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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7-22 13:20: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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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规范污染物排放许可行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位于环境敏感区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处于试生产期间或者被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与试生产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7〕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入夏以来,洪汛形势严峻,一些地方水藻爆发,水污染事件多有发生,对饮用水安全和人民群众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为切实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饮用水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任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饮用水卫生安全重要性的认识,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认真履行卫生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全力做好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工作。

二、加大力度,依法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卫生部门的职责,认真组织对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要结合卫生部饮用水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和当地饮用水卫生安全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开展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防范洪水和水藻污染引发饮用水公共卫生事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要责成供水单位限期整改,确保群众饮水卫生安全。

三、齐抓共管,加强饮用水水质与介水传染病监测预警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需要,加强水质检测实验室技术能力建设,尽快建立健全饮用水水质与介水传染病监测网络,开展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规范传染病诊断救治和病报管理,认真做好介水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饮用水卫生现场快速检测能力建设,根据介水传染病季节性流行特点,加强对重点人群的介水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提高监督执法能力和效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管制度建设,探索饮用水卫生监督信息公示、量化分级管理及预警预报等监督管理模式,提高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水平。

四、加强培训和宣传,全面促进饮用水卫生标准有效贯彻实施

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已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要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培训工作,增强实施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能力;要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宣传工作,宣传普及饮用水卫生知识,增强公众饮水安全的意识。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卫生部



是该改一改29年不变的探亲假制度了

唐时华


  近日新华网的一项调查表明,九成上班族不知道探亲假的存在,即使有知道的也不敢请假,更不知道最长的可享受45天与亲人团聚的福利待遇。这确实暴露出当下探亲制度所面临的一系列尴尬与无奈。
  1981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了探亲制度。这个为曾经发挥了极大激励作用的探亲假规定,如今却被一些网友戏称为“不要也罢的鸡肋”,笔者认为,但是这个原则性的探亲规定在互联网上备受争议有两个原因:一是在交通极为发达的今天,即使相隔千里,也能在几个小时到达,规定中“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探亲条件,早已过时;二是探亲假中“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的条件限制,但是现在的劳动者形式,已经远远超过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等范畴,非公经济劳动者的大量存在就说明了这一问题。这就规定范围外职工的探亲假没有法规的支撑。
  其实,这两个原因的存在,也表明了我国交通和经济建设的巨大成就和时代的进步。网络上网友发出的一片呼吁废除之声,笔者倒是认为大可不必。探亲假能起到增加和谐,关爱员工、促进消费等良好的作用,只要与时俱进加以修改,就能成为一个人性化的好制度。
  探亲假作为一项社会福利,也是社会文明的一个标志。对探亲假制度,笔者有两个期盼,这或许也是许许多多没有在网上发文的劳动者的期盼:
  一是制度的期盼。希望国务院及时修改已经不再适合时代需要的条文,比如,是否可将探亲假的主体放宽到非公企业;将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时间由四年一次改为两年一次;将“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规定修改得更加细化和便于操作。
  二是人性化的期盼。探望父母,给他们以慰藉,原本就是社会应当提供的条件、子女应尽的义务,尤其是中国七十年代末第一代独生子女步入工作岗位,“空巢老人”现象越来越严重;探望配偶,让子女不再限于得到父母一方的呵护,让家庭这个社会的细胞更加稳定与和谐。从单位的角度来讲,应该把对职工生活的关心作为常规工作一部分,这也是凝聚人心、增强团队精神和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从文化的角度来讲,作为中国这样有着几千年尊老爱幼文化的国家,在时代飞速发展的今天,工作节奏不断加快,更是应当创造条件,营造和谐互爱的良好风气。
  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一些细节的操作问题:比如,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作,不能因为工作的安排而变相剥夺职工的探亲假;作为劳动监察部门,也必须及时进行监督监察该规定的执行情况,对那些肆意剥夺劳动者权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肃处理。
  时代不断进步,规定也不能一成不变。就探亲假制度而言,一些地方已经开始进行实践,比如新疆就放宽了城镇职工的探亲条件,将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由过去的每4年给假一次改为每3年一次,探亲待遇也做了相应改善。其实,探亲假规定其实只是众多随着时代发展而急需修改的规定中的一个,类似的规定还存在不少,比如已经正在征求意见的强制拆迁条例,比如稿费标准、夫妻两地分居照顾政策等。
  近几年来,探亲假制度的修改呼声一直见诸媒体,笔者相信:只要我们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本着关爱、和谐、法治的标准,我们的社会就会越来越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