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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时间:2024-07-02 14:03: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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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法》的贯彻实施,根据《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总体规划)及其它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规划范围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同安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建筑工程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上述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厦门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 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六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七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旅馆业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
(六)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第八条 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九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用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一条 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地区结构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表一》中末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特殊情况,领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 厦门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区,应先确定建筑总量控制指标,在不超出建筑总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表(二)、(三)、(四)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此规划设计指控规、修规、城市设计及总平面设计等)。尚无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其建筑容量控制应按表(二)、(三)、(四)执行

第十六条 表(二)、(三)、(四)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
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表(一)之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
│序│ 用地类别 │ 居 住 用 地 │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
│ │ ├─────┬─────┬─────┼────────┬────────┤
│号│建设项目 │第一类R1│第二类R2│第三类R3│商贸办公C1C2│科教文卫C3C4│
├─┼──────────────────────────────┼─────┼─────┼─────┼────────┼────────┤
│⒈│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 │ O │ × │ O │
├─┼──────────────────────────────┼─────┼─────┼─────┼────────┼────────┤
│⒉│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 √ │ √ │ O │ × │ O │
├─┼──────────────────────────────┼─────┼─────┼─────┼────────┼────────┤
│⒊│多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O │
├─┼──────────────────────────────┼─────┼─────┼─────┼────────┼────────┤
│⒋│高层居住建筑 │ × │ O │ √ │ × │ O │
├─┼──────────────────────────────┼─────┼─────┼─────┼────────┼────────┤

│⒌│单身宿舍 │ × │ √ │ √ │ × │ √ │
├─┼──────────────────────────────┼─────┼─────┼─────┼────────┼────────┤
│⒍│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 √ │ √ │ √ │ × │ √ │
├─┼──────────────────────────────┼─────┼─────┼─────┼────────┼────────┤
│⒎│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 O │ √ │ √ │ √ │ √ │
├─┼──────────────────────────────┼─────┼─────┼─────┼────────┼────────┤
│⒏│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 O │ √ │ √ │ √ │ √ │
├─┼──────────────────────────────┼─────┼─────┼─────┼────────┼────────┤
│⒐│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⒑│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 √ │ √ │ √ │ × │ √ │
├─┼──────────────────────────────┼─────┼─────┼─────┼────────┼────────┤
│⒒│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 │ √ │ √ │ √ │ √ │ √ │
├─┼──────────────────────────────┼─────┼─────┼─────┼────────┼────────┤
│⒓│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 √ │ √ │ √ │ O │ √ │
├─┼──────────────────────────────┼─────┼─────┼─────┼────────┼────────┤
│⒔│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 × │ √ │ O │ O │ O │
├─┼──────────────────────────────┼─────┼─────┼─────┼────────┼────────┤
│⒕│小型农贸市场 │ × │ √ │ O │ × │ × │
├─┼──────────────────────────────┼─────┼─────┼─────┼────────┼────────┤
│⒖│小商品市场 │ × │ √ │ O │ O │ O │
├─┼──────────────────────────────┼─────┼─────┼─────┼────────┼────────┤

│⒗│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 × │ √ │ × │ √ │ √ │
├─┼──────────────────────────────┼─────┼─────┼─────┼────────┼────────┤
│⒘│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⒙│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 │ O │ O │ O │ √ │
├─┼──────────────────────────────┼─────┼─────┼─────┼────────┼────────┤
│⒚│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 │ × │ × │ √ │ × │
├─┼──────────────────────────────┼─────┼─────┼─────┼────────┼────────┤
│⒛│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 × │ O │ × │ × │ √ │
├─┼──────────────────────────────┼─────┼─────┼─────┼────────┼────────┤
│21│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 × │ O │ O │ × │ √ │
├─┼──────────────────────────────┼─────┼─────┼─────┼────────┼────────┤

