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04:40: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2004年1月29日  财税〔2004〕22号

海关总署:
  为统一进口卷烟与国产卷烟的消费税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
  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45%;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0%。
  二、依据上述确定的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计算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税额。
  1.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2.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
  请遵照执行。


  机动车辆挂靠经营风险及其防范

作者:齐艳铭 发表于《中国保险》杂志2007年第4期


挂靠经营作为我国独有的一种经营方式,在道路运输、房地产、旅游、外贸等诸多领域普遍存在,并具有其特殊的语境和含义。

  所谓机动车辆挂靠经营,是指个人 (以下简称挂靠车主)出资购买车辆,以客货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挂靠单位或挂靠企业)为车主登记人户,并以其名义进行客货运输经营,由挂靠单位提供适于营运的法律条件,如客车经营线路、货车各种营运手续等,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或有偿服务费的经营方式。

  实践中,机动车辆挂靠经营脱胎于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特殊历史时期,其运营模式存在着诸多的不规范性,并潜藏了巨大风险,这种不规范在一定时期内还将继续存在。就财产保险公司而言,如何在不规范的市场中寻求发展,如何掌控机动车辆挂靠经营的风险,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

  行业开放催生挂靠经营

  1983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提出了“有路大家行车”、“国营、集体、个体一齐上”的政策,犹如惊天春雷,迅速催生了我国公路运输业发展的春天。

  尽管如此,集体、个体运输户却始终面临着没有运输经营权的政策性障碍。与此同时,国有公路运输企业凭借掌控的线路和运输资源,极力排斥集体、个体运输户。集体、个体运输户亟需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国有公路运输企业又面临着资金短缺的发展难题,因此双方都有着合作的迫切愿望。

  鉴于此,1995年交通部召开全国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市场工作会议,会议认为“通过挂靠,能够达到规模经营、集约化经营,符合增长方式的转变,能够加大汽车运输的覆盖面,使他们能够更好地为社会服务。采取限制、排挤的措施都是错误的。”应该“允许国有运输企业接受社会、个体运输户挂靠经营”。由此,挂靠经营从幕后走上台前,并迅速发展成为全国客运企业普遍实行的经营方式。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挂靠经营方式吸引了大量的社会资金,推动了运输市场从国有一统天下、主体单一、毫无个性的行业,快速演变成为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经营主体多元、经营方式灵活多样的格局。截止到 2005年底,全国公路客运车辆达到128.40万辆,其中挂靠车辆占营运客车的85%以上,有些省份甚至达到了90%。挂靠经营有效缓解了运力不足的矛盾,解决了人民群众出行难、乘车难的问题。

  挂靠经营潜藏巨大风险

  由于挂靠车辆的产权大多不属于运输企业,经营权又承包或出租给个人,资本的逐利性使挂靠车主把经济效益最大化放在了第一位,从而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公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公路运输经营主体多、企业规模小、运输组织松散、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弱、市场混乱等现象依然突出。曾被作为道路运输业发展新模式的挂靠经营,也颇遭业界批评。

  一是行车事故频发,挂靠经营存在安全隐患。从被挂靠单位来看,尽管大多数国有道路运输企业在行车安全管理上采取的措施较为严格,但在挂靠经营模式下,难以进行有效管理。况且一些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收取车主挂靠费后便万事大吉,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更有甚者,对挂靠车辆根本没有任何安全管理措施,对车辆只提供办证、年审、维护等服务,甚至有时候发生行车事故也无从知晓。

  从挂靠车主来看,绝大多数车主安全意识淡薄,车辆的各项成本,包括安全管理成本等被压缩到极点,车辆技术状况差,超载、超速、躲避安检等无所不用其极,处处存在隐患,行车事故频繁发生。

  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表明,客车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挂靠车辆的肇事比例多达90%。因此,挂靠经营模式潜藏的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二是市场秩序混乱,挂靠经营较多违规行为。挂靠经营引发的利益主体多元化,造成经营行为不规范。实践中,一些挂靠车主往往不按许可线路运营,不遵守法律法规,车辆外挂、异地经营、恶性降价、非法运输、违规经营等现象较为普遍。

  三是服务质量较差,挂靠经营突显诚信危机。从道路客运市场来看,由于客运门槛低,挂靠车主不乏文化低、素质差的社会闲杂人员,拉客、宰客、甩客、卖客、倒客以及欺行霸市等屡有发生。挂靠经营追求的是单车经济效益最大化,往往置服务质量、市场信誉于不顾。

  从道路货运市场来看,一些货运车辆带病上路、违法运输、野蛮装卸、监守自盗,甚至连车带货“人间蒸发”现象时有发生,道路运输市场诚信度不高。

  四是车辆产权模糊,挂靠经营潜藏法律风险。挂靠车辆的产权关系不明晰、经营主体不明确,使得由车辆产生的法律责任难以认定。司法机关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时,常常遇到挂靠企业与挂靠车主之间的责任认定问题。

