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地行政机关驻西安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地行政机关驻西安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2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地行政机关驻西安办事机构的审批、联络、服务与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外地行政机关驻西安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外地行政机关驻西安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行政机关驻西安办事机构(以下称驻本市办事机构)的审批、联络、服务与管理,充分发挥驻本市办事机构在经济发展、合作交流中的窗口、桥梁作用,促进西安同全国各地之间的交往与合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地行政机关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驻本市办事机构的审批、联络、服务与管理工作,工作中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以服务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设立驻本市办事机构的条件:
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其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有派出单位任命的专职负责人和必要的工作人员、固定的办公场所。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含各部级公司)在本市设立驻陕西(西安)办事机构,按陕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申报设立驻本市办事机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外地行政机关关于设立驻本市办事机构的公函。内容应包括:设立办事机构的名称、职责、任务、隶属关系、行政级别、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派出地概况材料等;
(二)派出地驻本市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
(三)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办事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收到申报设立办事机构所需的全部文件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答复;不符合设立办事机构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第七条 对已批准设立的驻本市办事机构实行年度审核登记管理制度。
驻本市办事机构每年1月到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外地行政机关驻西安办事机构审核登记证》。
经批准新设立的驻本市办事机构,在收到批准文件两个月内到市政府办公厅办理登记领证手续。
第八条 驻本市办事机构变更负责人、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因故撤销的,应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办理相关证件变更或撤销手续,并妥善处理相关事项。
第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驻本市办事机构,可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文件和《外地行政机关驻西安办事机构审核登记证》,到相关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刻制、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十条 驻本市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户口的申报和管理:
(一)驻本市办事机构属党政机关在编的工作人员,经派出地人民政府同意,可申请将户籍迁入西安市,申报人数以办事机构的建制级别确定,地市级单位一般不超过7人,县处级单位一般不超过5人,县处级以下单位一般不超过3人。
(二)驻本市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如需要调整时,其户口先迁出,后迁入,不得突破核定指标。机构撤销时,应及时办理户口迁转手续。
(三)取得本市户籍的驻本市办事机构人员,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驻本市办事机构录用或聘用外地户籍人员可按西安市户籍准入政策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驻本市办事机构如需在本市新建办公用房、集体宿舍或招待所,应持其派出地主管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按程序到本市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市各有关部门对经批准设立的外地行政机关驻本市办事机构,依据批准文件办理相关手续,协助其解决在组建和开展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驻本市办事机构,在履行派出地政府赋予的职能任务外,负责协助本市有关部门协调管理派出地驻本市的企业单位和暂住人口等。
第十四条 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召开有关会议或组织有关活动,凡需驻本市办事机构参加的,可直接通知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要进一步加强联络和服务工作。定期召开办事机构负责人会议,了解、检查办事机构执行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帮助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助驻本市办事机构开展活动,为办事机构开展两地之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提供信息,牵线搭桥,促进城际间交流合作。
第十六条 驻本市办事机构每年更换《外地行政机关驻西安办事机构审核登记证》时,应同时提供该办事机构上年工作总结及当年工作安排。重大情况应及时通报。
第十七条 驻本市办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市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驻本市办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附设的实体单位,应照章登记,依法纳税,合法经营。
第十九条 驻本市办事机构应按规定时限办理《外地行政机关驻西安办事机构审核登记证》年审手续;连续两年未经年审的,予以注销。对伪造、出借、转让、冒用的《外地行政机关驻西安办事机构审核登记证》,一经发现,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鲁发改高技〔2012〕86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适应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我委参照国家相关管理办法,对《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作了修订,简化了申报审理、运行管理和监督评价等环节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鲁发〔2006〕4号)精神,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将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一批省级工程实验室。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工程实验室是为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强化对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省级工程实验室是产业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试验平台,是促进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强化产业技术基础和创新源头的有效手段,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省级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高技术产业化技术开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究等,以及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等。
第四条 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建立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形成结构合理、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的创新团队;持续不断提供源头技术,增加产业技术供给;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完善企业自主创新支撑平台,促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为培育成国家级工程实验室打基础。
第五条 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
(一)坚持高水平、专业化,具备先进的设施、高层次的人才、显著的技术优势和突出的专业特色。
(二)坚持目标导向,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有重点地推进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
(三)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发挥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建立健全协同共赢的合作机制。
(四)坚持整合创新资源,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和条件,以增量投入带动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坚持体制机制创新,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探索有效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
(六)坚持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有序推进。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
(一)发布重点建设领域,指导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评审、审批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省级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三)组织省级工程实验室的运行评价。
第七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是省级工程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管理。