│22│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 │ × │ × │ × │ × │ O │
├─┼──────────────────────────────┼─────┼─────┼─────┼────────┼────────┤
│23│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 │ O │ O │ √ │ O │
├─┼──────────────────────────────┼─────┼─────┼─────┼────────┼────────┤
│24│一般旅馆 │ × │ O │ O │ √ │ O │
├─┼──────────────────────────────┼─────┼─────┼─────┼────────┼────────┤
│25│旅游宾馆 │ × │ O │ O │ √ │ O │
├─┼──────────────────────────────┼─────┼─────┼─────┼────────┼────────┤
│26│商住综合楼 │ × │ √ │ √ │ √ │ O │
├─┼──────────────────────────────┼─────┼─────┼─────┼────────┼────────┤
│27│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 × │ × │ × │ × │ √ │
├─┼──────────────────────────────┼─────┼─────┼─────┼────────┼────────┤

│28│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 × │ O │ O │ O │ √ │
├─┼──────────────────────────────┼─────┼─────┼─────┼────────┼────────┤
│29│科研设计机构 │ × │ O │ O │ O │ √ │
├─┼──────────────────────────────┼─────┼─────┼─────┼────────┼────────┤
│30│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O │ × │ × │ O │
├─┼──────────────────────────────┼─────┼─────┼─────┼────────┼────────┤
│31│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32│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33│普通储运仓库 │ × │ × │ × │ × │ × │
├─┼──────────────────────────────┼─────┼─────┼─────┼────────┼────────┤
│34│危险品仓库 │ × │ × │ × │ × │ × │
├─┼──────────────────────────────┼─────┼─────┼─────┼────────┼────────┤

│35│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 × │ × │ × │ × │ × │
├─┼──────────────────────────────┼─────┼─────┼─────┼────────┼────────┤
│36│社会停车场、库 │ × │ O │ O │ √ │ O │
├─┼──────────────────────────────┼─────┼─────┼─────┼────────┼────────┤
│37│加油站 │ × │ O │ O │ O │ O │
├─┼──────────────────────────────┼─────┼─────┼─────┼────────┼────────┤
│38│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 │ × │ × │ × │ × │ × │
├─┼──────────────────────────────┼─────┼─────┼─────┼────────┼────────┤
│39│客、货运公司站场 │ × │ × │ × │ × │ × │
├─┼──────────────────────────────┼─────┼─────┼─────┼────────┼────────┤
│40│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 × │ × │ × │ × │ × │
├─┼──────────────────────────────┼─────┼─────┼─────┼────────┼────────┤
│41│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 │ × │ × │ × │ × │ × │
├─┼──────────────────────────────┼─────┼─────┼─────┼────────┼────────┤
│42│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
└─┴──────────────────────────────┴─────┴─────┴─────┴────────┴────────┘

注:√允许设置; ×不允许设置 O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一)之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
序│ 用地类别 │ 工 业 用 地 │ 仓 储 用 地 │市政公用 │ 绿 地
│ ├─────┬─────┬─────┼────┬─────┤ ├──┬──
号│建设项目 │第一类M1│第二类M2│第三类M3│普通W1│危险品W2│设施用地U│G1│G2
─┼──────────────────────────────┼─────┼─────┼─────┼────┼─────┼─────┼──┼──
⒈│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 │ × │ × │ × │ × │ × │ ×
─┼──────────────────────────────┼─────┼─────┼─────┼────┼─────┼─────┼──┼──
⒉│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⒊│多层居住建筑 │ O │ × │ × │ × │ × │ × │ × │ ×
─┼──────────────────────────────┼─────┼─────┼─────┼────┼─────┼─────┼──┼──

⒋│高层居住建筑 │ O │ × │ × │ × │ × │ × │ × │ ×
─┼──────────────────────────────┼─────┼─────┼─────┼────┼─────┼─────┼──┼──
⒌│单身宿舍 │ √ │ O │ × │ O │ × │ O │ × │ ×
─┼──────────────────────────────┼─────┼─────┼─────┼────┼─────┼─────┼──┼──
⒍│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 O │ × │ × │ × │ × │ × │ × │ ×
─┼──────────────────────────────┼─────┼─────┼─────┼────┼─────┼─────┼──┼──
⒎│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 √ │ O │ × │ O │ × │ × │ × │ ×
─┼──────────────────────────────┼─────┼─────┼─────┼────┼─────┼─────┼──┼──

