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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和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4 18:13: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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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和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


周政[2003]3号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和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周口市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和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一月七日




周口市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和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以下简称“两工”)和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以下简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两工”出工人员必须是农村劳动力。农村劳动力是指农村人口中劳动年龄16周岁以上、能够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包括整劳动力和半劳动力。整劳动力是指男子18周岁道50周岁、女子18周岁到45周岁,能够参加劳动的人;半劳动力是指男子16周岁到17周岁、51周岁到60周岁,女子16周岁到17周岁、46周岁到55周岁,同时具有劳动能力的人。现役军人、全日制学校在校生,不出“两工”。
第三条 全市用三年时间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两工”。
在过渡期内对“两工”实行上限控制,每年每个农村劳动力承担的“两工”数量,2002年不超过15个,2003年不超过10个,2004年全部取消。
第四条 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在农村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义务工主要用于在农村进行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勤、修缮校舍等公益事业。“两工”主要用于完善在建工程,不得再上新的项目。不准巧立名目擅自扩大“两工”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尊重农民意愿,“两工”必须以劳为主,严禁强行以资代劳。
第六条 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以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第七条 在规定的“两工”用完或取消“两工”后,村内兴办水利、修路架桥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应当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定、上限控制、使用公共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条 “一事一议”筹资,是指村民委员会在本村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向村内居住的村民筹集资金兴办村内公益事业的行为。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
(一)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二)植树造林;
(三)村内道路、桥梁修建和维修;
(四)村内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第九条 “一事一议”筹资数额,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元。“一事一议”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一事一议”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项目。年初村民委员会商定提出当年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委员会成员同意后,提出书面意见并编制工程预算。
(二)张榜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在召开村民大会半月前贴出公告,在村内张榜公布议事项目、筹集资金数量、人均负担额、完工后的效益及其他应公布的项目。
(三)表决通过。村民大会应当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主代表参加,筹资方案必须得到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四)批准方案。筹资方案通过后,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市、区)农监办和税改办审批备案。
(五)收取资金。有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各农户应负担的筹资额。村民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应负担的数额,村民委员会须向出资人开具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
(六)酌情减免。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村民或特困村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理财小组共同审查批准后,可酌情减收或免收。
第十一条 “一事一议”资金要严格按照村民通过,乡镇审核,县(市、区)批准的筹资方案筹集和使用,不得变更和突破,不得用于村干部报酬和办公开支,也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十二条 “一事一议”资金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使用。各行政村应当成立由村民代表参加的3——5人的村民理财小组或农民负担监事会,负责农民出资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三条 农民出资使用结束后,经村民理财小组或农民负担监事会审核,由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接受乡镇财税所和农监机构对资金的预算、筹集、使用、决算全面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表决时,乡镇政府应派财税所人员、乡镇干部1——2人参加,监督表决全过程。并对到会人数、筹资数额、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等有关情况做好记录。表决结果要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村民代表、乡镇参加人员签字认可,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县(市、区)税改办、农监办和乡镇政府要对村民委员会筹资行为、资金使用进行全方位监督。县(市、区)税改办、农监办对“一事一议”情况要掌握到每个村,同时将“一事一议”情况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汇总,列到每个村和每个项目,报市税改办和农监办备案。
第十六条 对动用“两工”的地方,也要比照“一事一议”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和备案。村级动用“两工”,要报乡镇政府审查,报县(市、区)税改办和农监办批准。乡镇动用“两工”的,要报县(市、区)税改办和农监办审查,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税改办、农监办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两工”和“一事一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切实把动用“两工”和“一事一议”工作抓实抓细抓好,坚决防止违背政策现象发生。
第十八条 市税改版、农监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两工”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省纪委、省监督厅《关于违反农村书费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格处理。对违反规定动用“两工”和进行“一事一议”的,上级人民政府和税改办、农监办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税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2011年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该要点,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2011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或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单位2011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或计划)请于5月30日前报送我局政法司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2011年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2011年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第一年,也是“六五”普法的启动年。为全力推进依法治林,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司发通〔2011〕22号)的精神,制定本要点。
