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全国性公司年检重新登记注册工作程序

时间:2024-07-01 18:06: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性公司年检重新登记注册工作程序

国家工商局


全国性公司年检重新登记注册工作程序
国家工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和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公司撤销、合并的意见》和国发[1989]11号、工商企字[1989]第32号文件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施行细则的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
记注册的公司(含企业),经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审批撤、并、留方案后,应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年检重新登记注册或注销登记。具体要求和工作程序如下:
一、保留的公司(含因合并而保留的公司)的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
(一)提交的文件文件名称 提供单位 说明清整办批件 清理整顿公司 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 或办公室批文均可。主管部门 公司主管部门 一个部门提交一份即可。整改方案资信证明和 财政部或财政部 按财政部(89)财法字第财务挂钩脱 认定的财务管理 009号、第012号、第014钩证明 部门 号文办理。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或 按工商
企字(1989)第87号文
审计事务所 办理,已纳入预算管理的可不
提交。公司兼有行政 国务院 无行政职能的不提交此件。职能批件无干部兼职和 人事主管部门 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部门提退(离)休干 交。有兼职的提交国务院批部任职证明 件。从业人员证明 主管部门或人事 编制、实有人数、专业人员资
主管部门 格证明。营业执照及 公司 所有证照(含副本)一并交证书 齐,丢失应予说明并登报声明
作废。近期纳税交款 税务部门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八九年度年检 公司 88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公司提报告书(一式 交。三份)开业登记表 公司 89年1月1日至8月17日以前(一式三份) 注册的公司提交。资金平衡表 此表可提交公司内部使用的表或资产负
债表 公司 格,89年1月1日后注册的公
司可不提交。主要领导干部公司 只填公司及业务部门负责人。表法定代表人签公司字表行业归口部门 行业归口管理 此件或由行业归口管理部门重批件 部门 新出具或由行业归口管理部门
对原批件认可。行业归口管理
部门与主管部门是同一部门
的,此件可由主管部门批文代
替。专项、专营批 专项、专营的 许可证或批件,此件或由专件 审批部门 项、专营审批部门重新出具,
或由专项、专营审批部门对原
批件认可。经营范围的商 公司 商业、外贸、物资公司提交。品目录违法结案证明 查处机关 由国务院“三查办”或有关查
处机关提供。联系人登记表 公司(一式二份)章程 公司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
九条的规定审核。
改变隶属关系的公司,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原主管部门和新主管部门批件及交接协议(或文件)。
因合并而保留的公司,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被合并的公司债权债务处理文件及移交文件。
(二)程序
1.受理:受理人员对公司提交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文件、材料是否齐全,表格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填写收文单,签署受理意见并转交给审查人员。
2.审查:审查人员对已受理的公司所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审查意见。
审查的原则是:
(1)公司名称:只要不相同、近似以及严重不符合有关名称管理规定的,应维持不变。公司要求改变其名称的,按变更登记办理。有外文名称的应在章程中注明。外文名称应与该公司的中文名称相一致。
(2)注册资金:注册资金应与实有资金相符。实有资金数额属于全民所有制的,按财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核定;属于集体所有制的、联营的,按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验证结果核定。注册资金与实有资金不符的,应予变更。注册资金减少的,应在变更时重新核定其经营范围和经营
方式。资金不得重复注册。
(3)经营范围:严格按工商企字[1989]第142号文件执行,主营与兼营应分开,主营要反映行业特点,原则上不应跨行业经营。商业批发、物资供销、金融、外贸公司经营范围从严掌握,金融公司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专业外贸公司不得从事内贸业务,物资供销公司不得从
事非物资供销业务。经营范围按《经营范围规范用语》核定。


