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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三角洲地区快递服务发展规划(2010-2014年)

时间:2024-06-02 21:28: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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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三角洲地区快递服务发展规划(2010-2014年)

国家邮政局


珠江三角洲地区快递服务发展规划(2010-2014年)



前 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和《广东省邮政业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邮政业“十一五”规划》、《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促进珠江三角洲地区快递服务实现跨越式发展,结合本地区快递服务发展现状,编制《珠江三角洲地区快递服务发展规划》。

  国家出台《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将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明确要求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其中突出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建设与港澳地区错位发展的国际航运、物流、贸易、会展、旅游和创新中心。《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鼓励做大做强快递物流,加快建立快递物流体系。国家邮政局高度重视区域快递物流服务的发展,提出抓紧编制《珠江三角洲地区快递服务发展规划》,促进重点区域快递服务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快递服务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产业体系中,快递服务通过加速物品运递和信息传送,有效提高了本地区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运行效率。编制《珠江三角洲地区快递服务发展规划》,提升本地区快递服务的产业层次、服务水平,对促进珠江三角洲地区产业战略转型升级、外向型经济发展,充分发挥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整体优势,提高辐射引领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有着重要战略意义。

  本规划的范围是,以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和肇庆市为主体,辐射环珠江三角洲区域,并将与港澳地区紧密合作的相关内容纳入规划。

  本规划期限为2010年—2014年。

  一、 发展现状与面临的形势

  (一) 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30年来,珠江三角洲地区率先开放,开拓进取,实现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成为中国经济发展最快、市场化程度最高、发展潜力最大的地区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珠江三角洲地区快递服务发展势头强劲,已经形成了多种所有制企业并存、多样化产品互补、多层次服务共生共赢的快递服务产业格局。

  地区快递服务规模化发展。2008年,珠江三角洲地区规模以上快递企业完成业务收入达70亿元,快递业务量超过2.8亿件,占全国的1/6以上。全省快递网点6000多处,大部分集中在珠江三角洲地区,部分快递企业已将服务网点覆盖到区域外围偏远乡村。

  区域快递服务吸引力不断增强。国外著名的快递企业纷纷设立地区总部或转运中心,联邦快递公司(FEDEX)在广州白云机场兴建亚太区规模最大的航空货物转运中心,TNT公司将其位于香港的处理中心移至广州,优比速包裹公司(UPS)已将其位于菲律宾的泛亚航空转运中心转移至深圳机场。

  快递企业软硬件水平显著提升。珠江三角洲地区快递企业管理、技术、服务标准化水平较高,多数能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客户提供服务,广东邮政速递物流公司(EMS)、民营顺丰速运以及各外资快递企业已成立快递航空公司或拥有服务包机。

  快递服务产品呈多元化趋势。快递企业不断通过技术创新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从提供单一型的快递服务,逐步向包括普通运输、仓储与配送、进出口代理、通关服务、物流咨询及代收货款等相关增值业务多元化发展,服务层次向高端延伸。

  行业管理逐步规范。《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服务》标准的发布实施,邮政业统计报表制度在全行业的推行,《广东省邮政业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广东省邮政管理部门加强依法监管,指导快递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着珠江三角洲地区快递服务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的不断优化。

  (二) 主要问题

  珠江三角洲地区快递服务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市场竞争格局有待优化。跨国快递公司以实力雄厚、技术先进的优势抢滩珠江三角洲快递市场,主攻国际速递业务等高端市场。大量本土快递中小企业经营模式和管理水平不适应企业发展需要,其主要市场为国内客户的普通物品寄递等低端业务,市场竞争激烈。

  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快递服务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多数快递企业没有建立业务和技能培训制度,专业化、技能型人员紧缺,管理、运营、技术等专业人才匮乏,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网络资源配置有待整合。少数规模较大的快递企业拥有完善的网络资源,珠江三角洲地区快递网络覆盖面虽广,但企业之间的运营网络资源未实现优化配置。企业快递网络与区域内交通基础设施网络未能有效衔接,影响了快递服务时限和质量的提升。

  行业发展环境有待优化。本地区快递服务行业管理有待加强,市场准入有待规范,企业分类管理有待完善。相关配套扶持政策有待完备,以进一步解决车辆进城难、发展融资难、企业用地难、空运租舱难等制约快递服务发展的瓶颈问题。