⒏│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 O │ × │ × │ × │ × │ × │ × │ ×
─┼──────────────────────────────┼─────┼─────┼─────┼────┼─────┼─────┼──┼──
⒐│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O │ × │ × │ × │ × │ × │ × │ O
─┼──────────────────────────────┼─────┼─────┼─────┼────┼─────┼─────┼──┼──
⒑│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 O │ × │ × │ × │ × │ × │ × │ ×
─┼──────────────────────────────┼─────┼─────┼─────┼────┼─────┼─────┼──┼──
⒒│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 │ √ │ √ │ O │ √ │ O │ √ │ × │ O
─┼──────────────────────────────┼─────┼─────┼─────┼────┼─────┼─────┼──┼──
⒓│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 √ │ O │ × │ O │ × │ O │ × │ ×
─┼──────────────────────────────┼─────┼─────┼─────┼────┼─────┼─────┼──┼──

⒔│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 √ │ O │ × │ O │ × │ × │ × │ ×
─┼──────────────────────────────┼─────┼─────┼─────┼────┼─────┼─────┼──┼──
⒕│小型农贸市场 │ √ │ O │ × │ O │ × │ × │ × │ O
─┼──────────────────────────────┼─────┼─────┼─────┼────┼─────┼─────┼──┼──
⒖│小商品市场 │ √ │ O │ × │ O │ × │ × │ × │ O
─┼──────────────────────────────┼─────┼─────┼─────┼────┼─────┼─────┼──┼──
⒗│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 √ │ O │ × │ × │ × │ × │ × │ ×
─┼──────────────────────────────┼─────┼─────┼─────┼────┼─────┼─────┼──┼──
⒘│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 O │ O │ × │ O │ × │ × │ × │ ×
─┼──────────────────────────────┼─────┼─────┼─────┼────┼─────┼─────┼──┼──

⒙│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 │ × │ × │ × │ × │ × │ × │ ×
─┼──────────────────────────────┼─────┼─────┼─────┼────┼─────┼─────┼──┼──
⒚│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O │ × │ × │ O │ × │ × │ × │ ×
─┼──────────────────────────────┼─────┼─────┼─────┼────┼─────┼─────┼──┼──
⒛│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O
─┼──────────────────────────────┼─────┼─────┼─────┼────┼─────┼─────┼──┼──
21│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 O │ × │ × │ × │ × │ × │ × │ ×
─┼──────────────────────────────┼─────┼─────┼─────┼────┼─────┼─────┼──┼──
22│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 │ × │ × │ × │ × │ × │ × │ × │ O
─┼──────────────────────────────┼─────┼─────┼─────┼────┼─────┼─────┼──┼──
23│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O │ × │ × │ O │ × │ × │ × │ ×
─┼──────────────────────────────┼─────┼─────┼─────┼────┼─────┼─────┼──┼──

24│一般旅馆 │ √ │ × │ × │ O │ × │ × │ × │ ×
─┼──────────────────────────────┼─────┼─────┼─────┼────┼─────┼─────┼──┼──
25│旅游宾馆 │ O │ × │ × │ × │ × │ × │ × │ ×
─┼──────────────────────────────┼─────┼─────┼─────┼────┼─────┼─────┼──┼──
26│商住综合楼 │ O │ × │ × │ × │ × │ × │ × │ ×
─┼──────────────────────────────┼─────┼─────┼─────┼────┼─────┼─────┼──┼──
27│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 √ │ × │ × │ × │ × │ × │ × │ ×
─┼──────────────────────────────┼─────┼─────┼─────┼────┼─────┼─────┼──┼──
28│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 √ │ O │ × │ O │ × │ × │ × │ ×
─┼──────────────────────────────┼─────┼─────┼─────┼────┼─────┼─────┼──┼──

29│科研设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30│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O │ × │ √ │ × │ O │ × │ ×
─┼──────────────────────────────┼─────┼─────┼─────┼────┼─────┼─────┼──┼──
31│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 O │ √ │ × │ O │ × │ O │ × │ ×
─┼──────────────────────────────┼─────┼─────┼─────┼────┼─────┼─────┼──┼──
32│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33│普通储运仓库 │ √ │ O │ × │ √ │ × │ O │ × │ ×
─┼──────────────────────────────┼─────┼─────┼─────┼────┼─────┼─────┼──┼──

