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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17 18:24: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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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l3号


  《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三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列确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促进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的蓄、引、提等供水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制度。接受水利工程供水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用水户按规定交纳水费的宣传教育,以及对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水费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水费计收标准


  第五条 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区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农牧业水费的供水成本,不包括农牧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
  第六条 农牧林业用水收费标准:
  (一)农业灌区用水计收水费标准;
  水库灌区,每亩每年按2元计收。
  引水工程灌区,每亩每年按1元计收。
  电力提水灌区,每亩每年按2元计收(电费除外)。
  (二)牧业灌溉用水计收水费标准;
  人工饲草料基地灌溉区,每亩每年按1元计收。
  天然草场灌区,每亩每年按0.5元计收。
  (三)农牧区人畜饮用水计收水费标准;
  农业区,每户每年按5元计收;羊每只每年按0.5元计收;大牲畜马、牛等每头(匹)每年按1元计收。
  牧业区,每户每年按1元计收;羊每只每年按0.1元计收;大牲畜马、牛每头(匹)每年按0.2元计收。
  (四)林业灌溉用水,每亩每生按1元计收。
  第七条 工业用水收费标准:
  (一)消耗水,以水利工程供水起点为计量点,每立方米按0.04元计收。
  (二)贯流水,每立方米按0.02元计收。水质受到污染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用水户不得将水返回水利工程设施内,对造成污染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循环水,每立方米按0.01元计收。
  第八条 由水利工程提供城镇自来水厂水源的,以供水起点为计量点,每立方米按0.015元计收。
  第九条 水力发电工程用水属于消耗水的,每发一度电按0.01元计收;属于非消耗水的,每发一度电按0.005元计收。
  第十条 其他用水收费标准:
  (一)用于改善环境和公共卫生的,以供水起点为计量点,每立方米按0.005元计收。
  (二)用于养殖、种植、试验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应标准计收。
  第十一条 水费按量计收的。用水户应安装水表计量;安装水表确有困难的,可按水文测验规范测算水量。
  

第三章 水费的计收


  第十二条 水费计收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水利工程所在地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计收。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费计收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水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自收,也可以委托当地金融部门或乡(镇)政府代收。受委托代收的,可以从实收水费中提取3%的代办服务费。
  第十四条 水费以货币形式计收。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水费按年计收。
  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水费按月计收。
  第十五条 用水户应按规定日期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应加计滞纳金,每逾期一月加收应交水费额1%的滞纳金;超过三个月不交纳水费和滞纳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以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对限制供水和停止供水造成的损失,由拒交水费的用水户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用水户无力交纳水费的,应及时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减免申请,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核定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计收水费,应当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受委托代收水费的单位收取水费,应当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不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用水户有权拒交水费。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水费收取标准。
  

第四章 水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水费收入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经费来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核定,视为预算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九条 水费使用范围:
  (一)工程维护养护费、大修理费和更新改造费;
  (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人员工资(公务费和劳动保护费等经费;
  (三)宣传、奖励、培训、试验研究等业务费用。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按收取水费的20%—30%提取大修理费和折旧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动用此项资金(经费)应当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水费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但不得用于水费使用范围以外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制度。每年度开始前,编制水费使用的财务收支计划,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水费使用在年度计划外的,应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玉溪市九年义务教育“三免一补”工作实施办法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号)




  现公布《玉溪市九年义务教育“三免一补”工作实施办法》,自2005年7月20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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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


