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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内部监督推动“以廉养院”建设/王艳芬

时间:2024-07-09 09:52: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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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腐倡廉工作是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中强化内部监督又是最核心的内容。根据衡水市院确立的全市检察机关“以法建院、以公立院、以德育院、以廉养院、以新兴院”的战略发展思路,构建符合检察工作实际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反腐败惩防体系,是实现“以廉养院”发展目标的有效途径,下面笔者就如何完善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监督工作要解决的问题
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公权力腐败高发,社会公信力下滑,干群矛盾凸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自身反腐倡廉工作,强化检察干警党性修养和作风建设,加强内部监督,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执法形象和社会公信力得到提高,但是我们还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当前检察机关反腐倡廉建设中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环节,队伍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现象突出。检察机关内部存在一些领导干部傍大款、滥交朋友、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在重大事故处理过程中收贿,以权敛财;有的违法扣押涉案款物,不仅不及时退还,甚至以此向当事人所要财物;有的滥用职权、目无法纪,把手中权力作为打击报复的工具;有的对网络媒体关注或炒作的违纪违法问题重视不够,查处不力,造成极坏影响。
(二)检察干警违反规章制度现象突出。有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检令不畅,甚至顶风违纪;有的检察人员慵懒问题严重,纪律涣散,对高检院制定的规范制度执行不严,尤其是违规驾车、违规饮酒现象仍然居高不下。
(三)检察干警执法行为不规范现象突出。检察机关内部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不严格执行法律和办案规范,随意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的对人民群众态度恶劣、“冷硬横推”,耍特权、抖威风,执法作风简单粗暴,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
(四)检察机关内部管理不严格现象突出。有的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对干警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出现违纪违法问题后捂着、拖着、护着,甚至押案不查。有的存在私存“小金库”,乱用公务用车等问题,存在无人管理现象。
二、监督工作面临的困难
一是认识不到位。在检察机关内部仍然存在着,认为内部监督只是对本院干警的一种素质要求和纪律约束,这项工作主要是靠干警个人的修养而非制度来约束的模糊认识。因此,导致一些人不能主动接受监督,视监督为枷锁。
二是监督中的弱点。有的制度操作起来人为因素较大,随意性强,因而造成在监督中不能产生实效性和全面性。对业务监督只是局限于自侦及一些重大复杂案件。而对查处不力,处置不当的案件无条规上的纠正依据,因此导致了检察监督工作的苍白。
三是监督中的难点。主要表现在对领导班子行使权力的监督。领导班子是一个单位的权力核心,目前,对领导班子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太健全,权力行使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程度不高。因而造成在监督中因不好处理与检察长及其他党组成员的关系,而不敢大胆对其进行监督的问题。
三、当前强化内部监督的途径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和反腐败的重要职能部门,必须首先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这样才能取信于民,才能树立监督权威。但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内部人员消极腐败现象滋生,纪律作风问题突出,违纪违法行为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因此,加强和完善对自身的内部监督,势在必行。
(一)廉政文化建设好,注重预防
廉政文化建设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治本之策,是推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有力保障。因此,应该为广大干警营造一个廉洁高效的工作环境。
一是激发干警自我防范意识。加大教育力度,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积极开展多种有特色的廉政教育,把检察官廉政教育与中华传统美德教育相结合,把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作为重要载体,不断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断完善政治培训制度,定期召开学习心得交流会、主题演讲会等,剖析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座谈,提高教育感染力,营造崇廉尚廉的良好氛围;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在全员培训中深化典型案例以案释纪、说案明理活动,尤其是注意加强对领导干部、执法办案关键岗位和一线办案人员的教育,建立健全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使检察干警相互学习,相互看齐,增强学习吸引力,树立正确的价值理念,保持勤政廉政的优良品质;
二是抓好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突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特别是领导班子的监督,纯洁领导干部的工作圈、生活圈和社交圈。全面落实对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干部任用选拔监督、制度。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积极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上级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突出抓好对下级干警的教育;
