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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文明工厂验收办法细则(试行)》补充规定

时间:2024-06-27 23:02: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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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文明工厂验收办法细则(试行)》补充规定

化工部


《清洁文明工厂验收办法细则(试行)》补充规定
化工部



自一九八四年我部发布《清洁文明工厂验收办法细则(试行)》(简称《细则》)以来,在指导化工系统创建清洁文明工厂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使《细则》更加完善,保证创建清洁文明工厂活动更加健康地发展,现对《细则》作以下补充:
(一)清洁文明工厂不搞终身制,期即为4年。时间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批准命名之日算起。到期后,企业应按照清洁文明工厂验收程序,向化工主管部门重新申请验收。到期不申请验收的,作为自动取消清洁文明工厂称号处理。
(二)验收清洁文明工厂的权限,只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凡是已下放到地、市化工局(公司)的,省化工厅应收回验收权限。今后验收清洁文明工厂,一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化工厅(局)组织检查、复查、验收和
命名。命名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必须将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汇报材料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组织检查核实的材料一并上报化学工业部环保办公室(简称部环办)核查。经核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化学工业部发给《清洁文明工厂合格证书》。
(三)从一九九○年起,凡需申请部“六好企业”和国家一、二级企业的单位,必须持部环办发给的《清洁文明工厂合格证书》,向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企管处申请。无合格证书的,企业不能申请。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企管处不予受理。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组织验收清洁文明工厂,要由主管环保工作的厅(局)长亲自负责把关,指定精通环保业务、秉公办事、为政清廉的同志办理。在验收过程中,一定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按部颁清洁文明工厂六条标准及实施细则逐
项检查,合格一个,验收一个。不得走过场,更不得以任何借口降低标准,搞突击验收或通过复查。
(五)验收清洁文明工厂,除考核企业自行测定的数据外,还必须有化工系统二级环境监测站或地方环保部门测定的数据进行验证。验证监测数据是否可靠应与治理情况对应检查,避免弄虚作假。
(六)验收清洁文明工厂过程中,企业排放的主要污染源是否全部达标排放是检查的重点,必须对照《化工行业主要污染源治理要求表》(见附件)所规定的内容,逐项检查,核对监测数据,有一个项目存在问题,不能通过验收。
(七)以前部颁的验收清洁文明工厂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化工行业主要污染源治理要求表
化 工 行 业 主 要 污 染 源 治 理 要 求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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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产品名称┃主要"三废"污染源名称┃ 治 理 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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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矿山 ┃ 矿山采选矿废水 ┃ 絮凝、沉淀、中和
┃ 尾矿 ┃ 综合利用, 妥善堆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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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肥 ┃ 煤造气脱流废液 ┃ 采用改良ADA法、栲胶法等取代氨水中和法、砷碱法等脱硫旧
┃ ┃工艺
┃ 油造气炭黑废水 ┃ 重油萃取、油炭浆综合利用、净化水闭路循环, 如排放, 要处
┃ ┃理所含氰、酚物质
┃ 造气废渣 ┃ 综合利用
┃ 驰放气、再生气、吹┃ 回收利用
┃出气 ┃
┃ 尿素工艺冷凝液 ┃ 水解汽提
┃ 尿素粉尘 ┃ 改进工艺、回收尿素
┃ 煤造气粉尘及制造碳┃ 建设水膜除尘装置
┃化球粉尘 ┃
┃ 小型合成氨厂废水 ┃ 造气废水、冷却水闭路循环, 采用生化法处理含氰、酚物质
┃ ┃
┃ 中型合成氨厂造气废┃ 采用冷却塔式生物虑池等技术治理
┃水 ┃
┃ 大型合成氨厂造气废┃ 闭路循环
┃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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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肥 ┃ 含氟废气 ┃ 水吸收, 废液制氟硅酸钠等氟盐产品
┃ ┃
┃ 废水 ┃ 沉降、回用等方法
┃ 磷石膏 ┃ 磷石膏制酸, 联产水泥或建堆场
┃ 粉尘 ┃ 除尘
┃ 硅胶 ┃ 综合利用制碳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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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 ┃ 有机磷废水 ┃ 采用水解、生化曝气等方法处理
┃ ┃
┃ 含酚废水 ┃ 多塔对流萃取、生化
┃ 有毒有害废渣 ┃ 焚烧或综合利用
┃含H2S、HCl、Cl2┃ 吸收、利用
┃CO废气 ┃
┃ 光气 ┃ 催化水解、氨吸收破坏
┃ 乐果合成废水 ┃ 多塔对流萃取回收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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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磷 ┃ 黄磷生产废水 ┃ 氧化、净化处理、循环回用
┃ ┃
┃ 炉气 ┃ 采用密闭炉干法除尘, 炉气综合利用制草酸等
┃ 水淬渣、磷泥 ┃ 制磷酸、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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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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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产品名称┃ 治 理 要 求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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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矿山 ┃ pH达6-9,悬浮物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 不得堵塞河流, 占用农田, 影响环境景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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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肥 ┃ ┃
