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农业创业就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农业创业就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 2010 〕7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农业创业就业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一日
温州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农业创业就业扶持
暂 行 办 法
为积极鼓励大学生开展农业创业就业,推动现代农业又好又快发展,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09〕4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业创业的扶持对象:普通高校毕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5周岁以下,户籍不限,在温州市域内直接从事农(含林、牧、渔)业生产经营,且达到一定生产经营规模的农业企业主、农场场长、合作社负责人,林场、畜牧养殖场、渔业养殖场等农业承包人(法人代表)。
农业创业的扶持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任何一项:
(一)粮油:种植面积30亩、复种50亩以上;
(二)畜牧:在非禁养区内从事养殖,年存栏商品猪100头以上,或年存栏商品禽5000羽以上,或年存栏蛋鸡10000羽以上;
(三)水产:养殖面积50亩以上;
(四)蔬菜:露地种植面积10亩以上或设施栽培面积5亩以上;
(五)食用菌:种植面积10000平方尺以上;
(六)笋竹:种植面积100亩以上;
(七)茶叶、水果、中药材、花卉苗木:种植面积30亩以上;
(八)从事农产品加工,年产值在100万元以上,持有工商、税务等部门注册登记的相关手续。
农业就业的扶持对象:普通高校毕业,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温州市户籍,被温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聘用的人员。
第二条 温州市大学生农业创业就业扶持资金在温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者,在市区创业、首次工商注册登记满1年的,市财政按照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专项创业补助。
第四条 金融部门要加大对大学生农业创业的扶持力度。创业初期,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信用担保贷款,若干大学生合伙生产经营或达到一定规模的,可适当放宽信用担保贷款额度。温州市、县(市、区)农信担保公司要提供创业信贷担保。贷款利息由当地财政给予50%的贴息补助。
第五条 每年评选出一批大学生优秀创业者,并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六条 每年组织一批大学生农业创业者到高校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研修活动。
第七条 应聘到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规模经营大户等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就业的大学生,签订2年以上合同的,其第一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由单位缴纳部分,当地财政按30%以上的比例补贴,保险费不得低于当地同期社保标准。市级示范性合作社每招聘1个大学生(聘期在1年以上),前3年市财政给予示范性合作社每年1万元的补助,对各市级示范性合作社的补助一般累计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加大事业单位面向农业生产第一线招聘大学生的力度。对应聘到市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工作满3年的大学生,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测、农技推广、林业专管人员聘用招考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录用。市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要优先招聘农林类专业毕业的大学生。
第九条 建立大学生农业创业就业基地。依托农业功能区、生态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农业产业化组织及农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发建设一批大学生农业创业园和农业创业就业基地,为大学生提供自主创业平台和就业机会。
第十条 建立大学生农业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和信息服务平台,推行农业技术专家与大学生结对帮扶制度,为大学生农业创业就业提供政策、信息、项目、融资、技术、营销等咨询和指导服务。
第十一条 积极引导和鼓励大学生村官从事农业创业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大学生农业创业就业工作的领导,落实组织机构,完善协调机制。建立温州市大学生农业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大学生农业创业就业指导服务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大学生向创业项目或就业所在乡镇(街道)农办或农业推广机构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市、区)农办审核后,报温州市大学生农业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大学生农业创业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扶持大学生就业的政策不变。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阳江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产(股)权转让的规定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产(股)权转让的规定的通知(阳府〔2003〕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阳江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产(股)权转让的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阳江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产(股)权转让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下简称国有企业)的改革、稳定与发展工作,规范市直国有企业的产(股)权转让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转让国有企业(股)权,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 转让原则
1、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要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稳定和
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方案要按照“一企一策”的办法制定,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拟实行转让的国有企业的产(股)权,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必须委托有合法资质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书须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确认。
3、市直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和招(投)标工作由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监督实施。
二、 转让方式
4、根据企业的实际,为了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可以采用如
下形式转让国有企业的产(股)权:
(1)鼓励企业经营班子或企业内部职工购买国有企业的产
(股)权。
(2)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招标,由投标者竞价购买。
(3)涉及国计民生的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必要时可以实施定向转让。
三、 转让程序
5、国有企业的产(股)权转让方案,由拟实行产(股)权转
让的国有企业制定,必要时也可以由资产经营公司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企业的产(股)权转让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没有设立职代会的企业,须经职工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通过。
6、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方案经企业归口管理的资产经营公司或市政府授权的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四、 附则
7、按企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确认的国有企业产(股)
权资产评估价格无法转让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报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适当调整企业产(股)权的出让价格,进行转让。
8、国有企业员工购买本企业产(股)权,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9、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10、市直国有企业产(股)权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11、本规定于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如有与本规定相冲突的同级文件规定,以本规定为准。
12、本规定由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