(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稽查、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三)组织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八条 省级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一)申报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批复文件的要求,实施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落实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相关支撑条件,筹措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省级工程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三)承担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开放和共享,为国家和省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实验条件。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省级工程实验室的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审理
第九条 拟申请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单位,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等要求,委托本领域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一),报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条 申请省级工程实验室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或省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二)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三)原则上应拥有运行一年以上的市级工程实验室;省属和中央驻鲁单位应拥有组建一年以上的工程实验室。
(四)拟建设的省级工程实验室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
(五)有规范的工程实验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六)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编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咨询机构对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择优批复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报告,并对省级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可采取投资补助的方式择优对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予以资金支持。主管部门可对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安排一定数额的配套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建设完成的省级工程实验室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二),并将验收结论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省级工程实验室名称、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如需变更,须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和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省级工程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对省级工程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
第十六条 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省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省发展改革委将采取追回省投资、暂停受理建设单位申报项目,直至撤销省级工程实验室等措施,并可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
(二)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省安排资金未按规定要求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省安排资金。
(三)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坏社会影响。
(四)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
(五)有其他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七条 省级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每两年对授牌的工程实验室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八条 省级工程实验室应于评价年的3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工程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三)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对省级工程实验室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4月底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省级工程实验室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对取得突出成绩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者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者,取消其省级工程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将评价结果通知主管部门,并将其作为省级工程实验室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工程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山东省XX工程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3月31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
一、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二、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大纲
三、工程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
附件一:
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三、技术发展与应用前景分析
1、国内外技术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2、技术发展的比较(包括本单位技术水平优势和劣势、关键技术突破点)
四、申报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
1、申报单位及主要发起单位概况
2、拟工程化、产业化的主要科研成果及其水平
3、与工程实验室建设相关的现有基础条件
五、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1、省级工程实验室的主要发展方向
2、省级工程实验室的主要功能与任务
3、省级工程实验室拟进行技术突破的方向
4、省级工程实验室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六、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概况
2、省级工程实验室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团队情况
4、运行和管理机制
七、建设方案
1、建设规模
2、建设内容(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3、建设周期
4、建设地点
八、节能及环境影响
1、节能分析
2、环境影响评价
九、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1、项目总投资估算
2、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十、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初步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十二、相关文件所要求的附件、附图、附表
附件二:
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
二、项目建设工作概述
三、主要建设内容和质量评定
1、建安工程
主体工程完成情况;配套设施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文档资料
2、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
配置的合理性与完整性;仪器设备的调试、联机运转情况
3、配套条件
水、电、气等支撑条件;其他配套条件
四、财务决算
1、资金到位情况
2、工程决算及审计报告
3、科研经费
4、流动资金
5、投资效果评价
6、其他
五、运行机制
1、组织机构
2、规章制度
3、管理与运行机制
4、主要负责人和骨干队伍
六、建设期的工作业绩
1、科研开发
2、合作关系
3、技术成果及应用
七、近中期任务与目标
1、近三年的主要任务与目标
2、近期发展战略
3、中远期发展计划
八、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九、相关附件
附件三:
工程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
一、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1、发展规划、年度研究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2、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建设情况
1、基础设施、装备建设状况和投资情况
2、创新机制建设和技术队伍建设
三、工程实验室的工作情况
1、承担的科研任务和完成情况
2、关键技术研发的重大进展
3、研究成果、专利、获奖以及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情况
4、国内外技术交流及人员培训情况
5、对行业的贡献
四、工程实验室运行管理机制
1、治理结构和运行管理机制
2、创新合作、开放交流、人才吸引和激励机制
3、成果转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五、其他情况及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