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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煤代油基建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6:02: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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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煤代油基建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煤代油基建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24日,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代理煤代油基建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经1996年9月13日中国建设银行第15次行务会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并遵照执行。
凡经办该项业务的分行及有关经办行,应按照煤代油基建贷款委托代理协议(建总函字〔1996〕第127号文印发)和该办法的规定,认真办理该项业务,并于10月份起报送统计报表。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建设银行代理煤代油基建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附:中国建设银行代理煤代油基建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代油基建委托贷款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和中国建设银行签订的煤代油基建贷款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代油基建贷款业务是建设银行接受国家计委委托开办的一项代理业务,由总行统一接受委托,各级建设银行应遵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此项业务。
第三条 煤代油资金由国家计委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办公室(以下简称“煤代油办公室”)管理。建设银行代理该项资金贷款业务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年度煤代油投资计划,煤代油办公室下达的煤代油基建贷款计划通知单和煤代油资金情况下达贷款指标通知单。
二、根据国家计委授权与借款单位签订煤代油基建委托贷款合同。
三、保证资金到位,监督贷款的使用。
四、协助煤代油办公室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五、对借款单位的年度基建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签署意见。
第四条 建设银行各级行均不得占有、挪用该项委托贷款资金,不得为其垫付资金,不承担贷款风险。

第二章 贷款的发放
第五条 贷款计划的下达。煤代油办公室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煤代油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情况分次下达煤代油基建贷款通知单。建设银行总行据此向有关分行下达煤代油基建贷款指标通知单,明确贷款发放的数额、期限。有关分行在收到总行下达的指标通知单后,应在2个有效工作日内向有关经办行转拨贷款指标。
第六条 贷款合同的签订。经办行接到上级行下达的煤代油基建贷款指标通知单后,业务部门应按照煤代油办公室有关项目文件规定的期限、利率等,及时与项目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合同文本使用总行规定的委托代理业务参考格式)。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借款单位、建设银行各持一份,并将合同副本一份及时送煤代油办公室。
第七条 资金的拨付。借款合同签订生效后,经办行业务部门应立即将合同副本送会计部门,并要求借款单位尽快办理贷款转存手续。煤代油基建贷款必须全额转存。
第八条 监督贷款的使用。经办行要根据有关项目文件和贷款计划规定的用途及合同要求监督贷款的使用,如发现非规定用途使用和挪用等问题,应停止发放贷款并及时向上级行和煤代油办公室报告。

第三章 贷款本息的回收
第十条 贷款回收计划的下达。煤代油办公室负责编制年度煤代油基建贷款回收计划,并与建设银行总行联合行文下发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华能各公司和建设银行各有关分行。
第十一条 回收计划的落实。建设银行有关分行收到贷款回收计划后,应立即转发有关经办行并组织落实。经办行接到计划后,应及时与借款单位联系,制定还款计划。对确实有困难而无法收回的贷款,经办行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行;有关分行必须在计划下达后的两个半月内将无法收回贷款的项目名单上报总行;由总行汇总后通知煤代油办公室。煤代油办公室将据此另行委托第三方收贷。
第十二条 到期和逾期贷款的处理。对因各种原因无法按期归还借款的项目单位,经办行应督促其向煤代油办公室报告,并对报告签署意见。对煤代油办公室批准展期的贷款,经办行按文件规定与借款单位办理展期协议,与合同一并归档管理。凡未获批准展期的贷款和到期未还的贷款,均按规定计入逾期贷款,并按煤代油办公室的规定计收逾期罚息。
第十三条 收回的贷款本金要及时入帐。借款单位归还贷款本金,开具还款凭证,会计部门应在2个有效工作日内入帐,不得延误。业务部门收到还款凭证,即复印两份分别报省级分行和总行,以便于上级行掌握资金状况。
第十四条 收回的贷款利息要及时上划。借款单位归还利息,经办行以实收利息为基数按10%计收手续费,其余90%应在两个有效工作日内上划煤代油办公室在总行营业部的“煤代油专用资金存款”专户。

第四章 贷款的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煤代油基建贷款项目档案。项目档案是项目管理的基础资料,包括与项目有关的各种文件和资料。经办行应按照档案管理办法做好这项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统计报告制度。统计报表将设立贷款发放和回收、贷款利息回收等指标,由各级行按季度或按月汇总和报送(具体要求见附表)。
第十七条 建立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凡涉及煤代油基建贷款资金使用、合同签订及贷款本息回收等方面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各经办行和分行应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 协助煤代油办公室做好与煤代油基建贷款有关的各项工作。由于煤代油基建贷款属于财政性资金贷款,可能会出现贷款改投资(转为国家资本金),豁免贷款本息等情况,各级行应协助煤代油办公室做好帐目清理、核对、划转及合同注销等各项工作。

