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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7-09 09:19: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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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办经[2010]2号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农业部关于做好2010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农发[2010]1号)的总体部署和要求,2010年的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着力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着力依法保障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农民群众的物质利益,为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农村和谐稳定提供体制保障和机制活力。

  一、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1.依法落实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认真总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经验,完善登记试点方案,扩大登记试点范围,保障必要工作经费,健全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制度。继续开展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全面落实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坚决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推进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认真清理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提出修订完善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农村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加快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等地方配套法规,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体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2.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推广使用土地流转合同标准文本,加强对大面积、长时间土地流转项目监管,确保土地流转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加快培育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依托基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健全村有信息员、乡镇有中心、县市有网络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开展信息发布、合同签订、政策咨询、价格评估、纠纷调处等服务。按照产权明晰、形式多样、管理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加快建立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健全交易规则,引导土地流转规范有序发展,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监测制度,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3.加快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按照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需要,指导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加快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深入开展法律学习宣传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推进法律进村入户,引导农民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加强仲裁员培训,制定仲裁员培训规划,建立健全仲裁员培训制度。抓紧制定地方配套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调解仲裁活动。已开展仲裁试点的地方,要对照法律规定,规范仲裁机构设置、仲裁员选聘和仲裁程序,健全仲裁委员会章程,完善仲裁工作制度。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地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协助仲裁庭依法开展调解仲裁活动;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贯彻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4.加强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土地承包信访督查督办,对进京到省信访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问题实行重点治理。加强与纪检、监察(纠风办)、国土、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土地承包法律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违法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地、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借土地流转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严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问题,健全依法解决农民土地承包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

  5.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快发展。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动家庭经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推动统一经营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情况监测工作,系统掌握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状况,准确把握各类服务组织变化情况,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拟定规划、指导发展提供科学依据,为推动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探索经验。加强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政策调研,加快建设专业化、市场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加强农民负担监管,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6.深入开展重点领域农村乱收费专项治理。针对部分领域农民不合理负担有所凸显的问题,继续深入开展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修建通村公路向农民摊派集资、农村公费订阅报刊乱摊派以及农民建房、计划生育、结婚登记乱收费等问题的专项治理。继续清理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乱收费、乱摊派,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推动出台减轻合作社负担的政策。

  7.扩大实施重点地区农民负担综合治理。各省(区、市)要选择农民负担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区、市)或地(市)实行综合治理,在全国范围内也将选择一些问题突出的地方,实行部省联动,加大治理力度,着重解决农民负担项目多且负担水平高的问题,着重解决涉农负担信访多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着重解决农民承担特殊负担项目且涉及面广量大的问题,着重解决减负惠农政策不落实且久拖不决的问题,着重解决忽视减负工作且有可能引发或已发生涉农负担案(事)件的问题。

  8.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指导和监管。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认真总结一事一议及财政奖补试点经验,积极探索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示范建设,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项检查,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建设村级公益事业。积极推动扩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范围,加大奖补力度,完善奖补办法,探索建立新形势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有效机制。以村民一事一议为基础,探索通过政府项目补助形式建设村级公益基础设施的有效办法。

  9.强化农民负担监管法规制度建设。坚持完善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度,进一步清理涉农收费和集资摊派项目;坚持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实行减负惠农政策全覆盖;坚持完善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查处力度;坚持完善农民负担检查制度,不断提高检查质量。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机制,确保减负高压态势不改变。加快推进农民负担监管法规修订工作,依法加强农民负担监管。积极推进农村相关改革,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加快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

  三、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

  10.加大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资产承包租赁出让、资源公开协商招标投标、承包租赁合同管理、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等十四项制度。认真总结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构建村级财富积累机制、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经验,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按照发展完善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的要求,推广“四议两公开”,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完善议事程序和公开内容。切实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

  11.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认真总结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经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对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农民群众有强烈要求、农村集体资产有一定规模的地方,要积极稳妥地组织开展改革试点;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加强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完善制度,强化监管。

  12.扎实推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总结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经验,完善示范单位管理办法,强化示范单位动态监测。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农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加快修订《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规范和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和成员个人账户,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建立内部分配积累和风险保障机制。加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会人员培训,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13.强化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认真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加大审计工作力度,保障集体财产安全,提高集体经济运营效益。加强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计,重点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集体“三资”管理、村级债务管理、土地补偿费管理、农民负担管理等专项审计。对审计出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加强整改监督。

