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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已失效)

时间:2024-07-24 20:03: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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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一些地方来电、来函反映的情况,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征、免契税的规定中,其纳税人应为购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二、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三条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执行时间为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三、财税[2001]44号文件中规定享受税费政策优惠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写字楼等空置商品房,应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9[42]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企业:
  《六盘水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9年3月19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六盘水市市属企业
  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国家以出资人身份依法取得的各种收入。具体包括:国有企业年度取得的经营收入、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等所有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应享有的股利、股息收入,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转让收入,企业清算净收益属于国有资本享有的收入,其他按规定应享有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条 本办法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实行统一收支计划管理。市属企业应当按年度编制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未单设专门的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前由市经贸委履行此项职责〈下同〉)、市财政局审定后,严格按收支计划执行。

  第二章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第五条 市属企业应按规定分类编制年度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
  第六条 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市属企业按照年度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活动编制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表,收入部分将年度计划取得的所有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含租赁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含政府补贴收入)等分项目填列,支出部分围绕企业经营活动,按照成本、费用、税金等分项目填列,成本、费用必须足额列支职工工资和应缴职工社会保险费(含以前年度欠缴部分),并在资金支付时优先确保企业职工工资发放和企业职工社会保障费的缴纳。
  第七条 未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市属企业,主要以房屋资产或其他固定资产租赁为主取得收入的市属企业,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表。收入部分,将年度计划取得的所有收入,包括租赁收入(房屋、门面、场地、设备等出租收入)、营业外收入(含政府补贴收入)、其他收入等分明细项目逐一填列。支出项目,按以下顺序填列并按以下顺序列支。
  (一)税金;
  (二)支付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或生活费(含退休人员);
  (三)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包括职工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含以前年度欠缴部分);
  (四)支付企业维持运转的基本费用(水电费等);
  (五)其他支出等;
  第八条 市属企业根据年度经营计划编制应依法分配的国有股的股利、股息等国有资产收益计划表。具体反映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所有者权益、国有资产所占份额,预计实现年度净利润以及预计分配的国有股东的股利、股息及其他按规定应享有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于每年11月结合实际分类编制下一年度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表。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市财政局审定。
  第十条 市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年度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负总责,主管部门收到企业年度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后在15日内审核并送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市财政局审定,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市财政局在15日内下达给企业。企业按审定后的年度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执行。收支计划中支出项目年度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报主管部门商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报送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表,上述部门将不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1个月内市属企业应将年度财务报表和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表报送主管部门、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核。按照企业年度实现净利润8%的比例计算企业应缴财政的国有资产净收益,由主管部门和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共同下达企业上缴国有资产净收益通知书,企业在接到上缴通知书后1个月内上缴市财政(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连续5年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于年度终后4个月内将年度财务报表和股东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送主管部门,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核,由主管部门和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共同下达市属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股利、红利收益通知书,企业在接到上缴通知书后1个月内将国有股东按股份应享有的股利、红利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经批准进行国有产权、股权或配股权依法转让,取得的收入(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和数额较大的资产转让收入)扣除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市属企业进行清算取得的清算净收入和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净收益,在其取得收益后的15日内,由主管部门和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组织上缴市财政。


  第三章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净收益的使用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实现的国有资产净收益按规定上缴市财政管理,按规定用途和审批程序使用。
  第十六条 市财政收取的国有资产净收益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开支,主要用于:
  (一)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扶持企业发展等;
  (二)用于弥补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等成本支出,包括发放安置补偿金,支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支付所欠工资等其他资金支持;
  (三)市人民政府依据地方经济发展规划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市级国有资产净收益的使用由市属企业按照规定用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章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管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市属企业按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执行,确保职工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的资产出租必须实行公开竞租,租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出租房屋、门面、场地资产面积在1000㎡以上,设备账面原值共计达10万元以上的应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出租报告及相关资料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定,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审批意见,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报主管部门、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严格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对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报送情况和年终执行情况将作为考核企业经营业绩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企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按照《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对不按规定上报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滞留、截留、挪用或隐瞒应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企业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解释,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或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糖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糖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储备糖的管理,确保食糖市场的宏观调控职能,保证国家储备糖的数量、质量,使国家储备糖的更新业务纳入正常管理轨道,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的意见,我部特制定《国家储备糖更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国家储备糖更新管理办法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一日国内贸易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储备糖管理,确保储备糖的数量和质量,避免使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储备糖是国家重要的调控商品,其动用权属国务院。
第三条 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根据国家储备糖的实际情况,提出更新意见,经消费品流通司同意后报部审定,由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具体执行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 更新原则
第四条 根据食糖商品易吸湿、溶化、结块、变色、变味和卫生要求高的特点,储备糖应三至五年更新一次。更新时应本着保持储备总量、确保安全、减少损失的原则,按照先进先出和问题较多不宜继续储存的部分先出的规定,及时办理出库和入库工作。

第三章 实施细则
第五条 国家储备糖的更新出库
1、各储存仓库和代储单位要按照国家储备糖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国家储备糖的保管养护工作,根据储备糖保管养护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反映情况。
2、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根据各地反映的国家储备糖状况,对有问题的部分,按照储存合同,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更新出库意见经消费品流通司同意后报部批准,及时安排出库,办理有关手续,避免造成损失。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提货仓库或留次出好。
第六条 国家储备糖的入库
1、按照国家统一安排,由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根据更新出库的数量及时组织入库。
2、更新入库的食糖必须符合国家储备糖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3、有关代储单位和储存仓库要按照储存保管合同条款和更新入库通知,及时办理接收、入库手续,严把入库质量。
4、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在具体安排更新储备糖的入库时,要本着管理水平高、仓库条件好、费用水平低、交通方便的原则选用仓库。
(1)入库时发生的途耗,按《国家储备糖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损耗率报耗(库内交货的除外)。
(2)更新出库时发生的库耗,按《国家储备糖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保管损耗率报耗。对由于代储单位、储存仓库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出库时视损失程度相应核减或免除库耗,同时查明责任,按合同有关条款,由责任方承担经济损失。

第四章 纪 律
第七条 《国家储备糖更新管理办法》是《国家储备糖管理试行办法》的重要补充,是维护确保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同样具有纪律约束作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擅自行事,违者以违纪论处。对直接责任者,将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国家储备糖管理试行办法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