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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与“一府两院” 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联系调整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3:11: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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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与“一府两院” 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联系调整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与“一府两院” 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联系调整意见的通知

台人大办发〔2006〕34号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市直、在台省部属各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与“一府两院”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联系的调整意见》已经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06年6月5日


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与“一府两院”
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进行调整的意见

  2005 年台州市人民政府进行了机构改革,对政府有关机构设置和部门职能进行了调整,为了便于开展工作,更好地加强与“一府两院”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与“一府两院”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要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意见如下:
  一、代表工委原联部门为市人事局,本次不作调整。
  二、法制工委原联系部门为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国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法制办、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本次调整增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慈善总会、老龄委、关工委、人防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招投标中心管委会办公室)等部门。
  三、财经工委原联系部门为发改委(物价局、国动委),经委(乡镇企业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审计局,统计局,交通局,建设规划局,港航管理局,电业局,邮政局,烟草专卖局,供销社,贸易与粮食局,盐业局,人防办,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区管委会,绿心生态区建设管委会,市浙江化学原料药基地建设管委会,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及各类商业银行,各类保险公司,电信、移动、联通及其它各类通信公司,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市属国有企业,各重点工程指挥部。本次调整增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事局、民航局、工商联、银监会等部门。同时减少绿心生态区建设管委会、市浙江化学原料药基地建设管委会、人防办等联系部门,将上述部门转由其他工委联系。
  四、农资环保工委原联系部门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局、气象局、农科院。本次调整增加绿心生态区建设管委会、市浙江化学原料药基地建设管委会、省柑桔研究所等部门。
  五、教科文卫工委原联系部门为教育局、科技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计生委、卫生局、档案局。本次调整增加科协、文联、社联等部门。
  六、外事侨务工委原联系部门为外事办(侨办)、台办、民宗局、旅游局、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经贸局。本次调整增加侨联、台联、协作办、打私与海防口岸办等部门。
  七、办公室原联系部门为市政府办公室,本次调整增加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其联系部门。
  八、研究室机构升格前无联系部门,本次调整将市政府研究室作为其联系部门。
  九、信访办公室机构升格前无联系部门,本次调整将信访局作为其联系部门。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徒骇河德惠新河水污染综合整治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政办字〔2008〕80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徒骇河德惠新河水污染综合整治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禹城市、齐河县、临邑县、平原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徒骇河、德惠新河流域(以下简称两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制定了《徒骇河德惠新河水污染综合整治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徒骇河德惠新河水污染综合整治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德惠新河徒骇河水污染综合整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中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徒骇河德惠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德政字〔2008〕17号)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责任书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德州市两河流域污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第三条 各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责任书的实施与考核工作,对责任书确定的目标任务进行认真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定期检查落实责任书完成情况,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确保按时完成各项指标。
  第四条 责任书落实情况检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组织,主要检查河流断面、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源、污水处理厂的水质状况和重点治理工程的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通报一次河流断面、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源、污水处理厂水质情况。按照各县(市)责任书重点项目完成时间,分类分批组织现场检查。各县(市)重点项目完成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责任书期满考核依据。