三是促进干警职业道德素质提高。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认真查找和纠正检察干警在工作和社会交往中存在的问题,教育干警遵纪守法;在不同岗位、不同层面选树一批踏实工作、成绩突出的职业道德标兵,树立正确导向;班子成员要推行人性化规范管理,当干警有不良倾向性苗头、工作无精打采时,要与其谈心教育,干警政绩优秀时要找其谈心鼓励,从而提高干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让职业道德内化于干警之心,外化于干警之行。
(二)规章制度执行好,注重源头治理
一是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监督机制。对各项工作机制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如岗位职责、办案纪律、人员成连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使各项工作管理机制定型化,从而规范检察人员的行为。让检察人员执法行为置于群众、媒体监督之下,推行检务公开、民主评议等形势倾听民众意见,定期走访案发单位,并将搜集的意见如实记载于廉政档案;
二是整合资源利用现代科技。运用现代科技力量,推进内部监督机制的创新防控腐败。借助案管中心、反贪出查档案、电子执法档案等信息技术管理平台,在业务工作中引入科技,比如将法定程序、办案内部规定设计在软件程序中,一旦发生违反法定程序或办案规定,电脑将自动提示、预警,纪检监察部门可即时发现介入,实施监督,从而实现对执法办案活动的同步监督,海关实行电子通关管理系统,深圳推行电子监查都取得明显成效,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借鉴意义;
三是完善基础性条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反复内部监督机制,要注重制度的顶层设计和配套体系建设,如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现金和票据管理制度,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等。
(三)纪检监察作用发挥好,注重惩治并举
一是规范干警的日常工作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树立“执法无小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点,注重从细节上规范干警的日常行为。如1. 警车的使用,私用外借,鸣笛招摇过市;2.工作纪律,工作日饮酒、迟到、早退、上班时间聊天、打游戏、外出办私事;3.检容风纪,执法办案不按规定着装或穿着不整;4.办公室环境脏乱,下班后不关灯、关空调等问题。这些看上去都是一些琐碎的小事,但是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只有监察人员时时监督,及时查处,从细处严格要求干警,才能使大家养成严谨、高效的工作作风、树立强烈的自律意识,同时也会提升检察人员的整体社会形象;
二是建立权立制约机制。加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的重点,则是用人、开支、基建、办案及其它重大问题的决策的监督。主要是设立硬性规定健全权力制约机制和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各项制度,使党组、检察委员会讨论重大问题、作出重大决策充分发扬民主,防止个人专断。在干部的选拔上推荐中层以上干部必须事先与纪检监察部门沟通,由纪检监察部门对拟任用人员进行“廉政评估”,对不符合廉政要求的人员,向党组提出建议。重大开支必须有纪检监察部门的签字。基本建设必须有纪检监察人员参与。办理自侦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的情况,必须向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干警任职、立功受奖、重大开支、重大案件及其它重大问题,必须召开会议共同研究,民主决策,可以公开的必须向全体干警公开;
三是建立和完善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刑事赔偿制约机制。完善纠错的办法,制订详细的法规对侦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应当赋予监控主体对侦查人员执行职务的处分权。如停止或变更侦查人员对案件的侦查权等,有关错案的认定需要相关办案部门及其上级检察机关以及监察、控告申诉部门的共同参与。

景县人民检察院 王艳芬

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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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农业厅《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的实施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农业厅 二○○三年七月六日)
  根据省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的决议的
通知》(粤府〔2003〕12号)精神,为完成议案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制定
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从2003年起至2010年,用8年时间,加大扶持力度,促使我省农业
机械化实现跨越式发展,努力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强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促
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议案分两个阶段实施:
  2003年至2005年,为调整打基础阶段。至2005年,全省商品粮
生产基地的水稻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40%左右,水产养殖的增氧机、清淤
机、抽水机等的覆盖率有进一步的提高,具有广东特色的农产品主要生产环节、
主要农产品加工的机械化有较大的发展。
  2006年至2010年,为加速发展阶段。至2010年,全省商品粮生
产基地的水稻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70%左右,水产养殖池塘的增氧机、清淤
机的应用率达70%以上,具有广东特色的农产品主要生产环节、主要农产品加
工基本实现机械化。
  具体是:
  (一)加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建设区域性农机专业市场。在珠江三角洲和粤西地区,各建立1个占地
面积6—13万平方米、经营面积达2—3万平方米的区域性农机专业市场。
2006年和2008年陆续投入使用。主要内容:建设整机和零配件的展示和
交易场所、仓储、农机市场信息系统等。
  2.设立购买农机具补贴专项资金。省农业厅在2003年制定《农业机械
购置补贴管理办法》,并根据议案提出的目标和重点、农业结构调整和市场需求,
每年公布不同地区当年补贴的农机具牌型及其补贴标准。
  资金主要投向全省商品粮生产基地和蔬菜、水果、花卉、茶叶等大宗连片商
品生产基地。重点补贴3000—4000个带动面广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机专
业服务组织、种养大户和农机专业户购买农机具。
  重点补贴的机械、设备:水稻生产全过程所需的精密播种育苗机械设备、大
中型耕整机械、机械化秸秆还田机具、栽植机械、机(电)动植保机械、联合收
割机、烘干机;蔬菜、水果、花卉、茶叶主要生产环节所需的耕整机械、微喷灌
机械和机(电)动植保机械;具有广东特色的主要农产品加工关键环节所需的机
械设备。
  生产和经销上述重点补贴机械、设备的企业,其产品通过有资质的省级以上