  司法实践中,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按照所有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既然机动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都为挂靠企业所有,那么挂靠企业就理所当然成为诉讼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按照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原则,虽然挂靠企业机动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均为企业户头,但经营权却归个人所有,挂靠企业实际上并不拥有车辆所有权,并不实际控制和运行该车辆,也不直接从车辆经营中获取利益。因此,挂靠企业不应该承担责任。第三种观点采取了折衷的态度,认为车主应为诉讼主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挂靠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公司对车辆挂靠经营的风险防范策略

  保险实践中,与挂靠经营相关联的保险产品主要有机动车辆保险、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以及承运人责任保险等。从近几年的经营情况来看,我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的赔付率整体偏高,部分保险公司车险业务处于亏损边缘;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业务发展不够规范,赔付率相对较高;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理赔压力较大,通融赔付案件时有发生。导致上述业务质量不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重要原因之一便是保险公司对挂靠经营的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承保了大量的风险性较大的保险标的,进而导致理赔环节的被动。

  围绕机动车辆挂靠经营开展的各险种业务已形成一定规模,保险公司应该对机动车辆及其公路客货运市场进行细分,有必要将机动车辆挂靠经营作为一个独立的标的市场来重新梳理现有的业务结构,以此降低相关险种业务的风险水平。

  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五节 实例解析

许建添


案例一: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概念
【案情介绍】
  自诉人包某(上海某大学学生)与被告人季某某(与包某同一学校学生)的男朋友杨某某(诉讼中两人已分手)于某年10月在本大学校园里的俱乐部跳舞中相识,此后往来较多,关系密切,为此,引起了季某某的不满。次年1月10日,季某某带着寝室里比较好的姐妹共4人,以捉奸为由,来到包某在校外所租的房子,破门而入,在包某的房内未发现有人以后,季某某留下一张“今来捉奸,气愤之际将门打坏,改日再来”的字据后离去。1月15日晚11时许,季某某又带上龚某某、胡某某、唐某某、叶某某等 (均为社会上的无业青年)来到包某从学校去校外住处必经之路某日用化工厂门口时,碰到包某上晚自习返回,季某某便与同伙一同抓打包某。季某某用手将包某的双侧脸颊抓伤,为此,包某将季某某右手中指末端咬伤,包某被打倒在地后,季某某又用砖头砸了包某,被及时直至的某日用化工厂保卫人员制止。当晚,双方均到校医院就诊,包某后转至上海华东医院住院治疗了3个多月。此后,双方的伤情经上海市长宁区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包某和季某某对事情发生经过的陈述。
2、 上海市长宁区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中心对包某和季某某的伤情分别作出的法医鉴定书。
3、 某日化厂保卫科保卫人员李某某的妻子陈某某陈述的曾听李某某说起的关于包某和季某某在其厂门前互相抓打经过的证人证言。
4、 证人龚某某、胡某某、唐某某、叶某某关于包某和季某某在某日化工厂门前互相抓打经过的证人证言(其中唐某某、叶某某未出庭作证,只提供了书面证言)。
5、 包某出示的于案发后所拍摄的作为技术合作工具的砖头的照片。
6、 上海某大学校医院门诊部,上海华东医院为包某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病情诊断书复印件。
【问题】
  什么是原始证据?什么是传来证据?上述本案中的证据各属于这两种类别的哪一种?
【评析】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概念,请参阅本章第一节。
  本案中,包某、季某某的陈述,法医鉴定书、证人龚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属于原始证据;陈某某的陈述(转述李某某之言)、砖头的照片(由原始物证砖头经过拍摄而来),医药费、住院费、病情诊断书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
案例二: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
【案情介绍】
