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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利用国外借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4 14:26: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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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利用国外借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利用国外借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11月9日,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使用国外借款部门和单位的财务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国外借款资金,提高国外借款的投资效益,确保及时对外还本付息,维护国家信誉,依据1986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等国外借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中央和地方部门、国营建设单位、国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借款单位)。
第三条 利用国外借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划分为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及其他投资,按照现行财务管理体制归口管理。
其他投资指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不属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投资。
第四条 借款单位利用国外借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依据国家计划、财政、税收、信贷、外汇等有关政策和规定,参与国外借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及其他项目,下同)立项的经济决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签订、执行贷款协议(包括项目协定)和转贷协议;合理使用国外借款,提高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国外借款的风险管理;确保及时对外还本付息。
借款单位的财务部门要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依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中有关国外借款的规定,对国外借款资金运动全过程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
第五条 由中央、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偿还的国外借款,其使用单位在执行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拨款的规定时,应参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
第六条 借款单位财务管理的监督部门为财政部门(包括建设银行)。

第二章 借 入
第七条 借款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参与国外借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认真做好项目的经济和财务评估。
第八条 国外借款项目批准立项后,财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国外借款转贷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及项目投资总概算,做好国外借款转贷协议签订工作。在转贷协议有效期间,财务部门要监督本单位恪守借款合同,确保转贷协议的执行。
第九条 借款单位必须密切注视国内外资本市场汇率、利率行情的变化,采取措施进行借款保值,避免外汇风险,降低筹资成本。
第十条 借款单位要根据国家年度利用国外借款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已批准的采购清单,编制国外借款项目年度用款计划,并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送转贷金融机构(单位),作为借款项目年度用款的依据。
借款单位必须遵循国外贷款机构规定的提款程序,按照国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借款项目工程进度支用国外借款。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一条 借款单位使用国外借款资金必须坚持“厉行节约,讲求效益”的原则。
借款单位财务部门应参与借款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确定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的财务条款;参与商务合同谈判工作,确定商务合同中的财务条款。
借款单位对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物资和劳务,应建立商务合同管理制度。财务部门要备有商务合同副本,及时掌握商务合同的签订进度,全面反映商务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借款单位应根据项目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采购借款项目所需的进口物资。借款单位因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变更或其他原因需将进口物资与国内物资串换,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借款单位由于项目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通过物资部门将已购入的物资调剂给其他单位使用时,原则上按进口物资购入的原币价格进行调剂,原币折人民币的汇价一般按调出时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调出物资的结算价格与帐面价格的差额,作增减项目成本处理。
免税进口物资的调剂中涉及到补交关税和海关代征的其他进口税问题,按海关和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借款单位的财务部门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国外借款货币资金的管理,监督国外借款现汇帐户的合理使用。
借款单位依据国外借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贷款协议及转贷协议的内容,经批准需将借入的外币资金兑换人民币资金弥补国内投资不足时,其汇率按兑换时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
借款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国外借款项目出国人员费用的管理,建立健全出国人员费用的领取、使用、审核、报销制度。出国人员费用的开支标准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规定办理,凡在已签的商务合同内列明另有来源的出国费用,不得从国外借款资金中重复支付。
第十四条 借款单位使用的国外借款,由于汇率变化等原因,出现借款协议金额大于批准范围内的项目所需用汇额,而国外贷款机构又未中止贷款时,应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凡国家统还(含外汇额度)的国外借款,其借款余额须报原计划部门重新安排使用,借款单位不得擅自挪用和扩大工作量;凡地方、部门自还的国外借款,其余额由地方、部门自行掌握。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国外借款利息、承诺费、手续费等(以下简称费用)支出,应计入交付使用财产价值。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期由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垫付、补贴的国外借款利息支出,以及采用挂帐付息、本金扣除利息等方式发生的国外借款利息支出,也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国外借款发生的汇率风险,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基本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发生的汇率风险,由建设银行开户行审查,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时,按当时的汇率调整交付使用财产价值。
(二)技术改造及其他项目,如建设周期较长,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按项目竣工决算时的汇率调整固定资产价值。不需要在专项工程支出中核算的进口设备投资,一般按固定资产进口实际价格计价。
(三)国外借款项目在办理竣工决算以后发生的汇率风险,不再调整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七条 自还国外借款的基本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国外借款形成的外汇结余资金,经同级财政部门和建设银行批准后,可留给还款单位用于还本付息。国外借款形成的库存物资,能移交生产单位的,作为交付使用财产处理;不能移交生产单位的,经作价处理收回的外币或人民币资金,比照外汇结余资金处理。
第十八条 借款单位使用国外借款时,如同时发生国外赠款,应按现行的国外赠款财务、会计有关规定,对国外赠款部分单独核算和管理。
第十九条 国外借款项目建成投产后,借款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参与国外借款项目后评价工作。借款单位应将后评价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建设银行。
第二十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外借款形成的资产,均属国家所有。

