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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21:49: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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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府办发〔20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广元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管理,公正、规范、和谐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促进广元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广元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川府函〔2011〕36号)精神,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决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关部门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利州区东坝街道办事处、嘉陵街道办事处、河西街道办事处、南河街道办事处、上西街道办事处、雪峰街道办事处、杨家岩街道办事处、回龙河街道办事处、工农镇、大石镇、宝轮镇、盘龙镇,朝天区、元坝区、广元经济开发区。

第四条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是市人民政府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市城管执法局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和罚缴分离原则,坚持执法与服务、处罚与教育、管理与疏导相结合,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其依法执行公务。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监督。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负责对市城管执法局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纠正其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协调处理市城管执法局与相关行政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

第二章 执法职责

第八条 市城管执法局集中行使以下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职责: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范围是对以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违反规划的行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城市雕塑、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牌、橱窗、宣传栏、地名牌和路牌等违反有关规定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范围是对以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在城市建成区内不按规定排放生活污水,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不按规定倾倒、堆放、贮存、清运、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未按规定随意堆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随意丢弃、倾倒畜禽饲养、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以及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拒绝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公安治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反城市限养区犬只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场外(店外)无证饮食摊点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市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由市城管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关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第十条 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公安、林业和园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水务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工作。

相关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履行的城市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因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行使而改变。

第三章 执法权限

第一节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执法

第十一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在临街建(构)筑物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二)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的;

(三)在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第十三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城镇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未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整洁的;

(二)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未配置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保持摊点干净和卫生的;

(三)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未定时定点经营,或者未保持摊位整洁,或者收市时未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的;

(四)临时饮食摊点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的。

第十四条 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有以下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

(二)施工现场材料、机具未放置整齐;

(三)施工中未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

(四)产生的废弃物未及时清运;

(五)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六)在限制区域内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第十六条 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危险废弃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消纳处置场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二)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三)将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扫入或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

(四)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

第十九条 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的罚款。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下列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不履行以下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处200元罚款,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节 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执法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违反规划进行搭建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的5%以上10%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三十八条 市城管执法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城管执法局可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三节 城市绿化管理相关执法

第三十九条 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按重置价赔偿损失,可并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责令限期归还,并按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2倍罚款。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损毁不及时恢复,又不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的,责令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并处赔偿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市政管理相关执法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履带车、铁轮车辆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七)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八)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九)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十)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十一)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十二)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十三)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信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第五节 环境保护相关执法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三)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过大音量的;

(四)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不采取控制音量或者其他有效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五)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室内装修装饰,未限制作业时间,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六)未经批准从事生产活动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

第四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发出超出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及石材加工、铝合金加工设备、设施等,其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发出超出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

第四十七条 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晚22点至晨6点期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并经批准的除外),责令改正,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拒绝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从事建筑施工之外的其它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五十条 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非工业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城市饮食服务业未采取安装净化装置和除尘设施等有效防治污染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和烟尘等污染物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对在市城区规定的区域内未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它清洁能源,仍使用原煤、型煤等高污染燃料的,责令拆除或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第五十三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熏制腌腊品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区域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向城区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畜禽饲养、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等其他废弃物,或者在城区河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畜禽饲养、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等其他污染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十六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内将非工业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处以直接责任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以责任单位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节 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执法

第五十九条 无照商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商(产)品,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游园等公共场所采取背、挑、端等方式游动叫卖或地摊销售农副产品的;

(二)在城市道路、广场、游园、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采取背、挑、端等方式游动叫卖或摆摊设点销售商(产)品的;

(三)使用机动车、电动车或人力三轮车、板架车、手推车及各种轮式可移动箱、柜、台、架等工具装载商(产)品、原材料、加工设备,在城市道路、广场、游园、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游动或停靠经营的;

(四)在城市道路、广场、游园、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游动或摆摊设点烘、烤、煮、煎、炸、炒食品的。

第六十条 无照经营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对场(店)外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饮食摊点,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七节 公安交通管理相关执法

第六十二条 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政府有关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辆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其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八节 公安治安管理相关执法

第六十四条 在城市(城镇)、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等限养区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对犬只进行捕杀,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城市(城镇)、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等限养区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责令责任人限期登记、免疫、检测,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处以每只犬20元至100元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免疫、检测手续。

