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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区农产品市场供应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6-29 05:16: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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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区农产品市场供应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区农产品市场供应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办市[2008]20号


四川、甘肃、陕西、重庆、贵州、云南、河北、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

  5月12日我国四川省汶川县发生里氏8级特大地震灾害,灾区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当前抗震救灾已经进入新的阶段,加强产销衔接,严格质量监管,维护流通秩序,对于保障灾区农产品供应、保证农产品消费安全、稳定农产品价格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农业部门对此务必高度重视,一定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在抓好“三夏”农业生产的同时,切实搞活市场流通,保证灾区主要粮油和鲜活产品不脱销不断档,价格不大涨不大落。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产销衔接,保障灾区农产品市场供应

  灾区农业部门要促进辖区内农产品合理调运,在抓紧组织恢复生产的同时,鼓励轻灾区积极向重灾区调运,充分挖掘当地的供给潜力。要在摸清当地生产供给能力和消费需求变化的基础上,及时向有关省提出需要调入的农产品品种、数量和时间,为协调省际间调运提供依据。要鼓励当地经销商积极走出去,扩大采购量,增加供应。要抓紧指导批发市场开展恢复重建,支持市场修复交易设施。

  非灾区农业部门要调查本地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货源,掌握本地市场农产品集散情况,为向灾区调运农产品做好准备。要密切与灾区农业部门的联系,建立固定联系渠道,明确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沟通,及时掌握灾区对外埠农产品的需求情况。要积极组织引导并支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经销商等市场主体向灾区调运农产品,特别是灾区周边省份要就近增加对灾区的市场供应。

  二、加强质量监管,保证上市农产品消费安全

  各地农业部门要在深入开展“助奥”行动的同时,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全面加强灾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认真做好生产源头治理,严格农药、兽药等使用管理,严查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并防止群众误食误用。要积极推进当地农产品及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工作,确保上市农产品安全。要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指导和市场质量抽检,督促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建立进出货经营台帐。要密切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及时发现和消除质量安全隐患,防止因个别事件引发消费者的过度反应。特别是受灾地区,当前要加强生猪等产品检验检疫,严防病死畜禽、水产品和腐烂变质农产品进入流通消费环节,扰乱市场秩序,危害群众健康。

  三、维护流通秩序,促进农产品价格基本稳定

  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测,及时收集发布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供需和价格信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大市场、大流通来调剂余缺,既要防止灾区出现供应紧张局面,又要防范灾区鲜活产品在集中上市季节滞销卖难,避免价格大起大落。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销企业发展订单生产,利用展会、网络等平台大力促进农产品产销衔接。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绿色通道”政策,减免通行费用,支持鲜活农产品跨区域调运,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同时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经销商的管理,严肃查处囤积居奇、借机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农产品流通秩序,促进农产品价格基本稳定,营造良好的农产品市场流通环境。