第四章 偿 还
第二十一条 借款单位应在签订借款协议和转贷协议中,明确偿还借款的经济责任。
基本建设项目中国外借款资金发生的经批准转给其他单位的投资支出,其国外借款债务,除另有规定者外,仍由原借款单位负责偿还。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国外借款利息的资金来源,除另有批准者外,支付利息所需人民币资金,在计划规定建设期内的,列入建设项目的总投资,并在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安排;超过计划规定建设期的,由借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自有资金中支付。
技术改造及其他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国外借款利息来源,列入项目投资,并在年度技术改造及其他投资计划中安排。
第二十三条 国外借款项目建成投产后还本付息的人民币资金来源,按照国务院、财政部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国外借款项目凡符合1986年财政部《关于用产品税、增值税税款归还外汇贷款问题的通知》范围的,可按照该通知精神及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用减免的产品税和增值税归还国外借款。
第二十五条 借款单位在归还国外借款期间,若同时需要归还国内借款的,应本着“先外后内”的原则,优先归还国外借款。
第二十六条 国外借款项目由财政部门补贴或垫付借款利息的,借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付息计划和转贷机构的利息支付通知单,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专项拨款。

第五章 借款单位的财务计划与财务决算
第二十七条 借款单位的财务计划要增设国外借款的内容,包括年度国外借款项目用款计划、国外借款还本付息计划及国外借款项目财务收支计划。
借款单位财务计划的报送及审批,按现行财务计划的报送、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借款单位应根据有关会计报表的要求编制财务决算,并全面反映国外借款资金运动状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对利用国外借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经济活动要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私自倒卖进口物资、擅自挪用借款余额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利用国外借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2004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28日起施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3383号《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因履行清算职责对他人违约或者侵权引起的民事诉讼,发生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的,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处理。

