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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储蓄会计制度

时间:2024-07-01 10:40: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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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储蓄会计制度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储蓄会计制度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币储蓄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外币储蓄业务,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制度》、《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会计业务手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外币储蓄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币储蓄会计的任务
(一)正确组织外币储蓄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外币储蓄业务的情况。
(二)严密管理制度和核算程序,维护存款人利益,确保银行财产的安全。
第三条 各级储蓄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外币储蓄会计工作的管理,为全行开展外汇业务提供完整的会计资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外币储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复式记帐原理,采用借贷记帐法,以“借”、“贷”为记帐符号,遵循“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记帐规则。
表外科目采用单式记帐法记帐,以“收入”、“付出”为记帐符号,表外科目核算不参加资金平衡。
第五条 外币储蓄会计采用币种分帐制,即以货币为记帐单位,按各种不同货币分别核算和编制报表。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会计年度。
第七条 外币活期储蓄存款的结息日为每年12月20日。
第八条 凡中国境内的居民和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短期来华者,以及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驻华使领馆外籍人员、驻华代表机构外籍人员、外籍科技人员等,均可以个人名义开立外币储蓄存款帐户。
第九条 外币储蓄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一)双人临柜,钱帐分管,章证分管,款要复点,帐要复核;
(二)当时记帐,当日结帐,日清月结。
(三)存款时先收款后记帐,付款时先记帐后付款。办理转帐业务时,先记付款帐户,后记收款帐户。
(四)收存外币现钞必须按规程双人查验钞票的真伪,以严防假钞。
(五)领交现金和重要单证必须坚持双人武装押运,必须用运钞车接送,运钞车不得搭乘无关人员。
(六)重要单证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严格出入库、领发、交接和盘点等手续。
(七)业务公章、个人名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并且妥善保管,做到章在人在,离柜收起;营业终了,业务公章必须随款包入库保管。
(八)机构撤并、人员变动、临时代班或轮班,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九)储蓄事后监督人员与其被监督的储蓄所人员,不得互相顶班代岗。
第十条 外币储蓄业务应由储蓄事后监督机构进行有效的事后监督,并通过事后监督机构向国际业务部门(外币)和管辖行会计部门(人民币)并表。
储蓄所与外部的资金往来一律通过在国际业务部门(外币)和管辖行会计部门(人民币)开立的“内部往来”帐户进行。

第三章 会计科目与会计凭证
第十一条 会计科目
外币储蓄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共同类、损益类和表外科目共五类(前四类合称表内科目)。
(一)资产类:
1110 现金
核算储蓄所办理的各种外币现金出纳业务。存入或领入现金时记借方,付出或上交现金时记贷方,余额在借方。本科目按币种下设“储蓄外币现金户”。
1120 运送中现金
核算跨行运送途中的各种外币现金。由运出行记载,运出时记借方,接到运入行入帐通知时记贷方。本科目按币种和运入行分设帐户。本科目储蓄所不使用。
1540 其他应收款
核算各种外币对外临时性的应收未收款项,以及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垫付款项,或暂时不能确定性质的款项。转入或垫付时记借方,转出或收回时记贷方。本科目应按币种分设“待查短款户”、“待查错帐户”、“待处理假钞户”等。
本科目的各种款项必须及时处理,不得长期挂帐。对于跨年度不能清理完毕的款项,必须在年终决算时向管辖行抄列科目余额表,说明情况。
(二)负债类:
2110 外汇活期储蓄存款
核算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存入或汇入时记贷方,支取或汇出时记借方。本科目下设“现钞户”、“现汇户”,并按币种和存款人分设帐户。
2111 外汇定期储蓄存款
核算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入或汇入时记贷方,支取或汇出时记借方。本科目下设“现钞户”、“现汇户”,并按币种、存款期限和存款人分设帐户。
2610 应收定期存款利息
核算一年期(含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按其利率预提和实际支付利息。预提时记贷方,实际支付时记借方。本科目设“应付储蓄定期存款利息户”。
2640 其他应付款
核算各种外币对外临时性的应付未付款项,以及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暂收款项,或暂时不能确定性质的款项。转入时记贷方,转出时记借方。本科目应按币种分设“待查长款户”、“待查错帐户”、“应付现汇户”等。
本科目的各种款项必须及时处理,不得长期挂帐。对于跨年度不能清理完毕的款项,必须在年终决算时向管辖行抄列科目余额表,说明情况。
(三)共同类:
4310 内部往来
核算储蓄所与国际业务部门之间发生的各种外币往来款项。付出款项时记借方,收入款项时记贷方。本科目按币种和往来单位设户。
4412 代客套汇
核算应客户要求办理的两种可兑换外币之间的买卖业务,以及同币种外币现汇与现钞之间的兑换业务。买入外币时记贷方,卖出外币时记借方,当天营业终了,应按币种划转国际业务部门,结平余额。本科目下按币种设“代客买卖户”、“钞买汇卖户”和“汇买钞卖户”。
4413 外汇买卖
核算代理国际业务部门办理的通过人民币外币牌价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买卖业务。买入外币时贷记本科目;卖出外币时借记本科目。当天营业终了,应按币种划转国际业务部门,结平余额。本科目按币种设户。
4414 外汇兑换
核算在办理外币储蓄业务过程中用人民币支付利息尾数时的买卖业务。买入外币时记贷方,每一季度终了应按币种划转国际业务部门,划转时记贷方。本科目按币种设“代买现钞户”。
(四)损益类:
5120 手续费收入
核算在办理各类外币储蓄业务时按规定收取的各项外币手续费。收取费用时记贷方,每一季度终了应按币种划转国际业务部门,划转时记借方,结平余额。本科目按币种和手续费种类分设帐户。
5124 营业外收入
核算与外币储蓄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外币收入。发生时记贷方,每一季度终了应按币种划转国际业务部门,划转时记借方,结平余额。本科目按币种设“出纳长款收入户”、“其他营业外收入户”。
5210 利息支出
核算储蓄所吸收的储蓄存款所发生的外币利息支出。支付(或预提)时记借方,每一季度终了应按币种划转国际业务部门,划转时记贷方。本科目按币种设“储蓄存款利息支出户”。
5220 手续费支出
核算本所委托其他单位代办等业务所发生的外币费用支出。支付时记借方,每一季度终了应按币种划转国际业务部门,划转时记贷方,本科目按币种和手续费种类分设帐户。
5225 营业外支出
核算与外币储蓄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外币支出,仅限于核算经批准核销的出纳短款支出。发生时记借方,每一季度终了应按币种划转国际业务部门,划转时记贷方,结平余额。本科目按币种下设“出纳短款支出户”。
(五)表外科目:
604 代保管有价证券及票据
核算本所代上级行、国际业务部门或客户保管的各种有价证券(单证)及票据。收入时记收入方,取出时记付出方。本科目按委托单位(人)和有价证券种类分设帐户。以每张(份)1元计价核算。
605 重要空白凭证
核算本所的各种重要空白凭证。收(领)入时记收入方,上交或支用时记付出方。本科目下按重要空白凭证种类分设帐户。以每张(份)1元计价核算。
第十二条 外币储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基本格式由总行统一规定。各分行可根据需要对辖内使用的凭证作必要的补充,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种类:
外币储蓄会计凭证,按性质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按使用范围分为通用凭证和专用凭证。
(二)凭证要素:
外币储蓄会计的凭证要素包括:日期、帐号、户名、币种、期限、外币金额、牌价、摘要、附件、会计分录、凭证编号、储户印鉴或密码、现金收、付讫戳记、经办人名章及业务公章等。
(三)凭证装订:
外币储蓄会计凭证是会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营业日终轧平帐务后,储蓄所应将业务凭证按照规定顺序整理交给事后监督。
事后监督机构必须在事后监督工作完成后,将各储蓄所的会计凭证分别整理装订。
记帐凭证应按所分日装订,装订排列顺序为:
先表内科目后表外科目;
各科目应按科目编号顺序排列,科目日结单在该科目凭证的前面;
科目内凭证,先现金凭证后转帐凭证,先借方凭证后贷方凭证;
原始凭证应附于记帐凭证后面,加盖“附件”戳记。
会计凭证装订后,应在事后监督机构保存一年;一年后,登记造册,移交档案部门。

