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保护城市绿地、广场及公益性体育场地的决定

时间:2024-07-13 06:20: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6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保护城市绿地、广场及公益性体育场地的决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保护城市绿地、广场及公益性体育场地的决定

(2009年11月26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城市绿地、广场、公益性体育场地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绿色人文空间,对提升城市品位、改善生态人居环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保护哈尔滨市历史遗存和近年兴建的城市绿地、广场、公益性体育场地,防止随意侵占、破坏上述公共设施情况的发生,不断拓展绿色空间,提高市民生产生活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哈尔滨市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原则,加强对城市绿地、广场、公益性体育场地(以下简称保护地块)的保护工作。坚持全面保护,分级负责,动态管理,永续利用的指导思想,按照政府组织,人大监督,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的原则,对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建成和规划预留的保护地块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保护。
二、强化措施,将保护地块纳入规范管理的轨道。市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保护地块目录,落实管护责任,做到定址、定位、定量、定责。并采取政府挂牌、媒体公布、专门管理的方式对保护地块实施保护。
根据保护地块规模、功能、社会认知和群众利用程度等因素,将保护地块分为两个等级。本次会议决定将市政府提报的兆麟公园、哈尔滨游乐园、八区体育中心等50个地块确定为一级保护地块;其他为二级保护地块。
对于新建成的符合保护条件的保护地块及时补充到保护目录中。
  三、突出重点,切实加强保护地块用途管制。纳入保护目录的保护地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吞食地块面积,砍伐、移植树木,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与保护地块功能无关的其他设施,不得在保护地块上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
对因事关全局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确需调整地块用途,属于一级保护地块的,由市政府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30天提出调整议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同意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形成决议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属于二级保护地块的,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保护地块调整实行占用补偿制度,凡占用保护地块的必须落实好易地建设空间和资金,做到占补平衡。
四、严格监管,形成对保护地块实施全面保护的合力。市规划、国土、城管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严格执法,加强对保护地块的保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新闻媒体要加大对“保护”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为“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监督环境。单位和个人要增强对保护地块保护的责任意识,积极行使地块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监督“保护”工作的浓厚氛围。
市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对保护地块保护情况的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财政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12月4日 财建〔2002〕640号

信息产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收取、分配和使用管理,促进无线电管理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05号)规定,特制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联系人:柯凤 邓燕
电话:010-68552526,010-68552525
附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收取、分配和使用管理,促进无线电管理事业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05号)规定,结合无线电管理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征收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收和管理权限,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征收,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支出,并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支出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具体使用。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属于国家资源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不得任意调整。
第六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组织征收。征收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七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者及时上交无线电管理部门。无线电管理部门以一般预算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25款“信息产业行政性收费收入”及时将频率占用费收入分别缴入中央、地方省级国库。
第八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中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其分配的频率总带宽及相应的收费标准计算,于每年1月5日和7月1日前分两次向运营商收取上、下半年的频率占用费。
第九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取得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入的3个工作日内,集中上缴中央国库;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取得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入的3个工作日内,就地上缴地方省级国库。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入的过渡户由无线电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章 分 配

第十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中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中央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之间的分配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05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转移支付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依据基本因素和动态因素进行分配。基本因素包括:人员数量、电台数量和资产情况,动态因素包括:“十五”规划、政策扶持和宏观调控等。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二条 中央预算安排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支出主要用于中央本级无线电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的建设及弥补中央本级无线电管理事业经费不足以及用于支持各地无线电管理事业。
第十三条 省级预算安排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支出主要用于地方无线电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的建设及弥补地方无线电管理事业经费不足。
第十四条 中央和省级预算安排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支出用途包括: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的建设及其日常运行和维护;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的国际、国内协调;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无线电频谱管理、开发和研究;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无线电管理的法制建设和行政执法;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与无线电管理工作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支预算,并编入部门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中央和省级预算安排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支出用于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建设的,要实行项目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调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预算,如遇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后,无线电管理机构要编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年度决算,并按规定的时间编入部门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使用中央和省级预算安排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支出时,要加强管理,强化内部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并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无线电管理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无线电管理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

认定某一商标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主要标准是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的声誉和相关公众熟知的程度。《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要具体一些,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所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是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
公众对某个品牌的知晓,主要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广告宣传。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能够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一个商标如果在国外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那么该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在中国认定驰名商标时同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一般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作者:王瑜(知识产权律师),电话:010-51662214,
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网站:www.rjl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