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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线路、桥隧、信号联闭设备及接触网等施工报部审批办法

时间:2024-07-01 18:18: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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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线路、桥隧、信号联闭设备及接触网等施工报部审批办法

铁道部


有关线路、桥隧、信号联闭设备及接触网等施工报部审批办法

1976年1月13日,铁道部

为了保证线路、桥隧、信联闭设备及接触网等施工的顺利进行,加强对施工和在施工条件下行车组织的领导,减少施工和运输的相互影响,做到有计划地施工,不断提高铁路设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线路、桥隧、信联闭设备及接触网等必须封锁区间进行施工或停用信联闭设备以及其他影响行车设备进行施工时,施工部门应按规定提出施工计划,运输部门应将批准的施工计划纳入运输方案,布置执行。
必须封锁区间的施工,原则上应利用列车运行图预留的空隙时间进行。工作量不大、临时性的施工,一般不封锁区间,可利用列车间隔进行。
二、必须封锁区间施工,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施工前不少于一个月,由铁路局以书面或电报将施工方案及运输安排意见报部审批,然后按照批准的命令进行施工:
1.需要修改直通客车铁路局分界站时刻或停运直通客车时;
2.需要调整货运任务而停运跨局货物列车时;
3.需要调整跨局货物列车编组计划时;
4.需要变更跨局货物列车牵引定数时;
5.需要实行迂回运输时。
三、因施工封锁区间停运跨局货物列车,其停运列数和车次,应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270条规定,由有关两局商定。停运的车次,原则上按有施工铁路局的要求确定。
在同一线路相邻两局同时进行封锁区间施工,并需停运跨局货物列车时,亦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如有关两局对停运货物列车,经过协商后仍不能一致时,可报部研究决定。
四、施工封锁区间和线路慢行处所,必须根据现有线路通过能力和施工需要合理安排,尽力采取集中、合并与平行作业方法,以避免浪费,减少影响。在单线,一个区段内同时施工封锁区间不得超过一处,施工慢行处所(包括施工封锁区间的慢行)不得超过两处;在复线,一个区段内的每一个方向同时施工封锁区间不得超过一处,慢行处所不得超过两处,但同一区间内的施工慢行处所不得超过一处。
五、线路、桥隧、信联闭设备及接触网等临时故障进行的施工,由有关调度处理。
六、各铁路局因施工编制的施工运行图或局部调整的运行图,应在实行前报部运输局两份。
七、各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办法,贯彻执行。


安徽省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第48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有线电视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开办有线电视的单位,均须遵守《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下列利用电缆或者光缆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
(一)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的有线电视台;
(二)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录像片的有线电视站;
(三)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
第四条 有线电视应当根据各地实际,逐步建立。有条件的地方,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建立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没有建立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的地方,单位可以建立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在已建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的覆盖范围内,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应当按照
当地有线电视覆盖网络整体规划的要求,与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并网。
第五条 省广播电视厅负责全省有线电视的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一律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开办,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开办。
第七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
(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以及技术维修人员;
(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四)有合格的摄像、编辑、播音设备;
(五)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
(六)有合格的传输设备;
(七)有固定的播映场所。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具备前款第一、三、六、七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站。
第八条 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开办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六、七项规定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开办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站。
个人不得开办有线电视台、站。
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的服务范围不得超过本单位所辖范围。
第九条 开办有线电视台、站应按下列规定申领许可证:
(一)开办有线电视台,应向县级以上广播电视局逐级申请,经省广播电视厅审核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领取《有线电视台许可证》;
(二)开办有线电视站,应向县级广播电视局申请,经地、市广播电视局审核后,报省广播电视厅批准,领取《有线电视站许可证》。
第十条 已开办的有线电视台、站,需改变原等级的,应向原审批机关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需停办的,应向原审批机关报告注销。
第十一条 单位可以设置共用天线系统。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以及技术标准的规定,并报县、市广播电视局备案。
第十二条 开办有线电视,其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当地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有线电视台、站的设计方案应经县级以上广播电视局逐级审核同意,报省广播电视厅批准。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方案,应报县、市广播电视局批准。
经批准的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方案,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的,应报原审批机关重新批准。
第十三条 除持有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的《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外,承担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业务的单位须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领取《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
(一)设计、安装入户终端在二千个以上的,报省广播电视厅批准。
(二)设计、安装入户终端在二千个以下、三百个以上的,报地、市广播电视局批准。
(三)设计、安装入户终端在三百个以下的,报县、市广播电视局批准。
第十四条 省外单位在我省境内从事有线电视设计、安装业务的,须持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并报当地县、市广播电视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有线电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以下分工进行验收:
(一)有线电视台,由省广播电视厅验收。
(二)有线电视台,由省广播电视厅会同地、市广播电视局验收。
(三)共用天线系统,由县、市广播电视局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给《有线电视工程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发证,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有线电视台、站竣工验收合格,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领取有线电视许可证后,方可开播。
第十七条 有线电视台、站播放的节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的规定。严禁播放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电视节目和录像片。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放自制电视节目。禁止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
第十九条 有线电视台、站应当建立健全宣传、节目播放等管理制度,定期编制播映片目,并报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监督检查当地有线电视播放的电视节目。
第二十条 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可以向有线电视系统的终端户收取有线电视建设费、维护费。有线电视工程测试试验收单位,可向安装施工单位收取测试验收费。建设费、维护费、测试验收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广播电视厅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
准后执行。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是否收费,由开办单位自行确定。
收纲有线电视的安装,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安装,强行收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有线电视设施的保护,按照《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安徽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开办用于教学的有线电视,由有关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批、管理,并由审批机关抄送学校所在地的县、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用于国防、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有线电视,由有关部门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广播电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莫桑比克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莫桑比克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11月14日 生效日期1975年11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莫方)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五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等)赴莫桑比克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莫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莫方开展医疗和预防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传授技术。

  第三条 医疗队以定点和巡回医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工作。

  第四条 医疗队具体工作地点,由中国驻莫桑比克大使馆同莫桑比克政府指定的部门共同商定。

  第五条 医疗队工作所需的主要药品和主要医疗器械,由中方无偿提供,并负责运至莫方指定的港口,这些药品和医疗器械,由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一般药品和医疗器械由莫方负责提供。

  第六条 医疗队赴莫桑比克和回国所需旅费,以及在莫桑比克工作期间的工资由中方负担,医疗队在莫桑比克工作期间所需的住房(包括水电、家具和卧具),交通工具及交通费用,由莫方负责。

  第七条 中方运往莫方供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它物品(包括医疗队的生活用品),莫方负责缴纳各种税款,并负责办理提取手续和在莫桑比克境内的运输,所需运输费用由中方负担。

  第八条 医疗队在莫桑比克工作期间,莫方负责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 医疗队应尊重莫桑比克政府的法律和风俗习惯。

  第十条 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政府和莫桑比克政府规定的假日。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问题,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两年。医疗队轮换由中方自行安排。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在洛伦索-马贵斯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葡萄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赵  源         费力贝·巴里斯·费雷依拉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