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水库沿岸公共空间保护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32号
《昆明市水库沿岸公共空间保护规定》已经2008年7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2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
昆明市水库沿岸公共空间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沿岸公共空间的保护,充分发挥水库综合效益,有效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小(二)型及小(二)型以上水库沿岸公共空间的保护。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库沿岸公共空间的范围如下:
(一)饮用水源水库沿岸公共空间为: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库区管理范围和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沿地表外延200米保护范围内的陆域和水域;
(二)非饮用水源水库沿岸公共空间为:
1.可提供休闲娱乐场所水库沿岸公共空间为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库区管理范围和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沿地表外延200米保护范围内的陆域和水域;
2.其它水库沿岸公共空间为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库区管理范围和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沿地表外延150米保护范围内的陆域和水域。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库沿岸公共空间保护工作的领导,并组织对水库沿岸公共空间范围内的园林绿化、生态湿地、休憩设施等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水库沿岸公共空间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库沿岸公共空间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沿岸公共空间的管理工作;水库管理单位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水库沿岸公共空间日常管护工作。
环保、国土、规划、园林、建设、林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水库沿岸公共空间保护工作。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库沿岸公共空间范围设置界桩、界碑等警示标志。
第七条 水库沿岸公共空间范围内不得审批与供水设施、保护水源、改善水质、水土保持无关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水库沿岸公共空间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取土、采矿、采砂、采石、葬坟、打井、建窑、爆破、盗伐滥伐林木、破坏园林设施、挖筑鱼塘;
(二)倾倒垃圾、废碴、尾矿、弃土或堆放、掩埋、清洗污染水体的物体,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三)在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
(四)在水库渠道上建房、开口、凿洞、覆盖、垦植、铲草;
(五)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六)向水域或渠道设置和增大排污口;
(七)损毁或盗窃堤坝、闸门、泵站、渠道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附属的水文观测、通讯、防汛、输变电、照明等设施;
(八)损毁或盗窃休憩和照明等公共设施;
(九)设置畜禽养殖场;
(十)开垦土地;
(十一)围滩造田、围库造塘、网箱养殖和放养畜禽;
(十二)其他危害水库沿岸公共空间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九条 在饮用水源水库公共空间范围内除遵守第八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与水库管理、维修、养护无关人员自由进入;
(二)其他危害水源的行为。
第十条 在可提供休闲娱乐场所水库沿岸公共空间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批后方可进行: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设置商业、饮食、服务网点;
(三)举办公共活动。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水利、国土、规划、园林、建设、环保、林业、农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加强对水库沿岸公共空间的保护。对保护工作不利或者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查处不力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2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开展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新出人〔201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署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新闻出版业大发展大繁荣,推动我国向新闻出版强国迈进,根据《中国出版政府奖评奖章程》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开展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和名额
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设出版物奖和先进出版单位奖、优秀出版人物奖,奖励数额共计240个。奖项名称和数额如下:
(一)出版物奖120个
其中:图书奖60个,期刊奖20个,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奖20个,印刷复制奖10个,装帧设计奖10个。
(二)先进出版单位奖50个。
(三)优秀出版人物奖70个(含优秀编辑25个)。
(四)根据出版物各奖项奖励数额,另评选出本奖项奖励数额2倍的提名产品,设中国出版政府奖出版物提名奖。
二、参加评选范围
(一)出版物
1. 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并公开发行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
2. 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出版物印刷和光盘复制企业生产的印刷复制品。
(二)先进出版单位
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企业,印刷复制企业,版权机构(以上简称“出版单位”下同)。
(三)优秀出版人物
1. 在出版单位从事编辑、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业绩的人员。
2. 在出版科研、版权、教育单位从事出版科研、著作权保护、人才培养等方面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出版物各子项奖、先进出版单位奖和优秀出版人物奖具体评奖办法详见附件1—6。
三、组织领导和评选机构
(一)新闻出版总署成立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7),负责中国出版政府奖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中国出版政府奖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司。
(二)根据子项奖的类别分别成立由有关领导、专家、学者组成的各子项奖评审委员会。各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子项奖的评审工作。
(三)各子项奖的评审委员会由新闻出版总署有关业务司牵头组建,并报评奖领导小组审批。图书奖评审委员会由出版管理司负责组建;期刊奖评审委员会由新闻报刊司负责组建;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奖评审委员会由出版管理司与科技与数字出版司负责组建,出版管理司牵头;印刷复制奖评审委员会由印刷发行管理司负责组建;装帧设计奖评审委员会由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负责组建;先进出版单位奖和优秀出版人物奖评审委员会由人事司负责组建。各子项奖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牵头业务司。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有关部委、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相应成立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推荐领导小组,(简称各地、各部门推荐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省(区、市)、本部门的评奖推荐工作。请各地、各部门于9月20日前将推荐领导小组名单、联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总署评奖办公室。
四、推荐程序
(一)各地、各部门推荐评选工作分别由各地、各部门推荐领导小组根据本通知精神统一安排部署。
(二)评选推荐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酝酿,由基层单位申报,逐级审核,专家评审,由各地、各部门推荐领导小组统一上报的程序进行。