第四章 执法规范及执法监督

第六十六条 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向社会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投诉举报受理电话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城管执法局的违法执法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

第六十七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统一标志标识,执法车辆应统一涂装。

第六十八条 市城管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二)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

(三)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单据;

(五)实行罚缴分离制度;

(六)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第六十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二)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管执法局可依法对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财物实施查封、扣押:

(一)发现违禁物品的;

(二)证据可能损毁的;

(三)当事人可能转移财物逃避法律义务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 市城管执法局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应当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扣押零散物品应当装入扣押物品证据袋,当场封口。

第七十二条 对依法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物品,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妥善保管,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期间不得使用、损毁、或处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保管费用。

第七十三条 市城管执法局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十四条 市城管执法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规范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五条 市城管执法局作出产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的,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或者规定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市城管执法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六条 市城管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违法案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市城管执法局管辖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市城管执法局。

第七十七条 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完善依法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并自觉接受各种监督。

第七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执法资格,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牟取不法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不及时查处破坏城市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执法,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滥施处罚或者越权实施处罚的;

(五)拒不执行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第五章 执法保障

第八十条 市城管执法局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需要了解有关事项、查询相关资料或需要相关部门认定、鉴定或者提供资料的,有关部门应予配合。

第八十一条 市城管执法局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

第八十二条 市城管执法局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市城管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罚结果及相应处理建议等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实施涉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行政许可、核准等行政执法行为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报市城管执法局。

公安部门在执行紧急、重要公务时,对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应当依法排除障碍。

第八十三条 市城管执法局在查处案件时,涉嫌违法的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不如实说明姓名、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应当告知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教育劝导、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后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执法局可抄告相关单位。受抄告的单位应当结合抄告的违法事实及情节,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并回复教育效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市城管执法局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责的范围,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或者修改、废止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调整。

第八十六条 根据城市规模扩展,需调整本规定适用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政府关于表彰常州市第十次自然科学优秀科技论文的决定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表彰常州市第十次自然科学优秀科技论文的决定

常政发〔2009〕14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市广大科技工作者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激励先进,经初评、复评,并经常州市第十次自然科学优秀科技论文评审委员会审定,决定对常州市第十次自然科学优秀科技论文181篇(其中一等奖10篇,二等奖52篇,三等奖119篇),予以表彰奖励。
  希全市广大科技工作者继续发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精神,为建设创新型城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常州市第十次自然科学优秀科技论文题录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常州市第十次自然科学优秀科技论文题录

一等奖论文

1.儿童时期语义处理和心算加工的认知发展的事件相关电位研究    
    董选等6人课题组(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2.高糖在体内外下调载脂蛋白M的表达
    张晓膺等5人课题组(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3.直流电场对固体软氮化的影响与作用机理分析
    谢 飞、周正华、王大亮(江苏工业学院)
4.中药苦参碱对小鼠肝癌的抗肿瘤作用研究
    马玲娣等6人课题组(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5.产朊假丝酵母发酵生产谷胱甘肽的过氧化氢(H2O2)添加策略
    梁国斌等4人课题组(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6.一类参数不确定时滞广义大系统的分散鲁棒保性能控制
    沃松林、史国栋(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邹 云(南京理工大学)
7.支持虚拟装配的装配约束关系信息动态生成
    戴国洪(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张友良(南京理工大学)
    尤 飞(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8.碳载铂纳米催化剂对储氢材料LiBH4 性能的提高
    许娟等7人课题组(江苏工业学院)
9.落实科学发展观 统筹交通工程建设
    常 青(中共常州市委)、刘文荣(常州市交通局)
10.提升我市公交对市民吸引力的研究
    朱晓敏(常州市政府)