  第五条 目标责任书考核分为市考和自查两部分。2008年12月底前,各县(市)政府对责任书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向市政府报告自查情况,同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入河排污口、主要河流断面、城市污水处理厂和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由市环保局按《徒骇河德惠新河水污染综合整治技术考核暂行办法》组织统一考核。
  第六条 年终考核的步骤(一)听取县(市)政府责任书完成情况的汇报。(二)对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三)按照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议和判分,形成考核意见。(四)考核结束后,领导小组对各县(市)考核结果进行汇总,报市政府审核。(五)经市政府批准后,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书面反馈各县(市)政府。
  第七条 责任书考核指标分为1000分。责任书考核评分标准为:全部指标均达到考核要求,得分为指标分满分;达不到考核要求,按规定扣除相应分值。
  第八条 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取消该项指标得分。第九条 责任书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考核得分在900分以上为优良,700-899分为合格,低于700分为不合格。
  第十条 依据考核结果,将对在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市)给予通报批评。对各项考核指标明显落后的县(市),实施区域限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各有关县(市)环保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德州市两河流域污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目标责任书考核评分标准
  2.徒骇河德惠新河水污染综合整治技术考核暂行办法
  附件2:
  徒骇河德惠新河水污染综合整治
  技术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徒骇河德惠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德政字〔2008〕17号)精神,推动两河水质变清任务完成,现参照《山东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考核奖励办法》,制定两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技术考核暂行办法。两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技术考核,主要指各县(市)重点企业达标排放率考核、城市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率考核、各主要断面水质考核、入河排污口水质考核。考核范围为9-12月份所有有效数据。考核所需数据,以省测、市测和有效的在线监测数据为准。各断面水质,按剔除上游影响后的数据考核。
  一、入河排污口水质考核
  每个入河排污口按百分制进行考核。凡入河排污口COD浓度均值达到政府要求的目标值的,得90分;超过目标值1倍的不得分。COD浓度均值高于目标值,每10mg/L范围内为一刻度,COD浓度均值低于目标值,每5mg/L范围内为一刻度。在政府要求目标值基础上,入河排污口COD浓度均值每提高一个刻度范围,考核成绩减10分,每降低一个刻度范围,考核成绩加10分。
  所有减分到零为止,所有加分上不封顶。各县(市)入河排污口综合考核成绩取各排污口考核得分平均值。
  二、两河主要断面水质考核
  两河主要断面水质按百分制进行考核。各县(市)出境断面分别按剔除上游因素后的数据对COD和NH3-N浓度按百分制进行考核。COD和NH3-N浓度考核成绩按7:3的权重计入断面考核得分。
  (一)对COD浓度的考核
  1.凡出境断面COD浓度均值达到40mg/L的,得90分;超过100mg/L的不得分。COD浓度均值高于40mg/L,每10mg/L范围内为一刻度,COD浓度均值低于40mg/L,每5mg/L范围内为一刻度。在40mg/L的基础上,断面COD浓度均值每提高一个刻度范围,考核成绩减10分,每降低一个刻度范围,考核成绩加10分。
  2.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的例行监测中,凡断面水质COD浓度高于100mg/L的次数超过1次以上的,每增加1次,该项考核成绩减10分。
  3.断面COD浓度均值与上年度COD浓度均值相比,水质改善程度每下降10个百分点范围,考核成绩加1分;每上升10个百分点范围,考核成绩减2分。
  所有减分到零为止,所有加分上不封顶。
  (二)对NH3-N浓度的考核
  1.凡出境断面NH3-N浓度均值达到2mg/L的,得90分;超过15mg/L的不得分。NH3-N浓度均值高于2mg/L,每0.2mg/L范围内为一刻度,NH3-N浓度均值低于2mg/L,每0.1mg/L范围内为一刻度。在2mg/L的基础上,断面NH3-N浓度均值每提高一个刻度范围,考核成绩减10分,每降低一个刻度范围,考核成绩加10分。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的例行监测中,凡断面水质NH3-N浓度超过15mg/L的次数超过1次的,每增加1次,该项考核成绩减10分。2.断面NH3-N浓度均值与上年度NH3-N浓度均值相比,水质改善程度每下降10个百分点范围,考核成绩加1分;每上升10个百分点范围,考核成绩减2分。
  所有减分到零为止,所有加分上不封顶。
  三、两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率考核
  各县(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率按百分制进行考核。各城市污水处理厂在确保运转负荷率不低于60%的情况,考核达标率。运转负荷率低于60%的,无论是否达标,考核成绩计为0分。关于达标排放的确认问题,按省环保局《关于环境监测有关问题的暂行意见》(鲁环发〔2008〕45号)和《关于调整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达标排放确认标准的暂行意见》(鲁环发〔2008〕96号)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指标每月累计3天不达标,视为该月不达标。)各城市污水处理厂分别对进出水指标进行考核。考核主要依据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试行)、全省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办法(试行)、全省主要河流水质监测办法(试行)、全省17个设区城市建成区空气质量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四个办法”)检查情况,核定每月达标情况,在规定时间范围内计算达标率的分子作为考核成绩。
  四、两河流域重点企业达标排放率考核
  针对两河流域实际情况,对重点企业达标排放率的考核采取重点企业与本县(市)污水处理厂捆绑考核的方法组织实施。城市污水处理厂未能正常运行或未能达标排放期间,废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企业,按海河流域标准考核达标情况。关于达标排放的确认问题,按省环保局《关于环境监测有关问题的暂行意见》(鲁环发〔2008〕45号)和《关于调整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达标排放确认标准的暂行意见》(鲁环发〔2008〕96号)执行。考核主要依据在线监测、专项行动和四个办法检查情况,核定每月达标情况,在规定时间范围内计算一个企业的达标排放率作为单个企业得分。停产企业,按实际生产时间计算达标排放率。辖区内各重点企业达标排放率的平均值的分子作为该县(市)重点企业达标排放率的考核成绩。
  五、成绩计算方法
  入河排污口、断面水质、城市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率和重点企业达标排放率按百分制考核后,分别按4:3:3:2的权重计入各县(市)考核总成绩。