┃ ┃
┃ SS、油达标排放 ┃
┃ ┃
┃ 利用率达80%以上 ┃
┃ 利用率达80%以上 ┃
┃ ┃
┃ 氨氮达标排放 ┃
┃ 大型厂80mg/m以下, 中型厂120mg/m以下 ┃
┃ 粉尘达标排放 ┃
┃ ┃
┃ 长江以北地区, 排水量30吨/吨氨以下, 氨氮100mg/l, ┃
┃ 其它企业排水量150吨/吨氨以下, 氨氮100mg/l ┃
┃ 吨氨排水量100吨, 氨氮80mg/l以下 ┃
┃ ┃
┃ 吨氨排水量10吨, 氨氮120mg/l以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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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肥 ┃ 普钙含氟废气达到GB4917-85<<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 ┃
┃准>>其他企业达到GBJ4-73<<工业"三废"排放通行标准>> ┃
┃ 达GB8978-8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 综合利用或妥善堆存 ┃
┃ 符合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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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 ┃ 有机磷农药(以P计)达0.5mg/l以下,COD新建企业 ┃
┃ 200mg/l以下, 现有企业250mg/l以下 ┃
┃ 酚排放达1mg/l以下 ┃
┃ 不得随意堆存、处置,利用率达80%以上 ┃
┃ 利用率达90%, 达标排放 ┃
┃ ┃
┃ 不得池漏, 尾气达标排放 ┃
┃ 乐果回收率达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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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磷 ┃ pH6~9, 悬浮物250mg/l, 元素磷(以P4计) 0.3mg/l, ┃
┃氟化物(以F计) 30mg/l, 氰化物(以CN计)1mg/l ┃
┃ 含尘量达标, 不得点燃放空 ┃
┃ 贫磷泥要妥善堆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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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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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产品名称┃主要"三废"污染源名称┃ 治 理 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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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 ┃ 二氧化硫尾气 ┃ 采用两转两吸流程或氨吸收等技术治理
┃ ┃
┃ 硫铁矿渣 ┃ 采用炼铁、制水泥等方法综合利用
┃ 酸性废水 ┃ 采用酸洗流程或沉降中和等方法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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硝酸 ┃ 氮氧化物尾气 ┃ 采用双加压、双吸收等先进技术减少NO排放量
┃ ┃
┃ ┃ 采用改进碱吸收法、氨选择性催化还原法等技术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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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碱 ┃ 盐泥、碎石 ┃ 综合利用
┃ 氨碱废渣液 ┃ 综合利用或建堆渣场
┃ 煅烧炉气、石灰窑气┃ 采取各种除尘措施
┃ 厂房、包装岗位粉尘┃ 采取各种除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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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碱 ┃ 含汞废水 ┃ 回收
┃ 含汞废水 ┃ 吸收
┃ 石棉绒、石棉尘 ┃ 回收、除尘
┃ 废水 ┃ 中和、沉淀、回用
┃ 含碱废渣 ┃ 回收、中和
┃ 盐泥 ┃ 沉淀、综合利用
┃ 含盐酸尾气 ┃ 三级吸收
┃ 环氧类氯产品皂化废┃ 沉淀、生化
┃液 ┃
┃ 氢气 ┃ 综合利用制双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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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石 ┃ 电石炉气 ┃ 除尘、回收利用
┃ ┃
┃ 含酚氰废水 ┃ 采用生化法等方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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铬盐 ┃ 含铬废渣 ┃ 综合利用制钙镁磷肥、玻璃着色剂、水泥或干法解毒妥善堆存
┃ ┃
┃ 含铬废水 ┃ 絮凝沉淀、回用
┃ ┃
┃ 含铬废气、粉尘 ┃ 净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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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机盐 ┃ 含氰、砷、氟、磷、┃ 采用絮凝、沉降、生化等方法治理
┃硫、铅、铍、镉、汞、┃
┃锰、锌、铬等污染物废┃
┃水 ┃
┃ 磷泥、硼泥、硫化碱┃ 综合利用
┃渣、钡渣等有毒废渣 ┃
┃ 含有毒物质粉尘 ┃ 采取各种除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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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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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产品名称┃ 治 理 要 求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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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 ┃ 二氧化硫、硫酸雾排放符合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 ┃
┃排放标准>> ┃
┃ 利用率达90%以上 ┃
┃ 砷、氟、汞、铅、镉、锌、铜、SS、pH排放值符合 ┃
┃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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硝酸 ┃ 氮氧化物排放新建企业200ppm以下, 现有企业1000ppm ┃
┃以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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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碱 ┃ 利用达90% ┃
┃ 妥善堆存, 不得污染海洋、江河 ┃
┃ 粉尘浓度达标排放 ┃
┃ 粉尘浓度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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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碱 ┃ 汞含量达到0.005mg/l以下 ┃