二等奖论文

1.寡核苷酸芯片的比较,为实时PCR基因测序乙型肝炎病毒
    王永忠等5人课题组(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2.从文化角度解读孟河医派
    单德成、刘 峰、赵小平(常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3.心源性腹痛误诊及再认识
    陈志术等4人课题组(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4.肝癌患者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变异的检测
    白敬羽等9人课题组(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5.比较基因组杂交研究原发性胃癌的遗传学变异
    朱亚青等6人课题组(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6.十二指肠在胃次全切除术后调节血浆Ghrelin水平及体重质量指数的作用
    王海涛等8人课题组(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7.16螺旋CT血管成像诊断脑动脉瘤与DSA和外科手术的对比研究
    陈文华等5人课题组(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8.自体CIK细胞联合化疗治疗晚期非小细胞肺癌的研究
    吴昌平等4人课题组(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9.促肾上腺皮质激素对移植肾功能的影响
    何小舟等5人课题组(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10.血清软骨寡聚基质蛋白(COMP)检测在关节炎患者中的意义研究
    吴 敏、潘解萍、马英淳(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11.血清AFP-IgM复合物对原发性肝癌的诊断意义
    蒋敬庭等16人课题组(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12.ShineRoar探针技术检测单核苷酸多态性
    罗光华等10人课题组(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13.外源性胆绿素减轻大鼠小体积移植肝缺血再灌注损伤
    汤黎明等10人课题组(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14.经尿道前列腺电切术20年临床总结
    邹建纲等4人课题组(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15.胰岛素泵和多次胰岛素皮下注射治疗对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和高渗昏迷的疗效比较
    张允平等10人课题组(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16.TSP-4基因A387P单核苷酸多态性与急性冠脉综合征无相关性
    何国平9人课题组(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
17.血小板反应蛋白-1基因多态性与心机梗死的相关性研究
    高 磊等9人课题组(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
18.Ni-Cr基复合材料的高温摩擦学行为
    薛茂权(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19.航空腔薄壁件的铣削变形的预测
    郭魂等5人课题组(常州工学院)
20.激光激发粘弹表面波传播特性研究
    韩庆邦(常州工学院)、钱梦鵦(同济大学)
21.设计在球面上的Golay3 稀疏孔径系统
    吴 峰(常州工学院)、吴泉英(苏州科技大学)、钱 霖(苏州大学)
22.快速、灵敏检测双酚a的电化学方法研究
    壮亚峰、张金涛、曹桂萍(常州工学院)
23.水利工程防渗墙柔性墙体材料的性能与应用研究
    代国忠(常州工学院)、殷 琨(吉林大学)
24.仿生扑翼飞行机器人柔性翅试验研究及其理论解释
    金晓怡(常州工学院)、颜景平(东南大学)、周建华(扬州大学)
25.试论太湖地区限排新标准的实施
    杨蕴敏(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26.基于知识引导的多视图产品设计检索技术研究
    唐国兴等4人课题组(常州工学院)
27.垂直潜流生态湿地技术在市区外围住宅小区中的应用
    陈秀娟、许光明(常州市排水管理处)、张文中(常州市规划设计院)
28.自热式高温好氧消化的运行对反应器温度的影响
    程洁红(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朱南文(上海交通大学)
29.可控合成不同形貌的氧化锌纳米材料:花形、纳米片及海胆形
    尚通明等4人课题组(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30.共享发展成果 构建和谐龙城——常州市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黄瑞玲等11人课题组(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31.常州民营经济发展与苏锡通的比较研究
    陈晓雪等8人课题组(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32.多状态系统共因失效机理研究与定量分析
    周金宇(江苏技术师范学院)、谢里阳(东北大学)
33.热场动力学中费米场的最小不确定态
    许雪芬(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34.添加纳米氧化镧的脉冲电铸试验研究
    雷卫宁(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朱 荻(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35.一维稀土-dotp化合物的合成、结构和催化性质(dotp=1,4,7,10-四氮杂环十二烷1,4,7,10-亚甲基膦酸)
    杨廷海等5人课题组(南京大学常州高新技术研究院)
36.微创内固定系统治疗胫骨近端骨折的疗效分析
    徐南伟等5人课题组(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37.测试室暧通空调系统基于自校正PI控制的Smith预估控制器的开发
    白建波(河海大学常州校区)、王盛卫(香港理工大学)、张小松(东南大学)
38.径向基函数神经网络的一种两级学习方法
    陈俊风(河海大学常州校区)、任子武、伞 冶(哈尔滨工业大学)
39.102mmCPE顶管机组的创新及效果
    魏贤宇(江苏常宝钢管有限公司)
40.内置旋转扭带换热管的传热强化机理
    张琳等4人课题组(江苏工业学院)
41.江苏省工业废水排放与经济增长的动态关系
    周 静(常州市环境保护研究所)
    杨桂山(中科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
42.二甲基丙烯酸酯原子转移自由基聚合过程中交联网络的发展
    俞强等5人课题组(江苏工业学院)
43.未来城市排水工程中的尿液分离处理技术
    董良飞(江苏工业学院)
    Hansruedi Siegrist(瑞士联邦供水、废水处理及水体保护研究所)
    王利平(江苏工业学院)
44.硫酸处理等离子喷涂氧化钛涂层的生物活性和细胞相容性
    赵晓兵等5人课题组(江苏工业学院)
45.超强导电生物相容的石墨烯薄膜
    陈海群等5人课题组(江苏工业学院)
46.基于核磁波谱的具有免疫刺激活性的寡聚核苷酸精细三维结构研究
    何光裕等7人课题组(江苏工业学院)
47.溶剂调控下从一维到三维含四氯对苯二甲酸的锰配位聚合物的组装
    陈圣春等9人课题组(江苏工业学院)
48.肾综合征出血热并发肝损害的临床观察
    史庆国(溧阳市人民医院)
49.化学共沉淀制备的低压氧化锌压敏电阻劣化性能研究
    王茂华、姚 超(江苏工业学院)
    张南法(常州市创捷防雷电子有限公司)
50.基于物理DSM与行列变换的产品结构聚类划分
    刘建刚等6人课题组(江苏工业学院)
51.累积叠轧制备超细晶铝锰合金的腐蚀与拉伸行为
    魏 伟、魏坤霞、杜庆柏(江苏工业学院)
52.高血压性脑出血的CT分级与预后
    周 祺等4人课题组(常州市中医医院)