  (三) 形势需求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不断扩散蔓延,珠江三角洲地区发展受到冲击,制约本地区服务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凸显,快递服务作为本地区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面临着经济运行困难、产业结构转型、市场竞争激烈等诸多挑战,但总体上珠江三角洲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软硬件设施的不断完善,为该地区快递服务发展提供了有力条件和广阔空间。

  地区经济快速发展为快递服务发展提供了动力。2008年,全地区实现GDP 2.97万亿元,同比增长12.6%,增幅比广东省平均水平高2.5个百分点,经济增长主引擎作用明显。未来5年,珠江三角洲地区GDP将以高于年均7.7%的速度增长,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将大幅拉动快递市场发展。

  战略定位的确定将为快递服务创造旺盛的需求。珠江三角洲将定位于世界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基地,并形成全国重要的经济中心,成为带动全国发展更为强大的引擎。这一战略定位的确定,地区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将进一步发展,尤其是电子制造、电子商务的发展,将给快递服务市场带来更旺盛的需求。

  毗邻港澳东南亚的地缘优势为快递服务外向型发展提供了便利。珠江三角洲地区快递业务收入中40%以上是国际及港澳台业务,外向型快递服务特点显著。随着《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签订及广东与东盟《合作备忘录》的签署,珠江三角洲地区对外合作的地缘优势进一步显现,粤港澳合作大力推进、大珠江三角洲合作成效显著、与东盟的贸易快速增长、经济一体化逐渐形成,为珠江三角洲地区快递服务向外延伸提供了便利。

  完善的交通运输和信息化设施为快递服务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保障。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交通运输设施基础较好,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条件便利,为快递服务提供重要的支撑。本地区电子信息产业居全国前列,先进的电子信息技术将有力促进快递服务技术的提升。

  高效便利的协调机制和体系为快递服务发展创造了有力政策环境。珠江三角洲九市同属广东省管辖范围,各市有明确的定位,广州将成为区域性现代服务业中心、国际商务会展中心、亚洲物流中心、国内先进制造业基地、华南科技创新中心;深圳将成为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本区域将大力推进城市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保一体化,区域协调更易展开,将有力推动本地区快递服务发展。

  二、 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一)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物流业调整与振兴规划》的总体部署,着眼于满足本地区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及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求,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产业做大做强为目标,依托区域开放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和地缘优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优化网络布局为手段,以扶优做大企业为主线,积极营造有利于快递服务发展的政策环境,构建功能齐全、运行高效的现代快递物流服务体系,继续保持珠江三角洲快递服务的领先优势,实现快递服务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二) 发展目标

  加快提升快递服务产业层次,推进传统服务方式向现代服务方式转变,率先引导快递企业加快进入制造业供应链服务领域,率先促进快递服务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率先推动珠江三角洲快递服务实现一体化、协同化、国际化。建立完善的城乡快递服务网络,构筑区域协调、辐射海外的高效、快速、安全的快递服务平台。推进国有快递企业进一步发展,做优做精一批具有竞争优势、有特色的快递企业。提升快递服务的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增强服务能力,提高运行效率。逐步建立市场有序、管理有效的监管体系,促进发展政策环境的进一步优化,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经济与社会效益指标。保持珠三角地区快递行业高速增长,到2014年,快递服务收入超过240亿元,年均增长速度达到23%。做大做强邮政速递物流。培育出年收入超过百亿元的总部型快递企业。每年创造就业岗位8000个以上。

  ——服务质量指标。珠江三角洲中心城市(市区)全面实现“12小时送达”,快递服务时限准时率95%以上。申诉受理率达到100%,申诉处理满意率达到95%以上。快递服务公众满意度达80分以上。

  ——服务能力指标。通过《快递服务》标准达标验收的企业比重增加到80%以上。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60%以上。快递企业信息化水平显著提高。

  三、 主要任务

  (一) 提升产业层次,促进结构优化

  推动快递企业与生产、商贸企业互动发展,优化调整快递基本业务与电子商务配送、供应链管理等新业务的协调发展。鼓励生产和商贸企业按照分工协作的原则,剥离或外包产品配送功能,整合快递服务资源,促进供应链各环节的有机结合,加速推进传统服务方式向现代服务方式转变。引导快递企业加快进入制造业供应链服务领域,承接电子商务配送服务,大力发展信息流、资金流、实物流“三流合一”业务,推进快递服务和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加强快递服务与多种运输方式的融合,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将服务范围向上游产业延伸,建立高效、安全、低成本的快递服务运输系统,为快递服务专业化运作与管理提供条件。鼓励企业抓住珠江三角洲地区城乡一体化发展机遇,促进农村快递发展。