34│危险品仓库 │ × │ × │ × │ × │ √ │ × │ × │ ×
─┼──────────────────────────────┼─────┼─────┼─────┼────┼─────┼─────┼──┼──
35│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 √ │ O │ × │ √ │ × │ × │ × │ ×
─┼──────────────────────────────┼─────┼─────┼─────┼────┼─────┼─────┼──┼──
36│社会停车场、库 │ √ │ √ │ O │ √ │ × │ √ │ × │ O
─┼──────────────────────────────┼─────┼─────┼─────┼────┼─────┼─────┼──┼──
37│加油站 │ √ │ √ │ × │ √ │ × │ √ │ × │ O
─┼──────────────────────────────┼─────┼─────┼─────┼────┼─────┼─────┼──┼──
38│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 │ √ │ √ │ × │ √ │ × │ √ │ × │ ×
─┼──────────────────────────────┼─────┼─────┼─────┼────┼─────┼─────┼──┼──

39│客、货运公司站场 │ √ │ √ │ × │ √ │ × │ √ │ × │ ×
─┼──────────────────────────────┼─────┼─────┼─────┼────┼─────┼─────┼──┼──
40│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 √ │ √ │ × │ √ │ × │ O │ × │ ×
─┼──────────────────────────────┼─────┼─────┼─────┼────┼─────┼─────┼──┼──
41│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 │ × │ × │ √ │ O │ O │ √ │ × │ O
─┼──────────────────────────────┼─────┼─────┼─────┼────┼─────┼─────┼──┼──
42│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 │ O │ O │ √ │ O │ √ │ × │ O
─┴──────────────────────────────┴─────┴─────┴─────┴────┴─────┴─────┴──┴──
注:√允许设置; ×不允许设置 O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二) 一类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
┌───────┬────────┬────────┬────────┬────────┬────────┬────────┐
│用地面积平方米│ 500以下 │ 500 ~ 2000 │ 2000 ~ 5000 │ 5000 ~ 10000 │ 10000 ~ 15000 │ 15000 ~ 20000 │
│ 控 制 指 标 ┼──┬──┬──┼──┬──┬──┼──┬──┬──┼──┬──┬──┼──┬──┬──┼──┬──┬──┤
│用地类型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
├───────┼──┼──┼──┼──┼──┼──┼──┼──┼──┼──┼──┼──┼──┼──┼──┼──┼──┼──┤
│ 低 层 住 宅 │0.5 │22%│48%│0.50│22%│48%│0.50│22%│48%│0.5 │22%│48%│0.48│20%│50%│4.5 │18%│52%│
├────┬──┼──┼──┼──┼──┼──┼──┼──┼──┼──┼──┼──┼──┼──┼──┼──┼──┼──┼──┤
│ │多层│ │ │ │1.8 │30%│40%│1.6 │28%│42%│1.5 │25%│45%│1.5 │25%│45%│1.4 │24%│46%│
│居住建筑├──┼──┼──┼──┼──┼──┼──┼──┼──┼──┼──┼──┼──┼──┼──┼──┼──┼──┼──┤
│ │高层│ │ │ │ │ │ │3.0 │25%│45%│3.0 │25%│45%│2.8 │24%│45%│2.5 │22%│48%│
├────┼──┼──┼──┼──┼──┼──┼──┼──┼──┼──┼──┼──┼──┼──┼──┼──┼──┼──┼──┤
│一般办 │多层│ │ │ │2.4 │38%│32%│2.5 │38%│32%│2.5 │38%│32%│2.4 │36%│34%│2.2 │35%│35%│
│ ├──┼──┼──┼──┼──┼──┼──┼──┼──┼──┼──┼──┼──┼──┼──┼──┼──┼──┼──┤
│公建筑 │高层│ │ │ │ │ │ │5.5 │35%│35%│5.5 │35%│35%│5.2 │34%│36%│5.0 │33%│33%│
├────┼──┼──┼──┼──┼──┼──┼──┼──┼──┼──┼──┼──┼──┼──┼──┼──┼──┼──┼──┤