三等奖论文

1.烟酰胺对TNF-α诱导兔椎间盘纤维环基质降解的抑制作用
    徐润冰(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邵增务、熊蠡茗(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协和医院)
2.共刺激分子CD40在结肠癌的表达及CD40L对结肠癌抑制作用的体外研究
    吴雨岗等7人课题组(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3.沥青复原剂CAP在沥青路面养护中的运用
    孙俊华(金坛市公路管理处)
4.SAK温拌沥青添加剂应用研究
    张岩松(常州市公路管理处)
    张守城(南京东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5.钢箱梁施工中的吊装及测控技术
    郜振宇、孙晓军、万 巍(江苏恒基路桥有限公司)
6.铅销橡胶支座的力学性能及其在桥梁隔震中的应用
    孙晓军、郜振宇(江苏恒基路桥有限公司)
7.营运车辆制动性能检测的探讨
    王建平、蔡文兴、周和平(常州常荣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8.肝移植围手术期凝血功能的变化及调控措施
    谢伟斌等7人课题组(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9.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总监办合同管理实践与探讨
    顾小安等4人课题组(常州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10.负载肿瘤抗原的骨髓来源的DCs疫苗体外介导抗胃癌的实验研究
    李燕林等7人课题组(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11.共刺激分子B7-H3 mRNA和B7-H3蛋白在胃癌组织中的表达及其临床意义
    赵洁敏等10人课题组(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12.肝正中裂劈开在肝切除中的应用:附42例
    秦锡虎等7人课题组(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13.经皮穿刺阴道壁悬吊术和无张力阴道吊带术治疗女性压力性尿失禁对比研究    
    经 皓等6人课题组(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14.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患者血浆白细胞介素-18水平与动脉粥样硬化的关系
    李 翀等5人课题组(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15.类风湿关节炎患者血清软骨寡聚基质蛋白水平及意义的研究
    潘解萍等4人课题组(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16.产超广谱β-内酰酶肺炎克雷伯菌对氨基糖苷类药物耐药性研究
    史伟峰、王苏建(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秦建萍(常州市中医医院)
17.糖尿病肾病空腹血糖预测值筛选
    丰罗菊等5人课题组(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8.CD40不同形式的活化对CD40 突变的RPMI8226细胞增殖和表型的影响
    郑 璐等5人课题组(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19.Chelex-100法提取滤纸血痕DNA影响因素的比较
    巴华杰等5人课题组(常州市公安局)
20.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保健食品中他达拉非、西地那非、伐地那非三种违禁药物含量
    沈志武等4人课题组(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1.常州市卫生人力需要量统计预测研究
    薛 娅(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高 歌、沈月平(苏州大学)
22.全国地市级《职业病危害因素防制工作规范》研究探讨
    吉俊敏、朱建全(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3.手术操作对胃癌细胞外周血播散的影响及其危险因素
    张京平等8人课题组(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24.常州市建筑工地食堂实施规范化管理的效果评价
    郝东平等4人课题组(常州市卫生监督所)
25.25例急性单核细胞白血病的临床与细胞遗传学分析
    周 民等4人课题组(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26.病区开设营养餐厅对糖尿病患者病情控制的影响
    丁慧萍等6人课题组(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27.供体骨髓来源socs-1基因沉默的树突状细胞延长大鼠移植小肠生存时间
    朱春富等5人课题组(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28.腹腔镜下宫颈肌瘤剔除术的临床分析
    施如霞等5人课题组(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29.CT引导下组织间植入125I粒子治疗肺癌的临床应用
    韦国桢等4人课题组(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30.听力测试组合在高压氧治疗感音神经性耳聋中的应用