第四章 会计帐簿报表和记帐规则
第十四条 帐簿和报表设置
外币储蓄会计帐簿是以外币储蓄会计凭证为依据,连续、系统地记录和反映各项外币储蓄业务活动的记录簿籍。
外币储蓄报表是以外币储蓄会计帐簿为依据,对某一时期内业务的全面、完整的反映。
(一)储蓄所的帐簿设置
1.总帐
总帐是综合核算的基本帐簿,是为外币明细分户帐的汇总及编制会计报表提供资料。总帐按会计科目分币种设置。
2.明细分户帐
明细分户帐是明细核算的主要形式,按具体核算对象立户,根据记帐凭证逐笔连续记载,明细反映各个帐户的资金活动情况。
3.登记簿
登记簿是总分帐户的补充、会计事项的备查、考核以及表外核算的详细记录。主要有:开销户登记簿、挂失登记簿、现金登记簿、查库登记簿、交接登记簿、差错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利率登记簿、汇率登记簿、伪钞登记簿等。
4.报表
储蓄所的报表主要有外币储蓄营业报表和外币储蓄业务人民币资金平衡表,分为日报、月报和年报,分别于日终、月终和年终编制。
(二)外币储蓄事后监督的帐簿设置
1.总帐
按会计科目分币种设置,根据各储蓄所的科目日结单编制汇总科目日结单,然后再根据汇总科目日结单记载。
2.副本明细分户帐
根据储蓄所的原始存取款凭证建立和登记副本明细分户帐。
3.登记簿
根据储蓄所送来的凭证及有关监督中发生的业务事项登记。主要有:挂失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差错登记簿、交接登记簿、伪钞登记簿、汇率登记簿、利率登记簿等。
4.报表
储蓄事后监督的报表主要有外币储蓄营业报表和外币储蓄业务人民币资金平衡表,分为日报、月报和年报,分别于日终、月终和年终编制。
(三)帐簿报表的整理
储蓄所日常存放的帐簿报表(包括纸记录和磁记录)应妥善保管,于年终决算完毕后将上年度的帐簿报表移交给储蓄事后监督机构;储蓄事后监督机构对储蓄所交来的帐簿报表应认真审核、办理交接并妥善保管,一般应将在事后监督机构保存一年以上,不发生业务帐簿报表进行整理装
订造册,移交档案部门。
第十五条 记帐规则
(一)各种帐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记帐凭证逐笔(或汇总)记载。原始凭证可以代替记帐凭证的,直接用原始凭证记帐;原始凭证不能代替记帐凭证的,应填制记帐凭证,原始凭证作附件。
(二)记帐要求做到项目齐全、数字正确、摘要简明、方向准确、字迹清楚、手工帐要用蓝、黑墨水或炭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记帐。
(三)各种帐页的帐首必须填写齐全,帐簿要连续记载,不得留有空格,发生记载错误应按错帐冲正办法处理。
(四)月终,总帐必须办理月结。月结时将各科目的借贷发生额分别进行合计,并逐月结出借贷发生额累计数。