玉溪市九年义务教育“三免一补”工作实施办法

为积极推进我市九年义务教育的公平、均衡发展,认真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努力实现九年义务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办学的目标,全面做好九年义务教育“三免一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三免一补”的内容和标准
1、“三免”是指免课本费、免杂费、免文具费。免费标准:小学教科书费100元/生年,初中教科书费200元/生年;小学杂费40元/生年,初中杂费60元/生年;文具费中小学均为20元/生年。
2、“一补”是指对小学半寄宿制学生和初中困难学生生活给予补助:
(1)小学半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经费,指由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列支,主要用于对小学半寄宿制学生进行生活补助的经费。补助标准为l50元/生年。
(2)初中贫困学生生活补助经费,指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列支,主要用于对初中贫困学生进行生活补助的经费。补助标准为300元/生年。
二、“三免一补”的对象
1、“三免”对象:农村贫困户、城市低保户、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子女;烈士子女、孤儿、残疾人家庭子女及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元江、新平、峨山三个民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在校在籍学生。
2、“一补”对象:
(1)小学半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对象:现有小学半寄宿制学校在校、在籍、离村、寄宿的学生。
(2)初中贫困学生生活补助对象:农村贫困户、城市低保户、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在初中就读子女;随班就读的残疾少年。
3、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符合弱势群体农村贫困户条件的,可享受三免;义务教育阶段全部实行“三免”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可享受“三免”,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符合“一补”条件的可享受“一补政策。
4、下列情况不属免补范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就近、免试入学的有关规定,没有在教育部门安排就读学校入学而选择其它学校借读的学生。
(2)非本辖区户籍的外地借读学生。
三、“三免一补”的实施程序
1、申请。“三免”费、初中贫困学生生活补助费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玉溪市九年义务教育弱势群体子女“三免”申请表》、《玉溪市九年义务教育贫困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全部实行小学“三免”的峨山县、新平县、元江县必须以校为单位,向县教育局上报在籍学生名单(含软盘),上报名单上经办人、校长必须签名。
2、审查。农村贫困户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书面申请及申请表由村委会、学校、乡镇和县区民政局进行审查;城镇低保户学生书面申请及申请表由居委会、学校、县区民政局进行审查;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子女书面申请及申请表由居委会、学校、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查;残疾人家庭子女、随班就读残疾学生书面申请及申请表由村委会(或居委会)、学校、乡镇和县区残联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必须由经办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查单位必须签章。
3、公示。经审查后的学生名单必须在村委会(居委会)、学校和乡镇所在地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及联系人。
4、确认。公示期满无任何异议即可报县区领导小组确认,组织实施。
5、各县区于每学期开学—个月内完成各类学生的核定工作并上报市教育局。
四、工作原则和要求
1、重点与普遍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要切实保证农村贫困户、城市低保户、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子女的“三免”、初中贫困学生生活补助到位;普遍就是要切实保证三个民族自治县2005年实现小学阶段免费上学和保证小学半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到位。
2、管理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管理就是要强化管理的程序化、公开化、科学化,严格按免补程序办事,将免补标准、指标等全部公开,实行阳光操作;建立学生学籍计算机管理系统,做到情况清、数字准、上报快;监督就是要强化程序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民主监督,坚决杜绝不正当行为。
3、使用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使用就是要做到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校,发放到人,支付到企业,不挤占、不挪用、不统筹此项资金。效益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减少中小学生因贫失学的比例,提高小学、初中入学率,降低辍学率,为科学调整小学布局,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奠定基础。
4、目标与规划相结合的原则。要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2006年全市小学实行免费教育,力争2007年全市小学、初中实行免费教育的目标,认真做好整体实施规划,制定分步实施计划,确保市委、市政府提出目标的完成。
五、经费保障及核拨
1、所需经费由市、县区政府财政按比例承担。“民心工程”救助初中贫困学生20000人,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76.6万元,救助学生9220人,其余10780人所需经费由各县区财政承担;峨山县、新平县、元江县“三免”(不包括弱势群体、扣除中央免费教科书费),市、县承担比例为7:3;弱势群体(农村贫困户、城市低保户、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子女)“三免”经费,市、县区财政承担比例为红塔区5:5,江川县、澄江县、通海县6:4,其他五县由市财政承担;小学半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原存量3OOOO人所需经费由省、市财政承担,现增量22130人所需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承担,承担比例,红塔区5:5,江川县、澄江县、通海县6:4,其他五县7:3。
2、农村贫困户家庭子女“三免”、救助初中贫困学生生活补助费经费额度,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局根据各县区农民人均纯收入、财政收入情况核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调整一次。
3、城市低保户、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子女“三免”经费、小学半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由各县区据实统计上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将会同市财局、统计局、民政局、扶贫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
4、免除的学生杂费、文具费额度,由市、县区财政列支,市、县区财政必须按免除杂费标准、文具费标准拨付学校使用。
六、监督与管理
1、市、县区政府成立由教育、纪委、监察、民政、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组成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协调“三免一补”全盘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县区教育局基础教育处(科),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各级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要根据各地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每年要进行一次“三免一补”经费的专项检查,认真落实专款使用情况,确保提高专款使用效益。
3、市、县区要建立各类学生“三免一补”管理台账,此项工作由市、县区教育局基础教育处(科)负责。
4、免费教科书的统计、征订、采购和支付办法:
(1)学生所用教科书必须在保证开齐国家课程方案所要求设置课程的前提下,严格按省发改委、省教育厅下发的《云南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玉溪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的书目选定,此项工作由市、县区教科所负责。
(2)县区教育局要全面负责免费教科书前期的统计征订工作,教科书釆购实行市级政府招标采购,由市教育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
(3)免费教科书款支付实行市级报账制,即县区教育局必须按照分担比例将免费教科书款及时、足额汇入市教育局免费教科书专户,再由市教育局连同市免费教科书款交市政府采购中心支付给免费教科书供应商。
(4)免费教科书封面上要加印《政府免费教科书》字样。
(5)严禁提前收取教科书费,严禁向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收取教科书费,严禁在发放免费教科书时搭售教辅用书及其它资料。
5、实行责任追究制。实施“三免一补”政策的第一责任人是县区长,直接责任人是分管教育副县区长和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对不能保证“三免一补”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严重影响学生课本使用、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运转的要追究责任人责任;对不能按时上报有关数据,严重影响“三免一补”政策顺利执行,引起不良后果,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虚报、弄虚作假、集体舞弊的要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对挤占、挪用、贪污、变相侵吞“三免一补”经费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5年7月20日起施行。