┃ 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
┃ 减轻石棉污染 ┃
┃ SS、pH、COD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 吨产品排水量隔膜法7吨以下, 汞法2吨以下 ┃
┃ pH达标 ┃
┃ SS达标 ┃
┃ 吸收率达99%以上 ┃
┃ ┃
┃ SS、COD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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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石 ┃ 大型密闭式、半密闭式炉, 回收利用炉气, 开放式电 ┃
┃石炉, 采取除尘措施, 减轻污染 ┃
┃ 酚、氰、SS达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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铬盐 ┃ 每吨产品铬渣排出量2.5~3吨, 每公斤废渣中水溶性六 ┃
┃价铬达8mg/l以下 ┃
┃ 水溶性六价铬0.5mg/l, COD100mg/l, 悬浮物300mg/l、┃
┃pH6~9, 吨产品排水量新建装置5 吨, 老装置20吨 ┃
┃ 达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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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机盐 ┃ 污染物排放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 ┃
┃ ┃
┃ ┃
┃ 利用率达80%以上 ┃
┃ ┃
┃ 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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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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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产品名称┃主要"三废"污染源名称┃ 治 理 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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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原料 ┃ 有机废水 ┃ 采取厌氧发酵、深井曝气、流化床曝气或鼓风曝气等方法治理
┃ 有机废渣液 ┃ 综合利用或焚烧处理
┃ 有机废气 ┃ 采用吸收、吸附或催化燃烧技术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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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树脂 ┃ 含酚有机废水 ┃ 采取萃取、生化、焚烧等方法治理
┃ 粉尘 ┃ 各种除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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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橡胶 ┃ 氯丁胶污水及其他橡┃ 生化处理
┃胶污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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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纤维 ┃ 锦纶、涤纶、维纶等┃ 生化处理
┃通用型合成纤维废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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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玻璃 ┃ 含氰污水 ┃ 用丙烯腈装置副产的氢氰酸生产有机玻璃单体, 消除含氰废水
┃ ┃污染或用化学破坏法治理含氰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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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氟产品┃ F2和F4裂解残液 ┃ 焚烧
┃ 含氟化氢废气 ┃ 干法分离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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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氯乙烯 ┃ 废氯化汞触媒和废活┃ 集中处理
┃性炭 ┃
┃含氯乙烯气体 ┃ 用活性炭吸收附溶剂吸收
┃ 电石渣 ┃ 综合利用制水泥、建筑材料、或建堆渣场
┃ 电石渣上清液 ┃ 脱硫处理后回用
┃ 氯化汞用触媒含汞废┃ 氯碱厂不要自行生产触媒, 由汞矿统一生产
┃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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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料 ┃ 含重金属废水 ┃ 置换、絮凝、沉淀
┃ 含有机物酸性废水 ┃ 中和、生化
┃ 含硫废水 ┃ 脱硫处理
┃ 含二氧化硫、氯化氢┃ 吸收、吸附、焚烧
┃、苯胺、溴、有机物等┃
┃废气 ┃
┃ 含硝基苯、苯胺的铁┃ 回收利用
┃沁泥 ┃
┃ 各种有害废液 ┃ 回收利用或焚烧
┃ 后处理粉 ┃ 除尘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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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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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产品名称┃ 治 理 要 求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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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原料 ┃ COD达到200mg/l以下 ┃
┃ 利用处置率达90%以上 ┃
┃ 达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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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树脂 ┃ 污染物达标排放 ┃
┃ 粉尘达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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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橡胶 ┃ COD、SS达标排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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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纤维 ┃ COD200mg/l以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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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玻璃 ┃ 排放的氰化物浓度达0.5mg/l以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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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氟产品┃ 无污染隐患 ┃