│公寓式办│多层│ │ │ │1.8 │30%│40%│2.0 │33%│36%│2.2 │35%│35%│2.0 │33%│36%│1.8 │30%│40%│
│公建筑、├──┼──┼──┼──┼──┼──┼──┼──┼──┼──┼──┼──┼──┼──┼──┼──┼──┼──┼──┤
│旅馆 │高层│ │ │ │ │ │ │5.0 │33%│36%│5.0 │33%│36%│4.8 │32%│38%│4.5 │30%│40%│
├────┼──┼──┼──┼──┼──┼──┼──┼──┼──┼──┼──┼──┼──┼──┼──┼──┼──┼──┼──┤
│ │多层│ │ │ │2.2 │35%│35%│2.5 │38%│32%│2.8 │42%│28%│2.5 │38%│32%│2.2 │35%│35%│
│商业建筑├──┼──┼──┼──┼──┼──┼──┼──┼──┼──┼──┼──┼──┼──┼──┼──┼──┼──┼──┤
│ │高层│ │ │ │ │ │ │5.5 │36%│34%│6.0 │40%│30%│5.5 │36%│34%│5.0 │33%│36%│
├────┼──┼──┼──┼──┼──┼──┼──┼──┼──┼──┼──┼──┼──┼──┼──┼──┼──┼──┼──┤
│商 住│多层│ │ │ │1.8 │30%│40%│2.0 │33%│36%│2.2 │35%│35%│2.0 │33%│36%│1.8 │30%│40%│
│ ├──┼──┼──┼──┼──┼──┼──┼──┼──┼──┼──┼──┼──┼──┼──┼──┼──┼──┼──┤
│综 合 楼│高层│ │ │ │ │ │ │4.5 │35%│40%│4.5 │30%│40%│4.2 │28%│42%│4.0 │25%│45%│
├────┼──┼──┼──┼──┼──┼──┼──┼──┼──┼──┼──┼──┼──┼──┼──┼──┼──┼──┼──┤

│ │低层│ │ │ │0.7 │35%│35%│0.8 │40%│30%│0.9 │45%│25%│0.8 │40%│30%│0.7 │35%│35%│
│工业建筑├──┼──┼──┼──┼──┼──┼──┼──┼──┼──┼──┼──┼──┼──┼──┼──┼──┼──┼──┤
│ │多层│ │ │ │1.6 │32%│38%│1.8 │35%│35%│1.8 │35%│35%│1.6 │32%│38%│1.5 │30%│40%│
│普通仓库├──┼──┼──┼──┼──┼──┼──┼──┼──┼──┼──┼──┼──┼──┼──┼──┼──┼──┼──┤
│ │高层│ │ │ │ │ │ │2.7 │30%│40%│2.7 │30%│40%│2.5 │28%│42%│2.3 │25%│45%│
└────┴──┴──┴──┴──┴──┴──┴──┴──┴──┴──┴──┴──┴──┴──┴──┴──┴──┴──┴──┘
注:FAR─容积率 D─建筑密度 GAR─绿地率

表(三) 二类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
┌───────┬────────┬────────┬────────┬────────┬────────┬────────┐
│用地面积平方米│ 500以下 │ 500 ~ 2000 │ 2000 ~ 5000 │ 5000 ~ 10000 │ 10000 ~ 15000 │ 15000 ~ 20000 │
│ 控 制 指 标 ┼──┬──┬──┼──┬──┬──┼──┬──┬──┼──┬──┬──┼──┬──┬──┼──┬──┬──┤
│用地类型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
├───────┼──┼──┼──┼──┼──┼──┼──┼──┼──┼──┼──┼──┼──┼──┼──┼──┼──┼──┤
│ 低 层 住 宅 │0.5 │22%│48%│0.52│24%│45%│0.55│25%│45%│0.55│25%│45%│0.5 │22%│48%│0.45│20%│50%│
├────┬──┼──┼──┼──┼──┼──┼──┼──┼──┼──┼──┼──┼──┼──┼──┼──┼──┼──┼──┤
│ │多层│ │ │ │2.0 │33%│36%│1.8 │30%│40%│1.8 │30%│40%│1.7 │28%│42%│1.6 │26%│44%│
│居住建筑├──┼──┼──┼──┼──┼──┼──┼──┼──┼──┼──┼──┼──┼──┼──┼──┼──┼──┼──┤
│ │高层│ │ │ │ │ │ │3.5 │28%│42%│3.5 │28%│42%│3.3 │27%│43%│3.0 │25%│45%│
├────┼──┼──┼──┼──┼──┼──┼──┼──┼──┼──┼──┼──┼──┼──┼──┼──┼──┼──┼──┤