铁路主要技术政策

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 34 号



  《铁路主要技术政策》已经2012年10月22日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23日铁道部发布的《铁路主要技术政策》(铁科技〔2004〕78号)同时废止。



                            部 长  盛光祖
                              2013年1月9日




铁路主要技术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铁路作为国民经济大动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大众化交通工具,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骨干,具有节能、环保、安全、大运力等特点,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至关重要。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现代化水平,提高运输能力和品质,更好地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第二条 铁路技术发展的总原则是:以安全为前提、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系统提升运输安全、工程建设、经营管理等领域技术与装备水平,增强铁路科技持续创新能力,为我国铁路科学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第三条 铁路技术发展的总目标是: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构建完善客运高速、便捷,货运重载、快捷,速度、密度、重量合理匹配,高新技术与适用技术并举,不同等级技术装备协调发展,具有中国铁路特点的技术体系,建设安全、高效、节能、环保、高度信息化的现代化铁路。
  第四条 本技术政策是铁路技术发展的纲要文件,指导铁路有关规划、规章、规程、规范、标准等的编制和修订。

第二章 列车速度、密度、重量

  第五条 高速铁路为新建设计开行250km/h(含预留)及以上动车组列车,初期运营速度不小于200km/h的客运专线铁路。高速铁路列车追踪间隔时间最小按3min设计,轴重不大于17t,编组不大于16辆。
  第六条 重载铁路为满足列车牵引重量8000t及以上、轴重为27t及以上、在至少150km线路区段上年运量大于4000万吨三项条件中两项的铁路。新建重载铁路设计速度不大于100km/h,轴重不小于30t,列车牵引重量万吨级及以上。
  第七条 客货共线铁路为旅客列车与货物列车共线运营、设计速度200km/h及以下的铁路。新建客货共线铁路旅客列车最高运行速度200km/h,快运货物列车最高运行速度160km/h,普通货物列车最高运行速度120km/h。
  双线铁路旅客列车追踪间隔时间最小按5min设计。旅客列车编组不大于20辆。
  160km/h客车轴重不大于16.5t,120km/h客车轴重不大于18t。
  普通客运机车轴重不大于23t,货运机车轴重推广25t。货车轴重研究推广25t,研究发展27t。

第三章 铁路建设

  第八条 加快形成以“四纵四横”为骨架的快速客运网,建设区际大能力干线。
  城市密集区优先建设不同速度等级的客运专线;其他地区优先发展200km/h及以下客货共线铁路;新建煤运通道宜发展重载铁路。平行线路上新建铁路应充分利用既有客货运设施,优先发展200km/h等级铁路,努力实现客货分线运输。
  强化点线能力协调配套,实现主要干线间、干线与支线间牵引定数匹配。建设换乘便捷、功能齐备、经济适用的客运站。优化编组站功能与布局,完善集疏运系统,提高枢纽通畅能力。构建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紧密衔接的综合交通枢纽及现代物流中心。
  第九条 提高既有铁路电气化率。快速客运网和大能力干线、煤运通道建设电气化铁路。根据运输和线路情况以及应急、防灾、国防交通需要,在全国各主要区域保留一定比例的内燃牵引。
  第十条 铁路建设应合理安排建设规模,科学确定建设标准和建设工期,强化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环境保护的措施,深入推进标准化管理,以机械化、工厂化、专业化、信息化为重要支撑手段,建立健全并落实技术、管理、作业三大标准,建设优质工程。
  第十一条 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强化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等特殊环境及生态环境的保护。采取综合措施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研究采用噪声、振动、废水、固体废物、电磁等污染源控制技术。