(三)各地、各部门推荐领导小组,要按照各子项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评奖办法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评审和推荐工作,对拟推荐上报的名单,要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并在2010年10月31日前将推荐的名单分别报送各子项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各子项奖评审委员会按《中国出版政府奖评奖章程》规定的程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选出获奖出版物、单位、人物,并在2010年12月10日前由子项奖评审办公室将评审结果报总署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总署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子项奖评审办公室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并在全国性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六)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公示后汇总各子项奖评奖结果,上报评奖领导小组审定,经总署党组批准后确定。
五、奖励办法
(一)评奖结果确定后,由新闻出版总署举行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颁奖典礼,公布获奖出版物、单位和人物名单。向获奖出版物、单位和人物颁发奖杯、奖牌、证书,同时向获奖出版物和优秀出版人物颁发奖金。对获提名奖的作品颁发证书。
(二)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地、本部门有关规定,对本地、本部门的获奖出版物、单位和人物给予奖励。
六、其他有关要求
(一)先进出版单位和优秀出版人物评奖,不受获奖次数限制。
(二)近3年来因违反国家出版管理规定受到出版行政机关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本届评奖。
(三)各地、各部门推荐领导小组根据各子项奖的评奖办法和时间要求及时将推荐材料分别报送各子项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评奖办公室、各子项奖评奖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
1.中国出版政府奖评奖办公室
联系人:王彤
电话:83138761
传真:83138763
2.图书奖评奖办公室
联系人:李一昕
电话:83138768
3.期刊奖评奖办公室
联系人:赵旭雯
电话:83138667
4.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评奖办公室
联系人:许正明
电话:83138685
5.印刷复制奖评奖办公室
联系人:路洲
电话:83138698
6.装帧设计奖评奖办公室
联系人:陈宝贵
电话:65212827
7.先进出版单位、优秀出版人物奖办公室
联系人:王 彤
电话:83138761
附件:1. 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评奖办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2610/128391269773141974.doc
2. 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期刊奖评奖办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2610/128391270635725397.doc
3. 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奖评奖办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2610/128391271590856228.doc
4. 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印刷复制奖评奖办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2610/128391272329542648.doc
5. 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装帧设计奖评奖办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2610/128391273069081788.doc
6. 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先进出版单位奖、优秀出版人物奖评奖办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2610/128391273862595105.doc
7. 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2610/128391274687425603.doc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印发《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财政部
颁布日期 2003-10-15
文 号 财建[2003]456 号
类 别 经济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为了加强和规范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金地质勘探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黄金矿山企业为增加黄金地质储量而进行地质勘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财政部职责: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参与项目评审,审核批复资金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职责:负责编制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建议,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与范围
第四条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安排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黄金地质勘探规划。
(二)择优扶持。
1、地质资源条件优越,地质研究程度较高,已达到普查程度或已经开采证实的探矿项目。
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办法,并已初见成效且带有一定推广价值的探矿项目。
(三)主要用于支持国家计划单列黄金企业集团的探矿项目。
第五条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项目管理费: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为管理黄金地质勘探项目而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编制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论证等支付的费用。
(二)项目费:是指黄金地质勘探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动力费、人工费、运输费、维修费等。
(三)其他费用:经财政部批准的与黄金地质勘探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助单位的选择
第六条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采取企业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的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3、具备工作所需的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
4、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下达
第八条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的申请与下达程序:
1、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年度黄金地质勘探项目申报指南。
2、企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进行申报。中央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负责审核汇总所属企业项目,并统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同时抄报财政部;地方所属企业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并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财政部。
3、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4、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和黄金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项目计划,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建议报送财政部。
5、财政部审核批复黄金地质勘探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财政部国库管理的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九条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项目承担单位收到国家拨付的黄金地质勘探资金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截留、挤占、挪用和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资助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将进行以下处理:将已经拨付的黄金地质勘探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部;3年内不得申报黄金地质勘探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