第五章 外币储蓄存款核算手续
第十六条 外币活期储蓄存款核算手续(现钞户)
(一)开户及续存时的核算
收到储户交来外币现钞和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凭证(续存时需存折),经审查无误后,登记明细分户帐和存折。以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凭证作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现金——储蓄外币现金户 外币
贷:外汇活期储蓄存款——现钞户 外币
如为新开户,则需同时登记“开销户登记簿”。
(二)支取时的核算
收到储户交来外币活期储蓄取款凭证和存折,经审核无误后,登记明细分户帐,支付外币现钞。以外币活期储蓄取款凭证作借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外汇活期储蓄存款——现钞户 外币
贷:现金——储蓄外币现金户 外币
(三)销户时的核算
当储户支取全部活期储蓄存款时,除按支取现钞的手续核算外,还应销记“开销户登记簿”,另填制利息清单一式两份。外币活期储蓄取款凭证作存款科目借方凭证(存折作附件),一份利息清单作利息科目借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外汇活期储蓄存款——现钞户 外币
借:利息支出——储蓄存款利息支出户 外币
贷:现金——储蓄外币现金户 外币
第十七条 外币定期储蓄存款核算手续(现钞户)
(一)存入时的核算
收到储户交来外币现钞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凭证,经审查无误后,登记明细分户帐,填制外币储蓄定期存单。在存单上加盖业务公章后交给储户,以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凭证作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现金——储蓄外币现金户 外币
贷:外汇定期储蓄存款——现钞户 外币
(二)支取时的核算
1.到(过)期支取的核算
收到储户交来的到期外币储蓄定期存单,与明细分户帐核对无误后,登记明细分户帐,在定期存单上加盖“结清”戳记,过期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外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填制利息清单一式两份。以定期存单代存款科目借方凭证,一份利息清单作利息科目借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外汇定期储蓄存款——现钞户 外币
借:应付定期存款利息——应付储蓄定期存款利息户 外币
贷:现金——储蓄外币现金户 外币
2.提前支取的核算
当储户持未到期的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前来支取时,要先验明身份证件,并在存单上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发证机关和证件号码。
(1)全部提前支取时,除利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外币活期存款利息计息外,其他与到期支取的核算相同。会计分录:
借:外汇定期储蓄存款——现钞户 外币
借:利息支出——储蓄存款利息支出户 外币
贷:现金——储蓄外币现金户 外币
(2)部分提前支取只允许一次。以原存单加盖“部分提前支取”戳记并代存款科目借方记帐凭证,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外币活期利率计付利息,核算手续与全部提前支取手续相同;未取部分按原存单规定的起息日、利率、期限重新开立定期存单,核算手续与存入时相同

第十八条 外币储蓄存款的核算手续(现汇户)
(一)存入现汇时的核算
储蓄所收到国际业务部门划转过来的个人外币汇款凭证先在“其他应付款”中进行挂帐,待储户来办理存储手续时,按存入现钞时的核算手续办理。会计分录:
1.收到转来的汇款时:
借:内部往来——××往来户 外币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现汇户 外币
2.客户前来办理汇款存储时:
借:其他应付款——应付现汇户 外币
贷:外汇活期储蓄存款——现汇户 外币
或:外汇定期储蓄存款——现汇户 外币
(二)汇出时的核算
核算手续除按外币储蓄取款手续办理外,储蓄所还应填制二联内部往来凭证。储蓄所应将储户填写的汇款申请书和储蓄取款凭证转到国际业务部门。取款凭证作借方记帐凭证,一联内部往来凭证作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外汇活期储蓄存款——现汇户 外币
或:外汇定期储蓄存款——现汇户 外币
贷:内部往来——××往来户 外币
同时应收取手续费。填制二联收费凭证,一联收费凭证作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现金——储蓄××现金户
贷:手续费收入——××户
(三)钞汇折算的核算
1.从外币储蓄存款现汇户中支取现钞的核算
收到客户交来的外币活期储蓄取款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填制外币套汇凭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交客户;第二联作现金科目贷方凭证;第三、四联分别作代客套汇科目的借贷方凭证;取款凭证作存款科目的借方凭证。支付外币现钞。会计分录:
(1)钞汇折算:
借:外汇活期储蓄存款——现汇户 外币
贷:代客套汇——汇买钞卖户 外币
(2)支取现钞:
借:代客套汇——汇买钞卖户 外币
贷:现金——储蓄外币现金户 外币
2.从现钞户支款办理汇款时的核算
汇款如为大额现钞户汇款则需审查其有关的批准手续。收到客户交来的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取款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填制外币套汇凭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交客户;第二联作内部往来科目贷方凭证;第三、四联分别作代客套汇科目的借贷方凭证;取款凭证作存款科目的借方
凭证。会计分录:
(1)钞汇折算时:
借:外汇活期储蓄存款——现钞户 外币
贷:代客套汇——钞买汇卖户 外币
(2)汇款时:
借:代客套汇——钞买汇卖户 外币
贷:内部往来——××往来户 外币
第十九条 外币找零的核算
(一)外币找零是指在储蓄存款支取时,对本息合计元以下的应付外币金额(称为尾数)可折成人民币支付,不支付外币辅币(如支付其他币种的外币辅币,其核算手续由各省级分行自定,并报总行备案)。外币找零折算应按当日国家外币钞买价,填制外汇兑换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
作外币兑换科目的贷方记帐凭证;第二联作外币买卖科目借方凭证。会计分录:
1.利息尾数折算:
借:利息支出——储蓄存款利息支出户 外币
或:应付定期存款利息——应付储蓄定期存款利息户 外币
贷:外汇兑换——代买现钞户 外币
2.支付人民币时:
借:外汇买卖——外币找零户 人民币
贷:现金——储蓄人民币现金户 人民币
(二)储蓄所于每一季度终了将外币找零业务买入的外币和支付的人民币,通过内部往来分别划转给国际业务部门和管辖行会计部门。会计分录:
1.划给国际业务部门:
借:外币兑换——代买现钞户 外币
贷:内部往来——××往来户 外币
2.划给管辖行会计部门:
借:内部往来——××往来户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外币找零户 人民币