第五章 各级行的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凡经办此项业务的各级行应根据代理业务的需要,确立相应机构及专门人员负责办理煤代油基建贷款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 总行委托代理部工作职责:
一、委托代理部是建设银行代理煤代油基建贷款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国家计委签订煤代油基建贷款委托代理协议;负责协调与煤代油办公室的各种工作关系。
二、负责向有关分行下达煤代油基建贷款指标;下达煤代油基建贷款回收计划;转发有关政策及利率调整文件等。
三、负责研究制定煤代油基建贷款代理业务的管理办法;负责全行煤代油基建贷款代理业务的组织、指导工作;及时答复和处理下级行有关煤代油基建贷款业务问题的请示;检查代理业务工作。
四、负责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司)签订煤代油基建贷款合同,办理相关业务。
五、负责与煤代油办公室清算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并根据各行代理业务量和工作情况制定分配方案。
第二十一条 分行工作职责:
一、根据总行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煤代油基建贷款代理业务的组织、协调、指导和考核工作。
二、负责向有关经办行下达煤代油基建贷款指标;下达煤代油基建贷款回收计划;转发有关政策及利率调整文件等。
三、监督有关经办行做好煤代油基建贷款合同签订和资金到位工作;检查代理业务工作情况。
四、组织有关经办行做好煤代油基建贷款本息回收工作,并监督收回本金及时入帐和收回利息及时上划。
五、按时汇总和上报统计报表;负责处理经办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总行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经办行工作职责:
一、根据煤代油基建贷款计划、有关项目文件和上级行下达的贷款指标通知单,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及时拨付资金,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督促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收到煤代油年度贷款回收计划后,即与借款单位联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在一个月内报告上级行及省级分行。
三、借款单位归还贷款本金,经办行要及时入帐;借款单位归还贷款利息,经办行留出10%作为手续费,其余90%立即上划至煤代油办公室在总行营业部的专户中。
四、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包括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借款单位的年度基建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签署意见;按时上报统计报表;及时报告代理业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银行总行委托代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表:煤代油基建贷款统计表
单位:万元
----------------------------------------------------------------------------
| | 贷款发放 | 贷款回收 | 实收利息 |
| |------------------|------------------|------------------|
| | 累计 | 本期 | 累计 | 本期 | 累计 | 本期 |
|------------|--------|--------|--------|--------|--------|--------|
| 总 计 | | | | | | |
|------------|--------|--------|--------|--------|--------|--------|
| ××项目 | | | | | | |
|------------|--------|--------|--------|--------|--------|--------|
| ××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1.该表报告期为3、6、7、8、9、10、11、12月末。
2.该表报送日期:经办行月后3日报出;省分行月后6日报出。
3.“累计”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本期”指本季或本月,3月、6月报本季数
字,7月至12月分别报本月数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自1993年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正式实施以来,在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库区各级政府的积极努力,一期移民任务顺利完成,确保了大江截流如期实现。从1998年开始,二期移民工作已经全面展开。但必须看到,移民工作在取得成绩和经验的同时,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
题。为了完成三峡工程建设这个艰巨而繁重的任务,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政策,并对库区移民政策和企业搬迁政策作一些调整和完善,切实做好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各项工作。为此,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取切实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一)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实行以多种方式安置农村移民的方针,把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找门路安置结合起来,努力实现称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和长治久安的目标。就近安置要坚持以土为本、以大农业为基础,大力发
展高效生态农业,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发展二、三产业。为保障库区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库区的生态环境,不得强求就近后靠安置,严禁开垦25度以上坡地,已开垦的要逐步退耕还林;对25度以下坡地,要采取“坡改梯”措施。外迁移民首先要尽量在本省(市)非库区安置;本省(市
)安置不了的,在邻近省安置;邻近省仍安置不了的,可适当考虑在沿江各省(市)和长江下游滩涂地及其他省(区、市)安置。要大力支持农村移民以投亲靠友方式自主分散外迁到库区以外的地区,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对外迁的农村移民,国家将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并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二)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实施计划和农村移民外迁管理办法,在充分动员和移民自愿的基础上,将外迁计划落实到户。库区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农村移民外迁政策,保证外迁移民能拿到应得的补助,同时主动做好与迁入地政府的衔接和服务工作。有