┃ 回收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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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氯乙烯 ┃ 不准随意堆放 ┃
┃ ┃
┃ 氯乙烯吸收率达90%以上 ┃
┃ 处置利用率达90%以上 ┃
┃ 硫化物达2.0kg/l以上 ┃
┃ 从根本上消除污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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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料 ┃ 车间排放口达标排放 ┃
┃ pH6~9, COD250mg/l以下 ┃
┃ 硫化物总排口达标排放 ┃
┃ 污染物达标排放 ┃
┃ ┃
┃ ┃
┃ 利用率达90% ┃
┃ ┃
┃ 利用处置率达90% ┃
┃ 操作环境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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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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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产品名称┃主要"三废"污染源名称┃ 治 理 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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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 ┃ 漂油废水 ┃ 生化处理
┃ 含重金属废水 ┃ 离子交换、沉淀
┃ 炼油废气 ┃ 催化燃烧或催化氧化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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钛白粉 ┃ 废硫酸 ┃ 综合利用生产硫酸锰、磷肥、做钢材酸洗除锈剂
┃ 酸性废水 ┃ 中和
┃ 回转窑炉气、粉尘 ┃ 除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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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试剂 ┃ 重金属废水 ┃ 离子交换、沉淀、絮凝
┃ 试剂生产废水、废液┃ 回收利用酸中和、沉降;化学、生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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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光胶片和┃ 含银、有机物废水 ┃ 生化处理
磁性材料 ┃ 废胶片 ┃ 回收
┃ 含银污泥 ┃ 银回收
┃ 废有机溶剂 ┃ 溶剂回收利用
┃ 高分子有机化合物残┃ 综合利用或焚烧处理
┃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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炭黑 ┃ 炭黑尾气 ┃ 除尘回收炭黑、尾气发电
┃ 废水 ┃ 处理后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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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加工 ┃ 炼胶、硫化烟气 ┃ 排风设施
┃ 再生胶废水 ┃ 生化处理
┃ 原料工段粉尘 ┃ 除尘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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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 ┃ 炼油废水 ┃ 隔油、浮选、生化
┃ 酸、碱渣 ┃ 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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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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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产品名称┃ 治 理 要 求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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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 ┃ COD200mg/l, 酚1.0mg/l,油40mg/l以下色度达标 ┃
┃ 重金属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 达标排放 ┃
━━━━━━╋━━━━━━━━━━━━━━━━━━━━━━━━━╋━━━
钛白粉 ┃ 利用率达90%以上 ┃
┃ pH6~9 ┃
┃ 达标排放 ┃
━━━━━━╋━━━━━━━━━━━━━━━━━━━━━━━━━╋━━━
化学试剂 ┃ 重金属排放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 污染物排放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
感光胶片和┃ 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磁性材料 ┃ 回收率达95% ┃
┃ 回收率达95% ┃
┃ 回收率达99% ┃
┃ 处置利用率90%以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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炭黑 ┃ 炭黑含量降至50mg/立方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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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加工 ┃ 减轻烟气对人体的危害 ┃
┃ COD达标排放 ┃
┃ 粉尘达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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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 ┃ 油、COD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
┃ 全部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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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8日
构建中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法理思考