  2004年5月,被告人刘某曾因为农田灌溉争水把本村村民张某打伤(已处理)。2005年2月15日下午5时许,张某酒后持菜刀在张某门前吵骂,引起许多村民旁观。被告人刘某从姐姐家走亲戚回来后,听说张某吵骂之事,遂起要教训张某的念头。当晚7时左右,被告人刘某取出自制的火药枪,闭上火药和钢珠去找张某。当刘某行至张某家门口时,恰遇张某夫妇从胡同中往外走。二人说了一句话,话音未落,刘某举枪照张某上半身射击,打中张某面部左眼下脸颊。邻居人朱某听到枪声,赶快从家中跑出,恰遇张某,听张某说:“刘某用枪打着我了”;张某妻亦哭着说,刘某用枪打了她丈夫。朱某遂立即找到村医生孙某,告诉,刘某用枪将赵某打伤了,请孙某去看看。当晚,张某被送往县医院治疗。经手术取出钢珠一枚,住院治疗15天。经法医鉴定,张某的伤为轻伤。
在诉讼证明中,控方出示的证据包括以下内容:
1、 被害人张某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2005年2月15日晚7点左右,我和妻子去岳父家接孩子,刚走到胡同口,看到胡同南头往北走来一个人。当我们相距两米多远时,我问‘谁呀?’那人回答‘我’。话音刚落,枪就响了,我‘哎哟’一声,跑到朱某家。那人向正北方向跑了。但根据说话声音,我知道是刘某,而且,借枪响的火光,我也辩认出是他。因此,一见到朱某,我就对他说,‘刘某用枪打了我’,并让他赶快叫医生。”
2、 证人朱某之妻的证言与被害人刘某陈述的事实一致。
3、 证人朱某的证言:“2005年2月15日傍晚,我正在厨房,突然听到一声枪响,就赶紧跑了出来,问,‘咋了?’张某捂着脸对我说,‘刘某用枪打着我了,快叫医生’。他妻子也哭着说,刘某用枪打了张某,我就将村医生孙某找了来。后来就去了医院。”
4、 证人孙某的证言:“2005年2月15日晚,朱某跑来找我,说刘某用枪将张某打伤了,叫我赶快去看看。我跟着跑到他家,见张某满脸是血,肿得老高。我问他:‘咋了?’他说,刘某用枪打了他。我看情形严重,就叫他去县医院看。”
5、 证人严某证言:“那天我值班。张某被人送来是,我一边给他打麻药,一边问他怎么回事,病人说被别人打了。”
6、 证人刘某(被告人之子)证言:“2005年2月15日下午,我父亲回家后,我母亲和我叔叔一块回来,同我父亲说了一会儿话,叔叔走了。我去厨房吃了饭,吃完饭回堂屋时,父亲不在。我找了一会儿书,坐下来看了有五六分钟,我父亲从外边进来,开始坐在沙发上喝水,我问他吃不吃饭,他说不吃。他喝了一会儿茶,我们就睡了。”
7、 多名村民证明,当天傍晚,张某曾酒后去刘某家骂大街。
8、 县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
9、 法医伤情鉴定,鉴定结论为轻伤。
  另外,控方还出示了被告人刘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中,供述的内容与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涉及的案发的时间、地点,对话的内容,打枪后向北逃跑等细节一致。而且,被告人供认,当晚在堂屋东沙发上喝茶的细节也与其子证言所说部分吻合。
【问题】
  本案的焦点是什么?各证据的证明价值如何判断?
【评析】
  本案证明的焦点在于开枪的人是否确实是刘某。根据控方提出的证据,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张某之妻的证言、邻居朱某的证言、村医生孙某的证言、医生严某的证言都涉及了刘某开枪打伤张某的事实,由此看出,能够证明刘某开枪打伤张某的证据似乎在数量上什么充足。但是,这里的关键是,运用这些证据认定待证事实时,必须明确各证据的证明价值或证明力。
根据上述证据,我们可以看出,前述各个证人尽管都亲身感知了案件的事实,但是除张某之妻外,其他人都只感知了张某受伤的事实,至于是否是刘某开的枪,则并没有亲身经历。因此,在运用这些证据认定案情时,我们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 在这些证言中,尽管有关被害人张某受伤的内容属于亲身感知的原始证据,但是,其证言中有关“刘某开枪”的证言则属于传来证据。
第二, 就“刘某开枪打伤张某”这一待证事实而言,邻居朱某、村医生孙某、医生严某等的证言中有关此待证事实的知识都源于被害人张某的证言,属于传来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刘某开枪打伤张某”这一事实是否真实。
第三, 这些证言中有关“刘某开枪”的内容,可以用以证明如下事实:被害人张某被打伤后,立即辨认出开枪人是刘某;被害人张某被打伤后,曾多次说“刘某用枪打了我”的话,这些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证明被害人张某在受伤时就立刻认出了开枪人。
因此,在本案中,能证明“刘某开枪打伤了张某”的证据,其实就只有被害人陈述。尽管与其他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认定被害人张某确实立即断定开枪人为刘某,但是此判断是否准确却有待进一步查验。尤其应当审查被害人张某与被告人刘某的熟悉程度,是否能够根据说话声音、走路姿势等准确地辨认出被告人刘某。同时,在本案中唯一的原始证据的提供者是与被告人之前有矛盾。这对该原始证据的可信度会有影响。
案例三: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作用
【案情介绍】
  某市发生一起犯罪集团持刀抢劫案。案发时附近有一位捡破烂的年已80岁的李婆婆恰好看到了全过程,成为该案的目击证人。回家后,李婆婆就将刚才所看到的告诉了自己的儿子薛非。公安机关在侦查此案件时,找到了李婆婆,向她询问当时的具体情况,并要求其指认犯罪嫌疑人。李婆婆因记忆力退化,加之心理紧张,对一些细节问题已经忘记,有些问题的陈述不清。薛非就将李婆婆当晚所讲的情形向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傻子转述,使李婆婆向公安人员陈述中遗漏的部分得到了补充。公安机关根据李婆婆和其儿子薛非的陈述,很快将该犯罪团伙抓获,侦破此案。
【问题】
1、 传来证据的作用有哪些?
2、 本案中的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有哪些?它们如何发挥作用的?
【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