原经营范围涉及行业归口管理或专项、专营规定的,应经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或专项、专营审批部门重新审批或认可。过去没有办手续的,应补办,补办不了的,变更其经营范围。新增范围涉及归口管理或专项、专营规定的,应提交相应文件,并办理变更登记。
(4)经营方式:经营方式要与经营范围相对应,主次分明,用语规范,批发从严掌握。
(5)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无隶属或投资关系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经理)担任,并由章程做出规定。国务院管理干部的公司,按国办发[1989]24号文执行。
(6)住所和经营场所:自有场地应提交其产权证明,租用场地应提交其租用协议和产权证明,租用涉外宾馆的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7)章程:公司章程应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细则的规定,章程有变动的,应进行修订,报主管部门审批。
3.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后,按规定收取年检、登记费,并发布公司重新登记公告。
二、保留公司的变更登记
经批准保留的公司,如原登记事项有变更的,还应在年检、重新登记注册时,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范围是:名称、住所和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分支机构等。变更登记除应填报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外,还应根据变更事项提交相
应批件。变更事项 提交文件名称 说明
名称 主管部门批件 涉及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应提
交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批件。住所和 产权证复印件 自有房屋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经营场所 租用协议 无产权证,属军产的由上级房
有关部门批件 管部门出具证明,其他的由地
方房管部门出具证明。租用房
屋提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租用
协议和产权方的产权证复印
件。在京租用涉外饭店的,还
应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北京市
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审批。法定代表人 任免、聘任或批 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有关文
准文件 件,并说明新任法定代表人是
新任法定代表人 否兼有行政职务。免职文件包
履历表 括新任法定代表人免去行政职
居民身份证复印 务的文件和原任法定代表人免
件 职文件。注册资金 资信证明或验资 资信证明由财政部门或其认定
报告 的财务管理部门出具,验资报
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
所出具。经营范围 主管部门批件 新增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涉及经营方式 行业归口管理 行业归口管理或专项、专营规
部门批件 定的,应提交相应批件。
专项、专营审批
部门批件分支机构 主管部门批件 属撤销的,按撤销分支机构处
分支机构营业 理。属合并撤销或改变隶属关
执照复印件 系的,提交交接协议。
(盖章)
清整办批件
变更登记应与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一并办理。变更登记核准后应提交原执照(含副本),其中变更名称的还应提交原公章。
三、撤销的公司(含因合并而撤销的公司)的注销登记
(一)确定撤销的公司,由清整办或有关部门发布撤销公告。公司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清算,成立清算组织,收缴公司文件、帐册、证照、公章,对已签合同负责保证继续执行或妥善处理,并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财产的处理。待清算工作结束或制定出清理债权债务的方案后,到原登记
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资不抵债,宣告破产的,按破产程序执行。
(二)注销登记提交的文件、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批件;
4.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文件或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5.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因合并而撤销的公司应与合并后保留的公司同时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包括合并的公司对被合并的公司的债权债务接收的文件;
7.撤销前有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公司,还应提交查处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
8.营业执照、执照副本、营业证书和公章;
9.撤销公司设有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撤销后其分支构机撤、并、转方案和相应的批准文件。
(三)程序
参照保留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程序执行。
(四)注销登记核准后,通知其开户银行和有关部门,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四、全国性公司(企业)分支机构
(一)全国性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的认定
分支机构是指直属于上级公司(企业)的经营单位,即全资子公司(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和其他形式的企业。
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分支机构的注册资金应由其直属的上级公司(企业)全额出资;
2.分支机构的人、财、物应由其直属的上级公司(企业)负责管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由其直属的上级公司(企业)任命或聘任;
3.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应与其直属的上级公司(企业)的经济性质相一致;
4.分支机构的章程应由其上级公司(企业)审查同意;
5.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由其直属的上级公司(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发给《营业执照》。
(二)提交的文件、材料
设有分支机构的公司,在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时,除按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应根据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撤、并、留方案,提交有关文件。
1.确定保留的分支机构(含因合并而保留和改变隶属关系的分支机构)
(1)清整办批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信证明;
(4)88年6月30日前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已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分支机构,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由上级公司提交情况说明并附上原报的批件;
(5)88年7月1日后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已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分支机构,一律按新设分支机构程序办理,提交有关文件材料;
(6)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未在地方登记的分支机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7)属于改变隶属关系的分支机构,除按上述情况提交文件外,还应提交交接协议书,并办理变更登记。
(8)属于因合并而保留的分支机构,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文件外,还应提交有关交接文件。
2.确定撤销的分支机构(含因合并而撤销的分支机构)
(1)属于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并在地方登记的分支机构应提交清整办批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在上级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后由上级公司负责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后,按有关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属于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已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分支机构,应提交清整办批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后,由上级公司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在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属于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未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分支机构,应提交清整办批件,上级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4)属于因合并而撤销的分支机构,除分别按上述情况提交文件,办理手续外,不同主管部门分支机构的合并还应提交合并双方上级公司的交接协议和各自主管部门的批件,合并双方属于同一上级公司的,由其上级公司出具债权债务处理文件和主管部门的批件。
3.对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并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清整办撤、并、留方案中未包括的分支机构,视为撤销,由其上级公司按注销登记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三)程序
1.初审:审查文件、材料是否齐备,表格是否按规定填写,签署初审意见并根据不同情况转入复审或转入新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程序。
2.复审:审查是否符合分支机构条件,对保留的分支机构核定名称。
3.核转:按批准的撤、并、留意见,分别核转到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相应手续。
(四)凡不符合分支机构条件的,如地方公司冠用全国性公司名称的,与地方公司联营的或向地方公司投资入股的,均应按地方公司、联营公司或股份制公司,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分级登记管理权限办理有关审核登记手续。上述公司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的,由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予以纠正,并通知原登记机关按地方公司要求办理有关审核登记手续。凡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的,由原登记机关予以纠正,并办理有关审核登记手续。
(五)分支机构的登记发照机关应对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不予登记或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后按规定将回执寄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司,并发布重新登记公告或注销登记公告。
五、已决定撤、并、留的公司,应在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重新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1990年2月10日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规范自行车购销管理的通知