徐军


内容摘要

  建立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是抗辩式审判方式的重要标志,是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前,修改后的律师法赋予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完全的阅卷权,表明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设立证据开示制度已是势在必行。通过比较国外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可以看出其蕴含了诸多的法律价值。我国在构建证据开示制度时,需要建立证据开示的本体制度和相关的配套制度。

[关键词] 证据开示;域外制度比较;本体制度;配套制度


  证据开示制度亦称证据展示制度,英文(Discovery或Disclose),又译为证据再现、证据先悉,《布莱克法律辞典》是这么定义的:“了解原先所不知道的,揭露和开示原先隐藏起来的东西。”现在一般是指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在开庭审理前,将各自掌握的一定范围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开示的制度。一般认为,证据开示制度源于16 世纪下半期英国衡平法司法的实践,经长期发展而形成的。由于证据开示制度有助于真实客观地反映案件的事实,保证案件审判质量,同时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它现在已经成为西方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虽然也有一些类似证据开示的规定,如刑事诉讼法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作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实践中也有的实务部门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但是,并没有建立类似于英美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目前学界要求在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呼声极高,特别是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前,修改后的律师法赋予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完全的阅卷权,表明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设立证据开示制度已是势在必行。本文拟从域外证据开示制度的比较分析开始,对我国引入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可能碰到的障碍以及如何清除这些障碍作一个简要分析。

一、域外证据开示制度及其比较

(一)证据开示制度发展过程

1.英国的证据开示制度

  在英国,为了保证被告人在审判前了解不利于他的证据并为法庭辩护作好准备,较早地就规定检察官应当将所有他所收集的证据向辩护方进行展示,但这些规定主要规定在法官的司法判例中。而且,在1967年《刑事审判法》之前并不存在辩护方向控诉方展示辩护证据的规定。由于在实务上不断出现在法庭突然提出所谓不在犯罪现场的辩护证据,对控方进行突然袭击,1967年《刑事审判法》规定,被告人准备在法庭审判中提出不在犯罪现场的辩护时,必须在开庭审判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控方。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进一步要求被告人向控方事先开示专家证据,以便控方有一定的时间对其进行针对性的审前准备,并在法庭审理时进行有效的反驳。1987年《刑事审判法》再次扩大了辩方在严重诈骗案件中的证据开示责任。1991年成立的皇家刑事司法委员会又建议扩大辩护一方向控诉方展示证据的范围,理由是这不仅可以使控辩双方较早地为法庭审理作好准备,而且还可以缩短庭审时间,避免法庭审判陷入混乱。 为此,英国1996年《刑事程序与侦查法》对原有以判例法、成文法和行政规章为基础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进行了系统的改革和完善,规定警察有义务将所有收集的证据进行记录与保存,控辩双方都负有向对方进行展示证据的义务,但这些展示义务在治安法院不具有强制性。

2.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有联邦和州两套体系,各州的司法体制也有差异,但都设立了证据开示的程序。《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未修改前,重点强调的是控方的证据开示责任。然而,近年来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也进行了改革,其基本趋势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强化辩护方的证据开示责任。这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突袭辩护的结果;二是证据开示的范围明显扩大。1993年修订后的《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扩大了证据开示的范围,规定如果被告方要求检控方开示出庭的专家证人姓名,那么检控方同样有权要求被告方开示这类证人名单。在1994年4月,《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顾问委员会提出建议,要求进一步修订规则第16条,解除对证人陈述的开示禁止,规定双方相互开示拟出庭的证人(非专家证人)名字以及在宣判前已经获得的证人陈述(如侦查人员在侦查中所作的证人陈述笔录)。同时还建议,作精神障碍辩护的被告方应向检控方开示对被告所作鉴定的专家证人的情况。对于违反证据开示制度的行为,根据《美国联邦刑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法院可以采用四种制裁方式:命令该当事人进行证据开示;批准延期审判;禁止该方当事人提出未经开示的证据;做出其它在当时情况下认为是适当的决定。