关省(区、市)要积极接收安置移民,为三峡工程建设多作贡献。迁入地县、乡(镇)政府要在承包土地、购买或新建住房、迁入户口等方面积极创造条件,并帮助移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三峡办)和移民开发局(以下简称三峡移民
局)要负责做好出省(市)外迁移民安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加强对农村移民开发土地和农村移民居民点建设的管理。1999年8月底以前,库区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方面对移民试点以来开发、改造、调整土地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凡已开发、改造、调整的土地,必须同移民安置紧密挂钩,明确土地权属,全部落实到农村移民户,
并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土地,要采取措施,在今明两年内达到合格标准。农村移民居民点建设,要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允许移民分户自建,不得强行规定农村移民建房标准。
二、认真实施移民安置规划,严格控制城镇迁建和专业设施复建规模
(四)城镇迁建、专业设施复建及其他移民工程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移民迁建规划进行,不准随意调整和修改移民迁建规划,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要按照移民任务和移民补偿投资双包干原则,实行层层包干和项目包干,把移民补偿投资分解落实到每一个移民搬
迁项目。国家只考虑物价因素,不再追加移民补偿投资。
(五)新城镇建设要量力而行,分步实施,不得擅自扩大规模,盲目抬高标准。要严格控制城镇迁建用地规模,凡超过城镇迁建规划可用地规模的,必须坚决退回。移民迁建用地要专地专用,严禁转卖或炒房地产。非移民项目不准搭车占用移民迁建用地,已经占用的要限期退回,难于
退回的要按市场价收取土地出让金。移民迁建单位超规划用地也要按市场价收取土地出让金。已经收取和今后收取的土地出让金,要全部返还移民管理机构用于新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任何部门、单位不准截留、挪用。移民迁建用地要先征后用,严格审批手续。三峡移民局要会同国土资源部
尽快制定移民迁建规划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六)移民工程建设项目都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其规模和标准要根据移民安置规划确定。对于超规模、超标准建设所造成的资金缺口,由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解决,严禁用移民资金支付或转嫁给移民迁建单位,变相降低移民补偿标准。
三、加大搬迁工矿企业的结构调整力度
(七)三峡库区工矿企业搬迁要与结构调整相结合,加大企业组织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力度,绝不能搞原样搬迁。要抓紧修订库区工矿企业搬迁规划,对污染严重、产品无市场和资不抵债的国有、集体搬迁企业,要坚决实行破产或关闭;对产品有市场、资产质量好、领
导班子强的企业,通过对口支援与名优企业合作、合资,进行组合搬迁。对于符合上市条件的迁建企业,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
(八)对口支援的国有、集体、民营企业兼并1998年底前亏损的三峡库区国有、集体搬迁工矿企业,在落实还款计划的前提下,以搬迁企业1998年底贷款余额为限,经商债权银行同意,免除以前的全部欠息,并在今后3至5年的还款期内继续免收利息。
(九)破产或关闭搬迁企业的移民补偿资金(除被淹没的职工宿舍补偿资金外)和资产变现资金,要首先用于企业职工安置。搬迁企业在破产或关闭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措的资金,可按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的办法处理。对造成的银行债务损失,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
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有关规定予以核销。需核销的银行债务损失,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后,按年度纳入全国呆坏帐核销总规模。

(十)对因企业破产、关闭而使地方财政减少的收入,由财政、税务等部门核定数额后,可按照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由中央财政采取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适当补助,时限4年。
(十一)库区各级政府要妥善安置破产、关闭企业的职工,使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并积极扩大再就业门路。要采取切实措施和鼓励政策,帮助更多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从事农业生产。
四、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和移民资金管理
(十二)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要求,切实加强移民工程质量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要建立移民工程质量责任制,规范项目审批、建设程序及监督管理制度,认真整顿建筑市场和建材市场。所有移
民工程建设项目都要明确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50万元以上项目还要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对移民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要依法严肃查处。
(十三)移民资金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要加强移民资金计划管理,凡是前期工作达不到要求、配套资金不落实、未经审查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纳入年度资金计划。要保证移民资金专款专用,不准挤占挪用。工矿企业迁建补偿资金可在经省(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的商
业银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其他移民资金必须在建设银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
