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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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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1]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的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是指为了保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和正常使用,对所安排的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和运行费用实施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领导干部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领导干部用车是指用于领导干部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加装特殊专业设备,用于通讯指挥、技术侦查、刑事勘查、抢险救灾、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救护、工程技术等的机动车辆。

  其他用车是指上述四种用车之外的机动车辆,如大中型载客车辆、载货车辆等。

  第五条 党政机关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配备标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编制数量和现状,在编制部门预算之前,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公务用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一般公务用车和部级干部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分别归口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四个管理局)负责编制。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各部门负责编制。

  第九条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第十条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地方各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第三章 公务用车购置费用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包括公务用车购置价款、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 对各有关部门编制的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严格审核。在此基础上,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并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一般公务用车和部级干部用车购置费用,分别归口列入四个管理局的部门预算。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购置费用,列入各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购置费用,列入各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费用,按照地方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地方各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基本建设支出”类或者“其他资本性支出”类下的“公务用车购置”款级科目。预算编制没有细化到经济分类的,应当将“公务用车购置”预算单独列示。

  

  第四章 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编制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包括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政府财力状况,科学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编制内公务用车数量和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按照隶属关系列入各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二十条 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下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款级科目。预算编制没有细化到经济分类的,应当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单独列示。

  

  第五章 公务用车预算执行和决算编制

  

  第二十一条 公务用车预算下达后,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财政部门审批。资金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年度终了,各部门在编制部门年度决算时,应当统计汇总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公务用车增减变动和预算执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批复本级各部门年度决算、汇总编制本级和本地区部门决算时,应当统计汇总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增减变动和预算执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在汇总编制中央本级和全国部门决算时,负责统计汇总中央本级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增减变动和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的具体办法,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秦政 [2009] 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督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关键环节,是推动作风转变、提高政府执行力的有效手段。政府系统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督查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切实增强做好督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督查职能,健全督查制度,创新督查机制,改进督查方式,提高督查实效,全面推进各项工作落实,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OO九年四月十三日




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督查工作是全面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关键环节,是促进依法行政和提高政府执行力、公信力的有效手段,是改进工作作风、提升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政府系统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督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抓决策与抓落实并举,将督查贯穿于决策实施的全过程,强化督查职能,改进督查方法,提高督查实效,全面推进各项工作落实,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是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进行督查的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本部门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应明确一名副职分管督查工作。
第四条 督查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督办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开展督查工作,坚持令行禁止,维护政府权威。
(二)分级负责原则。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督查职能,逐级负责,分级办理,分工协作。
(三)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和反映问题,防止主观臆断、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四)注重实效原则。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力戒形式主义,防止拖沓延误、敷衍塞责,确保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第二章 督查工作主要任务
第五条 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对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进行督查。
(二)对政府发布文件的贯彻落实进行督查。
(三)对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进行督查。
(四)对上级领导机关或负责同志、本级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进行督查。
第三章 督查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领导和组织实施督查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协调、指导全市政务督查工作,各位副秘书长负责协调、督导分管部门的工作落实。
(二)市政府督查室是市政府的专职督查机构,代表市政府办公厅协调、指导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厅各相关处室开展督查工作。主要负责年度《政府工作报告》重要目标任务的督查落实;市政府全体会、常务会、市长主持召开的办公会决定事项的督查落实;市政府领导明确要求督查室办理的批示交办事项的督查落实;根据市政府领导授权,组织开展督查活动。
(三)市政府办公厅各相关处室按照《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履行督查职责。
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督查工作职责:
(一)对承担的市政府主要目标任务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立项分解,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时间进度,逐项制定实施方案,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活动,推动工作落实。
(二)对市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进行督查落实,并按时限反馈。
(三)对市政府督查室交办的事项,按时办结并进行反馈。积极支持配合市政府督查室组织的督查活动。
(四)对本地、本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要部署,独立开展督查活动。
第四章 督查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立项。督查事项的确立应及时、准确,一事一立,明确督查事项的承办单位及责任人,确定办理内容和时限要求,报经主管领导审定后正式立项。对内容比较复杂的督查事项,应先分解,再具体立项。
(二)登记。对确定的督查事项,应建立台帐,明确事项原由、内容摘要、承办单位、交办日期、办结时限等,以备查询和统计。
(三)交办。对一般性督查事项,通过电话、传真、便函等形式直接通知有关单位办理;对重要督查事项,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以《督查事项通知》下达有关单位办理。
(四)督办。督查任务下达后,交办单位应主动催办、检查,及时掌握督查事项办理进展、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期完成督查任务。急件要跟踪督办。督办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五)审核。交办单位接到承办单位回复办理情况后,应认真审核。审核重点是:是否符合时限要求,事实是否清楚,处理是否得当,问题是否解决。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报告。交办单位对办理情况要整理、汇总成单项或综合报告,及时上报有关领导。领导对办理结果提出要求的,按领导批示要求进一步办理。
(七)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将交办原件、承办部门反馈情况和办结报告等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九条 承办单位责任要求:
(一)承办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原则,认真办理所承担的督查事项。
(二)承办单位接到督查事项后,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审阅,提出明确落实意见,确定专人负责;对重点、难点督查事项,要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专题研究,主要领导亲自办理。
(三)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要按期办结并及时报告。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会议纪要一般在10日内办结,公文一般在15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和原因,并适时报告进展情况,待有结果后再续报。对领导批示交办的督查事项,急件3日内办结,非急件10日内办结,难度较大的2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按领导要求办理。
(四)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由交办单位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若双方意见不一致,主办单位应及时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请求协调。
(五)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向交办单位书面反馈承办情况。反馈材料经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交办单位。
第五章 督查方法
第十条 催报督查。对规定需要落实的事项,一般采取电话、催办函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督促承办单位按要求办结并报告。
第十一条 组织检查。对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必要时组织检查组,深入到各地、各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在听取综合汇报,了解一般情况的基础上,深入基层单位,听取意见和建议,掌握真实、可靠情况,指导推动全局工作的落实。
第十二条 跟踪督查。对情况复杂、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办结的重要事项,在阶段性督查的基础上,实施动态跟踪,掌握全程进展情况并作系列反馈。
第十三条 调研督查。根据决策实施的进展情况,选择工作落实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不落实的突出环节开展调研,进行解剖分析,向政府写出专题或综合报告,促进决策的尽快落实。
第十四条 联合督查。对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加强与党委督查部门的工作协调,积极开展联合督查。
第十五条 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采用其它行之有效的督查工作方法。
第六章 督查制度
第十六条 情况通报制度。对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市政府办公厅通过《政务督查》等形式及时通报,对落实情况好的进行总结推广,对工作不得力的督促整改。各级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督查情况通报制度。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制度。将市政府交办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市年度综合考评定量指标体系,作为对领导班子和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根据《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市政府办公厅每年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和督查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制度。对落实督查事项不力、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取消其当年政府系统各项评先评优资格,并由市监察部门依纪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承办人的责任。
出现以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政府办公厅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检查:
(一)不按要求和时限完成交办督查事项又不作出合理解释的;
(二)督查事项曲解误办或办理过程中不深入调查研究,反馈情况不属实的;
(三)涉及多个部门办理,主办单位不主动协调,协办单位不积极配合而贻误工作落实的;
(四)承办单位因同一事项被市政府督查室连续三次催办未果的。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把督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制定决策时明确督查事项,布置工作时提出督查要求,开展督查工作时保证落实效果。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要把督查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放在突出位置,办公室主任要承担本地、本部门督查工作的综合协调任务,根据推动决策落实的需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提出开展督查工作的建议,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专职督查机构建设,进一步强化职能,配强配齐力量。市政府各部门要配备专职督查人员。要赋予督查部门必要的组织协调、专项查办、情况通报等方面的权利,安排督查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参与领导同志调研和现场办公等活动,为保证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十一条 要切实加强督查队伍建设。选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具有较高政策水平的同志从事督查工作。督查工作人员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勤奋工作,淡薄名利,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要有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忍辱负重的奉献精神,实事求是的思想品格,谦虚谨慎的职业操守,肯吃苦,讲真话,扎扎实实做好各项督查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秦政〔1998〕58号《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自行废止。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松政办发〔2007〕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松原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