    王秋莎等8人课题组(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31.大鼠脊髓损伤后神经生长导向因子Netrin和Slit的免疫荧光激光共聚焦表达及定位研究
    卢耀军、徐南伟、杨闻强(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32.多层螺旋CT灌注成像对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诊断价值
    邵燕惠等4人课题组(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33.大运河常州段2007年最高水位成因分析
    吴金宁(常州市水文局)
34.针刺治疗对重型颅脑损伤患者脑脊液中IL-6、IL-10表达的影响
    卞晓星等9人课题组(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
35.应用组织多普勒成像评价不同QRS时限心力衰竭患者的心室同步性
    颜紫宁、范 莉、芮逸飞(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36.构建产业生态文明 推进产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刘晓秋(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37.城市经营与发展战略研究
    邹云龙(常州市建设局)
38.纳米氧化铈/锌复合材料制备及其性能研究
    王 乾(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39.关于又好又快建设我市现代化城市的若干问题研究
    吴晓东(常州市建设局)
40.高容量血液滤过辅助治疗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的临床研究
    王建强等5人课题组(金坛市人民医院)
41.自身组织补贴在胆总管一期缝合中的应用
    虞立平等5人课题组(金坛市人民医院)
42.丁咯地尔对大鼠坐骨神经损害的保护作用    
    苏建华等6人课题组(金坛市人民医院)
43.机插水稻有机栽培集成技术
    蒋祖明等8人课题组(金坛市作物栽培技术指导站)
44.我国创意文化产业发展的现状及发展策略
    冯国平(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45.融合关联规则与知识的贝叶斯网络学习算法
    肖海慧、俞 奎(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王 浩(合肥工业大学)
46.绿色设计法在机械产品设计中的应用
    苏 纯、陈志伟(常州工学院)
47.产品造型设计传承度的研究
    高 瞩(常州工学院)
    吉晓民、张春强(西安理工大学)
48.带有到达时间的自由作业问题倜密时间表
    陈荣军、黄婉珍、唐国春(常州工学院)
49.Csf/Al复合材料热压缩变形力学行为的数值模拟
    唐国兴(常州工学院)、张广安(辽宁工学院)、田文彤(常州工学院)
50.PDE.Mart基于SVG的三维可视化
    毛国勇等4人课题组(常州工学院)
51.一种基于Mallat算法对遥感图像去云雾处理的改进算法    
    朱锡芳、吴 峰(常州工学院)
52.2A12铝合金表面铈盐掺杂硅烷杂化膜在3.5%NaCl溶液中耐蚀性能的电化学研究
    张金涛等4人课题组(常州工学院)
53.基体强度对水泥基复合材料纤维混杂效应的影响
    李书进(常州工学院)、吴科如(同济大学)
54.高速列车制动盘材料研究
    钱坤才、阙红波(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
55.基于EVA的并购方并购绩效实证分析
    宋秀珍(常州工学院)、谭中明(江苏大学)
    周 洁(常州博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56.因地制宜,创新科技,解决污泥处置行业性难题
    曹洪涛(常州市排水管理处)
57.高速列车粉末冶金制动闸片的研制
    刘 颖(常州市铁马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58.常州市贫血妇女健康教育干预效果评价
    谈立峰等7人课题组(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9.电涡流缓速器转子盘非稳态温度场数值分析及试验
    刘成晔(江苏技术师范学院)、何 仁(江苏大学)
60.纳米粒子与吸附分子之间电荷转移的影响因素研究
    庄 严、周全法(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61.基于MCAN的矿用胶带机综合监控保护系统
    蒋继平、孙 飞(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62.发光颜色可调谐的新型荧光体Sr2CeO4:Re3+(Re= Eu,Sm,Dy)的发光性能
    贺香红、周 健、连 宁(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63.相控阵雷达快速工艺准备与优化系统关键技术研究
    徐鸿翔等5人课题组(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64.NiTi合金的电子结构及缺陷作用的符合正电子湮没研究
    胡益丰(江苏技术师范学院)、邓 文、陈真英(广西大学)
65.长三角省际贸易强度与制造业同构的关系分析
    王志华(江苏技术师范学院)、陈 圻(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66.Triton X-100/Vc/H2O微乳液中纳米金的合成
    李中春、周全法(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67.光谱法和分子模拟研究槐角苷与人血清球蛋白的相互作用