(十四)加强乡(镇)移民资金的管理。凡有移民任务的乡(镇),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移民资金,要尽快建立健全严格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推行村帐乡管。要提高乡(镇)、村两级移民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十五)要建立严格的稽核制度,加大对移民资金的监管力度。国家审计署要延伸和扩大对乡(镇)和移民迁建单位的审计,对审计出的问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限期整改。要建立健全以监察部门牵头,移民、审计、检察、财政、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监督网。对违纪违法的,
要从严处理,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建设银行和有关商业银行在库区的各分支行,如发现有无计划使用或挤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的情况,要立即向上一级银行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移民工程建设项目的审价制度和销号制度,加强项目预算审查和结算审计工作,防止
高估冒算。
(十六)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新城镇建设指挥部要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和使用行政管理经费。移民资金形成的利息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不准用移民资金从事融资活动或为任何部门、单位提供资金担保。
(十七)加强对耕地占用税返还及使用的管理。三峡库区移民安置耕地占用税由湖北省、重庆市移民局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上缴省、市财政厅(局)入库后,再由省、市财政厅(局)全额返还给省、市移民局,并纳入移民年度计划,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用于农村移民安置,对违纪违法
的要严肃处理。要认真清理移民收费项目,不准向移民迁建单位和项目违规收费。
(十八)国家每年安排的三峡库区水利专项资金,库区各级政府要保证全部用于与农村移民安置配套的农田水利建设,由省(市)计委和移民局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要十分重视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
(十九)库区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发〔1998〕36号)和《国务院关于长江上游水污染整治规划的批复》(国函〔1999〕9号),加快城镇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做好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正确处理移民安置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努力实现库区移民安置、经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国家环保总局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规划目标按期实现。
(二十)在新城镇建设和各项移民工程建设中,必须做好各阶段的地质勘察工作,预防各类地质灾害的发生。对于水库蓄水后可能威胁居民点安全的滑坡坍岸,要加强监测,尽早制定防治规划和分期治理方案。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移民工程建设的地质勘察、灾害防治的指导和监督。
(二十一)要结合农村移民安置规划,搞好库区山水林田路综合规划,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大力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在移民工程建设中,要科学组织施工,避免大挖大填、随意弃碴,防止造成新的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
(二十二)工矿企业迁建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的规定,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对工业废水要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结合企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治理。
(二十三)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按照“重点发掘、重点保护”的原则,抓紧制定三峡工程淹没及迁建区文物古迹保护规划并下发实施。要在移民年度计划中安排好文物保护项目经费,确保专款专用。在移民搬迁建设中,要注意保护好文物。文物保护主管
部门要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对口支援工作
(二十四)各对口支援省(区、市)和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要发扬社会主义大协作精神,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三峡库区工矿企业迁建、基础设施建设、高效生态农业建设、旅游开发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支援力度,积极推荐名优企
业到三峡库区,与迁建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和产品嫁接。同时,要特别加大对农村移民安置的支援,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帮助三峡库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等,扩大农村移民安置容量。
(二十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三峡库区的行业指导,根据各自的行业特点,结合三峡库区移民安置目标和不同时期的移民安置任务,制定本行业的对口支援计划,实行重点扶持并在政策上给予倾斜。要努力帮助库区改善能源、交通、水利、通讯等基础设施条件,大力发
展适合库区特点的高效生态农业和新兴产业,支持库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二十六)三峡库区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不断提高对对口支援工作意义的认识。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移民安置规划,向支援方提供切实可行的合作项目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大力改善投资环境,尤其是投资软环境。同时,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讲信誉、守合同,
不断转变观念、解放思想,努力为对口支援工作创造条件。