商务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总局等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规范自行车购销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建立健全自行车安全管理与防范的长效机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决定,从2007年12月1日起,全面规范自行车购销环节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新自行车的销售管理

  2007年12月1日以后,自行车经销商销售国产自行车时,应填写随车由生产企业统一印制的《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见附件1),如实登记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车辆的式样、规格、型号、颜色、编码等相关信息。《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经销商留存,第二联由经销商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第三联交购车人保存作为产权和维修证明。

  二、规范旧自行车的购销管理

  旧自行车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旧自行车购销台账制度。经销商收购旧车时,应填写《旧自行车收购台账》(见附件2,以下简称《收购台账》),并由出售人签名。《收购台账》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经销商留存;第二联由经销商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

  经销商销售旧车时,应填写《旧自行车销售台账》(见附件3,以下简称《销售台账》),并由购车人签名。《销售台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经销商留存;第二联由经销商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第三联交购车人留存作为产权凭证。

  《收购台账》、《销售台账》均应载明经销商的名称(姓名),收购、销售的旧车名称、规格、数量、成交金额、成交时间,出售和购买旧车的顾客姓名(名称)、有效证件(照)及号码等信息。经销商要妥善保管《收购台账》与《销售台账》,保管期限不少于两年。交易的旧自行车应通过中国旧货网等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旧车交易市场管理人员、旧货经营者发现盗窃自行车可疑人员或可疑车辆,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law-lib.com]

  三、加强旧车交易市场规划布局和规范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把旧自行车交易市场的建设纳入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统一布局,要在全国县级以上城市中改造并审定一批交易规范、手续齐备的旧货市场,为旧自行车提供合法、放心的购销渠道。工商部门要加强自行车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加强市场巡查,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商务、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密切合作,依法取缔非法市场,打击盗窃、销赃的不法分子,净化旧自行车市场的交易环境。

  各级商务、公安、质检、工商部门要对本辖区内新、旧自行车销售网点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做到心中有数,同时指导、督促各销售网点建立自行车购、销登记等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自行车实名登记制。


附件:1.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
   2.旧自行车收购台账;
   3.旧自行车销售台账



                        商务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1
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

销售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生产企业 (事先印好、加章) 邮 编 (事先印好)
所在 地 (事先印好) 电 话 (事先印好)
车辆品名 车辆规格(型号)
车辆颜色 电动自行车电机号码
统一编码
销售企业 邮 编
所 在 地 电 话
购 车 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发票号码 购车时间
1、本登记单为套开型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经销商留存;第二联由经销商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第三联由购车人留存作为保修和产权证明。2、每联中生产企业要加印专用章,经销商在登记后要加盖销售专用章。3、购车人须妥善保管登记单。自行车遗失被盗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4、本单适用于国家自行车编码规则施行后生产、销售国产新自行车的登记工作。

附件2
旧自行车收购台账

经销商(盖章) 收购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出售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方式
车辆颜色 车辆品名 车辆式样
*车辆统一编码 车辆规格(型号) 电动自行车电机号
原始购车发票号 出售者签 名
1、本台账由经销商负责填写,并由出售者签名。2、本台账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经销商留存;第二联由经销商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3、本台账适用于国家自行车编码规则施行后收购二手自行车的登记工作。
*国家统一编码规则出台前已经打码的旧自行车,按原有码登记。

附件3
旧自行车销售台账

经销商(盖章) 销售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购买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方式
车辆颜色 车辆品名 车辆式 样
车辆统一编码* 车辆规格(型号) 电动自行车电机号码
购车人签名
1、本台账由经销商负责填写,并由购车者签名。2、本台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经销商留存;第二联由经销商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第三联由购车人留存作产权证明。3、购车人要妥善保管台账,自行车遗失被盗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4、本台账适用于国家自行车编码规则施行后销售二手自行车的登记工作。
*国家统一编码规则出台前已经打码的旧自行车,按原有码登记。

论无行为能力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属于犯罪?