第六章 外币现金出纳工作
第二十条 开办外币储蓄业务的网点,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制度”的规定办理,坚持钱帐分管、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押运,做到收款要复点,付款要复核,坚持交接手续和查库制度。
第二十一条 储蓄所向国际业务部门或会计部门办理外币现金的领用和交存,储蓄所的库存现金额度,由管辖行根据需要合理核定,一般不超过三天的平均支付量。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上交,不足限额的,要及时领取。
第二十二条 储蓄所的外币现金出纳工作,必须做到:
(一)对储户存入的现金,临柜人员要根据存款凭证当面点清,并经复核,发现长短款应立即退补,坚持一笔一清。
(二)储户取款时,出纳员应根据存单、取款凭证、外汇买卖凭证、兑换凭证和利息清单配款,交记帐员复核后方可付款。
(三)发生业务当时记帐,当日结帐,不准白条抵库。
(四)每日营业终了,应登记“现金登记簿”,保证帐款相符,现金双人点数入箱(封妥)后,用运钞车送管辖行业务库保管。
(五)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和储蓄所负责人应经常检查现金库存情况,并登记查库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上级行反映。
第二十三条 外币现金交存与领用的核算手续
(一)外币现金的交存
1.储蓄所交存现金时,经办员应填制“外币储蓄交款单”一式两联和内部往来借贷方凭证各一联,经所负责人审查签字后,交出纳据以配款,一并交出纳柜台。
2.出纳柜台清点、鉴别现钞无误后收妥现金,在二联交款单及内部往来借贷方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戳记及个人名章,一联交款单留存,其他凭证转交会计柜台;会计柜台审核无误,在交款单和内部往来借方凭证上加盖业务公章和个人名章,交给交款人,一联内部往来贷方凭证留
存记帐。会计分录:
借:现金——业务现金户 外币
贷:内部往来——××储蓄所往来户 外币
如发现假钞,出纳柜台要当场没收,并在二联交款单上注明假钞的面额、张数、金额,出具“假钞没收证明”加盖业务公章及个人名章后交给交款人。
3.储蓄所凭内部往来借方凭证和交款单分作借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往来户 外币
贷:现金——储蓄外币现金户 外币
如出现假钞,则根据假钞金额填制借方记帐凭证,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挂帐处理,“假钞没收证明”作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待处理假钞户 外币
贷:现金——储蓄外币现金户 外币
(二)外币现金的领用
1.储蓄所备用金不足需领用时,由出纳员填制“外币储蓄提款单”二联和内部往来借贷方凭证各一联,由所负责人审查后,在内部往来借方凭证上加盖印鉴,一联提款单留存。
2.会计柜台接到储蓄所交来的“外币储蓄提款单”和内部往来借贷方凭证,经审查并折角验印无误记帐,内部往来借方凭证留存,其他凭证交出纳柜台据以配款。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储蓄所往来户 外币
贷:现金——业务现金户 外币
出纳柜台经办人员在内部往来贷方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连同现金交取款人,内部现金提款单留存。
3.储蓄所领回现金后,以现金提款单和内部往来贷方凭证分作借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现金——储蓄外币现金户 外币
贷:内部往来——××往来户 外币
第二十四条 外币长短款的处理
(一)发现长短款,当天未能查清的,应及时向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报告,并由责任人写出短款情况报告,填制转帐借、贷方凭证各一联,经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在“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挂帐处理,长短款报告作应收应付科目记帐凭证附件。
1.长款的会计分录:
借:现金——储蓄外币现金户 外币
贷:其他应付款——待查长款户 外币
2.短款的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待查短款户 外币
贷:现金——储蓄外币现金户 外币
3.对挂帐的长短款,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不得久悬。
(1)长款的处理:
①退回储户时,填制现金付出记帐凭证一联,由储户签收后,加盖“现金付讫”戳记记帐。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待查长款户 外币
贷:现金——储蓄外币现金户 外币
②经批准列作收益时,填制转帐借、贷方记帐凭证各一联,批文作附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待查长款户 外币
贷:营业外收入——出纳长款收入户 外币
(2)短款的处理:
①由责任人赔偿时,填制现金收入凭证(或转帐借方记帐凭证)一联,加盖“现金收讫”戳记。会计分录:
借:现金——储蓄外币现金户 外币
或:有关科目 外币
贷:其他应收款——待查短款户 外币
②经批准列作损失时,填制转帐借、贷方记帐凭证各一联,批文作附件。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出纳短款支出户 外币
贷:其他应收款——待查短款户 外币

第七章 利息计算
第二十五条 利息计算的基本规定
(一)在办理各项外币储蓄存款时,外币储蓄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管辖行国际业务部门公布的统一利率。
(二)计息本金以外币基本单位为记帐单位,基本单位以下不计息。
(三)定期存款期限的确定:采用对年、对月、对日计算,整月按30天计算,整年按360天计算,不足月的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
(四)外币储蓄存款的利息随本金结清计付。外币活期储蓄存款按结清日挂牌公告的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外币定期储蓄存款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五)除活期储蓄存款年度结息、自动和约定转存的定期储蓄存款转存时,利息转入本金生息外,其他存款均不计复息。
(六)外币定期储蓄存款的转存可分为自动转存和约定转存。
自动转存,按原存款约定的存期和利率计算应付利息,将利息转入本金后,按原存款存期和转存日的利率转存,转存约定和转存次数由各行根据当地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自定;
约定转存,按原存款约定的存期和利率计算应付利息,将利息转入本金后,按约定的存期和转存日利率办理转存。
第二十六条 外币活期储蓄存款的计息
(一)年度结息规定:以每年12月20日为结息日,以12月20日的挂牌公告活期储蓄存款利率结计利息,12月21日将利息转入本金。具体核算手续比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制度》中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的结息手续处理。
(二)计息方法:采用余额日积数法。清户时,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利率结清利息。
(三)利息计算公式:
利息=利息积数之和×日利率
利息积数=存款余额×实存天数
(四)核算手续:填制利息清单一式两联,第一联为客户回单,第二联作借方记帐凭证的附件。会计分录:
借:利息支出——储蓄存款利息支出户 外币
贷:现金——储蓄外币现金户 外币
第二十七条 外币定期储蓄存款的计息
(一)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二)部分提前支取以一次为限。
(三)过期支取,过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四)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利率×存期
(五)核算手续:
填制利息清单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客户回单,第二联作借方记帐凭证的附件。会计分录:
借:应付定期存款利息——应付储蓄定期存款利息户 外币
贷:现金——储蓄外币现金户 外币
第二十八条 预提利息
一年以上(含一年)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应按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在每年的三、六、九、十二月初五日内预提应付定期存款利息;遇利率调整时,在预提日(不含预提日)前调整的,则从利率调整当季开始按新利率预提;在预得日(含预提日)后调整的,则从利率调整的下一季度开始
按新利率预提。
应预提利息=定期储蓄存款季平均余额×年利率÷4
定期储蓄存款季平均余额=定期储蓄存款季度内各月初余额之和÷3
实际预提利息=应预提利息-应付定期存款利息科目余额
当实际预提利息为零或负数时,不进行帐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利息支出——储蓄存款利息支出户 外币
贷:应付定期存款利息——应付储蓄定期存款利息户 外币