此复。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责任会计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责任会计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全国建设银行分行行长会议的精神,为明年在全行系统推行责任会计制度创造条件,总行确定在河北、浙江和哈尔滨分行,进行责任会计制度试点。并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责任会计制度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业经全行财会工作会议讨论,现将修改后的“试
行办法”印发你行,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行确定进行责任会计制度试点的分行,一定要按本办法的要求,成立责任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有针对性地选择2—3个试点单位,具体负责抓好试点单位的责任会计的管理工作。
二、试点分行要根据本办法的原则要求,制定本行的试点办法并确定试点单位,于6月20日前将试点办法和试点单位名单报告总行。
三、建立试点分行的报告制度。已实行或试行责任会计制度的湖北、陕西分行及总行这次确定的试点分行,应将试点工作中的运行情况,包括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建议,于今年10月份和明年1月份专题报告总行。
四、未参加总行试点的分行,也要认真组织学习本办法,有条件的分行,也可根据本行的实际情况,选择责任会计的试点单位进行试点。
五、为搞好明年在全行系统推行责任会计制度的工作,总行将根据试点行的试点情况,在认真组织调查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全行的责任会计制度实施细则。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责任会计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条 建立责任会计制度的目的。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和发展的需要,推进我行向商业银行转化,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明确经营责任,强化内部监控,增强效益观念;使全行各职能部门,各工作岗位以至每个职工都担负起财务管理的职责;努力增加收入,讲求成本核算,严
格控制成本费用支出,促进经济效益的稳步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会计管理的内容。责任会计管理,以全面完成建设银行提出的经营效益指标为责任管理目标,为实现经营目标,明确各级行和有关部门在经营活动中所担负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小核算单位,将影响效益的有关指标进行分解,下达到各级行,并落实到有关职能部门,责任
到人;对有关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实行分配挂钩,从而促使全行经营效益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责任会计的管理体制。责任会计管理贯彻行长负责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分责任部门核算,定期考核,分配挂钩”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责任会计的组织形式。责任会计管理是全行性的工作,涉及各个部门、岗位和环节。各级行都要成立由行长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责任目标管理领导小组;以内部核算行及主要职能部门为基本核算单位。主要职能部门包括会计、计划、信贷和筹资部门。
第五条 责任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和主要职能部门财务管理的职责。
责任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根据上级下达的经营效益目标,确定本级行的经营效益目标,分解下达所属行处及本级行主要职能部门的经营效益指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实现目标管理措施;组织检查、指导、分析、考核所属行处及本级行内主要职能部门落实目标情况;研究解决财务管
理及会计核算中出现的问题,对本级行经营效益目标的实现负完全责任,并对上级行负责,对下级行和本行各职能部门实施管理。
会计部门的职责:根据上级行下达的主要效益目标,拟定本行的经营效益目标,提出实施经营目标的管理措施;制定落实有关效益目标的分解方案;定期通报有关效益目标的执行情况;负责本级行费用支出管理,严格控制本部门的费用支出,负责核算和落实本部门的有关效益指标。
计划部门的职责:认真执行本部门的有关效益指标;分析资金营运状况,准确匡算头寸,灵活调度资金,压缩低收益和无收益的资金占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按时收回借出资金和利息收入,认真审核借入资金和利息支出;准确清算调拨资金利息收支;严格控制本部门的费用
支出,负责核算和落实本部门的有关效益指标。
信贷部门的职责:认真执行本部门的有关效益指标;加强贷款管理,按照贷款合同的规定,及时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努力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压缩已形成的催收贷款和逾期贷款,积极催收挂帐利息和应收利息,不断加速信贷资金的周转,提高贷款的收息率和贷款利息实收率;严格控
制本部门的费用支出,负责核算和落实本部门的有关效益指标。
筹资部门的职责:认真执行本部门的有关效益指标;在筹措资金中,要认真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尽量节省筹资费用,最大限度地降低筹资成本;适时适量确定储蓄所备付金;提高存款的利用率;严格控制本部门的费用支出,负责核算和落实本部门的有关效益指标。
其他部门的职责:关心全行的责任会计管理和经营效益;按照财会部门下达的费用指标,严格掌握费用支出,努力节约费用。
上述各职能部门对本部门经营目标和影响经营效益的有关内容承担责任,将本部门的效益目标逐级量化,责任到人;负责对指标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逐级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分管部门管理,确保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建立责任会计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一)一致性原则。各责任单位的工作目标与全行整体工作目标应做好衔接,保持一致。
(二)可控性原则。责任会计中的责任者只对其可控制的成本、收入、利润等指标负责。
(三)等价交换原则。责任主体之间相互提供资金或劳务,物资要进行有价结算,对相互承担的责任成本进行结转,实现清晰完整地反映责任单位的责任。
(四)实现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使各部门的责任明确,权力适当,利益与经营效益紧密相关,建立激励机制,奖优罚劣。
(五)定期报告原则。责任单位根据一定时期责任会计执行情况,通过核算,对比分析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信息反馈资料向上报告,以利于上级及时了解情况,修定指标,准确确定经营决策。
第七条 责任会计的核算内容。责任会计核算以职能部门收支为核算对象。一是按业务范围划分资金归属,内部各部门间的资金往来以准借贷的关系确定下来,确定资金的价格,实行有偿供应和使用;二是确定各部门在经营活动中的成本费用支出,按照简明易行的原则,归集和分摊成
本费用支出,凡费用支出能明确划分对象的,尽量作直接费用计入,不能明确或须共同负担的费用,由财会部门按一定标准进行分摊。
第八条 职能部门责任会计核算的内容。
(一)会计部门:收入包括营业收入(存款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存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利息收入、存放同业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
支出包括营业支出、贴现利息支出、同业存放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其他营业支出、行内往来利息支出、营业外支出,费用支出含部门直接费用和分摊的间接费用。
(二)计划部门:收入包括拆出资金(含系统内外)利息收入、调拨资金利息收入、中央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支出包括拆入资金(含系统内外)利息支出、调拨资金利息支出、中央银行借款利息支出及其他支出;费用支出包括部门直接费用和分摊的间接费用。
(三)信贷部门:收入包括各项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支出包括行内部门往来利息支出、信贷部门吸收的企业存款利息支出、按规定提取的贷款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税金支出(按贷款利息收入计算);费用支出包括直接费用及分摊的间接费用。
(四)筹资部门:收入包括行内部门往来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其他收入。
支出包括利息支出(储蓄存款、以及筹资部门吸收的企业存款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费用支出包括直接费用和分摊的间接费用。
其他部门费用支出包括直接费用和分摊的间接费用。
按照上述职能部门责任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各职能部门要配备兼职核算员,负责核算本部门的财务收支。
第九条 责任指标的设置。根据各部门的业务范围,对其下达不同的责任指标。
会计部门:部门利润、投资收益率、人均费用、人均利润。
计划部门:内部利润、资金利用率、人均费用、人均利润。
信贷部门:内部利润、贷款收息率、贷款利息实收率、人均费用、人均利润。
筹资部门:内部利润、储蓄存款综合执行利率、人均费用、人均利润。
其他部门:人均费用。
第十条 责任指标考核与奖励。
根据会计报表及内部核算的有关数据,责任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对各部门的各项责任指标的完成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并直接与分配挂钩。
(一)各级行财务指标完成情况与利润分配、购建指标和信贷计划分配挂钩。
(二)各级行将分解到各职能部门的指标完成情况与该部门职工的工资、奖金等分配挂钩。
(三)各职能部门应对职工个人实行责任考核办法,真正把各自所承担的经济责任与完成任务的好坏与个人利益紧密结合起来。
第十一条 会计报表
为了与财务核算报表基本保持一致,责任会计管理设以下几种内部报表:
1.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资产负债表;
2.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损益计划表;
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收支明细表;
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费用摊算表;
5.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表。
上述各表各行、各业务部门在报同级会计部门审核、汇总的同时,还要报送上级行对口业务主管部门;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将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报表汇总后,报同级会计部门审核、汇总。
第十二条 试点分行要根据本办法的原则要求,具体制定本行的试点办法,上报总行备案。



199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