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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9 12:23: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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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贵阳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5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 孙国强
二00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贵阳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是指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装修、建筑面积等因素,对被拆迁房屋连同该房屋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的评定估算(不包括对被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评估)。

  第三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价格不包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价款。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小河区、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清镇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价格、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协助做好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独立、客观、公正、公平、合法原则;

  (二)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三)替代原则;

  (四)评估时点原则。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前,为制定拆迁补偿方案和确定拆迁安置资金监管总额,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出拆迁范围内的各类房屋的平均价格。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房屋拆迁当事人就拆迁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价格不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协商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评估,委托评估机构事宜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推荐评估机构,由双方委托进行评估。

  第八条 房屋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报告后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评,原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5日内出具书面复评报告。

  第九条 房屋拆迁当事人对复评结果有异议或不能通过共同委托评估的要求达成补偿协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拆迁法规规定的时限内裁决。

  第十条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应当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主要评估人员应为从争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工作5年以上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报告必须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经评估机构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凡有交易实例参照的,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无交易实例参照的,可采用成本法。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分为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其他用房;建筑结构分为钢结构、钢混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木结构、其他结构;区位分类参照市、县(市)政府确定的土地级别划分。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时点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实施房屋拆迁的有效期内。评估结果应当精确到人民币元。

  第十三条 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所选定的参照物实例,应当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相同或相近,参照实例的成交时间不超过评估时点12个月,选定的参照实例须在3个以上,参照实例的综合修正系数不超过30%。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当事人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被拆迁房屋,应当签订合同。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委托任务,在委托人交齐必要的资料之日起15日内,向委托人出具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当事人委托进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应当向所委托的评估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协助评估机构开展现场查勘:

  (一)评估委托书;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房屋所;百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四)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用途、附属设施等情况一览表;

  (五)其他有关资料。

  委托人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造成评估失实的,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对委托人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不得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应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评估收费标准,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或名目收取额外费用,或降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在出具评估报告后,有义务向当事人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选用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产生过程等。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违反评估规范和拆迁法规的有关规定,评估结果偏离市场价格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重新评估的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 评估机构受理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委托后,应当将评估依据、评估方法、结合因素、计算过程和结果产生的依据等向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在本市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活动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评估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评估中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值额,出具虚假评估报告造成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利用执业方便谋取委托,评估合同冲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三)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活动中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

  (四)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并收取费用的。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云南省公路营运客车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公路营运客车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路营运客车进站,由客运站、点的站务员办理运输业务,组织旅客乘车,是进一步提高客运服务质量,方便旅客,端正行业风气的一项有效措施。全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运政管理机构和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运的单位、个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运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营运客车进站报到签证
第三条 凡在我省经营公路旅客运输的班车及邻省跨入我省经营的公路旅客运输班车,都必须规定进入指定的客运站、点报到签证,办理运输业务手续。
(一)在公路主干线上营运的跨省、跨地(州、市)区的长途客运班车,按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指定的客运站、点进站报到。
(二)在公路主干线以外营运的跨省、跨地(州、市)及地(州、市)内长途客运班车,由各地、州、市运政管理机构提出报到站、点,报经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批准确定。
(三)县内公路客运班车及50公里以内的短途客运班车的报到站、点,由县运政管理机构报地、州、市运政管理机构批准确定,并报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各级运政管理机构指定站、点,必须考察站场设施的适应能力和方便旅客乘车等条件。
第五条 各运输企业的自用站、点要向社会客运经营单位开放服务,各级运政管理机构要支持、协调、帮助搞好服务工作。

第三章 车站职责
第六条 车站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按省交通厅“规范化管理、标准化服务”的要求,文明服务,方便旅客。
第七条 各客运站、点要使用省交通厅统一的客票、路单、客车座次清单。
第八条 始发站客运调度必须按《汽车旅客运输规则》规定签注路单,并填明途中报到站、点。
第九条 途中停靠站、点的站务人员,要主动接待进站车辆,查对车辆装载情况,检查旅客持票乘车情况。
第十条 客运站、点要维持好车场秩序,积极宣传和做好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乘车工作,确保旅客运输安全。
第十一条 有保修设施和人员的客运站、点要为进站车辆和过往车辆修理及抛锚救济服务。
第十二条 客运站、点业务代办费根据站务设施、服务内容,可在售票金额内提取代办手续费。收费标准由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另行行文下发执行。
客运站、点提取的代办手续费应按一定比例用于添置服务设施等费用开支。