第八章 挂失、查询和冻结
第二十九条 挂失
(一)储户申请挂失
1.外币储蓄存单、存折因遗失、被盗、灭毁申请挂失时,储户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说明存款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存款储蓄所办理正式挂失止付;储蓄所经查明存款确属挂失人所有,并确未支付时,方可受理。
2.储户因特殊情况,只能以口头或函电方式要求挂失时,在查实存款确未支取后,在储户明细分户帐上注明“×年×月×日×时口头(函、电)挂失止付”,但储户须在五日内补办正式挂失手续,逾期自行失效。
3.办理挂失时,储户应填写“挂失申请书”一式三联,凭印鉴支取者必须加盖原预留印鉴,凭密码支取者须核对密码,申请书由他人代填时,必须同时核对并抄列代填人有关身份证件,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户储蓄存款。
(二)帐务处理
1.审核挂失申请书无误后,登记“挂失登记簿”,在储户明细分户帐上注明“×年×月×日×时挂失止付”,在挂失申请书第二联上加盖业务公章,在各联申请书、分户帐和登记簿上加盖名章,第一联和储户明细分户帐留存专夹保管,第二联交储户收执,第三联送事后监督机构。
储户挂失,应收取手续费,填制二联收费凭证,经储户签字后,第一联交储户,第二联作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现金——储蓄人民币现金户 人民币
贷:手续费收入——挂失手续费户 人民币
2.挂失到期,储户补办新存单(折)或支取现金手续,收回申请书第二联,审查无误,结清旧户,开立新户,由储户在申请书第一、二联上签收,在新存款凭证、新帐(卡)上注明原帐号,并加盖“挂失补发”戳记。存折类储蓄存款按原明细分户帐的最后余额签开存折;存单类储蓄
存款按原明细分户帐的金额、存期、利率签开存单。
3.注销“挂失登记簿”,在“开销户登记簿”和原储户明细分户帐上注明“挂失新开××帐号”,申请书第一、二联随凭证送事后监督机构。
4.储户挂失后在办理补办新存款凭证之前又找到原存款凭证,要求撤消挂失时,由储户出示身份证件,凭挂失申请书到原储蓄所办理撤消挂失手续。
储蓄所办理撤消挂失手续时,应在挂失申请书第一、二联上注明“×年×月×日×时撤消挂失”,并由储户签章,附在当天凭证后面备查,注销明细分户帐上的“×年×月×日×时挂失止付”字样,在“挂失登记簿”上注明“撤消挂失”字样,已收取的手续费不退还储户。
补办新存款凭证后又找到原存款凭证,应收回原存款凭证,注明“挂失作废”字样,按作废重要空白凭证处理。
5.储户因财产纠纷要求挂失的,储蓄所不予办理;存款人死亡,继承人申请挂失时,要持公证部门或人民法院签发的继承权证明书及本人身份证件,经储蓄所确认后方可办理挂失手续。挂失申请书及挂失登记簿上必须注明继承权证明书的签发单位及号码。
(三)储户印鉴遗失、密码遗忘要求挂失时,须持存款凭证、本人身份证件到储蓄所办理挂失,经储蓄所审核后,可按存款凭证挂失手续给予处理。
第三十条 查询和冻结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等因侦察、起诉、审理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与案件有关的个人储蓄存款时,必须由县级或县级以上法院、检查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等法定部门签发的正式查询公函,并提供存款人的有关线索;储蓄机构不能直接将原始
帐册提供作证件,只能提供复印件。
(二)如要求停止支付存款时,必须向银行提出县级或县级以上司法部门的正式通知,经县市级以上银行核对后,通知储蓄所办理暂停支付手续,冻结帐户,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逾期自动撤消。如需延长,应重新办理暂停支付手续。
(三)如要求划转没收、非法所得的款项,必须向银行提出法院的正式判决书或裁定书,经县市级以上银行核对后,通告储蓄所办理划款。划款只能采取转帐形式,不得支付现金,储蓄所凭上级银行核对签章后的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填制特种转帐凭证,通过内部往来将款项划往指定帐
户。