3. 意大利的证据开示制度

  在1988年以前,意大利实行的是一种职权主义的审判方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需要将所有的证据材料移送法院。1988年通过的意大利现行刑事诉讼法典,废除了卷宗移送式的起诉方式,创造了一种“混合式”的审判制度。除允许法定的少部分证据材料移送法院以外,其他大部分指控证据都只能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由检察官直接提出。为使辩护方的阅卷权不被剥夺,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也确立了两方面的证据开示机制:一是在预审程序进行之前允许辩护方对检察官的书面卷宗进行全面查阅;二是在预审结束后和法庭审判开始之前,允许辩护方分别到检察机关和法院特别设立的部门查阅卷宗材料。

4、日本的证据开示制度

  二战前的日本实行的也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检察官提起公诉时,须向法院提交全部侦查所得的证据。辩护律师因此可以查阅存于法院的案卷和证据。二战后,日本效仿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做法,确立了“起诉状一本主义”的模式,与此相配套,日本也在刑事诉讼中建立一种证据开示制度。日本刑事诉讼法典第229条第1款的规定:“检察官、被告人或者辩护人请求询问证人、鉴定人、口译人或笔译人时,应当预先向对方提供知悉以上的人的姓名及住居的机会。在请求调查证据文书或者证物时,应当预先向对方提供阅览的机会。但对方没有异议时不在此限。”根据该条规定,在日本刑事诉讼中,实行控辩双方对等的开示原则。只要辩方准备向法院提出本方证据,就负有向控方开示证据的义务。辩方开示范围仅限于其已经决定请求调查的证据,对于无意请求调查的证据以及是否请求调查尚未确定的证据,没有向控方开示的必要。

(二)比较与分析

  从以上论述来看,上述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虽然在具体运作上各有特色,但在制度构成上也具有不少共同特点。
  一是在证据开示制度建立的初始目的上看,都是为了配合对抗制审判方式的需要。英美国家刑事诉讼传统就是一种对抗制诉讼,法官或陪审员居中裁判,审判前不能接触诉讼任何一方提出的证据材料,即控诉方向法院起诉时不能附带任何证据材料,所有证据材料只能在法庭审理时当庭提出。这样也就给辩护律师进行有效辩护带来困难,因为在庭审前没有了解控诉方的证据,也就没有办法在庭审时有针对性的提出有效辩护,而且辩护律师由于时间与手段上的劣势,取得的证据比较少,这样显然无法与控诉方进行对抗。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有效办法只有在庭审前控诉方将自己所收集的证据向辩护方展示,让其查阅。可以说,证据开示制度是程序正当这一大背景下对抗制审判方式的必然要求与结果。也正是如此,日本、意大利审判方式向对抗制转变后,证据开示制度也随之建立。
  二是证据开示的主体上,不仅有控诉方也有辩护方。在英国,虽然开始之时,证据开示责任只在于控诉一方,但通过判例与立法,辩护一方也逐渐负有证据开示责任而成证据开示的主体。美国也是一样,也有一个从控诉方单方展示向控辩双方双向展示的发展过程。日本与意大利,由于是在借鉴英美国家比较成熟的立法经验上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所以一开始就是一种双方的双向开示责任。为什么有这种转变,这与证据开示制度所承担的功能有关。初始时,证据开示制度主要解决的是辩护方的阅卷问题,即“平等武装”问题,但后来又逐渐演变出防止突袭指控或突袭辩护,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而辩护方在庭审时才提出辩护证据,显然不利于这种功能的实现,因此,辩护方成为证据开示主体,也需要向控诉方展示辩护证据。
  三是在证据开示内容上,控诉方开示的范围都要比辩护方开示的范围大。一般来说,开示的内容主要有:1.对拟出庭的证人、鉴定人的姓名、住址应相互提供;2.拟提交法庭的书证、物证,检查报告、鉴定结论应当开示。但总体上看,控诉方承担的开示责任大于辩护方,除了出于公共利益以外,控诉方一般都需要将自己所收集到的所有证据材料向辩护方展示,只要是有利于辩护方的,而不管是否打算在法庭上出示;相反,辩护方只需要在向控诉方展示打算在法庭出示的证据材料,其他不需要在法庭出示的证据材料不需要向控诉方展示。其理由,从控诉方来说,主要在于控诉方是国家机关,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其义务,而且其有着比辩护方更多的调查取证手段与能力,理应“照顾”辩护方;从辩护方来讲,则在于其取证手段差,而且辩护方虽然不能通过破坏控诉方证据基础来逃避刑事责任,但不仅没有帮助控诉方指控自己的义务,而且也不能禁止其利用控诉方的失职或漏洞来逃避刑事责任。
  四是在证据开示的司法审查上,法官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如对证据开示争议享有裁判权;在没有预审或审前程序的国家,法官还有权对证据开示的过程进行监督;法官对不履行证据开示义务的任何一方还保有制裁的权力;对于检察官不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材料的开示,某些国家法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是因为,证据说到底就是一种信息,信息不对称对于握有信息的人来说,往往能带来一些额外的利益。因此,对于身处对抗的诉讼双方来说,都希望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获取相应利益,这样冲突就难免发生。如何解决这些冲突,根据自然正义原理,只能对抗双方以外的中立的第三方来裁决。法院的介入为此具有正当理由。更何况,证据开示制度说到底是为法庭审判服务的,法院作为法庭审判的主持者,理应由其对开示过程中存在的争议进行裁决。