农机鉴定机构的鉴定,并经本省适应性试验和选型后,由省农业厅审核批准列为
补贴机型。
  3.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在省农业信息网的基础上,建立省农业机械化
信息网络工作平台。在2005年之前,建设省级网络中心,购置网络设备和系
统软件,设计开发应用系统软件,建立和完善农机信息资源数据库。逐步建设200
—300个信息联系点,补助购买信息收集、编辑设备和软件等,将农机机构、
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农机专业服务组织、专业户和农民等联系起来,开展农机
管理、政策法规、技术推广、安全生产、质量投诉、市场信息服务。
  (二)健全农业机械化科研和推广体系
  1.扶持广东省现代农业装备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参照《国家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1993〕060号)和《广东
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粤科计字〔1998〕126号)的有关
标准和规定,购置必需的科研、试验仪器设备,完善、提高前期性能试验条件,
依托国内外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技术力量,开展农业机械化的可行性研究,引
进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对制约我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关键技术组织
攻关和成果转化等工作。
  为满足农业生产发展的需求,提高农机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开展30项农机
化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制、引进改良和创新。其中水稻生产机械化方面4项,园
艺及经济作物机械化方面8项,农产品加工机械化方面8项,养殖机械化方面4
项,农业资源利用技术装备方面1项,农机化软科学研究及其它等5项。
  省农业厅在2003年制定《农业机械化科研课题招标办法》,公开、公平、
公正地选择项目承担单位。鼓励农机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企业积极参与农机化
科研项目的投标,开发先进适用的农机产品。
  2.侧重扶持省农业机械推广站。从2003年开始,逐步完善推广手段、
试验设备及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内容:建设现代农业装备展示厅,购置信息采集
处理设备、交通工具等试验、示范、指导、推广服务设备,引进水稻生产机械化
和园艺生产机械化等先进适用的新式农机具。
  3.建立、完善80个区域性农业机械推广站。根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区
域优势和议案实施重点,择优扶持建立80个区域性农业机械推广站,其中水稻
生产机械推广站40个,园艺作物生产机械推广站30个,综合推广站10个。主
要内容:引进先进适用新机具进行推广,购置示范、推广、培训服务等所需的仪
器设备、设施,建设农机库房,强化农机技术推广职能和手段。
  4.开展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配合议案实施重点,着重抓好水稻、园艺作
物生产关键环节农机具和农产品加工机械的选型、试验、示范、推广等,组织农
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的现场演示会和展览会,指导农业机械推广体系的建设。
  5.建立30个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根据不同的农业区域和农业类型,结
合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扶持建立30个农业机械化示
范基地,其中水稻生产机械化基地8个,园艺作物机械化基地13个,农产品加
工机械化基地5个,畜牧养殖机械化基地4个。
  通过基地的不同经营主体运用农业机械,引导农民采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和技术,发展规模和集约经营,探索农业机械化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使其成
为现代农业发展的示范“窗口”。
  (三)完善农机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1.加快农机立法。省农业厅要继续协助省法制办做好《广东省农业机械管
理条例》(送审稿)的修改工作,经省政府审核后,尽快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2.理顺农机安全监理体制,健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高农机安全监理手
段和装备水平。
  参照农业部《农机监理技术装备配备标准》(农〔机监〕〔1996〕69
号),配备省、市、县121个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必需的监理装备。主要内容:
购置农机安全监理专用汽车、摩托车,事故勘察设备,自动检测线,农机牌证档
案管理设备等。
  3.重点扶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建设,使其成为我省农机产品质量鉴定、检
验检测中心。参照国家《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5481
-2000)和 《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6151.1~
16151.13-1996)等标准,以及国家计量的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国
家认可的农机综合实验室、农业部设施农业机械设备质检中心、排灌机械试验室、
植保机械试验室等基础设施,充实完善鉴定试验、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添置质量
跟踪、打假检验的现场测试装备,加强农业部农产品加工机械设备质检中心、省
内燃机产品质检站、省农机具质检站等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改造和建设,充
分发挥农机鉴定试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职能和作用。省农机产品质量鉴
定检验检测中心各类试验室、农机优质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陈列室的建筑面积共
为6320平方米,仪器设备按“高标准、高质量”配置。
  省农业厅应在2003年制定《广东省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实施办法》,对
农机产品实施推广许可证制度,打击假冒伪劣农机产品,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
益。
  (四)提高农机队伍整体素质
  1.建设省级农业机械化培训基地。依托省农机研究所现有的农机科研、实
验仪器设备和教育培训资源,利用该所现有2500平方米的技术培训楼及配套
设施,通过改造完善,2004年底建成省级农机培训基地。主要内容:购置教
学器材、职业技能鉴定考评设备设施,改善学习条件和生活环境,达到每期培训
160名学员的规模,编写有关培训教材等。
  2.开展农机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省农机培训基地作为省级农