第九章 外币储蓄事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外币储蓄事后监督是储蓄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外币储蓄事后监督机构对储蓄所经办的全部业务凭证、帐簿和报表等进行明细监督、汇总记帐和汇总编制报表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外币储蓄事后监督组织
(一)直接管辖储蓄所的行处,必须在储蓄管理部门内建立外币储蓄事后监督机构。有人民币储蓄事后监督机构的,可在其内部组织外币储蓄事后监督工作。
(二)外币储蓄事后监督机构要配备足够的监督人员。
(三)管辖行处必须对外币储蓄事后监督工作的及时性、有效性、保证性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外币储蓄事后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外币储蓄事后监督机构对储蓄所经办的所有业务必须全面、及时、逐笔监督。
(二)外币储蓄事后监督机构对发现的差错应逐笔登记“差错登记簿”,并及时发出查询书,通知有关储蓄所立即查清更正。储蓄所接到通知后,登记“差错登记簿”,必须认真查清,及时回复。
(三)外币储蓄事后监督应设立副本明细分户帐,对外币储蓄业务进行全面监督。
第三十四条 外币储蓄事后监督的工作内容
(一)初查
外币储蓄事后监督机构对各储蓄所送来的会计核算资料应分别启封,审核储蓄所的核算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核对科目日结单所记载的凭证张数和附件与所附会计凭证是否相符,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明细监督
1.审查各项业务凭证和内容是否合法、真实和准确;
2.复核各类存款利息的计算是否正确;
3.审核各项外币买卖和外币兑换业务是否按规定办理,核对该类业务所采用汇率是否正确,计算是否准确;
4.核对各项业务凭证的借、贷方发生额是否与各科目日结单借、贷方发生额相符;
5.审查挂失冻结等业务的处理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6.核对各科目日结单的借、贷方发生额是否与营业日报表上借、贷方发生额相符;
7.审查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是否与营业日报表上的收入、付出和结存数相等;
8.审查营业日报表是否平衡;
9.按要求建立和登记副本明细分户帐和副本登记簿;
10.外币储蓄事后监督对发生的差错应逐笔登记,发出查询、审核查复情况,及时查清差错的原因和落实改正的措施。
(三)综合核算
1.根据各储蓄所的科目日结单编制汇总科目日结单,并登记总帐;
2.根据有关的业务凭证登记有关的登记簿;
3.根据总帐和有关帐簿按编制外币储蓄营业报表;
4.总帐、登记簿和营业报表的有关数字必须核对一致;
5.定期整理并装订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及时登记“记帐凭证、帐簿、报表保管登记簿”;
6.管理储蓄所用会计印章的启用、注销,并登记“会计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管理储蓄所用会计凭证的分发、调拨和作废处理工作。

第十章 会计报表
第三十五条 外币储蓄会计报表主要由外币储蓄营业报表和外币储蓄业务人民币资金平衡表组成,是储蓄所和储蓄事后监督机构按规定于每期结帐后编制的综合性报表,也是各级行处储蓄业务部门逐级汇总的报表。分为日报、月报和年报。
外币储蓄营业报表采取币种分帐制方法编制,即按币种分别编制营业报表,其中日报是按实有币种数量分别编制;月报和年报在按实有币种数量分别编制的基础上,再编制一张把各币种按报表期截止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对各种外币的中心汇价折算汇总不分币种折算成人民币的和一张把
各币种按报表期截止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对各种外币和美元的中心汇价套算汇总不分币种折算成美元连同美元表汇总的营业报表。
第三十六条 外币储蓄会计报表的编制要求
(一)数字必须真实、准确。
(二)内容齐全完整。
(三)编报必须迅速、及时。
(四)折算报表应按照折算、汇总、四舍五入的顺序进行。
第三十七条 外币储蓄营业报表的平衡
外币储蓄营业报表是根据各科目的总帐及有关的登记簿等资料进行编报的。
本报表设有三栏,分别为“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期末余额”,分别填制“上日(月初、年初)余额、“本日(月、年)借方发生额”和“本日(月、年)余额”,各栏分为借方和贷方,其平衡关系是:
借方:上日(月初、年初)余额+本日(月、年)借方发生额-本日(月、年)贷方发生额=本日(月、年)余额
贷方:上日(月初、年初)余额+本日(月、年)贷方发生额-本日(月、年)借方发生额=本日(月、年)余额
期初余额:借方余额合计=贷方余额合计
本期发生额:借方发生合计=贷方发生合计
期末余额:借方余额合计=贷方余额合计
第三十八条 外币储蓄会计报表的报送
(一)外币储蓄会计日报表的报送:各储蓄所于营业终了报送储蓄事后监督部门;储蓄事后监督机构于日终汇总全辖抄报上级储蓄管理部门。
(二)外币储蓄会计月报表的报送:储蓄事后监督机构于月终将外币部分会计报表报送国际业务部门和将人民币部分会计报表报管辖行会计部门并报,同时抄报上级储蓄管理部门;各地市级行应于月终后五天内报送省级分行储蓄管理部门;各省级分行于月终后15日内报送总行筹资储
蓄部。
(三)外币储蓄会计年报表的报送:各储蓄所于次年年初五日内向储蓄事后监督机构报送;各储蓄事后监督机构于次年年初15日内向上级储蓄管理部门报送;各地市行储蓄管理部门于次年元月内向省级分行储蓄管理部门报送;各省级分行储蓄管理部门于次年2月15日前向总行筹资
储蓄部报送。