第四章 客运企业、车队职责
第十三条 公路客运企业、车队要加强对行车人员的思想教育,积极配合车站执行车进站、站管车制度。
第十四条 客运班车在运行中,行车人员必须按指定的沿途站、点报到签证,主动接受管理人员签证或查验。
第十五条 客运企业、车队统计员要配合搞好车进站、报到签证工作。

第五章 稽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为了确保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在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的组织领导下,由省、地、县运政管理机构抽调政治思想好、熟悉业务、工作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原则性强的同志和运输企业监察人员积极配合,在辖区内履行职责和实施稽查。
第十七条 稽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做到仪容整洁、文明礼貌、出示稽查证件。
第十八条 稽查人员在进行稽查中,发现驾驶员和乘务员有收钱不给票、少给票或给废票的,要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各运输企业、客运站、点要在明显位置设立举报箱,各级运政管理机构设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广大群众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运输企业要建立乘客代表跟踪监督制度。车站在出售客票时,可有选择地指定乘客代表发给贴有邮票的征求意见信卡,由旅客在旅途中实施监督,填写后寄回车属单位。

第六章 处罚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公路营运客车,每发生一车次不进站报到,由运政管理机构向该运输企业发出黄牌警告通知;同一班次发生两车次不进站报到,由运政管理机构按管理权限给予暂时停止该班次营运;一年内发生三次暂时停止营运即取消该班次吊销线路牌。
第二十二条 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同一线路同一班次的客运班车驾驶员和乘务员有贪污行为三次以上,由运政管理机构按管理权限暂时停止车属单位该线路班次营运;发生三次暂时停止营运即取消该班次吊销线路牌。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路运输稽查干部和企业监察人员,在执行稽查任务时,有营私舞弊,执法犯法者,由主管部门从严查处。触及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客运经营单位或客运站、点执行本规定较好的,每年由车辆所在地运政管理机构从运管费收入中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营运客车在公路上文明经营,安全行驶,信誉好的企业,在申报线路班次审批时,运政管理机构应优先审批。
第二十六条 人民群众对在运输经营中贪污票款、运费的驾驶员或站务员进行举报,经查实追回款额后,企业可从追回款额中,提取5-20%的金额奖励举报人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具体实施细则,由云南省交通厅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颁发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2年4月20日

关于做好2003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建设部


关于做好2003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注工[20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人事考试中心: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 35号),为做好2003年度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定于9月20、21日举行。各地要按照《2003年度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以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考试报名时间为7月中旬以前。各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人事考试部门要严格按照人发[2002] 35号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和报名组织工作。务必于8月1日以前将试卷预订单(附件2),一式两份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试,参加基础考试或专业考试的考生应分别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考试信息按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使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3]3号)的规定执行。考试编码为:

类 别 级 别 专 业 科目代码及名称
08.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1.基础 01.基础 1.基础考试(上)
2.基础考试(下)
2.专业 01.专业 1.专业知识考试(上)
2.专业知识考试(下)
3.专业案例考试(上)
4.专业案例考试(下)

  四、基础考试为闭卷考试,只允许考生使用统一配发的《考试手册》(考后收回),禁止携带其它参考资料;专业考试第一天专业知识考试和第二天专业案例考试为开卷考试,允许考生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和参考书。

  考生应考时,可携带2B铅笔,黑色(蓝色)的钢笔或签字笔、圆珠笔、三角板,橡皮以及无声、无编程功能的计算器。草稿纸由各地配发,考后收回。

  五、《基础考试》和《专业知识考试》试卷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阅卷及评分工作由各地人事考试部门组织实施,评分标准在考后下发;《专业案例考试》要求考生在填涂答题卡的同时,在试卷上写出答案和计算过程,具体的作答及评分操作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案例考试与评分方法》(附件3)的规定进行。

  六、为帮助考生做好考试准备工作,报名时请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考试考生须知》(附件4)印发给考生。

  七、各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参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546号)中的有关规定,按标准收取考试费:基础考试为二科,每人120元,专业考试为四科,每人520元。

  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补偿组织考试报名直接费用支出的原则核定。

  八、考试期间须有专人值班,请于考前一周将值班电话分别上报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010)68318798、(010)68318948(含Fax)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010)64401052、(010)64401087(含Fax)

  附件:1.2003年度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考试试卷预定单

     3.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案例考试与评分方法

     4.2003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考试考生须知

二○○三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