│一般办 │多层│ │ │ │2.5 │38%│32%│2.8 │42%│28%│2.8 │42%│28%│2.5 │38%│32%│2.4 │36%│34%│
│ ├──┼──┼──┼──┼──┼──┼──┼──┼──┼──┼──┼──┼──┼──┼──┼──┼──┼──┼──┤
│公建筑 │高层│ │ │ │ │ │ │6.0 │40%│30%│6.0 │40%│30%│5.5 │38%│32%│5.0 │35%│35%│
├────┼──┼──┼──┼──┼──┼──┼──┼──┼──┼──┼──┼──┼──┼──┼──┼──┼──┼──┼──┤
│公寓式办│多层│ │ │ │2.4 │36%│34%│2.5 │38%│32%│2.5 │38%│32%│2.2 │35%│35%│2.0 │33%│36%│
│公建筑、├──┼──┼──┼──┼──┼──┼──┼──┼──┼──┼──┼──┼──┼──┼──┼──┼──┼──┼──┤
│旅馆 │高层│ │ │ │ │ │ │5.5 │38%│32%│5.5 │38%│32%│5.3 │36%│34%│5.0 │35%│35%│
├────┼──┼──┼──┼──┼──┼──┼──┼──┼──┼──┼──┼──┼──┼──┼──┼──┼──┼──┼──┤
│ │多层│ │ │ │2.8 │42%│28%│3.0 │45%│25%│3.0 │45%│25%│2.8 │42%│28%│2.5 │38%│32%│
│商业建筑├──┼──┼──┼──┼──┼──┼──┼──┼──┼──┼──┼──┼──┼──┼──┼──┼──┼──┼──┤
│ │高层│ │ │ │ │ │ │6.5 │45%│25%│6.5 │45%│25%│6.0 │40%│30%│5.5 │38%│32%│
├────┼──┼──┼──┼──┼──┼──┼──┼──┼──┼──┼──┼──┼──┼──┼──┼──┼──┼──┼──┤

│商 住│多层│ │ │ │2.4 │36%│34%│2.5 │38%│32%│2.5 │38%│32%│2.4 │36%│34%│2.2 │35%│35%│
│ ├──┼──┼──┼──┼──┼──┼──┼──┼──┼──┼──┼──┼──┼──┼──┼──┼──┼──┼──┤
│综 合 楼│高层│ │ │ │ │ │ │5.0 │35%│35%│5.0 │35%│35%│4.8 │33%│36%│4.5 │33%│46%│
├────┼──┼──┼──┼──┼──┼──┼──┼──┼──┼──┼──┼──┼──┼──┼──┼──┼──┼──┼──┤

│ │低层│ │ │ │0.9 │45%│25%│1.0 │50%│20%│1.0 │50%│20%│0.9 │45%│25%│0.8 │40%│30%│
│工业建筑├──┼──┼──┼──┼──┼──┼──┼──┼──┼──┼──┼──┼──┼──┼──┼──┼──┼──┼──┤
│ │多层│ │ │ │1.8 │35%│35%│2.0 │40%│30%│2.0 │40%│30%│1.8 │35%│35%│1.6 │30%│40%│
│普通仓库├──┼──┼──┼──┼──┼──┼──┼──┼──┼──┼──┼──┼──┼──┼──┼──┼──┼──┼──┤
│ │高层│ │ │ │ │ │ │3.0 │35%│35%│3.0 │35%│35%│2.8 │33%│36%│2.5 │30%│40%│
└────┴──┴──┴──┴──┴──┴──┴──┴──┴──┴──┴──┴──┴──┴──┴──┴──┴──┴──┴──┘
注:FAR─容积率 D─建筑密度 GAR─绿地率