第十一章 外币储蓄年终会计决算
第三十九条 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各储蓄所应按照上级行的部署进行外币储蓄年终会计决算工作,年终决算日为12月31日。决算前,各行应将整个外币储蓄会计年度内帐簿记载的有关数据加以整理、归纳并进行认真核实,在此基础上,按照要求编制外币储蓄会计年度报表,全面、
系统、连续地反映一年来的外币储蓄业务活动情况,做到按时保质上报。
第四十条 外币储蓄年终会计决算的准备工作
(一)帐务清理
各储蓄所要提前清理帐务,管辖行要加强对储蓄所的检查督促,不能让错帐跨年。帐务清理包括:
1.检查各明细分户帐的核算内容与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2.核对各科目总帐余额与明细分户帐和登记簿的各分户余额之和是否相符;
3.对计付的存贷款利息收付、手续费收支以及外币买卖牌价的使用进行一次全面的复查,如发现计算有误、牌价用错,应及时纠正和调整。
(二)处理挂帐
挂帐的应收、应付款项应积极清理,年终应无余额,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清理时,应逐户抄列科目余额表,并加以文字说明,上报管辖行核准。
(三)盘点实物
根据有关帐卡和登记簿的记录,对财产进行全面盘点,核实本外币现金、重要单证的数量,做到帐款、帐实、帐帐相符,发现余缺,要核查原因,进行处理,造成毁损的,要申报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
(四)划转帐项
按规定上划的利息收支、手续费收支、营业外收支以及外币买卖、代客套汇和外币兑换科目余额应全额划转国际业务部门,年终应无余额。
(五)核对内部往来
年末营业终了前签发的内部往来帐项必须全部入帐。储蓄所应根据“内部往来”科目借、贷方年终余额签发对帐单一式三份,加盖公章送事后监督机构分别转国际业务部门和管辖行会计部门核对。对帐时发现“内部往来”双方帐户余额不一致时,应查明原因,与国际业务部门和会计部
门核实,如属于储蓄所的错帐,应根据储蓄部门负责人签章的有关凭证调整有关帐务。
第四十一条 新旧帐簿的结转
储蓄所在12月31日全部帐务核对相符后,应及时办理新旧帐簿的结转,根据科目的性质将帐簿12月31日借、贷方余额结转到新帐簿的借、贷方。
(一)新旧帐簿结转的范围
1.各种外币定期储蓄存款明细分户帐系一次性帐页,为便于核对,新年度继续使用,不办理结转;
2.外币活期储蓄存款明细分户帐继续使用,不办理结转,但必须在年终最后一笔业务之下,通栏划一道红线,以便识别年度;
3.非存款类科目明细帐和总帐应办理新旧年度的结转;
4.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库存现金登记簿应办理结转;开销户登记簿、挂失登记簿、查库登记簿、交接登记簿、差错登记簿、伪钞登记簿、汇率登记簿、利率登记簿可继续使用。
(二)新旧帐簿结转的方法
1.帐簿年终结转时,首先应按科目帐户编制“会计科目结转对照表”,该表左方填列结转前的会计科目及借、贷方余额,右方填列结转后的会计科目及借、贷方余额,凭对照表建立新年度有关帐簿。
2.在旧帐页的最后一行余额栏下加盖“结转下年”戳记,然后将余额过入新帐页,在新帐页第一行日期栏写1月1日,摘要栏加盖“上年结转”戳记,旧帐帐首各栏也要一并过入新帐页帐首上。
3.帐户结转后,各科目分户帐余额之和与总帐该科目余额应核对相符;总帐各科目借、贷双方余额之和必须平衡。
4.结转后的旧帐页按总帐、分户帐、登记簿等分别装订,装订时应按科目顺序、帐户页数整理,加帐簿封面封底并沿装订线装订,由记帐员、复核员、负责人盖章,装订后的帐簿送主管行存档保管。
第四十二条 外币储蓄年终会计决算报表
外币储蓄会计年终决算报表是指外币储蓄会计年报表及其附属资料,是反映全年外币储蓄业务资金运动的基本报表。一般应包括:
外币储蓄营业年报表;
外币储蓄业务人民币试算平衡表;
外币储蓄年终会计决算说明;
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表(无余额可以不编制);
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表(无余额可以不编制);
上级行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一、外币储蓄会计年报表的填制:
1.“期初余额”栏的余额根据总帐年初数填制,应与一月份报表的月初余额一致;
2.“本期发生额”栏的金额,应根据总帐结计全年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
3.“期末余额”栏应根据总帐的最终数字填列;
4.各科目的期初余额加减本期借、贷发生额,等于期末余额;
5.表外科目有关栏数字,必须与有关登记簿的数字核对一致;
6.存款户数各栏的数字,应根据有关的登记簿数字及有关资料填列。
二、储蓄所的外币储蓄会计年终决算报表,应加盖业务公章和有关人员名章后送事后监督机构审核,经审核无误,再汇总上报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
三、各级管辖行要对上报的外币储蓄会计年终决算报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再进行全辖汇总上报。
四、在上报外币储蓄会计年终决算报表时,必须编写文字说明,对全辖年度内外币储蓄会计核算工作情况作简要的说明。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本制度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1995年9月22日

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液化石油气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安全,维护液化石油气用户和供应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是指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份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液化气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液化气供应以及液化气用具经营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液化气用户。
液化气供应单位包括营业性供应单位和非营业性供应单位;液化气用户包括家庭用户和单位用户。
第四条 发展液化气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障供应、方便用户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五条 省、市、县(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是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液化气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液化气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液化气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液化气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液化气发展规划;
(三)负责液化气工程设计审查,组织液化气工程竣工验收和液化气工程设施使用审查;
(四)负责液化气供应单位的资质管理;
(五)组织液化气供应单位进行技术交流,对液化气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六)负责液化气灌装重量、质量的管理和液化气供应状况的综合统计;
(七)负责液化气用具销售、维修、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八)协助有关部门对液化气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省、市、县(市)劳动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液化气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
省、市、县(市)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液化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规划、贸易(商业)、化工、工商管理、物价、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液化气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液化气工程,必须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报经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规划、劳动、公安、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立项和其他基建手续。
第八条 液化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和规程。液化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液化气工程的省外、境外设计、施工单位,除必须持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外,
还应当按照规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总贮存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液化气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劳动、公安等部门进行;总贮存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液化气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由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劳动、公安等部门进行。
液化气工程设计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施工。液化气工程竣工后,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液化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

