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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整顿规范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9:31: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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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整顿规范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整顿规范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 2008 ] 135号



有关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整顿规范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整顿规范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实施方案

  根据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六部门《关于整顿规范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的指导意见》(豫建〔2008〕85号)文件精神,为合理开发利用黄河淤泥资源,严格规范黄河淤泥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和黄河大堤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现就我市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整顿规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整顿规范信心
  近几年,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强力推进下,我市治理整顿黏土砖瓦窑厂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新型墙材发展较快,“禁实”工作提前完成。但由于政策界限不清,黄河滩区内仍建有部分黏土砖瓦窑厂,这些企业一般都是生产规模偏小,生产工艺落后,且大多数没有按期完善审批手续,无照经营行为比较普遍,特别是部分企业扎堆建设,随意取土,大量生产实心砖,极大浪费黄河淤泥资源。利用黄河淤泥生产墙材虽取料有别于黏土,但如果不能有效对其生产经营秩序进行整顿规范,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关闭违法砖瓦窑厂,将会严重影响黄河淤泥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对发展应用新型墙材产生负面作用,甚至还可能威胁到汛期黄河防护大堤的安全。我市沿黄的三个县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整顿规范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抓紧抓好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的整顿规范工作。
  二、整顿规范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1.总量控制。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全省黄河淤泥砖产量削减40%以上,我市应控制在8.5亿标砖以下,其中实心砖产量不超过总产量的15%。
  2.方便行洪。在滩区建厂应尽量减少占用河道过洪断面,对位于防洪堤防临河500米以内,控导工程背河200米、临河50米以内,穿河桥梁、管道、电缆、水文测验断面等两则200米以内及过河缆线基础承台、水井、测量标志等设施周围50米以内的砖瓦窑厂坚决予以拆除。
  3.合理布局。保留的砖瓦窑厂必须符合河务部门的规划,原则上两座砖窑厂之间应留有1000米的间距。保留的企业要服从河务和辖区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在批准的采砂取土范围、深度和期限内作业。
  4.节能环保。提供生产黄河淤泥烧结多孔砖,严格限制生产实心砖,实心砖只能用于房屋的地基及填充材料。
  5.规范发展。淘汰30门以下轮窑,单窑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000万标砖,配有人工干燥设备,不得使用晾坯场地。新建企业必须采用隧道窑,单线规模不低于年产6000万标砖。
  (二)整顿规范的目标
  所有保留的生产企业必须采用人工干燥工艺,年生产能力达到3000万标砖以上,提供隧道窑焙烧(使用轮窑烧制的必须大于30门),设备机型为50/50—3.0双级真空挤出机以上机型,生产KP1型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建立质保体系,并注有生产厂家和产品标识,各类审批手续齐全。
  三、整顿规范的任务和工作步骤
  (一)认真摸清底数。7月31日前沿黄的三个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所属滩区黏土砖瓦窑厂的分布、数量、规模、设备、手续办理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造册,绘制分布图。
  (二)制定整顿规范方案。8月10日前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结合整顿规范的五条原则和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滩区内黏土砖瓦窑厂整顿规范方案,经所辖河务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河务局核准后实施。
  (三)严格组织实施。10月31日前按照整顿规范方案的要求,向拟关闭的企业送达通知书,对逾期未达标的企业,由辖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关闭和拆除。
  (四)完善生产手续。11月底前对保留的生产企业,在达到规模、设备、工艺、质量等整顿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完成改造升级,并依法完善项目准入、采矿许可、土地使用、环境评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整顿规范期间,沿黄三个县可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审批手续。
  (五)12月10日前沿黄的三个县向政府提出申请验收,并向市政府报送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整顿规范工作总结,分别报送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河务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六)12月10日前沿黄三个县政府进行初验,12月20日前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正式验收。
  四、具体要求
  (一)整顿规范期间,沿黄滩区内禁止新建黏土砖瓦窑厂。
  整顿结束后,沿黄三个县要对新建黄河淤泥砖瓦窑厂要坚持总量控制的原则,从严审批。鼓励现有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扩大生产规模,提高装备水平。凡滩区内划定为基本农田和耕地的区域一律禁止建窑。
  (二)明确准入标准,严格建厂审批程序。新建黄河淤泥砖瓦窑厂的主要审批程序为:
  1.拟建企业向当地河务部门提出建厂申请,符合河道利用规划的,由当地河务部门逐级上报审批,办理建设许可手续。
  2.拟建企业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准入手续。
  3.拟建企业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符合要求的,由河务、国土资源部门共同选定项目建设地点。4.拟建企业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评手续。5.企业建成投产后,向建设部门申请办理产品确认手续,未经确认的,不得在城乡建设工程中使用。
  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强化政府责任。沿黄三个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滩区黏土砖瓦窑厂的整顿规范工作,严格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成立整顿治理黏土砖瓦窑厂工作联席办公室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把整顿规范滩区黏土砖瓦窑厂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对整顿不力、拆除不彻底、不能按期完成整顿规范任务的,要严肃追究责任。8月20日前沿黄三个县将滩区黏土砖瓦窑厂调查摸底登记造册表、联席办公室和整顿规范方案报市墙改节能办。
  (四)明确责任分工。强化政府组织、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河务部门要做好河道开发利用规划,明确选址要求及采土区域、深度、期限,指导制定整治方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合理规划企业产能布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掺配黏土的比例标准,加强规范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违法取土、破坏耕地等土地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及时组织复垦;发展改革部门要广泛宣传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严格项目准入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关闭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电力部门对拟关闭的企业要停止供电;公安部门负责整顿规范过程中违法抗法事件的处理。
  (五)加强政策宣传。沿黄三个县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利用各种媒体和政府网站,宣传整顿规范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的政策、措施、规定和要求,宣传整顿规范工作对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黄河大堤安全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对整顿方案及应关闭的企业范围、数量、标准、期限,准许新建、扩建、改建企业的规划等相关信息应予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同时要做好整顿规范过程中的群众思想工作,及时排查和处理各种不稳定因素,确保整顿规范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通知




