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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21 07:53: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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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建设银行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建设银行发布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将本文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配合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商品化,支持职工购、建(包括翻建,下同)自用住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是为职工购、建自用住房而开办的专项贷款。
职工住房抵押贷款的原则是:先存后贷,存贷挂钩,抵押加保,整借零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进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凡城镇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正式职工(包括参加住房公积金的“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均可申请职工住房抵押贷款。
第五条 贷款条件。贷款申请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当地正式城镇户口;
二、有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批准建房的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三、提出借款申请时,在贷款银行有相当于购买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存款(包括住房公积金存款),并以此作为购建住房的首付款;
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将房产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抵押给贷款银行;
六、职工所在单位必须在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立住户基金存款户;
七、借款人所在单位同意作为归还贷款本息的保证人。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银行提供以下需要审查的材料。
一、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
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建住房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四、抵押房产的估价报告书、鉴定书;
五、还款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六、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期限应根据当地房改方案和职工承受能力来确定。以优惠价、标准价购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以商品价购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借款人首期付款占房价款的比例和贷款期限的不同,实行档次利率。一年期贷款利率与房地产信贷部存款的平均月利率的利差不得低于1.5‰。首期付款比例越高,贷款利率越低;贷款期限越长,贷款利率越高(贷款利率参考表见附式一、二)。当国家调整利率
时,利率随之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借贷双方须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借款人须填写职工住房抵押贷款申请表(附式三),并向贷款银行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
二、贷款银行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及其他各项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由贷款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
三、借款人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书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或协议;
四、借贷双方及保证人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附式四),并进行公证;
五、贷款合同签订并经公证后,银行将借款人的存款和贷款以转帐方式划入购房合同或协议指定的售房或建房单位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存款户。

第五章 贷 款 抵 押
第十条 购买现货商品住房的借款人,应将所购房产的产权证书及保险单抵押给贷款银行;购买期货商品房的,当房屋在建时,可用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抵押。
第十一条 用于抵押的房产,必须经过贷款银行认可的资产评估部门进行估价。贷款本息不得超过抵押物估价值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借款人无权转移、变卖或再次抵押被抵押房产或购建房合同的权益。用有价证券进行抵押的,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或追索证券本息及收益。
第十三条 抵押双方应正式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并详细开列抵押物清单,抵押自抵押贷款合同签订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止抵押解除。抵押解除后,银行将抵押物归还借款人。
第十四条 贷款到期并宽限期满后,借款人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以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对抵押物进行处分,处分抵押物所得的金额不足以偿还以所欠银行贷款本息时,贷款银行仍有权追索债务。
第十五条 贷款期间若借款人工作单位变动,贷款合同应同时变更。

第六章 抵押物的保险
第十六条 借款人需在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前到保险公司按银行指定的险种办理抵押物的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贷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的全部本息,并应明确贷款银行为该抵押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银行权益的限制条件,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在抵押期间,保险单交贷款银行保管,保险单享有的权益无条件地让渡给贷款银行。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用抵押贷款购买期货商品住房的,应由售房单位对售房合同指定的商品住房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房屋买方或卖方负担,保险单应交贷款银行保管。抵押期间,保险单的全部权益应让渡给贷款银行。
第十八条 抵押有效期内,借款人或售房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银行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七章 贷款的偿还和收回
第十九条 借款人须按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与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所在单位作为保证人应协助和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银行可委托借款人所在单位代扣贷款本息或直接从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帐中扣收。
第二十条 归还贷款本息的方法有两个方案,由各行根据当地情况选定。
第一方案:先还息,后还本等额偿还法,其公式是:

