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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决定

时间:2024-07-21 21:18: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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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决定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展情况的报告》,对我国政府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的努力予以充分肯定。
会议认为: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利于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也是建立完整开放的国际贸易体系的需要。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只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并坚持权利与义务平衡、循序渐进开放市场的原则,以确保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家主权。
根据第十五次会议以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的新的进展情况,本次会议决定:同意国务院根据上述原则完成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和委派代表签署的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经国家主席批准后,完成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程序。

(此决定于2001年11月9日公布)




关于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
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徐凤林


近日,笔者随市人大调查组对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听取了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情况汇报,召开了法院刑事审判庭、检察院公诉、监所检察科、公安局看守所等部门负责人及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座谈会,视察了看守所。
  一、 调查的基本情况
  林区基层法院始终坚持“严打”方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审理各类刑事案件,严厉打击了各类刑事犯罪活动,为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林区和谐稳定。坚持“严打”方针,按照“稳、准、狠”的原则,突出打击重点,先后惩处了一批杀人、放火、抢劫、盗窃等刑事犯罪分子,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林区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林区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对盗伐林木等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分子依法进行了审判,有力保护了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对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进行了有力打击,确保了企业的经营效益和平稳发展。在坚持“严打”的同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暴力犯罪在事实清楚,认定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对非暴力犯罪分析利害区别对待,打击孤立少数,教育、挽救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维护了林区的和谐稳定。
  (二)探索审判方式改革,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一是将量刑环节纳入庭审程序,增强了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减少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随意性,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二是强化审判质量和效率,对使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尽量做到当庭宣判。三是规范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推行关键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确保审判程序合法、实体认定准确,提高了案件质量。四是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监督审判活动、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作用。五是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提高了案件质量和效率。
  (三)严格执行法律和各项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一是严把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法律关,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确保定罪准确、罚当其罪,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二是严把案件质量关,建立合议庭、主管院长、审判委员会三级把关制,确保案件裁判质量。三是落实法定审限制度,实行承办人负责、庭长监督、重大复杂案件分管院长监督把关。四是出台审判流程管理规定,实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刑事案件,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审判效率。五是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目的出发,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确保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实现控辩平等,保证刑事裁判的公平、公正,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
  (四)注重审判队伍建设,提升队伍综合素质。深入开展“三项教育”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审判队伍思想建设,使法官牢固树立起“三个至上”的政治意识、公正司法的法律意识和规范审判的程序意识,自觉地践行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宗旨要求。狠抓法官职业化建设,强化审判业务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了法官的审判能力和释法明理水平,使审判队伍整体素质有了大幅度提高。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五个严禁”规定,建立了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构筑了预防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的防控监督体系,形成了用科学理论指导审判理念,用法律法规规范审判行为,用规章制度规范工作言行的具有林区法院特色的审判队伍管理机制 ,提升了队伍综合素质。
  二、存在的问题
  (一)个别案件质量不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需进一步加强。
  (二) 审判人员匮乏,结构不尽合理,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应进一步加强。
  三、 几点建议与思考
  (一)加强政治思想建设,审判理念与时俱进。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努力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主题,用“三个至上”思想指导刑事审判工作,抓住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守住审判公正最后底线,恪守法官职业道德。要深刻领会《刑法修正案》和《人民调解法》等新法律、法规的法理内涵,审判理念与时俱进,审判作风务实清廉,提高审判能力,树立司法权威,彰显司法公信力。要继续贯彻“严打”方针,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罪行法定、疑罪从无、罪责均衡”的刑事审判三大原则,把维护林区和谐稳定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首要任务,公正司法,廉洁办案,多办“铁案”和“精品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二)加强审判规范化建设,创新审判管理方式。要围绕社会管理创新理清审判工作思路,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建立权责明确、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审判管理新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建设,构建以质效指标管理为核心的审判运行调控系统;以重要节点管理为核心的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以案件评查管理为核心的审判质量监督系统;以信息反馈管理为核心的审判效果评价系统。要大胆探索量刑标准化新模式,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努力做到刑事审判量刑均衡。要不断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制度,规范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程序,做好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工作,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实现当事人息诉服判、案结事了。要积极参与“平安”创建活动,科学处理刑事审判与社区矫正之间的关系,确保矫正效果。要认真执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全陪审员任用、培训和管理机制,保障依法履职发挥作用。
  (三)加强审判能力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要大力开展法官职业化建设,加大新形势下刑事审判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提升证据审查判断能力;驾驭庭审能力;调解案件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和适用法律的能力,全面提升法律素养和审判水平。要优化和充实刑事审判队伍,落实审判岗位目标考评机制,建立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增强法官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审判质量。要强化刑事审判信息化建设,实施科技强庭,全面提高审判的科技含量。要全力搞好审判经费保障,努力建设一支审判作风过硬,职业操守良好、审判能力精深的高素质审判队伍,推动刑事审判工作整体升位。
(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确保廉洁公正司法。要大力加强审判队伍廉政建设,构建拒腐防控长效机制和审判运行监督机制,增强抗干扰能力和拒腐蚀的免疫力,保持法官应有的职业独立性;要搞好审判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审判岗位风险防范机制和举报查处制度,严明审判纪律,严肃查处审判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审判队伍的纯洁性;要严格执行最高法院“五个严禁”规定,认真落实法院廉政监督员制度,开展经常性的警示教育专题活动,保持审判作风的优良性;要严格落实司法“六公开”制度,实施“阳光司法”,维护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确保司法廉洁、审判公正、当事人满意。