建建[2000]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高层建筑(构筑)物的增加,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的使用数量不断增多,重大事故也不断增加。据不安全统计,自1998以来,在塔吊事故中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就有25起,造成76人死亡,18人重伤。

  今年2月28日,重庆市涪陵区关庙市场二期工程塔楼工地,在使用塔吊运水泥空心砖过程中,物料平台超载坍塌,致使4名施工人员由15层坠落到10层,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

  4月1日,广州市海珠区东晓小区金麟台商品住宅楼工地,正在施工中的塔吊起重钢丝绳断裂,塔身倾翻。折断的塔身、塔帽、塔臂坠落砸在现场附近正在施工的自卸车和推土机上,造成1名塔吊司机死亡,地面1名工人重伤,1名工人轻伤。

  5月4日,吉林省白城市金辉小区安居工程住宅楼工地,在用起重吊车吊运砌筑基础的石料时,吊臂变幅制动器失灵,吊臂倾倒砸在附近施工人员身上,造成3人死亡。

  6月4日,北京市中国科技大学研究生院玉泉路宿舍新建楼工地,正在施工中的塔吊大臂第三节销轴脱落,大臂戳倒在地面上,塔帽及平衡臂坠落到新建楼上,幸无人员伤亡。

  6月10日万泉花园12号楼工地,在拆除塔吊的作业中,塔吊大臂、平衡臂和塔帽倾翻坠落,造成作业人员3人死亡,1人重伤。

  6月21日,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北市新村2号楼工地,在拆除塔吊的作业中,塔吊平衡臂突然坠落,站在平衡臂上的2名拆装人员随之坠落死亡。

  6月27日,深圳市地铁一期工程水晶岛站工地,在进行塔吊顶升作业中塔吊倾翻,造成正在基础坑内作业的1名工人死亡。

  7月23日,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政府综合楼工地,在拆除塔吊的作业中,塔吊大臂坠落,3名拆装人员从26米高处坠落死亡。

  7月26日,大连市由家村软件园运迁小区18号住宅楼工地,在拆卸塔身的标准节作业中,塔吊大臂、平衡臂和塔帽倾翻坠落,平衡臂砸在一辆货车上。塔吊顶部作业的3名拆装人员及塔吊司机坠落,连同货车司机共造成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

  9月23日,山东省莱阳市富水小区住宅楼工地,在安装塔吊的作业中,起重钢丝绳断裂,塔吊大臂坠落砸在塔身下部,致使塔吊倾翻,在塔吊上作业的3人坠落死亡。

  9月26日,吉林省通化市光明路小区商品楼工地,在安装吊过程中,塔吊平衡臂钢丝绳断裂,致使5名安装人员平衡臂坠落,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

  发生这些重大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有章不循。设备管理、指挥、操作人员缺乏应有的安全技术常识,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冒险蛮干;二是起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材质不合格,缺少安全保险、限位装置或装置失灵,缺乏维修、保养,起重设备陈旧、老化;三是企业、施工现场、作业班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管理不严,责任制不落实。四是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薄弱。