  

松原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提高行政权力行使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民主政治建设,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吉发〔2006〕36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学校、医院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交、邮政、网通、电信、移动、联通等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考核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负责对各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应纳入对县(区)政府及市直部门整体工作目标考核之中,记入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档案。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作为评定实施政务公开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核各县(区)政府、市直部门及有关单位按规定开展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检查监督、考核评比情况及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政务公开组织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主要考核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工作范围及工作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主要考核各级政府及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包括执法水平、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程度。 
  (四)行政审批项目是否按要求进入审批大厅,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到位。
  (五)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六)办事程序、步骤、方式和方法的公开情况。
  (七)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单位内部规定办理有关事情时间的公开情况。 
  (八)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九)服务承诺的践诺情况。
  (十)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一)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 
  (十二)各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主要考核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发挥情况。 
  (十三)责任追究情况。主要考核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及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十四)政务公开的效果。主要是考核通过政务公开,是否体现以下效果:机关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明显提高;没有被群众投诉或投诉次数明显下降,群众上访和越级上访次数明显下降,没有因政务工作透明度不高而引起上访现象;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出现严重的行政过错。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 
  (一)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 
  (二)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
  (三)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 
  (四)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 
  (五)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六)公开效果显著,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知情权得到保障,群众评价满意度高,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七)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合格(70—79分)、不合格(69分以下)4个等次。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条 政务公开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统一领导,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起草年度考核方案,经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部署。 
  (二)被考核各县(区)政府及市直部门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三)从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抽调人员,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纪检委有关人员参加,组成若干个考核组。考核组采取实地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等方式对被考核对象进行考核。实地考核采取“一看、二访、三听、四查、五评”的方式进行。“看”是了解政务公开的基础工作情况;“访”是察访工作现状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听”是听取政务公开的工作汇报和基层单位及群众的反映;“查”是检查承诺践诺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评”是根据《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四)考核组综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确定考核等次,经市政府审定后进行通报。第十二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县(区)政府及市直部门给予表彰; 
  (二)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县(区)政府及市直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的,视情节取消本年度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其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并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三)年度考核结果纳入目标管理。政务公开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通报同级党委和组织部门。
第十三条 各县(区)应按照本办法,制定对县级直属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市直部门下属具有社会管理、服务职能单位的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市直部门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松原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