AI(1+I)
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

(1+I )-1
其中:A:贷款本金 T:贷款期限,按月计算 I:贷款月利率
第二方案:本息均还法,其公式是:
借款额(元)
月均归还本金=------
借款期(月)
〔借款期(月)+1〕×借款额(元)×月利率
月均还利息=---------------------
2×借款期(月)
月均还款额=月均归还本金+月均还利息
第二十一条 贷款期内,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逾期一个月以内的,应于下月偿还贷款本息时一并归还,贷款银行不予处罚,但上述情况一年不得超过两次。逾期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逾期的,银行按超过的逾期天数,每天计收逾期额万分之三的罚息。

第二十二条 贷款全部到期后,借款人未能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有6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银行按逾期天数每天向借款人收取逾期额万分之三的罚息。借款人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银行应按提前的贷款期限调整提前归还部分的贷款利息,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退还。借款
人若分次提前归还贷款本息,银行可相应减收提前归还贷款的利息,具体减收办法由各省级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死亡或经有权部门宣布失踪,借款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银行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经贷款银行提出,借款人未予纠正;
二、借款人发生任何导致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变故。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贷款银行应按照贷款合同的规定办理住房抵押贷款,若由于银行的责任影响借款人按合同规定使用借款,银行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借款人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抵押物的评估费由借款人负担,贷款合同公证费由借贷双方平均分担,贷款银行可以向借款人一次性适当收取抵押物保管费。
第二十七条 贷款合同借贷双方及保证人发生纠纷时,首先由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无结果时可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贷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需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合同的其他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式略。

附件: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的说明
一、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进行房改的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包括参加公积金的“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个体经营者购买商品房不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只规定了首付款的最低额度,未规定存款期限,各行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职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首付款额度,并规定是否需存足一定时间。
三、关于有价证券的抵押问题。用于抵押的有价证券最长期限一般为5年,而职工的购房抵押贷款期限一般均长于5年,因此,在抵押期间对到期的有价证券可作如下处理:
1.借款人可以用同面值的有价证券向贷款银行进行等额调换;
2.由贷款银行兑付后,为抵押人开具与贷款同期的储蓄存单,继续用于抵押;
3.用于抵还贷款本息。
四、本办法所附《住房抵押贷款利率参考表》是假设房地产信贷部资金月平均成本为3.3‰,最低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增加1.5‰,确定为月息4.8‰。为了鼓励职工多付款,早还款,在利率设置上采取了随着首付款比例的提高,贷款利率递减,随着贷款期限的延长,贷
款利率递增的办法,即:首付款每增加10%,贷款利率相应降低0.3‰;贷款期限每延长一个档次,贷款利率相应提高0.6‰。各行可根据上述原则确定贷款利率。
五、本办法提供的利率参考表中的利率水平适用条件是:职工家庭月收入在500元以上,住宅售价在每平方米350元以下,购房的使用面积在55平方米以下,月均还款额约为150元,约占家庭收入的30%。各行可根据当地职工收入水平和房屋售价等情况进行测算,确定较为
适宜的利率水平。
六、本办法设置了两种还款办法,各行可任选一种。两种还款办法银行的利息收入是不同的,第二种还款办法(本息均还法)要比第一种还款办法(先息后本法)利息收入少。为了弥补第二种还款办法给银行造成的利息损失,可以相应提高贷款利率。为此,我们计算了一个利率对照表
;供各行参考。两种还款办法利率关系公式如下:
2T
T T
I2 ={I1 (1+I1 ) /〔(1+I1 ) -1〕-1/T}×-----
(T+1)
其中:I1 :方案一利率
I2 :方案二利率
T:贷款期限,按月计算
七、为了掌握银行的资金平衡情况,我们对两种方案的资金平衡点进行了测算。资金平衡点是指在贷款利率、贷款期限、户贷款额和月贷款户数一定的情况下,银行贷款资金投入与回收的平衡点,即当贷款达到一定额度后,每个月可以靠回收贷款发放新贷款,而不需要增加信贷资金投
入。资金平衡点的计算公式如下:
T1 T1
方案一:N1 =2×〔(1+I1 ) -1〕/〔I1 ×(1+I1 )〕 -1
方案二:N2 =4×T2 /〔2+(T2 +1)×I2 〕
其中:N1 、N2 :为达到平衡所需时间,按月计算
T1 、T2 :贷款期限,按月计算
I1 、I2 :方案一、二利率。
设若每月贷款H户,每户贷款G元,则达到平衡点时需要资金为W=N×H×G。资金平衡点举例如下。
两种方案资金平衡点举例
-------------------------------------
贷款期限| 方案一 | 方案二 |W1·W2(元)|N1·N2(月)
(年) |月利率(‰)|月利率(‰)|(W1=W2) |(N1=N2)
----|------|------|--------|---------
5 | 7.2 | 7.8 | 9700000| 97
----|------|------|--------|---------
10 | 8.4 | 9.9 |15000000| 150
----|------|------|--------|---------
15 | 9.0 | 11.1 |17700000| 177
----|------|------|--------|---------
20 | 10.2 | 13.8 |17800000| 178
-------------------------------------
备注:表中设每月10户,每户贷款10000元。
-------------------------------------