    唐江宏等4人课题组(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68.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盈余管理实证研究
    王怀栋、赵智全(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69.含指数二次项的新鲁棒混沌系统
    包伯成等4人课题组(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70.RBF等效滑模控制在并联机器人伺服电机中的应用
    陈海忠(江苏技术师范学院)、高国琴(江苏大学)
71.一种新型空间电压矢量调制算法的研究
    邢绍邦(江苏技术师范学院)、赵克友(青岛大学)
72.溶剂热合成单分散硫化镉纳米晶
    汤嘉立、吴访升、陈 铭(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73.民营企业结构竞争力的比较研究
    李向东(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74.基于船体变形及齿间摩擦的斜齿轮齿根弯曲疲劳强度计算
    李秀莲(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75.常州产业集群发展战略研究
    谢忠秋等7人课题组(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76.NiTi丝动态加载行为特性分析
    李尚荣等4人课题组(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77.Al-4Cu-Mg 合金的实验研究和微观组织参数模型
    卢雅琳(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李淼泉(西北工业大学)
    李兴成(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78.基于CFD电涡流缓速器转子盘叶片结构参数影响分析
    刘成晔(江苏技术师范学院)、何 仁(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79.一种改进的模糊知识匹配方法——IDM法
    朱林立等4人课题组(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80.不同种源水稻品种对条纹叶枯病的抗性鉴定与筛选试验
    朱龙粉等4人课题组(武进区农技推广中心植保站)
81.集装箱数控焊机传感器数据融合
    陈丽华等5人课题组(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82.溧阳白芹采后不同方式真空预冷处理的保鲜效果
    王继胜等7人课题组(溧阳市蔬菜办公室)
83.自适应交通灯控制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宋依青(常州工学院)、张 润(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84.医学会要积极参与医学人才的培养
    黄建新、徐娟华(常州市医学会)
85.基于IST的嵌入式远程抄表系统的实现
    杨银忠、陈鉴富、傅中君(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86.水体中微生物分布及与环境因素的相关性研究
    柴晓娟等4人课题组(常州市环境保护研究所)
87.雾化吸入诱导毛细支气管炎患儿留取痰标本的研究
    李春华等5人课题组(常州市儿童医院)
88.人工造口袋在肠外瘘治疗中的应用及护理
    张亚琪、陈 亚、李 娟(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89.气相色谱法测定空气和废气中8种烃类化合物
    戴玄吏、祁红娟(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90.一种可用于指导胫骨围关节区骨折内固定方式的分型
    张文玺等4人课题组(溧阳市人民医院)
91.十二指肠镜、腹腔镜同期治疗胆囊结石合并胆管结石
    徐清华等4人课题组(溧阳市人民医院)
92.经右桡动脉行冠状动脉造影术65例的护理
    王云娟(溧阳市人民医院)
93.马鞭草有效成分对人绒毛膜癌耐药细胞株JAR/VP16的逆转作用研究
    朱利群等6人课题组(溧阳市人民医院)
94.含金纳米粒子链相关性探讨及其热稳定性的分子模拟
    殷开梁等5人课题组(江苏工业学院)
95.内电解法处理餐饮废水的实验研究
    张凤娥等4人课题组(江苏工业学院)
96.填充聚丙烯腈复合型浆粕的摩擦/密封复合材料
    李锦春等4人课题组(江苏工业学院)
97.基于过流延时整定表的微机反时限算法研究
    张小鸣(江苏工业学院)、李永新(南京理工大学)
98.用固态内接触化学传感器的直接电位法定量分析盐酸美他环素
    孙贤祥、Hassan Y.Aboul-Enein(江苏工业学院)
99.铌锌酸铅钛酸铅单晶的生长和热释电性能
    方必军等4人课题组(江苏工业学院)
100.常州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及对策研究
    万玉山、李定龙、马建锋(江苏工业学院)
101.对称单负介质包层平面波导的模式特征
    陈宪锋等4人课题组(江苏工业学院)
102.往复压缩机在线监测与故障诊断系统研究
    张 琳等6人课题组(江苏工业学院)
103.城市污水回用的系统动力学模型构建及应用——以常州市为例
    朱宏飞等5人课题组(江苏工业学院)
104.经皮穿刺置管引流或抽吸治愈胆漏的临床应用
    徐 敏、李小琴(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105.Orem护理模式对腰椎手术患者的应用研究
    戴亚芬(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106.锁定加压钢板内固定治疗高能量胫骨远端骨折(附19例报告)