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主要培训或轮训省、市、县各级农机管理、科技、监
理、质量检验、区域性农机推广站、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信息联系点的管理和
技术骨干以及基层农机学校师资,开展高级农机职业技能鉴定,8年共8000
人次。支持市、县农机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农业机械化的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与
培训,主要培训或轮训市、县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以及市、县、镇各级农机专业服
务组织和专业户等的维修、操作、经营人员,开展初中级农机职业技能鉴定,8
年共92000人次。选派业务骨干到国内外进修、考察,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扶持水产养殖机械化发展
  1.建立、完善机械化渔业服务队。全省配套改造、建立省级中心站2个,
区域性中心站3个,市级中心站12个(包含县区级基础站),5支机械化服务
队。利用3—5年时间,建立起以省站为中心,以区域性中心站为枢纽,市级中
心站为骨干,县区级站为基础的全省渔业专业服务体系。
  2.建设20个水产养殖机械化示范基地。重点扶持对应加入WTO所需配
备和执行国家行业标准的主导品种开发、出口和社会化服务项目,其中机械化出
口示范基地2个,无公害水产品生产示范基地3个,机械化种苗生产示范基地13
个,机械化抗风浪深水网箱养殖示范基地2个。

  二、项目管理
  (一)项目申报与下达
  1.省农业厅负责编制下达农业机械化技术和设备的研制、引进改良和创新
的科研课题、区域性农机推广站建设、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等的项目指南和
安排计划。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编制下达水产养殖机械化部分的项目指南和安排
计划。
  2.各地根据省下达的项目指南和安排计划(2003年安排的项目计划除
外),会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的立项报告或可行性报告,由各地级以上市审核
汇总后,于上一年9月底前由农业(农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水产养殖机械
化部分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报省农业厅(水产养殖
机械化部分报省海洋与渔业局)。
  3.省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局要根据各地的资源优势、当地政府的支持力度,
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经济技术实力、项目实施的整体思路、技术路线和预期效果等
方面进行比较,通过实地考察、专家论证,择优选择项目承担单位。对地方政府
支持力度较大的项目给予优先安排,省级资金适当倾斜。
  区域性农机推广站、监理所(站)所在地政府应对建站用地给予大力支持,
增加资金投入。
  区域性农机专业市场和省级农机产品质量鉴定、检验检测中心的基本建设,
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审批。
  4.省农业厅负责编制项目年度计划(省海洋与渔业局汇总水产养殖机械化
部分的年度计划报省农业厅),会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年度计划,并抄报省政
府,抄送省计委。
  (二)项目监督与验收
  1.各有关市、县农业(农机、畜牧)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组
织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年度计划,负责检查监督项
目的实施。
  2.各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必须会有关参与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包括
总体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落实地方投入资金,明确具体负责人和责任,报省农
业厅批准后实施(水产养殖机械化部分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
  3.项目实行自下而上验收。项目所在地农业(农机、畜牧)和海洋与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自检,经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机、畜牧)
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验收后,向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
局)、省财政厅提出验收报告,由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检查验收。
  对于项目实施效果不佳的,应暂停项目实施并令其整改,整改措施不力的终
止项目,另行调整。

  三、资金管理
  (一)资金筹措
  1.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从2003年起至2010年,省财政预
算安排7亿元,其中:前3年每年0.7亿元,后5年每年平均0.98亿元。
  2.市、县安排的专项资金。各级政府按照议案扶持的重点,结合当地的实
际,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并列入财政预算。承担议案项目
的市、县按省确定的地方自筹投入资金的要求,确定市、县自筹资金的比例和筹
资办法,明确资金来源,确保地方自筹资金的落实和项目的顺利实施。
  3.多渠道筹资,形成政府资金为引导、农民和不同经济成份组织投资为主
体、社会资金投入为补充的投资机制。
  4.积极争取财政部、农业部、科技部等部门的支持。
  (二)资金安排
  1.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省级财政预算安排24210万元,地方自筹解
决投入资金58200万元。
  购买农机具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前三年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补助原则上不
超过机械、设备价格的35%,珠江三角洲地区补助原则上不超过机械、设备价
格的25%;后五年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对于具有广东特色的主要农
产品加工关键环节所需的机械设备,以企业自筹投资为主,争取各级政府的扶持,
省政府议案补贴资金仅为引导资金。
  2.健全科研和推广体系。省级财政预算安排26450万元,地方自筹解
决投入资金50300万元。
  3.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省级财政预算安排6660万元。
其中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配备市、县级农机安全监理装备2360万元,市、县财
政预算安排2360万元。
  4.队伍素质建设。省级财政预算安排3780万元,市、县财政预算安排
3080万元。
  5.议案办理经费。省级财政预算安排500万元,用于与议案有关的工作
调研和项目论证、会议、宣传、检查及验收等。
  6.扶持水产养殖机械化发展。省级财政预算安排8400万元,地方自筹