第四章 铁路运输

  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组织坚持集中统一指挥原则,优化资源配置,分阶段推行客货分线运输,提高客货运输质量、效率和效益。
  第十三条 大力发展客货运输核心业务,延伸铁路服务链,推进多元化经营。
  加强客户服务中心建设。发展互联网、电话等多种售票方式及延伸服务。大力发展货运电子商务,实施货运需求网上受理、全程综合物流业务网上一站办理。
  第十四条 动态优化客运产品结构,开行不同等级、不同速度旅客列车。线路允许速度300~350 km/h的高速铁路,兼顾250km/h动车组列车运行。新建高速铁路一般不开行货物列车和机车牵引的旅客列车。特殊地区的铁路可根据季节实行不同的运行图。
  第十五条 发展货运系列产品。优先发展集装箱运输,大力提升集装箱运输比重。发展适应高附加值货物运输的不同速度等级的快捷货运产品。发展适应大宗货物运输的重载、直达货运产品。发展特种货物运输。
  第十六条 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统筹优化铁路货运设施分工和布局,形成覆盖全面、层次清晰、功能完善的铁路物流中心网络,拓展“门到门”服务,提升货运物流化管理及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推广运用节油、节电、节水、节煤、余热余能综合利用等新技术,积极采用清洁能源、光伏电源、地源热泵等新产品。推广应用散堆装货物运输抑尘技术。

第五章 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推进安全风险管理,强化安全风险管理基础,加强安全风险过程控制,做好安全风险应急处置,构建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全面提升铁路安全保障能力。
  第十九条 强化运输装备与设施质量源头控制。健全运输装备与设施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故障导向安全原则。推进第三方评价与检测。
  铁路建设项目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基本安全设施,必须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二十条 大力推进铁路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不断提升检测、监测、监控技术水平,扩大系统应用范围。
  发展高速综合检测、巡检技术和机车车载安全防护技术,发展移动装备的在线检测监控技术,完善基础设施服役状态实时监测、监控技术,开展安全数据综合分析评估,提升安全风险诊治能力。
  第二十一条 研究应用风、雨、冰、雪、雷、火等重大灾害和各类地质灾害的防治、监测及应急处置技术,完善高速铁路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完善艰险山区复杂地质铁路监测系统,研究开发应用铁路地震预警及减灾处置系统。
  第二十二条 强化对铁路要害、重点目标、治安复杂区段的安全防护。加强铁路沿线防护设施的建设。加强高速铁路沿线周边安全环境监测。
  完善道口防护技术,逐步推进既有线道口“平改立”。新建、改建设计开行120km/h及以上列车的铁路或者设计运量达到规定运量标准的铁路,需要与道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计开行120km/h及以上列车的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
  第二十三条 探索设备设施运用状态变化规律,完善检修体制,制定科学的检修标准,强化检修质量控制。关键零部件实行寿命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完善铁路应急预案,健全铁路应急救援网络,完善非正常行车情况下的安全保障措施,建立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理体系。
  提高客运、重载、高原铁路应急救援能力,研究应用复杂地形、特殊环境下的救援技术、装备及设施。
  第二十五条 大力加强铁路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站车卫生质量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积极采用职业安全防控技术,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保障铁路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

第六章 铁路信息化

  第二十六条 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原则,全面推进铁路信息化建设,大力发展数字化、智能化铁路。
  第二十七条 推进运输调度指挥、运输生产组织、客货营销服务、运力资源配置、经营资源管理、行车安全监控、铁路建设和政务管理等信息化,强化系统整合,促进业务流程再造和资源优化配置,深入开发和综合利用信息资源,充分发挥信息化整体效益。
  积极发展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地理信息、卫星导航、下一代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
  第二十八条 加强铁路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公用基础编码平台、信息共享平台、铁路地理信息平台、铁路门户和数据中心的建设与运用,建设覆盖全路的宽带信息网络。
  第二十九条 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原则,运用多样化的安全策略,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灾难备份措施,加强信息系统运行监测,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提高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七章 机车车辆与供电

  第三十条 机车车辆装备制式相对统一,动力配置适当冗余。推进机车车辆及重要部件的标准化、系列化、模块化、简统化。
  第三十一条 发展适合不同地域和气候条件安全舒适、经济适用、维修方便、节能环保、标准统一的160km/h、200km/h、250km/h、350km/h及以上动车组系列产品。
  第三十二条 发展交流传动机车技术,完善优化机车型谱,发展适应重载运输、快捷货运和旅客运输需求,不同轴式、不同功率和速度等级的交流传动内燃、电力机车系列产品。
  第三十三条 发展自重轻、性能好的客车系列产品。
  发展旅客列车监控和服务网络。推广机车向客车供电技术。新造客车应采用集便装置。
  第三十四条 发展自重轻、载重大、强度高、耐腐蚀的新型通用货车、重载货车及集装箱车、煤运车、汽车运输车等专用货车和快运货车。
  第三十五条 电气化铁路供电能力必须与线路运输能力相适应,供电设施应预留发展条件。采用高强度、耐腐蚀、少维修的接触网零部件,提高电气化铁路的运行可靠性和抗灾能力。优化高速铁路接触网线材性能和系统匹配,改善弓网关系。推广供电综合监控及数据采集技术。推广弓网实时监测技术,发展在线监测装置与技术。
  电力配电系统必须安全可靠、具备冗余能力,完善铁路独立的输配电网络。