三峡工程库区移民任务十分艰巨和繁重,做好移民工作不仅直接关系到三峡工程的顺利兴建,而且还关系到库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扎实有效地把三峡库区移民工作做好。三峡办、三峡移民局要切实转变
工作作风,加强协调和指导。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1999年6月6日

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试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8〕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的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践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深入推进“六大联动”,努力实现“六大提升”,按照实施“立足宁波、依托浙江、服务长三角、辐射中西部、对接海内外”大开放战略的要求,充分发挥宁波的港口优势,培育和规范第四方物流市场,推进物流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物流业与进出口贸易业产业、金融服务业等产业协调发展,实现将我市建成国际一流的深水枢纽港、全国重要对外贸易口岸和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企业运作、政府推动原则。积极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以市场为导向,加快培育第四方物流业的市场主体,发展第四方物流市场。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制定相关的政策,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健康发展。
——信息化原则。根据第四方物流信息技术的特征、现状和发展趋势,建设第四方物流市场的信息平台和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消除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的信息瓶颈,满足第四方物流市场的发展。
——规范化原则。按照WTO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立健全规范化的第四方物流市场运行和监管规则。在硬件设施建设方面,加强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优化整合现有资源,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在软件建设方面,注重先进物流技术和管理模式的推广应用,加强服务的标准化和管理的规范化。
——便利性原则。建立高效便捷的第四方物流市场运行规则,提高交易的速度和效率;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对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的同步监管,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解决存在问题。
二、积极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的市场主体
(三)优化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设计。按照上市公司的组织构架要求,采用服务外包的方式承包电子口岸业务,组建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明确出资主体和资本构成,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明晰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运营机制。优化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和银行的双主体设计,密切双方优势互补的联合运作关系,提升第四方物流市场的业务整合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四)建立确保交易安全的会员制度。以确保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质量为目的,建立第四方物流市场的准入制度,实行由核心会员和普通会员组成,以核心会员为主的交易主体制度。明晰会员的准入条件、与市场的权利、义务关系,健全会员的鼓励、奖励、惩戒制度,提高会员和市场交易的质量与水平。
(五)促进物流企业功能的有机整合,推动传统物流业向现代物流业转变。鼓励传统物流企业和其它投资者设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物流企业。鼓励金融、保险、电信等机构及生产、流通企业与现代物流企业合作,以技术信息化和管理专业化为基础,提高物流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六)积极提高物流企业的国际化程度。扩大物流领域的对外开放,学习和借鉴国外现代物流企业的先进经营理念、管理经验和模式,鼓励国内外物流企业来我市投资、经营物流公司;鼓励和支持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采购中心;鼓励利用国内外资金、设备、技术参与我市物流市场的经营活动。
(七)加快第四方物流市场中介机构建设。鼓励依法成立有关物流信息传播、人才培训与引进、行情分析、业务交流等中介服务机构,促进现有中介机构增加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范围,发挥中介机构在行业发展、行业自律中的积极作用。
三、完善第四方物流市场的技术保障
(八)加快物流信息平台建设。以建设“数字宁波”为契机,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按照专业化、信息化、系统化和集成化的要求,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完善以电子身份认证、电子支付和电子数据交换等为基础的物流信息系统,提高物流信息系统的服务效率和质量。加强物流信息规范化管理,降低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成本,鼓励物流企业积极利用信息技术。
(九)加强物流信息平台与其他信息系统的协同共享。结合国家和省有关物流信息化标准,完善与海关、税务、检验检疫等行业管理部门的电子政务系统,与仓储、运输、港口及物流园区等物流信息系统,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服务机构的金融信息系统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有效整合与电子口岸系统的市场、客户等资源,统一认证管理,实现两个系统的软硬件、安全设备、客户服务和运营管理系统的共建共享。
(十)积极推广先进物流技术和设备标准。积极应用国家和国际性的物流术语、编码等标准,推广标准化、系列化、规范化的物流设备设施和信息技术,遵守国际通用条码标准体系。鼓励开发研究先进的运输、仓储、装卸等标准化物流专用设备,不断提高物流技术和设备设施的标准化水平。
四、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健康发展