  (二) 扶持骨干企业,鼓励兼并重组

  推进珠江三角洲邮政速递物流改革,做大做强邮政速递物流,进一步发挥国有企业的影响力、带动力和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邮政企业的骨干作用,引领快递市场快速发展。鼓励快递企业之间资源共享,做到优势互补,发挥整体竞争优势。推动快递企业联合打造合作发展的共同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整体竞争力。鼓励中小快递企业加强信息沟通,创新物流服务模式,加强资源整合,满足多样性的快递需要。加大对快递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支持力度,缓解当前快递企业面临的经营困难,鼓励快递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联合、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进行资产重组,培育一批服务水平高、竞争力强的大型现代快递企业。

  (三) 加强区域合作,构建开放格局

  进一步发挥“窗口”作用,搭建粤港澳台合作、泛珠江三角洲区域合作、中国-东盟合作等重要平台。借助CEPA的深入实施和服务业扩大对港澳开放在广东先行先试,加强粤港澳快递服务合作。以对台“大三通”为契机,加强与台湾快件往来的通道建设,为快递企业开发与台湾之间的贸易合作创造政策条件。充分利用中国与东盟共建自由贸易区的机会,实施快递服务“东盟开拓战略”,构建快递服务发展的外围合作平台。大力推进对内对外开放,全面加强与世界主要经济体的快递业务交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从事国际快递业务,在国外建立生产基地、营销中心、研发机构。主动参与国际分工,提升对外资的利用水平,建立全方面、多层次、宽领域、高水平的开放合作新格局。

  (四) 统筹网络规划,完善流转场站

  依托开放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遵循政府推动、市场主导,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调发展、互利共赢的原则,优化快递资源配置,优化重点城市、区域的快递网络布局。规划建设广州、深圳为华南地区快递服务中枢城市、快件集散地、快递服务信息中心,规划建设东莞为珠江三角洲地区快件集散地、分拣中转中心,规划建设佛山、珠海、中山、惠州、肇庆、江门为快递服务省内一级转运中心,规划建设环珠江三角洲地区为快递服务集散节点。各市要根据本地的发展定位、产业特点、发展水平、市场需求等,完善快递网络布局。

  加强与交通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在珠江三角洲地区物流园区(中心)布局规划中纳入快递服务相关内容,统筹布局与建设物流园区快递服务集疏功能区,实现“集散一体化”,实现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集聚化、集约化和功能化。充分依托公路、水路、轨道交通以及航空运输枢纽,建立快递服务中转场站,在枢纽布局中纳入快递服务流转功能区,充分利用各种运输方式覆盖面广、频率高、运输成本低等优势,实现“枢纽中转一体化”与“交通运输一体化”。

  (五) 促进研发应用,提高科技水平

  推动快递企业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提升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应用水平,鼓励企业采用集装单元、射频识别、货物跟踪、自动分拣、立体仓库、配送中心信息系统等物流新技术,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处理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加快对《快递服务》标准的推广工作,鼓励快递企业技术改造、标准升级。积极推进快递企业信息化建设,加快快递服务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扶持一批快递信息服务企业成长。充分利用珠江三角洲地区高校在教学、科研方面的优势和特色,创办珠江三角洲地区快递服务和技术的研发、培训基地。

  (六) 强化行业管理,完善监管机制

  贯彻落实《邮政法》、《广东省邮政业管理办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加大宣传力度,制定相关配套实施办法,逐步完善市场准入、快递企业备案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的从业条件与经营范围,对快递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加强执法监督,强化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建立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快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创新监管手段,探索对空港快递作业场地、快递园区等重点区域的集中安检方式。落实寄递物品安全责任制,引导快递企业履行“服务安全”承诺。制定完善2010年广州亚运会寄递物品安全监管方案。

