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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出境文物凭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文物出境许可证》验放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0:39: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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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出境文物凭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文物出境许可证》验放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出境文物凭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文物出境许可证》验放问题的通知

1995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为加强对私人所有并拟携运出境旧存文物鉴定管理工作,国家文物局颁发了统一格式的《文物出境许可证》(样式见附件),许可证由具备对私人所有旧存文物进行鉴定资格的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浙江、福建、云南鉴定站各自负责印制、编号和管理,印制完毕后即陆续投入使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1月1日起旅客携运私人所有旧存文物出境,海关一律凭统一格式的《文物出境许可证》和文物出境鉴定站铃盖的九四版“B”字头火漆标识验放。在此之前,各鉴定站自制的原出境许可证或本通知所附统一格式的许可证均可作为验放凭证。
二、《文物出境许可证》一式二联,旅客携运文物出境,海关办理验放手续后将第一联(海关验核联)收存;第二联由发证部门存查。
附:《文物出境许可证》样本(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禽流感医疗救治预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禽流感医疗救治预案(试行)的通知

卫发电〔200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针对当前我国部分地区出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有效救治可能出现的人禽流感患者和控制疫情,我部制订了《人禽流感医疗救治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将执行中积累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附件:人禽流感医疗救治预案(试行)

卫生部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人禽流感医疗救治预案(试行)
人禽流感是由甲型禽流感病毒某些亚型的毒株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发生禽类的禽流感疫情,为有效救治可能出现的人禽流感患者和控制疫情,特制定本预案。
一、发热门诊和定点医院的设立
各地要充分利用已设立的发热门诊和非典定点医院承担人禽流感的诊断和治疗任务。发生禽流感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防控疫情需要,可相应增设发热门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人禽流感的防控要求,督导有关医疗机构进一步规范、完善发热门诊和非典定点医院。发热门诊要配备有一定临床经验的、经过非典、人禽流感和传染病知识培训的高年资内科医师,对病人进行筛查,并设立隔离观察室。定点医院成立由呼吸、感染、儿科、检验、中医、ICU等专业组成的医疗救治小组负责对人禽流感疑似和确诊病人的诊断治疗任务。
二、病人甄别与诊治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发热、咳嗽等流感样症状就诊病人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人的预检和筛查,实行首诊负责制,注意询问流行病学接触史。对发病前一周内曾到过或居住在禽流感疫点的流感样病例,不能排除禽流感的,转发热门诊诊治。发热门诊采取标准预防措施;接诊后应立即采集病人的呼吸道样本(如咽、鼻拭子或含漱液)和血液等标本,有条件的地区在24小时内,没有条件的地区将标本集中保存在-20℃以下冰箱内并于采样后48小时内,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相关实验室检测;对病人采取相应治疗措施、进行医学观察。疑似病例转至定点医院治疗。排除的患者转入普通门诊治疗。
医疗机构应及时按《人禽流感疫情报告管理方案》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人禽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疫情;每日报告医学观察病例数量及转归情况,并按有关要求进行网络直报。
定点医院对人禽流感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采取隔离治疗,并采集标本送指定实验室进一步检测。重症患者进入重症监护病房救治。住院患者和医务人员采取标准预防措施;排除人禽流感病例的患者转普通门诊或病房治疗。定点医院每天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病人病情和治疗情况,并向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病人转归情况。
流感样病例处理流程见附图。
三、病人转运
人禽流感医学观察、疑似和确诊病例的转送由接诊单位或急救中心承担,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务人员采取标准预防措施。
四、加强医院感染控制
医院要根据《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工作,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做好医疗废物的处理。
五、人员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人禽流感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人禽流感的认识水平,掌握诊疗原则,增强自我防护能力。培训的主要内容为:人禽流感防治的基本知识;流行病学知识与病史采集技能;诊断标准、治疗原则、疫情报告的要求;消毒、隔离、防护基本技能等。
六、设立救治专家组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参照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工作安排设立救治专家组。专家组主要由疾病控制专家和临床相关专业(呼吸科、传染病科、重症监护科、医院感染科、儿科、检验、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的专家组成,负责技术咨询、医疗救治指导和培训工作。
七、物资贮备
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药品、消杀药械、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及时保证救治工作需求。
八、督查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人禽流感防治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本预案对医疗机构人禽流感救治准备工作的要求进行督导检查和指导,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附图:流感样病例处理流程.doc

附图:
流感样病例处理流程

流感样病例


门诊询问流行病史


无流行病史 有流行病史


医学观察病例


普通门(急)诊就诊 发热门诊



采集标本送指定实验室
进行相关实验室检测

阴性 阳性

疑似禽流感病人


定点医院


阴性 采集标本送指定实验室检测

阳性

确诊病人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2003〕168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级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宿迁市市级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深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及《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所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事业单位)中依照本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为:
  (一)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全体职工;
  (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全体职工;
  (三)其它符合市级事业单位参保条件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市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由单位、个人共同承担。参保单位以单位应参保职工工资总额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参保职工以个人工资收入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个人实际收入低于档案工资的,以档案工资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
  第四条 市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7%,其中单位承担20%,职工个人承担7%。职工个人承担部分全额记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
  市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征收。经办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档案,及时准确记载个人缴费基数、比例、金额等数据,建立台帐,填写《养老保险手册》。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金额、时间等数据,应经本人确认,经办机构审核签章。
  职工退休前死亡等原因中止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返还本人或返还法定继承人。
  第六条 各参保单位应到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规定及时申报缴费基数和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七条 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或未履行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义务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按结算当月的工资总额计算补缴欠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外,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参保单位职工以前年度未缴或少缴养老保险费的,应予补缴。补缴日期为:1994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从1995年1月1日补起;1994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补起。
  第八条 市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本级统筹,每月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单位的应发养老保险金全额拨付给单位,由单位负责发放。但对累计拖欠六个月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市级将不负担统筹。
  第九条 纳入市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养老金项目包括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省政府规定的综合补贴和职岗津贴(含基础津贴)。其它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条 享受市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单位和本人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其养老待遇中一定比例应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支付,具体支付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第十一条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制度。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劳动保障部门应对其享受退休条件和待遇进行审核,按规定支付养老金。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后,既可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也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由单位选择。事业单位改制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可按当地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含本办法下发前已改制的单位)改制后,应一次性剥离10年离退休人员养老、医疗资金,划入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资金专户,所需资金从改制单位资产置换中支付。改制前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遗属补助等福利性费用,也应同时剥离。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改制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标准维持不变,今后养老金待遇调整按事业办法执行。改制后新退休人员,按企业养老金计算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调整办法也按企业办法执行。对改制前参加工作,改制后5年内符合退休条件人员,按有关规定在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适当增发补贴。
  第十五条 改制单位有条件的,可为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并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金标准为:职工改制前月基本工资×工作年限×0.3%×120个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资金运作,确保资金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应当按照支付养老保险费用的计划,定期将养老保险基金划拨到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八条 经办机构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费用,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收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养老保险费征收经费管理办法,在预算中安排。
  第十九条 养老保险基金除按规定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他用。对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应依法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审计和收支预算等管理制度,按时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市本级事业单位,各县区另行制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