  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14.深入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操作规程,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规范化水平。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产标准化水平。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三品”和地理标志认证工作,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提高经营品牌化水平。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工作,对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社给予补助,扶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快速发展,增强合作社带动能力。

  15.全面推进“农超对接”。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全面推广“农超对接”营销模式,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超市、学校实行产销对接,加大扶持力度,扩大扶持范围。开展“社企对接”试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直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提升产加销一体化发展水平。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合作社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帮助合作社拓宽营销渠道,扩大社会影响,提升产品知名度。

  16.加大扶持力度。抓紧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的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实施涉农项目。积极争取扩大财政扶持资金规模,加大对合作社的奖补力度。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信贷保险、用地用电等政策措施,积极争取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各级政府扶持的贷款担保公司的服务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全面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加快地方立法进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法律政策落实情况检查。

  17.加强培训宣传。加大培训工作力度,确认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基地,加快合作社人才培养,提高合作社管理水平。组织实施好“阳光工程”和“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和财务会计人员培训规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公益性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优秀示范社、优秀理事长、优秀辅导员宣传表彰,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五、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和一村一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

  18.推进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建设。把建设农业产业化示范区作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的重大举措。组织制定推进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重要内容、功能定位和保障措施,命名一批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培育壮大龙头企业,组织认定第五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完善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扶持政策。

  19.建立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充分发挥运行监测在掌握龙头企业运行状况,分析农产品市场供求动态,研判农村经济发展形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科学、及时、有效的要求,设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监测指标,开发网上填报系统,组织龙头企业上报监测数据。认真分析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建设、原料采购、产品加工和销售、吸纳就业和带农增收等情况,为完善政策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20.强化农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建设。鼓励龙头企业发展订单农业,采取保护价收购等方式,与农户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引导龙头企业通过开展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方式,为农户提供技术、信息、农资和购销等多种服务。继续开展“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试点,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支持农民以资金、技术等要素入股,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与龙头企业形成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让农民分享农业产业化发展成果。

  21.推进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和专业示范村镇建设。认真总结发展一村一品的经验,提出推进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的指导意见,明确推进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点内容和保障措施,命名一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专业村镇。指导各地结合当地资源优势,制定推进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的实施意见,完善配套措施,培育主导产业,注重品牌建设,开创一村一品发展新局面。

  六、加强农经体系建设,强化农经工作基础

  22.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适应新形势下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要求,积极推进农经体系建设。认真总结各地经验,研究提出加强农经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学习型农经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农经干部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增强开拓创新、服务“三农”的能力。各地要加强农经体系建设专题研究,为适时召开全国会议研讨做好准备。

  23.做好农村经营管理统计工作。全面落实农村经营管理统计报表制度,加强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建立统计调查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的数据采集填报制度,坚持统计人员和业务人员审核“双把关”,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报送,切实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加强统计分析工作,落实统计分析报送制度,及时报送季报、年报统计分析报告,充分发挥统计在掌握动态、判断形势、服务决策、指导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统计工作考核制度,积极争取经费支持,改善统计工作条件,推进统计工作信息化。

  24.加强农村经营管理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多种渠道,采取有效形式,大力宣传党的农村基本政策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要求,抓住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热点,组织制定宣传计划,精心策划和开展宣传活动。重点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普及法律知识;宣传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权益,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的好做法、好经验,以典型引路,以示范引导,推进农村经营管理工作。

  做好2010年的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既要抓好当年工作任务落实,又要谋划好“十二·五”发展。各级农业部门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新局面,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8年7月2日 生效日期1988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为加强、增进和扩大两国间的合作;为发展和加强两国的文化交流以及加强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根据一九八一年五月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签署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一、文化、艺术
  1.双方在对方国内举办各种文化活动,介绍各自文化,如戏剧演出、音乐会、展览、播放影片及各种报告会。
  2.一九八八年塞内加尔文化部长率政府文化代表团(5人)访问中国。
  3.塞内加尔派一人赴华,进修导演和布景,为期两年。
  4.一九八八年中方派(2人)携展品参加达喀尔国际图书博览会。
  5.双方互相提供图书等出版物。
  6.一九八八年中方派画家(4人)访塞,一九八九年塞方派画家(2人及1随展人员)访问中国,并展出各自的作品,为期两周。
  7.双方派图书馆专业人员互访,中方(3人),塞方(1人),塞方主要考察中国农村图书馆。
  8.一九八八年中国在塞内加尔举办工艺品展览。
  9.一九八九年中方向塞方提供部分乐器。