  各地塔吊重大事故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严重影响创建文明工地活动的顺利开展。为改变当前建筑施工中塔吊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状况,我部决定对塔吊事故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工作。各地区、各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塔吊专项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和特点,研究制定治理措施、方案和有关管理办法,狠抓落实。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改变当前塔吊事故频发的不利局面。现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强塔吊的使用管理。各建筑业企业应当购买和使用有生产许可证和出厂合格证的塔吊。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塔吊设备管理和工程项目使用管理规定,明确设备管理和工程项目使用管理的安全职责。

  要建立塔吊的维修、保养、任务交底、运轻交接班、工作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塔吊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和评定;机组要认真执行塔吊重要、关键部位的日常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确保设备不“带病运转”。

  塔吊司机、信号指挥人员、司索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非司机、非专业指挥人员上岗作业。安全、限位装置不全、失灵或不可靠的塔吊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使用过的塔吊进行转让、租赁或出售,必须有法定检测检验单位的安全技术检测检验证明。对使用年限长,经检测检验安全技术性能严重下降的塔吊,必须作报废处理,不得继续使用、转让、租赁或出售。

  二、加强对塔吊拆装的管理。施工现场从事塔吊拆装作业的企业必须取得专业承包资质。未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一律不得从事塔吊的拆装业务。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应按照规定的范围承接任务。拆装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实行持证上岗,人员高速或补充必须经企业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审定。根据拆装专业队伍工作业绩和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其资质进行动态管理。

  塔吊的拆装必须根据施工现场的环境和条件、塔吊状况以及辅辅助起重设备条件,制定拆装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拆装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装作业中各工序应定人定岗定责,定专人统一指挥。拆装作业应设置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三、加快塔吊的技术更新工作。各地区要学习借鉴山东的做法,尽快淘汰技术落后、安全保险装置不可靠、使用安全性能差的塔吊。对当前使用数量较多但安全保险装置不尽完善或者安装拆卸装置位置不合理、不配套的塔吊,要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安全技术攻关,使其完善、配套和安全可靠。

  四、提高塔吊的制造质量。塔吊制造质量直接关系到使用安全技术性能,塔吊生产厂必须严格质量管理。制造塔吊的原材料应有材料生产厂的材质证明,要执行材料进厂检验制度;所选用的配套件与部位总成,必须符合整机设计技术质量要求,并对整机质量负全责。生产厂必须向用户提供的技术文件(塔吊在各种工况下,详细的安装、拆卸操作程序和步骤说明书;各安全保险、限位调试和使用说明书;维修保养、运输及整机试验调整等说明书)。生产厂为用户安装拆卸塔吊也必须取得专业承包资质。

  五、加强塔吊重大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各建筑业企业应建立塔吊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生塔吊倾斜、出轨、塔臂塔帽平衡坠落、吊钩吊具坠落及塔身折断等,即使无人员伤亡,均按重大事故进行管理和上报。

  六、加强对设备检测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塔吊在使用前必须经本企业设备管理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能自行检验的,可委托经建设行政部门认可的有法定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受委托的检测检验单位地检测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检测检验的法律责任。

  七、加大行业监督管理力度。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塔吊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制度,发现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不能满足安全需要的塔吊,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符合安全要求的,要清出施工现场。对因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经济损失的,除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严肃处理外,还必须追究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贯彻执行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01年12月5日 )

关于贯彻执行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195号)


各保监办:
  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定已经发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保监办应结合实际,组织学习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保监办收到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筹建申请材料后,应登记备案。每月15号之前,各保监办将上一个月收到材料的清算及是否批准筹建的意见、不予同意的理由以书面的形式上报中国保监会。
  三、处于筹建过程中的保险中介机构变更名称、注册地点、出资人等事项,在不违反新出台的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无须一事一报,但在开业申请材料中应作具体说明,一并审批。如果变更前后的注册地点不在同一保监办辖区范围内和注册资本减少,必须得到中国保监会的批准。各保监办对保险中介机构的开业验收及审批应严格按照新出台的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定执行。
  四、各保监办应督促辖区内各保险中介机构按规定要求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培训,并对培训情况进行抽查。
  五、各保监办应督促落实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凡是保险中介机构的持证人员没有达到规定的比例和没有证书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各保监办应坚决予以查处。今后,中国保监会将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授予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保险代理公司可以为以大型工程项目、大型工商企业、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以及特殊风险为保险标的保险项目提供保险中介服务。在所代理保险公司具备开展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等业务资格的前提下,保险代理公司可以为其代理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等保险业务,但必须符合保监会关于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等业务的规定条件。保险代理公司的具体代理权限由委托代理合同约定。
  七、此前有关文件若与本通知不符,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