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

卫妇社发〔2004〕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
《出生医学证明》自1996年1月1日启用以来,对于规范出生户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部分地区未依照有关规定管理《出生医学证明》,违规签发、乱收费以及群众使用假《出生医学证明》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出生户口登记质量,损害了群众利益。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提高出生户口登记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部、公安部研究决定统一制发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新版《出生医学证明》自2004年12月1日开始启用,2005年7月1日起在全国普遍使用。现就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工作。《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出生医学证明》作为“人生第一证”的重要意义,以“群众利益无小事”为出发点,高度重视《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直接或指定专门机构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对指定机构要明确任务,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凡因历史原因造成的管理不顺问题,要以本通知下发为契机,以规范服务为宗旨,理顺关系,明确工作职责。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尚未转发卫生部、公安部有关管理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立即转发,并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保证《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管理和签发真正落实,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要坚决落实由助产单位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对由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机构“垄断”签发的做法要给予纠正,坚决取消由“出生医学记录”、“出生卡”等为换发条件的中间环节,采取措施保障助产单位按有关规定直接完整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方便群众领取。
(三)要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严禁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出生医学证明》在使用过程中因打印、换发、其他损耗等收取的有关费用必须得到省级物价管理部门的批准。严禁强制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部分地方一并收取产后访视费、新生儿体检、儿童保健以及其他未说明原因费用的做法要给予坚决制止。所有助产单位都要在明显位置标明《出生医学证明》的收费标准及物价管理部门批准收费的文号,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要广泛宣传《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和管理规定,所有的助产单位都要张贴卫生部下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宣传画,让群众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有关要求。同时将《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信息作为产前保健的重要内容,指导产妇及其家庭做好新生儿姓名等准备,自觉申领。
二、各地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配合做好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工作。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在其副页“户口登记机关保存联”和“签发机构存档联”内增印了电子水印防伪条码,提高了防伪性能。各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尽快熟悉掌握新版《出生医学证明》防伪印记的识别方法(识别方法见附件)。公安派出所在办理公民出生户口登记时,应认真核查和识别申办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真伪情况。对于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暂不予办理户口登记,扣留可疑《出生医学证明》,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别。对于发现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查处。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接此通知后,要将本文及附件原件下发至所有助产单位及基层户籍登记机构(其中,附件5只下发至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并共同指导做好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工作。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抄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附件1、5为实物。

附件2.doc 鉴别表附件3.doc 检测方法附件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