二、域外证据开示制度的功能

  制度本身不是目的,其建立都是为了实现某种目的。证据开示制度亦是如此。从上述几个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来看,它们具有以下保障程序公正与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
  一是有效辩护。这是对于被告人而言的,也是证据开示制度的直接功能和初始目的。从介入时间来看,最先介入诉讼的是控诉方,尤其是对犯罪现场,最先到场的是控诉方的侦查人员,而辩护律师一般是在控诉方对被告人提出指控后才介入。由于时间的优势,控诉方掌握的证据材料明显优于辩护方。从调查取证手段来看,控诉方是以国家作为保障的,拥有多种多样的调查手段、技术与能力,再加上公民憎恨犯罪的心理,控诉方发现证据的可能性明显强于辩护律师。在这种“武装”不平等的情况下,如果不经过证据开示制度,完全凭自己的能力在法庭上进行对抗,辩护律师不可能进行有效辩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就会一种虚置的权利。而且经过证据开示制度,控诉方在进入法庭审理之前必须将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展示给辩护律师,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双方天生武装不平等的状况。正为如此,在英美学者看来,证据开示制度的目的就是在于实现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的资源平衡,确保控辩双方尽可能做到“平等武装”。
  二是有效公诉。这是对于控诉方而言的。一般人认为,证据开示制度的得益者是被告人。其实不然,实现证据开示制度,也有利于控诉方有效进行公诉。这主要是通过辩护方的证据展示责任与辩护方针对控诉方证据提出的异议来实现的。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让辩护方承担一定的证据展示责任,这是证据开示制度的发展趋势。通过这种双向的证据开示制度,公诉也可以了解到辩护方将要在法庭中提出的相反证据,这样有利于控诉方在庭前做好公诉准备。 而且,辩护方针对控诉方提出的证据,往往会提出一些异议。通过这些异议,公诉方可以在庭前了解到控诉证据可能存在的问题,这样也有利于控诉方对于法庭可能出现的情况作好准备。
  三是提高法庭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这是对于法院而言的。这主要通过这些渠道得以实现:首先,伴随证据开示制度的往往会有一个争点整理功能,通过争点整理,就可以使法庭审判主要集中于诉讼双方有争议的证据问题,避免就没有争议的证据问题进行质证,从而提高庭审效率;其次,通过证据开示,可以避免诉讼双方在法庭上进行证据突袭,从而可以避免频繁的中止法庭审理,保证庭审的连续集中进行。这也可以提高庭审的效率;再次,证据开示,对于被告人而言,也就相当于对控诉方进行的一次“火力”侦查。经过证据开示,被告方可以对控诉方掌握的有罪证据的份量进行衡量,然后决定是否承认罪而避免正式法庭审理而采用辩诉交易程序或其他的简易程序来解决纠纷。这样,如果被告人经过证据开示后,认为控诉方掌握的证据足以使他被定罪判刑而与控诉方进行辩诉交易的或采用简易程序的,以换取较轻的定罪或刑罚,这就无形中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比如美国,被告方辩护交易的决定一般是在有关证据开示程序后作出的。
  另外,在实行陪审团审理的英美国家,证据开示制度还有利于避免非法证据进入法庭审理而影响陪审团的公正审理。在英美国家,在证据开示过程中,往往还会对非法证据问题进行解决。如美国的针对非法证据提出的审前动议过程,也就是一次重要的证据开示过程。 通过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就可以避免这些证据进入法庭审理,从而影响陪审团公正地进行事实判断。