  四、 重点工程

 (一) 快递服务与制造业、电子商务联动发展工程

  积极引导快递企业大力发展样品配送、供应链服务、电子商务配送、一体化物流、分销配送、邮政金融及代理代办业务,指导和促进制造厂商、邮购商、电子商务企业改造现有业务流程,实现物流分离外包,通过专业化的快递服务提高企业服务质量、效率和效益。推动快递企业加强与电子商务网站合作,为企业搭建与阿里巴巴、淘宝网等网购企业合作的平台,不断优化业务结构,提升服务水平,实现互利共赢,同时加强快递企业与相关企业合作模式的监管,制定鼓励合作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组织实施一批快递企业与制造业、电子商务企业联动发展的示范工程和重点项目,促进三者有机融合、联动发展。

  (二) 快递中转枢纽建设工程

  依托规划建设中的港口、铁路、公路货站、机场等交通运输设施,重点解决各种交通枢纽相互分离带来的快件在运输过程中多次搬倒、拆装等问题,促进快递服务基础设施协调配套运行,实现快递服务与多种运输方式“无缝对接”,推动各种运输方式对快递服务的优先搭载。将广州白云机场、深圳宝安机场建设成为珠江三角洲地区快递服务重要的航空港,大力发挥香港机场对国际快递服务的中转潜力;借助东莞优越的地理位置、发达的公路交通,建设成为区域内重要的中转中心;借助港珠澳大桥的便利,在“江中珠(江门、中山、珠海)都市圈”和粤西地区规划建设一批快递服务多式联运中转场,大力提高对铁路资源的应用,在广州新客站、深圳龙华新客站等铁路枢纽开辟快递服务处理场地和快速通道;探索在高速公路服务区专设“快递服务集疏功能区”。

  (三) 粤港澳台邮件快捷通道工程

  建立粤港澳快件监管协调机制,推动海关电子口岸建设。快递企业应建设相应软硬配套设施、加强业务操作的规范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安全与国家税收相关法律与政策,强化监管,为实现快捷、安全的出口通关创造条件。优化珠江三角洲地区快递监管中心的总体布局,对广州、深圳、珠海、江门、汕头、湛江等重点通关口岸建立统一的快件监管中心,对出入境快件进行实时监管,确保寄递物品安全的同时,提高通关速度。支持有条件的快递企业开展对台直航包机,推进粤台快件往来的快速发展。

  (四) 区域城际快递、同城快递配送工程

  鼓励企业依托“大交通”平台,综合利用社会运输资源,积极争取快递服务搭载珠江三角洲城际轨道交通网络,加强深度合作,在节点城市的“一小时生活圈”范围内实现快递服务当日限时送达,进一步提高珠江三角洲快递服务效率。鼓励企业依托区内铁路、高速公路和区域快速干线网络,应用现代物流管理技术,适应电子商务和连锁经营发展的需要,在各城市发展面向流通企业和消费者的社会化、专业化同城配送,促进流通的现代化,扩大居民消费。推动建立快件优先配舱、优先安检、快速通关的“绿色通道”,鼓励利用社会航空运力进行800公里以上快件运输。加强协调,解决城市快递、配送车辆进城通行、停靠和装卸作业问题,完善城市快递配送网络。

  (五) 快递服务信息化工程

  推动快递企业自动化、信息化、网络化的建设,建立全省公路、铁路、航空运能信息系统,实现地区之间、企业之间快递服务的信息共享。加快构建与商务、金融、税务、海关、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工商管理等政府部门的快递服务管理和服务公共信息平台。积极实现企业信息平台与海关电子口岸的衔接,为便捷通关提供技术保障。鼓励快递企业开展信息发布和信息系统外包等服务业务,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资源,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建立完善快递服务信息化应急管理系统,提高快递服务应急调度能力。

  五、 政策措施

  (一) 健全协调机制,完善发展环境

  加入“珠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协调委员会”中的城市、交通、产业、信息化等专项协调小组,建立快递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工作机制。制定配套扶持政策,协调解决快递车辆进城、企业融资、设施用地、航空运能、快件通关、税费优惠等问题。建立统一的监管机制,构建相互共享的监管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实施相关许可证互认制度,协同推进一体化应急机制建设。

  (二) 依托地方政策,完善行业规划

  按照《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优先发展现代服务”要求,结合国家及省有关促进企业生产、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政策精神,将快递服务列入“拓展生产性服务业”、政府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作为重点发展任务融入省“十二五”规划。在珠江三角洲地区交通基础设施一体化、运输一体化、信息化建设一体化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快递服务流转场站规划,落实快递服务重点工程项目,为珠江三角洲地区物流、会展、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 建立培训机制,培育专业人才