    戚有成等5人课题组(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107.华法令教育路径对提高房颤患者服用依从性的影响
    张伟媛、徐宇红、余 虹(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108.推拿配合扶他林乳胶剂治疗膝骨关节炎50例    
    裴建中、张国初(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109.无线传感器网络节点自定位算法的研究
    江 冰、吴元忠、谢冬梅(河海大学常州校区)
110.基于方案偏好和部分权重信息的模糊多属性决策方法
    龚艳(河海大学常州校区)
111.AZ31镁合金管TIC焊焊接工艺及性能研究
    包晔峰、蒋永锋(河海大学常州校区)
112.模拟电阻焊状态的接触电阻测量系统
    郁中太等5人课题组(河海大学常州校区)
113.认知无线电中基于HMM的动态频谱接入技术
    康桂华、李佳珉(河海大学常州校区)
114.基于DDS/SOPC的多路可调谐波信号发生器
    张金波等4人课题组(河海大学常州校区)
115.肿瘤M2型丙酮酸激酶在非小细胞肺癌诊断中的临床价值
    丁志祥等4人课题组(常州市中医医院)
116.把开发区作为经济实体,全力建设盈利型开发区
    周良林(常州市钟楼区科技局)
117.适于室内电器控制的红外线遥控器设计与实现
    赵健衡(常州工学院)、成 伟(苏州市计量测试研究所)
118.大跨径变截面连续梁大节段支架现浇
    杨 扬、袁 平(常州市交通规划设计院)
119.青洋大桥双向预应力弧形门式分叉结构多边形拱脚施工研究
    马 恒(常州市航道管理处)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大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大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2002年9月4日)

教财厅〔2002〕4号



  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8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的“四定”、“三考核”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于2002年8月20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下达2002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贷款计划的通知》(银发[2002]253号)。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贷款计划的实施对新学年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将产生重大的推动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责任到位
  各高等学校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高等学校及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指定专门机构,挑选有责任心、有爱心的同志具体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如因学校的工作不到位而影响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进展和指导性计划的落实,我部将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抓紧落实“定银行”工作
  新学年开学之际,开办新一轮的国家助学贷款迫在眉睫,而目前全国具备开办国家助学贷款资格的1307所高校中,仍有529所学校“定银行”工作尚未落实。为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大力督促有关高等学校积极与经办银行联系,在新学年尽快落实银校合作协议的签订工作,并及时向我部报告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主动配合经办银行开展工作
  新学期开学之际,各高等学校要向学生大力宣传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以及有关规定,积极动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要认真指导并协助学生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做好申请贷款学生的审核把关工作;要将学生的贷款情况纳入个人档案,主动向经办银行介绍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协助经办银行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开展工作;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四、定期报告,及时反映,不断完善监督检查机制
  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积极主动,把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下去。各高等学校要定期向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及发放情况;及时反映、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检查工作落实情况,不断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向所属高等学校传达落实。对于落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