1992年9月19日

印发中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府〔2010〕2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中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及《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下称“二次供水”)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后,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再给用户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形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贮水池、水泵或无负压加压设备、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实行二次供水以及对二次供水实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按属地管理原则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二次供水实施监督管理。
市物价、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需要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
第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根据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总平面图和工程场地周边的城市供水管网资料合理确定建筑工程项目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
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中应当包括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设计内容,并有防止污染的具体措施。为确保供水安全,便于日常管理维护,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征求属地供水企业的意见。
第八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管件、配件和设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已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确保无毒、无害。
第十条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可委托属地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属地供水企业应当接管,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
建设单位应与属地供水企业签订委托管理维护协议,约定有关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事项。属地供水企业负责按国家相关的质量保修规定对移交的供水设施进行保修。
第十一条 已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要求移交给属地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的,物业管理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属地供水企业应当接管。
第十二条 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二次供水设施,其二次供水水价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二次供水水价包括公共供水水价、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清洗消毒、水质检测、维护管理、大修及更新改造等费用。
第十三条 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二次供水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水价与普通居民户同价。二次供水设施的营运、维护和管理所产生的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
第十四条 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单位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下称“管理维护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十五条 管理维护单位应制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相关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清洗消毒工作,确保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水水质、水压合格。
第十六条 管理维护单位必须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检测项目为《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水质指标的必测项目,检测结果需向用户公布;
(二)根据二次供水水质情况定期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
(三)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必须严格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技术规程》操作,清洗消毒完毕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现场检测主要水质指标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按要求将报表和图片资料报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向用户公布检测结果;
(四)核定清洗消毒单位经营资质,检查清洗消毒人员健康证,并对清洗消毒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
(五)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档案,将每次清洗消毒记录归档;
(六)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每年参加健康检查并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管理维护单位要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在设施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进行抢修。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管理维护单位应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要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因二次供水水质污染或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需要停水的,管理维护单位要及时告知用户,向市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12小时内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满足用户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第十八条 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
(二)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卫生知识培训,且每年参加健康检查并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三)所使用的用具、产品必须是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产品,以防止饮用水二次污染。
第十九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的卫生安全监督监测,卫生安全监督监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发现饮用水污染事故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用水时,应责令管理维护单位立即停止供水。
第二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的建筑,其物业管理企业应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保卫及周边环境卫生工作,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二次供水设施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管理维护单位。在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护及应急抢修中,物业管理企业要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水压,以及管理维护单位的维护管理及其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履行情况、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情况等进行随机抽检。
第二十二条 管理维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二次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三)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四)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管理维护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二)管理维护单位供应的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三)管理维护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工作的;
(四)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 危害供水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其他二次供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征地拆迁有关规定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征地拆迁有关规定的通知