解决投入资金14290万元。
  (三)资金下达
  省财政厅按照项目年度计划的资金安排,通过各级财政部门下达省级扶持资
金,各级财政部门接到省下达的资金后,应按项目计划的进度及时下达到项目承
担单位。
  (四)资金核算与管理
  1.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办法进行核算
与管理。实行专项管理,设立资金专帐,指定专人负责。
  2.项目资金的核拨,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填报拨款申请书,分别
报县级以上农业(农机、畜牧)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由同级财政部
门审核同意后办理拨款。
  3.属政府招标采购范围的开支,分别按负责财务核算单位所在地政府的规
定采购,专户集中支付(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采购部门必须按时保质保
量完成采购任务。
  4.任何部门和单位必须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资金
核算单位必须严格把好核算关,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有关要求核拨资金。
  (五)资金审计与监督
  1.省财政厅、农业厅组织对项目的财务指导、管理和监督,实施对项目的
内部审计(水产养殖机械化项目由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省审计厅
组织对项目审计监督,除参与联合检查时组织对财务的审计外,可根据需要组织
专题审计或重点跟踪审计。
  2.各级农业(农机、畜牧)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制度,
加强对资金的日常审计监督。
  3.对违反资金使用情况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依
法处理,并停止下达计划或追回已拨资金。对不按规定落实地方投入资金的市、
县,省将暂缓安排计划或对项目作适当调整。
  省财政厅与省农业厅联合制定《广东省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资金管理办
法》,资金的下达和使用按照管理办法进行。

  四、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省政府由分管的副省长负责组织领导工作,各有关市、
县要指定一位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地要把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纳入当地社
会经济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将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与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农
业结构调整、农业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结合起来,讲求实效,有组织、有重点地
分步组织实施。
  (二)省农业厅要加强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级
农业(农机、畜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协办单位要按各自职责,互
相配合,共同促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发展。
  (三)省政府原则上每年组织主办和协办单位,并邀请省人大有关领导参加,
对议案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的监
督。
  省政府将于2005年对议案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总结经验,并根据
实际需要,对后五年的工作作进一步部署和安排。

  五、政策扶持
  省直各有关部门、银信部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转发广东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3〕
12号)“加大对农业机械化的政策扶持力度”的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采取
相应的措施,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实施。

附件:1.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资金年度安排计划一览表
   2.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资金筹措及使用说明一览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3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3号),设立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能
  (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的职能。(二)省委授权省委组织部管理的省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能,省委组织部承担的省直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职能。(三)省直属机关工委承担的省直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职能。(四)省财政厅承担的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职能。(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审核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省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和主要负责人年薪制实施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导和促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省属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三)根据省委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审核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代表省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或财务总监;负责监事会或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六)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受委托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资委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党务、政务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制定调研计划,组织重要调研任务的组织落实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宣传、档案、信访等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国有资产、财务、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产权管理处