第八章 工程与工务

  第三十六条 铁路勘测设计应强化地质勘察和评估,发展综合勘察技术和三维动态设计技术,实现勘测设计一体化、数字化,不断提高勘察设计水平和质量。加强铁路工程结构抗震设计。200km/h及以上铁路应建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运营维护三网合一的精密测量控制网。
  开展基于可靠度理论的极限状态设计标准体系研究。统一制定不同运输条件下的设计活载标准。
  第三十七条 路基设计采用土工结构物设计理念,强化路基、基床及过渡段设计和区域性沉降控制技术,加强路基防、排水工程措施,发展路基工后沉降控制技术和防护加固新技术,提高路基工程质量和防灾能力。完善路基状态的监测、维护与灾害整治技术。
  第三十八条 发展高强和新型结构桥梁,加强桥梁动力性能和桥面脱轨防护设计,完善桥梁耐久性设计和施工技术。开展大跨度桥梁研究和深水基础研究。加强铁路桥梁减隔震技术研究。开展新建重载铁路常用跨度桥梁和既有桥涵重载强化的技术研究。
  第三十九条 加强隧道工程地质选线及评估。强化隧道防、排水和洞口防护措施,提高隧道结构的可靠性、耐久性、可维护性。研究软弱围岩条件下全断面施工技术,积极采用全断面掘进机施工。发展隧道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和灾害诊治技术。
  第四十条 完善不同运输条件下的轨道结构类型。新建300km/h及以上铁路、长大隧道及隧道群内可采用无砟轨道。提高无砟轨道可靠性、耐久性。完善有砟轨道结构。
  新建重载和120km/h及以上线路应一次铺设跨区间无缝线路,积极采用100m(60kg/m)、75m(75kg/m)长定尺钢轨。
  积极发展重载铁路耐久道岔、钢轨技术,以及既有线改造重载铁路线桥隧强化技术。
  第四十一条 积极发展综合、高效、节能、环保的大型养路机械、工务专用设备。高速、重载、高原和干线铁路应采用大型养路机械施工和养护维修。深化研究高原冻土区路桥整治技术。

第九章 通信与信号

  第四十二条 高速铁路全面采用调度集中系统,其他线路积极采用调度集中系统,建成行车调度指挥系统。
  第四十三条 完善中国列车运行控制系统(CTCS),优化技术方案、技术标准。发展基于应答器提供基础数据的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技术。
  列车运行控制系统装备等级根据线路允许速度选用。160km/h客货共线铁路采用CTCS0级或CTCS1级列控系统,200km/h客货共线铁路采用CTCS 2级列控系统,250km/h高速铁路优先采用CTCS 3级列控系统,300km/h及以上高速铁路采用CTCS 3级列控系统。
  第四十四条 统一自动闭塞制式,完善车站电码化。双线区段应采用自动闭塞,单线区段采用自动站间闭塞或半自动闭塞。
  第四十五条 采用计算机联锁系统,发展安全计算机平台技术,积极采用三相交流转辙机。研究发展联锁、闭塞、列车运行控制一体化技术。干线逐步推广采用分动外锁闭道岔转换设备。
  推进编组站控制系统的升级换代,积极发展编组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第四十六条 推进传输网、数据通信网的宽带化、智能化,形成全路统一、稳定可靠、承载多种业务信息的通信网络平台。
  第四十七条 发展GSM-R,全面实现高速铁路GSM-R网络覆盖,逐步建立覆盖全路的数字移动通信系统。建设和完善综合视频监控、应急通信、调度通信等系统。推进列车安全防护、安全预警等装备建设。
  开展下一代铁路移动通信技术的研究。
  第四十八条 积极发展铁路通信信号动静态检测、监测和智能分析技术,完善远程诊断、预警预报和综合网管等系统及装备。

第十章 质量、标准与计量

  第四十九条 加强行业管理,完善以行政许可、产品认证为主要形式的铁路产品准入制度,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
  第五十条 完善铁路技术标准体系与标准化工作管理体系。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强化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完善铁路专用计量管理体系,实行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制度,强化铁路运输安全监测监控设备量值溯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