2011年林业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认真学习宣传《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实施纲要》,按照2011年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国家林业局工作重点,扎实做好“六五”普法启动工作,推动普法工作创新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90周年。
一、立足于“六五”普法规划制定,做好“六五”普法启动部署工作
(一)“五五”普法总结。
国家林业局拟于2011年上半年开展“五五”普法的总结工作,
推广各地、各单位“五五”普法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大力宣传林业战线“五五”普法工作开展好的集体和个人。各地、各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做好本地区、本单位“五五”普法的总结工作。
(二)“六五”普法规划制定。
根据全国“六五”普法规划,国家林业局结合林业实际情况制定印发全国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全面启动林业“六五”普法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根据当地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和林业特点,参照全国林业系统“六五”普法规划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六五”普法实施规划或计划,进一步细化“六五”普法工作的各项职责和任务,保障林业“六五”普法规划全面贯彻执行。
二、立足于服务现代林业发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一)服务现代林业建设,抓好重点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进一步加大《宪法》的宣传力度,把《宪法》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各项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继续加强林业专业法律法规宣传,深入开展与林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加强防范和打击以林业为载体的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
(二)结合“法律六进”活动,抓好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
继续做好林业系统领导干部、公务员,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青少年的学法、用法工作,继续加强林农的学法、用法工作。广泛开展适合不同对象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配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国有林场改革和国有林区改革,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
三、立足于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一)继续开展普法骨干培训工作。
国家林业局将举办普法骨干培训班。各地、各单位的普法机构也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本地、本单位普法骨干培训。
(二)组织开展法律意识调查。
国家林业局将开展一次以林农为对象的法律意识调查活动。
通过对林农法律意识的调查结果的归纳、分析和研究,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组织拍摄普法短片。
按照全国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关于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专题教材制播工作安排, 2011年继续组织拍摄林业法律知识普及现代远程教育专题短片。
(四)认真组织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
国家林业局将继续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期间组织全国林业系统的年度普法考试。
四、立足于推动法制宣传教育新发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
(一)发挥大众传媒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以“六五”普法启动为契机,充分发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远程教育、法学院校、法制教育基地、板报、墙报、宣传专栏等宣传载体的作用,不断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
(二)建设法制宣传教育示范联系点。
注重发现和培育新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六五”普法示范点的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五、立足于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继续加强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机构建设,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普法领导小组组成人员,适时召开普法领导小组会,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
(二)增加普法投入,保障普法经费。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普法经费列入经费预算中,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需要,逐步增加普法经费,保障各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顺利进行。
(三)明确组织分工,加强工作协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承担起具体实施林业“六五”普法规划的职责,发挥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作用。同时,要逐步建立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考核评估体系和监督激励等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
国税发[2006]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北京市、广东省、辽宁省开展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最近,三个地区的国家税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来文要求进一步扩大试点出口企业的范围。为推进“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工作,促进贸易便利化,优化出口退税服务,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三个地区扩大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从2006年6月1日起(以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北京市、广东省、辽宁省进一步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范围。具体是:
  (一)北京市扩大到全市所有出口企业;
(二)广东省扩大到广州市、中山市、梅州市所有出口企业;
(三)辽宁省扩大到沈阳市所有出口企业。
  二、广东省、辽宁省可根据扩大试点情况,于2006年底前进一步扩大试点出口企业范围。具体是:广东省扩大到珠海、佛山、江门、东莞、惠州和肇庆市所有出口企业;辽宁省扩大到全省所有出口企业。实施前,广东、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和外汇局应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三、调整广东省、辽宁省试点方案,除特殊情况外,外汇局可每半年向省国家税务局提供一次纸质《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清单》,留存备查。
  辽宁省试点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清单》,无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按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附件第五条规定处理。 
四、试点地区国家税务局、外汇局应按照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做好扩大试点工作。双方应进一步加强协作、相互配合,确保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安全。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内部的电子数据传递、使用管理。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制定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复核、监控管理办法。
五、其它已推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地区应积极研究本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具体办法,条件成熟的可向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试点工作。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各地不得擅自改变现行出口退税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