  研究起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有关法规和重大政策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检查、核准和备案;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负责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的管理工作;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三)企业改革与发展处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及措施,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促进国有企业现代产权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研究提出全省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拟订省属国有企业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提出培育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债转股、兼并破产、解散、清算、关停、重组等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再就业工作。
  (四)预算审计与业绩考核处
  负责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方案;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法规制度,提出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和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并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配合审计部门对所监管企业中由省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其他所监管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所监管企业经营者风险抵押金的监缴工作;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和授权经营考核审计情况,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五)统计评价与分配处
  负责全省国有资产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全省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综合研究全省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负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负责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省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监事会工作处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党建工作处)
  根据有关规定,协助省委组织部做好省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考核工作,负责考察、考核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人员,提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任免、交流、奖惩的建议;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思想政治建设,指导企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负责代表省政府派驻所监管企业监事会监事、财务总监的考察、考核工作;负责审核所监管企业党委组织部长(人力资源部经理)人选。负责所监管企业有关领导人出国(境)政审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员发展和党员教育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所监管企业教育培训和知识分子工作;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召开党代会(党员大会)和有关审批事项。
  (八)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负责协调、办理委机关和直属单位有关外事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国资委机关编制为69名(含后勤服务人员编制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处级领导职数2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代表省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的专职监事或财务总监所需编制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省国资委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所监管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省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二)省国资委与财政部门的关系。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省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省国资委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应征求财政部门意见。省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省属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财政部门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省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按省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省政府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财政部门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财政部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