表(四) 三类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
┌───────┬────────┬────────┬────────┬────────┬────────┬────────┐
│用地面积平方米│ 500以下 │ 500 ~ 2000 │ 2000 ~ 5000 │ 5000 ~ 10000 │ 10000 ~ 15000 │ 15000 ~ 20000 │
│ 控 制 指 标 ┼──┬──┬──┼──┬──┬──┼──┬──┬──┼──┬──┬──┼──┬──┬──┼──┬──┬──┤
│用地类型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
├───────┼──┼──┼──┼──┼──┼──┼──┼──┼──┼──┼──┼──┼──┼──┼──┼──┼──┼──┤
│ 低 层 住 宅 │0.75│40%│30%│0.70│35%│35%│0.65│30%│40%│0.6 │28%│42%│0.55│25%│45%│0.5 │22%│48%│
├────┬──┼──┼──┼──┼──┼──┼──┼──┼──┼──┼──┼──┼──┼──┼──┼──┼──┼──┼──┤
│ │多层│ │ │ │2.5 │40%│30%│2.4 │38%│32%│2.2 │35%│35%│1.8 │30%│40%│1.7 │28%│42%│
│居住建筑├──┼──┼──┼──┼──┼──┼──┼──┼──┼──┼──┼──┼──┼──┼──┼──┼──┼──┼──┤
│ │高层│ │ │ │ │ │ │4.5 │33%│36%│4.0 │32%│38%│3.8 │30%│40%│3.5 │28%│42%│
├────┼──┼──┼──┼──┼──┼──┼──┼──┼──┼──┼──┼──┼──┼──┼──┼──┼──┼──┼──┤

│一般办 │多层│ │ │ │3.5 │50%│20%│3.2 │48%│22%│3.0 │45%│25%│2.8 │42%│28%│2.5 │38%│32%│
│ ├──┼──┼──┼──┼──┼──┼──┼──┼──┼──┼──┼──┼──┼──┼──┼──┼──┼──┼──┤
│公建筑 │高层│ │ │ │ │ │ │7.0 │48%│22%│6.5 │45%│25%│6.0 │40%│30%│5.5 │38%│32%│
├────┼──┼──┼──┼──┼──┼──┼──┼──┼──┼──┼──┼──┼──┼──┼──┼──┼──┼──┼──┤
│公寓式办│多层│ │ │ │3.2 │48%│22%│3.0 │45%│25%│2.8 │42%│28%│2.5 │38%│32%│2.4 │36%│34%│
│公建筑、├──┼──┼──┼──┼──┼──┼──┼──┼──┼──┼──┼──┼──┼──┼──┼──┼──┼──┼──┤
│旅馆 │高层│ │ │ │ │ │ │6.5 │45%│25%│6.0 │40%│30%│5.5 │38%│32%│5.0 │35%│35%│
├────┼──┼──┼──┼──┼──┼──┼──┼──┼──┼──┼──┼──┼──┼──┼──┼──┼──┼──┼──┤
│ │多层│ │ │ │3.6 │52%│18%│3.6 │52%│18%│3.5 │50%│20%│3.2 │48%│22%│3.0 │45%│25%│
│商业建筑├──┼──┼──┼──┼──┼──┼──┼──┼──┼──┼──┼──┼──┼──┼──┼──┼──┼──┼──┤
│ │高层│ │ │ │ │ │ │7.5 │50%│20%│7.0 │48%│22%│6.5 │45%│25%│6.0 │40%│30%│
├────┼──┼──┼──┼──┼──┼──┼──┼──┼──┼──┼──┼──┼──┼──┼──┼──┼──┼──┼──┤