中山市资产营运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1999]141号


印发《中山市资产营运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资产营运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山市资产营运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资产营运机构的管理,规范资产营运机构
的设置,明晰公有产权主体和组织形式,实现政企分开、政
资分离和落实公有资本的营运责任,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资产营运机构(以下称营运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的基本
原则:
(一)按照“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营运机构设
置实行定职、定岗、定员的“三定”管理办法,确保公有资
产的管理、监督和营运政策措施的有效贯彻和落实。
(二)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离”的原则,营运机构
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分离,并以产权为纽带,对属下全资、
控股、参股企业行使出资者的权利。
(三)贯彻“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公有资
产营运责任制,强化市属公有资产收益管理的同时,对营运机
构的营运费用来源采取“定额拨补”和“收益提留”的管理办
法,保证营运机构的正常运作。
二、内设机构及职责
根据营运机构的组织设置和运营必须满足公有资产营运
管理体制的特定要求,营运机构的内部组织机构除依法设有
董事会和总经理外,还应包括有如下内设机构和职责配置:
(一)劳动人事管理部
负责营运机构的人事和劳资管理事务;协调处理属下全
资、控股、参股企业的劳资事务。
承担属下全资企业经营班子以及控股、参股企业的产权代
表的考核管理责任,并向董事会提交考核报告以及人力资源
配置的具体方案。
组织营运机构及其属下企业的员工培训教育工作。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实施再就业工程、在职员工的分流、
失业救济等事务;协调处理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二)营运规划管理部
制定营运机构资产和资本营运的长远发展规划和阶段性
的战略目标;制定资产重组、优化资本结构和资产收益的再
投入方案,经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具体处理对外投资决策及可行性研究事务;开展市场经济
信息的研究、收集和应用。
贯彻和落实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推动属下企
业的转制工作;处理授权范围内的全资企业的设立、合并、
分立和终止清算事宜。
(三)财务审计部
对营运机构的公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再投入以及其他收
支活动实行监督和核算,确保资源运用的合法和合理;对属
下企业依法定程序实施财务审计监督。
考核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对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和决算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确认经营者
或产权代表的离任审计结果,并向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
对营运机构及其全资、控股企业的资产和资本营运进行
可行性分析,参与重大的投资、举债、抵押和担保等重要的财
务决策。
三、人员和职数配置
营运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总人数在10人至15人的限额
内拟定内设机构岗位和人员定编方案,报市公有资产管理委
员会批准后实施。
(一)董事会
营运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设立由3名至9名
董事会成员组成的董事会,董事长为营运机构的法人代表。
董事会董事成员实行兼职管理办法。分为受薪董事和非受
薪董事,其中受薪董事(包括董事长)在2人至3人以内,
并在营运机构兼任其他职务;非受薪董事由属下全资、控股
企业经营者中遴选产生。
(二)总经理
根据“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营运机构的总经理层