(十一)不断拓宽服务外包的内容和范围。鼓励各类经济组织集中发展核心业务,将软件研发与技术、业务流程、创意设计、产品购销、运输、仓储等委托给服务外包提供商处理。积极开拓第四方物流市场所需的供应链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数据处理及分析、客户服务等专业业务的服务外包,提高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十二)逐步优化交易程序、拓展交易标的。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要编制科学交易制度,简化交易程序、优化交易流程、密切各单位之间的协作。以格式合同为基础,推行网上市场交易格式和程序的标准化,逐步扩展第四方物流市场经营对象和业务范围。
(十三)加大对会员企业的支持。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对在网上市场交易额达到一定数量的会员企业,按规定给予补贴,并在企业融资、企业推广、运政管理、人才培养、特许经营等方面予以优惠。
(十四)加大对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的支持。为推动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在第四方物流市场运营初期,结合电子口岸的服务外包业务,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其他支持。按规定对电子口岸服务外包业务及市场培育业绩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
(十五)有效整合现有货源、车源和中介资源等物流资源。积极扶持并充分发挥我市的塑料城、液体化工产品、煤炭、再生金属、钢材、木材等有形市场和船、货代理企业的作用,积极支持培育和发展海铁联运业务,合理配置和利用港口、码头、堆场、仓库、物流园区等现有资源,共同推动货源在第四方物流平台的集聚,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
(十六)加快物流基础性、公共性服务项目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物流规划调研和编制、物流专业人才培训、物流技术和信息标准的制定推广、物流产业发展研究、物流市场规范、物流政策法规完善。
五、规范第四方物流市场秩序
(十七)完善第四方物流市场的信用制度。加强第四方物流市场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以第四方物流市场为平台,以银行信用为基础,工商、税务、交通、公安等部门共同配合的信用信息体系,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的信用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的共建共享。逐步健全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公布、授信、惩戒制度,形成具有规范市场、约束行为、联合惩戒功能的信用机制。
(十八)健全安全监管的行政司法绿色通道。工商、公安、交通、司法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的同步监管,坚持守法便利、违法惩戒的原则,加强对经营单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依法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为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第四方物流市场提供有效的行政保障和法律保障。
(十九)完善第四方物流市场金融服务。对通过第四方物流市场网络平台进行的交易实行银行网上结算。推动网上支付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网上支付业务的结算规则,加强网上支付服务管理。建立由银行监管下的货款支付和收取制度,保证货款支付和收取安全,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拓宽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的保险覆盖面,增强化解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二十)加强市场交易的规范化建设。完善第四方物流业的规章制度,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经营,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法律规定的物流服务体系和企业运行机制。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对企业网上交易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各会员企业和金融机构,要优化交易程序组合,建立健全交易、结算制度,提高交易效益,降低交易成本。
(二十一)及时化解交易纠纷,保障第四方物流市场和谐发展。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要发挥主导作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预防和及时化解第四方物流市场各方的纠纷。充分发挥和解、调解、民商事仲裁等途径的积极作用,及时解决交易纠纷,维持正常的交易秩序。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保障
(二十二)加强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的组织保障。成立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和协调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第四方物流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交流,切实发挥综合组织协调作用,培育和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十三)加强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的工作保障。各部门、单位要服从服务于发展第四方物流市场的大局,把加快推进第四方物流业发展作为抓住发展机遇、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推进创业创新的实际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国家在甬直属单位要加强与上级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努力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十四)加强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的智力保障。加强研究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组建物流发展规划研究机构,跟踪第四方物流发展,及时研究存在问题,为第四方物流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