  鼓励快递企业强化人才是第一资源理念,发挥区域优势,积极引进港澳台等地高层次快递、物流专业经营管理人员,大力度集聚和培育高水平快递物流专业技术人才。努力发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作用,引导和支持快递企业组织员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考试、持证上岗,并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技术等级,不断增加现代快递企业发展急需、紧缺的专业化、技能型管理和操作人才数量。积极推动珠江三角洲地区快递企业和职业院校联合协作,以委托培养、订单式招生等灵活方式开展快递企业从业人员的各类职业教育和在职培训,大幅度提高快递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四) 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水平

  快递行业协会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协会在行业协调、政策研究、行规行约制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方面的作用,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协调会员利益、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快递服务的健康发展。建立珠江三角洲地区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开展快递企业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活动,督促企业不断优化操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鼓励快递企业全面达到《快递服务》标准,提供优质的承诺服务。指导行业协会展开会员企业间的学习交流,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企业(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事发(1995)106号“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每批次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委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并由主管部门于每年度结束后将本系统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列表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二、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区县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并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三、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除了提交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一)无偿调出
1.资产价值凭证。
2.单位主管部门对无偿调出资产的批准文件和调出、调入双方签定的协议书。
3.调入单位无偿调入国有资产的申请(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4.调出、调入双方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复印件。
(二)出售
1.资产价值凭证。
2.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及确认文件。
3.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复印件。
(三)报废
1.资产价值凭证。
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3.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复印件。
(四)报损
1.资产价值凭证。
2.单位对报损资产的说明,鉴定资料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3.非正常资产损失,提交主管部门对造成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对呆坏帐认定的资料,如法院判决书、工商部门注销企业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死亡证明等。
5.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复印件。
四、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严禁向非全民所有制单位或个人无偿调拨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五、有关资产处置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0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本办法已经财政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 审批权限
(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申报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首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格式附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三)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四)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提交单位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核准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样式附后),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不低于《批复书》所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底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
帐目。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书》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帐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由单位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
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及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
第九条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据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据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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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 资 产 | 型号 | 计量 | 数 | 购入建 | 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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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 名 称 | 规格 | 单位 | 量 | 造日期 |帐面原值|帐面净值|评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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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 | 主 管 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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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式 | 审 核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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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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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国有资产管理处(室)负责人: 制表人:

附件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国资事发〔****〕**号
********:
你单位****号文关于《************》已收
到,经审核,同意对所报资产进行处置,请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号)有关规定办理具
体事宜和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
核准处置资产清单附后。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签章)
年 月 日
抄:单位主管部门
附:核准处置资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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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 资 产 | 帐 面 | 评 估 | 处 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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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 名 称 | (元) | (元) | 形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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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4月9日

辽宁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修正)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正)
辽宁省人民政府


(1993年11月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政办发[1993]57号文批转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下列机械:
(一)动力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其他以内燃机、电动机为动力的机械;
(二)作业机械:包括拖机配套农具和农田基本建设、植物保护、收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使用农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管理农机安全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农机监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机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机监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农机安全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驾驶员、操作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三)管理、核发农机牌照和驾驶员、操作员证件;
(四)负责农机的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农机行驶、作业的安全状态进行监督检查;
(五)处理农机事故;
(六)处罚违反农机安全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 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或者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由公安机关按机动车辆进行管理,但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由农机监理部门按照公安机关的委托负责管理,公安机关有权监督检查。
第七条 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以保证农机作业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宗旨。