均通过兼任方式组成,使资产和资本营运工作更为直接和有
效。
营运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人至2人,其中总经
理可由董事长兼任,副总经理由其他受薪董事成员兼任。
(三)内设配置
除董事会、总经理外,营运机构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其职
责、业务性质,有侧重地进行合理的人员和职数配置。
1、劳动人事管理部2人至3人,其中部门主管1人。
2、营运规划部3人至5人,其中部门主管1人。
3、财务审计部3人至4人,其中部门主管1 人。
四、营运费用的来源
为了确保营运机构的正常营运,对于营运机构所必须的营
运费用实行“定额拨补”和“收益提留”的双线来源管理办
法,保证营运机构人员的平均收入不低于现行公务员的平均
工资福利待遇。除此之外,营运机构不得对全资、控股、参
股企业收取属于资产收益以外的其他费用。
(一)定额拨补经费
营运机构定额拨补的经费应当以转移支付为主、专项拨款
为辅。即营运机构通过资产和资本营运产生的收益必须首先
解决经费问题。对于资产收益不足以弥补定额经费的情况下,
其差额则通过政府专项拨款解决。定额拨补经费包括:
1、人头费,含办公费、人员经费、工资、福利、补助等。
2、年度岗位补贴;
3、车辆费用,经批准购置或确认使用的车辆,其费用实
行总额包干使用。具体标准按行政机关的办公用车管理办法
执行;
4、营运机构必要的专项支出追加,必须报市公有资产管
理委员会批准。
(二)营运收益提留
营运收益的提留必须与营运机构的资产营运责任制挂钩,
同时应当以资产和资本营运取得的资产收益为前提。规定计
提的收益提留可作为营运机构的营运成本费用列支。
营运收益提留实行分档超额累进计算办法。营运机构在达
到营运责任制所规定的考核指标的情况下,按以下标准计提:
1、收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按10%计提;
2、收益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部
分,按5%计提;
3、收益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部分,按2.5%计提;
4、收益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1%计提。
五、营运费用的管理和分配
(一)营运收益提留的管理
营运机构的收益提留的计提和使用必须接受公有资产管
理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并作为营运机构资产营运和收益报
告制度的一项内容单独揭示。
1、营运机构的收益提留实行按季(月)预提,年终清算
的办法,并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计算的收益提留应
在当年营运成本费用中列支。
2、营运机构的营运费用必须在取得的收益提留中支付,
不得再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也不得再通过其他预提增加
营运成本费用。
3、营运机构取得的收益提留年终若有结余,可滚存到下
年度使用。
4、营运机构的收益提留的计提和使用的执行情况,必须
经由派驻的市财务总监审查确认,并报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
会批准。
(二)营运收益提留的用途
营运机构按规定取得的收益提留,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
使用,其用途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
1、补充营运机构办公经费的不足,以及支付与资产和资
本营运相关的费用;
2、作为奖励基金的来源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用于奖励
有功人员。
(三)收入分配制度
1、每年年初由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参照不低于公务员
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核定各营运机构的工资福利总额,
各营运机构在定岗、定员、定责的基础上,按照按劳分配的
原则自行制定内部工资福利分配制度。
2、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年未根据与各营运机构签定的
责任书及考核指标完成程度,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对营运机构
及有关人员实施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