

  包括旅馆、旅行社、旅游景点以及相关的交通、餐饮、商业、娱乐业。目前其增加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7%,从业人员约占总就业的1%。

  我国国内旅游和国际旅游发展的潜力都很大,国内旅游发展的重点是满足大众旅游需求。通过加大旅游资源和旅游产品开发力度,搞好旅游景点和配套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相结合的旅游服务体系,加强旅游市场促销等,预计旅游业年均增长15%左右,每年增加约80万人就业。

  (九)文化、体育产业

  包括娱乐服务、文化市场、新闻出版和健身服务、体育市场等。目前其增加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0.5%,从业人员约占总就业的0.2%。

  文化、体育产业发展的方向是,满足居民文化和体育消费需求,培育和规范文化市场、体育市场。通过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开发文化资源和文化产品,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文化企业制度;深化体育改革,逐步形成各运动项目面向社会、面向市场、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和相应的宏观管理体制,加强社会化体育健身服务网络及设施建设,开发体育竞赛和健身服务项目,培育体育企业等,预计文化、体育产业年均增长15%左右,每年增加就业约20万人。

  (十)科技教育业

  包括科研和综合技术服务、教育培训等。目前其增加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从业人员约占总就业的2.3%。

  发展潜力较大的是技术推广、科技市场和科技交流服务业,环保、气象、地震、测绘、海洋、技术监督等综合技术服务业,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下岗分流人员再就业培训,多层次的基础教育等。通过加速科技进步,优先发展教育,深化科技和教育体制改革,加大科技教育投入力度,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和教育创造“人力资本”的作用,培养大批社会需要的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熟练劳动者和各种实用人才,预计科技教育业年均增长6%左右,每年增加约70万人就业。

  (十一)农业服务业

  包括农、林、牧、渔服务、水利服务等。目前,其增加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0.4%,从业人员约占总就业的0.4%。

  通过大力发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广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改善农资、农机、供销、气象服务,加强水利、植保、收割、林业、畜牧兽医、水产等专业化服务,培育农业服务专业户,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等,预计农业服务业年均增长10%左右,每年增加就业约30万人。



  三

  加快第三产业发展,扩大劳动就业,需要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发展第三产业的工作力度

  计划部门要把发展第三产业扩大就业作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来抓,把就业和再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把加快第三产业发展作为发展计划的重要内容。

  加强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的组织制定及实施工作。各级计划部门应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这项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发展第三产业、扩大就业、繁荣经济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第三产业发展信息的监测、预警、预测和发布制度。

  (二)加强第三产业设施建设

  计划部门要加大铁路、公路、通信、城市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垃圾和污水处理、住宅开发、文教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在建设项目上支持相关第三产业的发展。

  (三)增加第三产业投资

  地方计划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作为发展第三产业的引导资金,吸引社会资金投入。

  向金融部门提供有市场、有效益的第三产业发展项目,增加支持第三产业发展的银行贷款。

  鼓励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单位和个人投资等形式,动员社会资金发展第三产业。

  依据国家外资政策,引导外商直接投资和借用国外贷款投入第三产业。

  (四)深化第三产业价格与服务收费改革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用、公益事业、中介服务和各类经营服务收费的管理。以《价格法》为依据,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制定服务价格管理目录,落实和扩大企业自主定价权,逐步建立和完善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凡目录以外的价格必须真正做到企业自主定价,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能层层截留。要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加强和改善房地产价格调控,理顺住宅价格构成,保持价格合理稳定,促进住宅服务业发展。

  (五)制定鼓励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第三产业的政策

  地方计划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放宽对民营企业从事第三产业的限制,允许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公用服务设施和其它基础服务设施。研究制定鼓励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第三产业的工商、信贷、财税政策。

  (六)搞好城镇规划建设

  地方计划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发展小城镇,积极建设中小城市,多层次地加强城镇功能,促进城镇服务业发展。增加农转非计划指标,在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放宽对中小城市的机械人口控制。深入进行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扩大小城镇户籍管理改革试点范围。引导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发展。允许一部分农民离土离乡,带资进城建房、建厂、办店。

  (七)加强劳动就业信息服务

  地方计划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主要地区和城市的劳动就业信息联网,对产业和地区职业信息的变化进行监测。对不同类型劳动力就业实行分类指导。



抚顺市房屋建筑面积计量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房屋建筑面积计量管理暂行规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面积的计量管理与监督,保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抚顺地区进行房屋拆迁及安置、房屋销售、出租、转让涉及房屋建筑面积计量的,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房屋面积的计算,按照抚综开办字〔1995〕26号《抚顺市新建房屋住户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其每户的标称面积与实际面积之差不得超过千分之五,整栋楼的实际总建筑面积与各分户建筑面积之和的差不得超过万分之五。
第四条 凡《规定》实施前交付使用的房屋,对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按《规定》重新核定、计算。
第五条 对《规定》实施后交付使用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根据《规定》重新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已移交的由接管部门重新计算。对结果有异议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认定。
建设单位撤销或变更的,又未移交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房屋面积计量。
第六条 经签发的房屋使用证明,必须注明房屋的建筑面积,对更改有异议,须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
第七条 凡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房屋建筑面积,经用户提出要求或市政府指定,可由技术监督部门计量。
第八条 凡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房屋建筑面积计量的,须提供下列证件:
(一)公正计量申请书;
(二)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
(三)房屋购买或使用证明复印件。
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等部门,按照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提供图纸、技术档案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经核准后的房屋建筑面积,偏差超出第三条规定的,房屋使用证明必须按照核准后的面积进行更改。
第十条 凡对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到认定机关的上一级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一条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建筑面积计量的监督,依法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技术监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