塞拉勒窝内共和国政府代表团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报

塞拉勒窝内共和国政府 中国政府


塞拉勒窝内共和国政府代表团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报



(签订日期1971年1月30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邀请,塞拉勒窝内共和国财政部长克里斯琴·阿卢辛·卡马拉-泰勒阁下率领的塞拉勒窝内共和国政府代表团于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至三十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友好访问。
  代表团包括团长、财政部长克里斯琴·阿卢辛·卡马拉-泰勒阁下,外交部长索洛蒙·普拉特阁下,工程部长希尔斯阁下,议员凯贝阁下,市政参议员、港务局局长南希·斯蒂尔夫人,市政参议员、大米公司主席爱德华·拉明先生,还有塞赖-沃里先生,阿里马米·卡马拉先生,菲利-法博埃先生,科尔先生和约翰逊先生。
  在访问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会见了代表团,双方进行了亲切友好的谈话。国务院副总理李先念、外交部代部长姬鹏飞和外贸部副部长李强以及有关方面负责人同塞拉勒窝内共和国财政部长克里斯琴·阿卢辛·卡马拉-泰勒、外交部长索洛蒙·普拉特、工程部长希尔斯、市政参议员、港务局局长南希·斯蒂尔夫人和市政参议员、大米公司主席爱德华·拉明,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进行了会谈。
  双方就发展中、塞两国之间的政治、经济、贸易等方面的关系进行了讨论。双方就建立外交关系达成了圆满的协议。双方还签订了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贸易支付协定。双方对中、塞两国之间的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关系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表示十分满意。双方决心消除帝国主义者在我们两国进行有效合作的道路上所设置的一切障碍。
  塞拉勒窝内方面高度赞扬毛泽东主席阁下的思想逾越重洋,深入到进步的非洲人的心中。塞拉勒窝内方面表示坚决支持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并把蒋介石在联合国一切机构的所谓代表驱逐出去。塞拉勒窝内方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任何外国都无权干涉。中国方面对塞拉勒窝内政府采取的这一正义立场和给予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中国方面对塞拉勒窝内人民在史蒂文斯总统阁下的领导下,在维护民族独立、保卫国家主权和挫败帝国主义颠覆阴谋的斗争中所不断取得的胜利,表示由衷的高兴;对于塞拉勒窝内政府在国际事务中奉行反帝反殖的不结盟政策,支持非洲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新老殖民主义、反对种族歧视的斗争,为亚非人民的团结反帝事业所作出的贡献,表示钦佩。中国方面表示坚决支持塞拉勒窝内政府和人民为捍卫二百海里领海权的正义斗争,坚决支持塞拉勒窝内政府和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大国的正义斗争。
  双方满意地看到,中、塞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得到了良好的发展,双方认为,在两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努力下,这种关系必将与日俱增。
  双方高兴地指出,这次由克里斯琴·阿卢辛·卡马拉-泰勒阁下率领的塞拉勒窝内政府代表团来中国访问,为进一步发展中、塞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为亚非人民团结反帝事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九七一年七月三十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