第二章 农机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农机进行质量鉴定时,应当邀请农机监理部门参加。农机监理部门应当对农机的安全装置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意见。
第九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自走式农机、机动脱粒机实行牌照管理。
实行牌照管理的农机投入使用前,必须向县农机监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领取牌照、行驶证或者准用证后,方准使用。
第十条 实行牌照管理的农机所有权转让,或者出租到本县以外的地域使用,必须到县农机监理部门办理过户或者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实行牌照管理的农机,必须按农机监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检验,应当事先申明理由。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或者作业。
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对农机改装、改型,拼装拖拉机及其他动力机械。
第十三条 农机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不准作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自走式农机的制动、转向、灯光系统、喇叭、刮水器、后视镜、防护网及连接链(销)等装置,必须保持性能可靠。
固定式作业机械的安装应当准确、稳固,与其配套的动力机械转数相匹配,传动装置连接牢固,安全防护网(栏、罩)齐全有效,危险部位应当设明显警告标志。
第十四条 轮式拖拉机牵引(悬挂)农具及履带式拖拉机、联合收割通过村庄时,应当低速行驶,任何人不得尾追、攀登。
第十五条 拖拉机牵引挂车或者其他车辆时,只准牵引一辆,小型车不准牵引大型车,不准带挂车牵引车辆。禁止其他动力机械牵引车辆。
第十六条 农机在有易燃物场区作业时,必须安装火星收集器(防火帽)。 禁止农机载运易燃、易爆和强腐蚀物品。
第十七条 农机的工作座位不准超乘人员,不准擅自增设座位或者踏板。除工作座位外,不准站乘人员。
第十八条 驾驶员、操作员操纵农机作业时,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农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由省农机监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驾驶员、操作员的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驾驶员、操作员是指直接操纵实行牌照管理的农机的人员。
第二十条 驾驶员应当经市农机监理部门考试合格并发给驾驶证后,方准驾驶相应的农机。
操作员由乡人民政府或者由其委托乡农机服务(管理)站培训、考试并发给操作证后,方准操纵作业机械。
操作员的考试应当有县农机监理部门派人参加监考。
第二十一条 学习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自走式农机的人员(以下简称学习驾驶员),应当持有农机监理部门核发的学习驾驶证,在教练员指导下,在指定时间、路段内学习驾驶。
第二十二条 领有农机监理部门核发的实习驾驶证的学习驾驶员,可以按准驾机型单独驾驶农机。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操作员必须参加农机监理部门组织的年度审验。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操纵农机。
第二十四条 农机及其驾驶员、操作员的牌照、证件必须随机(身)携带。
第二十五条 禁止酒后操纵农机,禁止将农机交给无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操纵,禁止出借、涂改和伪造牌照、证件。

第四章 农机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农机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固定作业场所、库房行驶或者作业、停放过程中,因驾驶员、操作员或者参与作业的其他人员的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属于农机事故。但因电源、线路引起的电器事故除外。
第二十七条 农机事故等级标准以及省、市、县农机监理部门处理农机事故的权限分工,由省农机监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农机监理部门处理农机事故涉及汽车、摩托车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处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农机监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九条 农机监理部门处理农机事故,可以根据需要暂时扣留肇事农机,经检验或者鉴定后归还。除农机监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扣留农机及其牌照、证件。
第三十条 农机监理部门工作人员追缉肇事逃逸人员或者抢救受伤人员,可以临时借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用后应当立即归还;对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
第三十一条 农机监理部门处理农机事故,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但农机监理部门不得适用拘留处罚。
第三十二条 农机事故处理结案后,有关材料应当立卷归档。农机事故案卷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立案意见书;
(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或者现场拍照、检验或者鉴定结论、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
(三)责任认定书(含维持、变更、撤销的责任认定书);
(四)赔偿调解书;
(五)处罚决定书;
(六)其他与处理农机事故有关的材料。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操作员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三十元以下罚款:
(一)农机作业时,驾驶员、操作员不随机携带驾驶证、操作证,或者驾驶的农机与驾驶证准驾机型不符的;
(二)无驾驶证、操作证操纵农机或者操纵实行牌照管理的农机而无牌照的;
(三)操纵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农机进行作业的;
(四)饮酒后操纵农机的;
(五)违反规定拖带、牵引车辆或者载人的;
(六)在有易燃物场区作业,不安装火星收集器或者使用农机载运易燃、易爆和强腐蚀物品的;
(七)固定式作业机械在危险部位不设置安全防护网(栏、罩)的;
(八)擅自对农机改装、改型,拼装拖拉机及其他动力机械的;
(九)出借、涂改和伪造牌照、证件,或者将农机交给无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操纵的。
第三十四条 农机及其驾驶员未申领牌照、证件而作业的,除按前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暂时扣留农机,责令驾驶员到指定地点参加学习、考试,补办驾驶证和农机牌照。
农机监理部门应当对暂时扣留的农机出具凭证并负责保管,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使用农机的单位和个人因农机被暂时扣留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自负。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由县以上农机监理部门决定。
罚款应当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 农机监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和佩带省农机监理部门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和标志。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农机监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农机监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农机监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农机监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农牧业厅负责解释。



199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