无行为能力人,是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在民法上,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在刑法上,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被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那么,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犯罪吗?还是其确实属于犯罪,但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呢?这是一个有异议的问题,也是在实践中令人困惑的问题。
有学者指出,对于作为违法主体的个人来说,不必强调其年龄和智力状况。即使是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其行为如果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同样应当认为是违法行为,而不能因其年龄幼小就改变了行为的性质。很难想象一个成年人的杀人行为是违法,而一个年龄幼小到一定程度(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杀人行为就不是违法。至于违法者因其年龄幼小而被免除了责任,这只是基于行为本身之外的因素的考虑。同理,违法主体也不要求具有正常的智力状况,一个精神病人的杀人行为与正常人的杀人行为都应当被认为是非法的,是违法行为。如果主体的自身状况不同就可以将同一行为区别为两种完全不同的性质——违法或者不违法,那么,我们所倡导的法律准则的权威性就可以被大大怀疑。某种行为是否构成违法与某种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是两个问题。前者无须考虑主体的年龄和智力因素,后者必须考虑主体的年龄和智力因素。在确定违法构成时不可将其混淆。¹
而其他有的学者认为,不满14岁的人(即无行为能力之人)的危害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原因如下:我国《刑法》第10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这一概念指出犯罪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犯罪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二是犯罪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而我国刑法并未规定不满14岁的人的危害行为应受刑法处罚,也就是说不满14岁的人的危害行为不具备犯罪的基本特征,因而不能认为是犯罪。这正是考虑到不满14岁儿童的具体情况而把他们的危害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当然,把他们的危害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不等于放任不管,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因不满16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显然,认为不满14岁的人的危害行为可以构成犯罪的观点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违反刑法规定的。²
上述两种典型的有异议的观点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这个有争议的问题的关键是违法的构成条件与违法责任的承担条件之争。而本人较赞同葛洪义老师的观点。
一. 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该行为侵犯的客体以及行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的要件,犯罪主体并不反映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不能决定犯罪是否成立,只是在行为构成犯罪后决定是否应当担负刑事责任。因此,它仅是刑事责任的一个条件,而不是构成犯罪的一个要件。
二. 从违法犯罪的构成来看,违法犯罪的构成是衡量其是否成立的标准,也是违法犯罪成立的条件。违法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一个整体,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将无法构成违法犯罪,也不应认为构成违法犯罪。
1. 犯罪客体:说明犯罪侵犯的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2. 犯罪客观要件:说明社会关系是被什么样的行为侵犯的,结果如何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 犯罪主体:说明社会关系是被什么样的人侵犯的;
4. 犯罪的主观要件:说明社会关系是犯罪人在什么样的主观心理状态下侵犯的,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
我们就用犯罪的构成来分析“未成年人杀害亲身母亲”的案例。
从犯罪客体上,杀人行为是一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在犯罪客体要件上,该社会关系是被以杀人的行为侵犯的,结果是被害人当场死亡,这完全是因为她的儿子的行为所造成的;从犯罪主体上看,这是由一未成年人行为的;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因为该未成年人因受不了其母亲施加的学习上的压力而引发的暴力行为,是处于故意。
以上简短的分析,可以清晰的看出,这起杀人案完全属于犯罪的范畴,行为人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由于该行为人尚未达到法定年龄而被免于刑法,这完全说明犯罪的构成条件具备,但因为行为人不构成犯罪责任的承担条件而被免于刑法处罚是两码事,不能将两者混淆。
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无行为能力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尽管不用受刑罚处罚,不用负刑事责任,但其违法犯罪的性质是不会因其年龄和智力水平而改变的。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将该问题澄清并付诸于实践,以确保司法公正与法律的威严。

————————————
¹.参见葛洪义《法理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434—435页
².参见樊凤林 主编《犯罪构成论》 法律出版社 第78页



作者:辛汀芷
深圳大学法学院2001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