  特此通知

  附件:有关省份农业部门工作联系人员名单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合函〔2011〕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有关中央企业:
  近期,各地、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我在利比亚人员撤离和安置工作,但在工作中也发现一些问题,主要是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分包单位违反《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不与外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擅自将人员招聘委托给其他单位甚至个人,收取中介费和押金,不及时结付工资,监管不到位等,不仅影响了人员撤离工作,还引发了劳资纠纷。
  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外派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加强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管理工作,按照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切实加强管理。
  二、严格项目管理。对外承包工程总包企业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负总责,如需将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必须分包给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分包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分包单位也必须遵守对外承包工程各项管理规定。
  三、疏通招聘渠道。各地应根据《商务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通知》(商合函〔2010〕484号),加快推进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为外派人员报名以及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分包单位招聘外派人员提供便利化服务。
  四、明确劳动关系。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分包单位必须与外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责任,不得滥用国内劳务派遣,转嫁劳动关系。对未与外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分包单位,商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取消相关资格和资质。
  五、规范合同内容。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分包单位与外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须包括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紧急情况下的协助和救助、不可抗力等必备条款;并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外派人员工资。
  六、严禁收取费用。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分包单位不得向外派人员收取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押金等任何费用,不得要求外派人员提供财产担保。
  七、强化风险防范。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外派人员必须经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出具同意函,并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有关部门在审查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外派人员时严格执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必须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八、妥善处理纠纷。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要按照“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派驻专职管理人员加强对外派人员的管理,及时解决外派人员的合理诉求,妥善处理纠纷,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
  九、严查非法活动。各地应根据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要求,严厉打击非法中介机构和个人,坚决取缔非法中介活动。
  十、加强监督检查。各地、有关中央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定期开展工作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有关情况,请及时告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期待官员收入申报法治化
杨涛
新华网4月22日报道,近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原滁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局长邱德昌受贿、贪污一案,被告人邱德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0000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现实中,有关此类贪官的报道层出不穷,而这些贪官之所以限于肆无忌惮忌惮地腐败,原因很多,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官员们的“灰色收入”没有同步、刚性的检查和制约机制,也就是说没有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官员们得到赃钱后,不会被检查和强制公开,因而减少了他们腐败行为被曝光的机率。
而在西方许多法治国家,法律对于官员的财产必须进行公开申报有明确的规定,这些法律被称为“阳光法案”。这一制度最早起源于瑞典,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延续下来,至20世纪80年代后才逐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完善。1989年,美国众议院议长赖特赖特因在过去10年间先后69次违反国会对议员财产收入的法规而被迫辞职,成为200年来美国第一位因此被迫辞职的众议院议长。这一制度在西方国家,对于保证官员的廉洁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在我们国家,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对官员的收入实行申报。根据规定,所有的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县(处)以上(含县处级)领导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都必须申报自己的收入。但是,《规定》出台十年来,却没有产生良好的效果,这缘于《规定》在制度设计上存在先天不足,执行中又敷衍塞责,因此《规定》基本上流于形式,对于反腐败的作用十分有限。
不过,最近有消息报道说,政府领导干部资产公布制度有望写入正在审议中的《公务员法》草案。(《新京报》4月18日)这无疑是一个好消息,将官员财产公开申报法律化举措,是将官员财产申报走向法治化的表现。《规定》只是党和政府的一个文件,其权威性与作为法律的《公务员法》无法相比,因此,其影响和产生的效力不可同日而语。在法律上规定官员财产公开的制度,表明国家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并力求在全社会达成共识,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法律化并不等同于法治化,如果仅仅将“两办”的现行《规定》搬上法律条文当中,对于保证官员的廉洁和打击腐败仍然不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因为,法律化与法治仍然并不一个概念。将《规定》上升为法律,只是解决了“经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通过”的形式合法性,其内容是否能体现正义和公平,其能否在实践中得以真正有效地执行,这些都是实质合法性对法律提出的要求,必须需要更加严谨地论证。法治化是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的统一。
因此,有必要重新搭起框架,重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这里面要解决的有二个最重要的问题:一个是程序上的透明公开,让民众知情。在《规定》中,官员必须申报财产,但这些财产都只是内部填写,上交组织,因此也只是体现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上级对其下级财产信息掌握有限并且经常伴有袒护的心态。如此一来,官员在申报财产时,大大仅仅是填填单子而已,并不认真把它当作一回事。而对官员财产比较了解的民众无从知晓,无从监督,也无力、无权监督。因此,新法必须在这方面保证民众的知情权,让官员填写的资料公布于众,并让民众举报渠道畅通,才能让官员真正做到如实填写。其二是要对不如实填写财产状况的官员有严厉的制裁措施。现在官员之所以敢于不如实填写自己的财产状况,其中主要一个原因便是不如实填写并不会遭致严厉的后果,如实填写和不如实填写一个样。因此,要发挥财产申报制度保证官员廉洁的作用,使其不敢从事腐败行为去得赃钱,就必须让官员不如实申报财产会受到惩处,这种不如实申报的行为的后果可能是行政、纪律处分,甚至是启动对其进行刑事调查的依据。
因而,我们期待正在审议中的《公务员法》草案能将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纳入其中,我们更希望这一法律中能在保证民众知情权的基础上,有可操作性,真正将这一制度纳入法治化轨道运行。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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