│商 住│多层│ │ │ │3.2 │48%│22%│3.0 │45%│45%│2.8 │42%│28%│2.5 │38%│32%│2.4 │36%│34%│
│ ├──┼──┼──┼──┼──┼──┼──┼──┼──┼──┼──┼──┼──┼──┼──┼──┼──┼──┼──┤
│综 合 楼│高层│ │ │ │ │ │ │6.0 │40%│30%│5.5 │38%│32%│5.0 │35%│35%│4.5 │33%│36%│
├────┼──┼──┼──┼──┼──┼──┼──┼──┼──┼──┼──┼──┼──┼──┼──┼──┼──┼──┼──┤
│ │低层│ │ │ │0.9 │45%│25%│1.0 │50%│20%│1.2 │60%│15%│1.0 │50%│20%│0.9 │45%│25%│
│工业建筑├──┼──┼──┼──┼──┼──┼──┼──┼──┼──┼──┼──┼──┼──┼──┼──┼──┼──┼──┤
│ │多层│ │ │ │1.8 │35%│35%│2.0 │40%│30%│2.4 │45%│25%│2.0 │40%│30%│1.8 │35%│35%│
│普通仓库├──┼──┼──┼──┼──┼──┼──┼──┼──┼──┼──┼──┼──┼──┼──┼──┼──┼──┼──┤
│ │高层│ │ │ │ │ │ │3.2 │36%│34%│3.6 │30%│40%│3.2 │36%│34%│3.0 │35%│30%│
└────┴──┴──┴──┴──┴──┴──┴──┴──┴──┴──┴──┴──┴──┴──┴──┴──┴──┴──┴──┘
注:FAR─容积率 D─建筑密度 GAR─绿地率
第十七条 对未列人表(二)、(三)、(四)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文、教、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二)、(三)、(四)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市中心、地区性中心地段及市区内建筑较密集的棚屋区,其建筑容量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情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上浮10-20%。
第十九条 基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基地内原有建筑的总建筑容量虽末超出其规定值,但申请扩建、加层对原总平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亦不能进行建设。
第二十条 建筑基地末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3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为9层至15层);
高层居住建筑为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为16层以上);
(四)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24米,小于50米);
高层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50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二十一条 市区三类地区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表(五)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
│建设项目的容积率│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开放空间面积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
│ <1.2 │ 1.0平方米 │
├────────┼────────────────────────┤
│1.2~2.5 │ 1.5平方米 │
├────────┼────────────────────────┤
│2.5~4.5 │ 1.8平方米 │
├────────┼────────────────────────┤
│4.5~5.5 │ 2.2平方米 │
├────────┼────────────────────────┤
│ 5.5以上 │ 2.8平方米 │
└────────┴────────────────────────┘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

关于你省食盐定点企业转制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你省食盐定点企业转制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厅运行函[2002]260号

关于你省食盐定点企业转制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辽宁省经贸委:
  你委《关于我省食盐定点企业转制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食盐专营办法》规定:“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食盐
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
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即:食盐专营工作由政府负责管理,食盐生产、销售企
业根据政府的授权进行生产和经营。无论是什么性质的企业,凡能按照政府的要
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就可授权其生产和经营食盐。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二○○二年五月十日


定西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及备案办法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定西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定西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及备案办法》已经2011年6月16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常正国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定西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及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和《甘肃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督办、备案范围是指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工矿商贸企业、道路交通、农业机械、火灾、特种设备等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 定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工作实施挂牌督办,市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
  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四条 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情况,列入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和评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市安委会对事故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市安委会领导审定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向事故发生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市内有关媒体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等媒体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六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 事故名称;
  (二) 督办事项;
  (三) 办理期限;
  (四) 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七条 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四)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责任追究意见的落实情况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要及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在事故查处督办期间,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挂牌督办工作进展情况。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
  第十条 各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完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后,及时将报告初稿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核。
  第十一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收到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初稿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对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函告县区安委会。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核内容:
  (一)事故调查报告文本是否符合规范格式要求;
  (二)事故调查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以及事故性质、责任认定是否准确;
  (四)责任追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五)措施建议是否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六)证据是否齐全、充分。
  第十三条 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审核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修订完善,及时报县区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复决定。
  第十四条 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要依据县区政府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严格执行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督促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吸取事故教训,完善整改措施,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督办事项办理完成后,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在10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事故调查报告、整改措施等相关文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30日内将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文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履行完司法程序后,将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工作,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不执行上级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结案后,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将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市、县区有关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