 二、新闻
  10.双方将根据一九八七年八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塞内加尔共和国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合作议定书》,加强广播电视方面的合作。
  11.双方鼓励并加强电影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三、青年、体育
  12.双方交换青年活动方面的资料。
  13.双方鼓励两国体育机构之间进行体育交流与合作。
  14.塞方要求中方提供一些体育用品,以支持并鼓励其发展体育事业。

 四、教育
  15.塞内加尔派教育代表团(部级)访华,时间由双方商定。
  16.双方互派教育专家考察两周。
  17.本计划期间,中方每年向塞方提供八个奖学金名额,其中包括一个进修导演和布景的名额,为期两年。塞方可根据需要派本科生和进修生来华学习农学、水利工程、纺织工程、医学、针灸和电子工程。
  塞方向中方提供四个奖学金进修生名额。中方可根据需要派进修生赴塞学习历史、经济、地理、植物、动物、艺术等专业。
  具体招生办法按各自国家有关接受外国留学生的规定办理。
  18.根据塞方要求,中方派三名农业科学及汉语专业教师到塞有关院校任教。
  19.双方鼓励和支持南京大学与达喀尔大学建立校际交流关系,具体交流内容和形式由两校商定。
  20.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中、高等学校交流教学计划、资料和科研成果。

 五、费用
  21.双方根据本执行计划,互派的人员由派遣国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和医疗费用。举办的展览由派遣国负担运送展品的往返国际旅费和保险费;由接待国负担在其境内运输、展品的安全保护以及其他所有一切组织展览的有关费用。
  22.关于第十七款,中方向来华学习的塞方本科生和进修生提供毕业回国的机票。
  第十八款中,关于赴塞任教的三名中国教师的费用问题,塞方为其免费提供住宿(含室内家具、卧具及水电必要设备)、因公交通及医疗条件;中方负担其国际旅费、国内工资及国外津贴。

 六、其他规定
  23.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的细节,由两国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24.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补充新的合作项目或出现其他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25.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八年七月二日在达喀尔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谢振骝                穆斯塔法卡
    (签字)                (签字)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8号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七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周生贤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环保 行政复议 行政应诉 令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或者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重大、复杂的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实行集体审议制度。集体审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主持,有关业务机构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查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转送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六)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七)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八)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五)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六)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法定正当理由的;

(二)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信访中提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并有行政复议的意思表示且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其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有权受理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不服的,依照《信访条例》和《环境信访办法》规定的复查、复核程序办理。

第八条 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口头申请的,负责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并由申请人核对或者确认。

《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一并提交其身份证明、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材料和证明。

第九条 申请人未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发出《复议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正的申请材料。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申请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必要时,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受理。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制作《责令受理通知书》,送达被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申请人。

被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及时报送责令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且提交材料齐全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二)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三)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十二条 申请人、第三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申请人、第三人、被申请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通知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决定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停止执行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并抄送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四条 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提出答复通知书》。《提出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应一并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提出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需说明理由,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后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因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等原因终止行政复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抄送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要求行政复议机关一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提出修订、废止等处理建议;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制作《规范性文件转送函》,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抄送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七条 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行政复议答复意见和相关材料送至相关业务机构。

相关业务机构应当对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转送的材料进行业务审查,并自收到转送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处理建议,送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

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必要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意见。

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必要时,经请示主管局长同意,可以与相关业务机构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相关业务机构应当派员参加。

第十九条 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综合考虑相关业务机构提出的书面处理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书》,报请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

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报请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召开会议审议。

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发行政复议的,由承办该项工作的业务机构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其他行政复议案件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 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印章,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一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责令限期履行的,应当制作《责令履行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并抄送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二条被申请人自收到《责令履行通知书》后必须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履行结果报告行政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意见,但是不停止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有其他不当行政行为的,应当提出改进和完善建议,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与《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并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建议书》后,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行政复议机关。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制度。

行政复议机关对重大行政复议决定、被责令受理案件的行政复议决定、被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在结案后20日内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接受当事人的申诉、检举或者备案审查等途径,发现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可以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被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办理应诉事项,组织提出答辩状,相关业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

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引发行政诉讼的,由承办该项工作的业务机构负责提供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据相关业务机构提供的材料,形成答辩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交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条 被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决定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的,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商有关业务机构推荐诉讼代理人,办理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的答辩意见,应当报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召开会议审议。

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引发行政诉讼的,由承办该项工作的业务机构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 条办结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应当一案一档,由承办人员将案件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环境统计的规定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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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区(文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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