市政发〔2001〕107号

2001年8月22日

现将《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征地拆迁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了缓解西安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状况,尽快解决我市北部城区与西临、西宝高速公路的连接问题,解决市区车辆出入境交通不畅问题,改善城区北部城市环境容貌,促进西安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市政府决定建设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并将该工程列入我市2001年和“十五”计划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现该工程一期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征地拆迁工作需要立即进行,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建设指挥部要抓紧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乃至全市人民都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通力合作,使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建设的征地拆迁工作搞得既快又好,以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征地拆迁有关规定


为了顺利实施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征地拆迁及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和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市发〔2001〕8号),结合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征地拆迁、建设环境保障及办理相关手续等方面打破常规,加快办理,实行优惠,努力降低造价,缩短工期,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二、建设征地工作由工程所在各区政府负责协调,费用实行包干,市土地局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建设安置被拆迁农户、乡镇企业和其他单位需要使用、征用土地的,要一次规划,统一报批,市规划局及时予以规划定点。
四、本工程征地拆迁涉及的新菜田建设开发基金、征地管理费、拆迁管理费、房屋评估管理费减半收取;水利建设基金按低限交纳,免收渣土排放管理费。
五、工程沿线途经村、组拆除的农户,按“拆一还一”的原则归还产权,由所在区区政府负责协调按有关规定划拨宅基地;拆除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需易地重建的,所需土地由所在区区政府负责协调解决。确需占用耕地的,新划拨土地面积当年费税由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建设指挥部交纳减免后的剩余部分。
六、本工程建设征用耕地、非耕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每亩共计2.5万元,青苗补偿费每亩800元,工程建设临时用地青苗补偿费每亩400元(不论夏季、秋季),荒地、荒滩地不予补偿。
七、拆除沿线各村、组村民私有房屋补偿标准:砖混结构简易楼375元/m²,砖木结构楼(平)房291元/m²,土木结构鞍(平)房54元/m²;石棉瓦棚10元/m²。拆除乡镇企业、个体户房屋补偿标准:砖混结构268元/m²,砖木结构208元/m²,土木结构鞍房38元/m²。
八、农宅、乡镇企业、工商个体户等建筑物和构筑物自拆自建,旧料归各自所有。拆迁过渡费从动迁之日起,按2.5元/m²·月,发放6个月,实行自行过渡。
九、拆除村民私有房屋门楼每个150元,砖围墙每延长米30元,土围墙每延长米15元。
十、拆除工程建设沿线各村、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下表执行。

类别 品名 规格 单 位 赔偿标准(元)
树木 用材树种 胸径 5cm以下 棵 5
用材树种 6—10cm 棵 10
用材树种 11-15cm 棵 20
用材树种 16-20cm 棵 30
用材树种 21cm以上 棵 45
果树 成年挂果 棵 90
果树 未成年挂果 棵 30
电杆 农用(移动) 根 200
井 院落生活井 眼 500-1000
灌溉普通井 眼 3000-4000
灌溉井(下立水管) 60m以内 眼 5000-6000
长期不用报废井 60m以上 眼 不予补偿
阳畦 土阳畦 延米 5
砖阳畦 延米 10
坟墓 坟墓 座 170
道路 水泥路面 5—10cm厚 平方米 25
水泥路面 11—20cm厚(无上、下水管) 平方米 40
水泥路面 5—20cm厚(有上、下水管) 平方米 50
炉渣或灰沙面 平方米 5

十一、本工程沿线违章建(构)筑物应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种的农作物、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十二、凡属征地范围内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农作物都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拆除,不得借故拖延,否则,将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对无理阻拦、聚众闹事者,由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三、西安高架快速干道工程收费站等配套管理用房以及通信、管网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与高架快速干道红线范围用地均属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建设用地,执行本征地拆迁规定。对配套设施建设免征城市配套费及其它有关费用。
十四、本工程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企、事业单位的拆迁安置事宜,均按《条例》、《办法》、《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视其情节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