第三章 供应管理
第十条 液化气供应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具备运输、接卸、储存、灌装、供应完整生产工艺的液化气工程设施,并已取得液化石油气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
(二)有稳定的液化气气源,并能保障持续稳定地供应;
(三)有安全保障设施和安全责任制度,已取得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管理人员、生产岗位运行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全部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六)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灌装秤、温度计、压力表等计量器具,建立台帐和计量管理制度。
营业性供应单位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省贸易(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营业性液化气供应单位申领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程序:
(一)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由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二)经初审同意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槽车使用证、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危险品准运证等手续;
(三)试运行一年后,由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正式资质审查验收,验收合格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营业性液化气供应单位凭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到贸易(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营业性液化气供应单位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不得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槽车使用证、危险品准运证和其他有关证件。
液化气生产和供应单位不得向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营业性供应单位销售和转让液化气。
第十四条 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
燃气企业应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企业上一年有关资质情况和年度统计报表(当地统计部门认可的统计报表复印件),报告省、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营业性供应单位应当合法经营。供气点的设置应当方便用户,并确保安全。在供气点显著位置必须设置公平秤、意见簿,接受用户监督。对用户意见应当有处理记录。
第十六条 液化气的销售价格及经营性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第十七条 营业性液化气供应单位歇业或者停业,必须提前二个月向所在县(市)、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歇业或者停业的理由,以及处理与用户利益关系的方案,经确认并采取了保护用户利益的措施后,方可办理有关歇业或者停业手续。
第十八条 燃气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向液化气供应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包括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缴的部分),应当主要用于液化气管理工作。收取、使用管理费的具体办法,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液化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用户管理档案,定期向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液化气供应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防火防爆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第二十一条 液化气贮罐,汽车槽车、铁路罐车和其他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维修、更新。
液化气气瓶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或者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各供应单位一律不得使用。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当分别取得劳动、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书。
液化气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由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液化气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由劳动部门、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监察办法由省劳动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液化气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液化气的车辆和人员,必须持有规定的标牌和证照;
(二)运输车辆不得在重要机关、仓库、桥梁、车站、码头、繁华市区、明火地段等处停留。途中停车,驾驶员、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车辆;
(三)运输液化气的车辆不得同车载人或者载运其他物品。
第二十三条 液化气灌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瓶首次灌装前必须进行惰性气体置换和抽真空,在用气瓶灌装前必须进行抽残和瓶体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灌装;
(二)气瓶灌装重量和灌装质量误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气瓶灌装后必须严格进行灌装质量复检,严禁超标准灌装;
(三)气瓶灌装后必须检查瓶体和角阀是否漏气,发现漏气的,不得提供给用户使用;
(四)严禁从贮罐和槽车上直接灌装气瓶。
第二十四条 液化气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槽车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按照规定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液化气贮罐区、供应站,必须明确防火责任人,在醒目处设置禁火标志,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第二十六条 贮灌厂(站)必须设置液化气残液密闭回收装置回收残液。严禁向江河、地沟和下水道内等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方倾倒液化气残液。
第二十七条 液化气管道供应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时间为用户进行通气点火测试,并保证安全。因施工等原因暂停供气或者降压供气,必须提前3日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必须事先通知用户,但在暂停供气当日的22时至次日6时之间,不得恢复供气。
气化站、混气站应当有专人管理,配备专职巡线工,加强管线的巡回检查和沿线阀门的维护保养。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液化气输送管道、阀门井、贮灌站、气化站、混气站、供应站等设施的安全防火间距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以及从事其他危及安全的活动。

第五章 用户管理
第二十九条 液化气供应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则,对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十条 瓶装液化气用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卧室使用液化气;
(二)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气气瓶;
(三)严禁自行倒灌气瓶内液化气、倾倒排放气瓶内残液;
(四)不得自行拆修或者改换瓶阀、调压器、检验标记、瓶体漆色;
(五)严禁私自安装、拆移、维修液化气用具;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管道液化气用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卧室安装液化气管道设施;
(二)不得擅自拆、改、迁、装液化气管道和用具,不得擅自抽取或者使用不正当手段使用液化气;
(三)按期交纳液化气使用费。

第六章 用具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的液化气用具,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标志、编号、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安全使用说明书,重要部位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者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合格证、安全使用说明书的液化气用具。
第三十三条 民用液化气用具的销售,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经计量认证合格的燃气用具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气瓶检测除外)。经检测符合液化气使用要求的,由燃气用具检测中心(站)加贴检测合格标志,未加贴检测合格标志的液化气用具一律不得销售。检测合格
标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十四条 液化气用具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点,也可以委托当地液化气供应单位代销代修,并负责提供修理所需要的零配件。液化气用具的安装施工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安装人员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
严禁带气销售液化气气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液化气工程的,由县级以上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或者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不具有液化气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接液化气工程的,由县级以上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并对设计、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未取得液化气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10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液化气经营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液化气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擅自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营业性供应单位转让、销售液化气的,由县级以上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转让、销售,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转让、销售单位的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并处以1
0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歇业或者停业,灌装重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擅自从贮罐和槽车上直接灌装气瓶的,由县级以上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灌装,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液化气供应单位使用或者燃气用具单位销售无生产许可证和燃气检测合格标志的燃气用具的,由县级以上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非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罚款金额不超过30000元。
第三十八条 违反劳动、公安、规划、工商管理、贸易(商业)、技术监督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分别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从事液化气供应、用具销售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液态化燃料和燃气用具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21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食药监办注[2012]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除因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要求需进行厂房改造或搬迁,导致无法在6个月内申请现场检查的情况外,其他注册现场检查应严格执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逾期不申请者按不予批准办理。

  二、注册申请人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简称药审中心)发出生产现场检查通知后,因故放弃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可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简称认证管理中心)提交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的主动撤回申请,由认证管理中心出具《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终结告知书》,发送药审中心, 药审中心按主动撤回程序办理。

  三、因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要求需进行厂房改造或搬迁,无法按期申请现场检查的品种,注册申请人可向认证管理中心提出延期检查申请。延期申请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不涉及处方、工艺等技术审评内容变更声明;
  2.当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并出具相应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进行厂房改造或搬迁的确认函。
  3.延期申请应明确具体的延期时间。原则上最长时限不得超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最终时限,到期不允许再次延期。
  符合要求的,认证管理中心同意延期,回复申请人并告知药审中心。不符合要求者,不予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如仍未申请则按不批准处理。

  四、对于新药申请技术审评期间,因出现原、辅料供应商生产地址、工艺参数等方面的较小变更且经验证变更不影响产品质量的,注册申请人可以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研究资料,经药审中心审评认可后,按照新变更信息进行核查。对产品质量有明显影响的重大变更申请不予接受。
  上述变更申请应当在技术审评结束之前提出,审评结束发出生产现场检查通知后提出的变更将不予接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