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劳动部关于同意将天津市交通企业汽车维修漆工等五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

时间:2024-07-22 14:21: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关于同意将天津市交通企业汽车维修漆工等五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同意将天津市交通企业汽车维修漆工等五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
劳动部


交通部:
你部《关于申请将天津市交通企业汽车维修漆工等五工种列入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函》(交函人劳〔1997〕181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97〕104号)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同意将你部来函中所列工种(见附件)列为提前退
休工种。
特此批复。
附件:天津市交通运输企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
附件:天津市交通运输企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
-----------------------------------------------------------
|序 号| 工种名称 | 工种性质 | 劳 动 条 件 状 况 | 劳动条件等级 |
|---|--------|------|---------------------|---------------|
| | 汽车蓄电池 | |手工操作接触有害物质铅粉尘、硫酸雾,工作 | |
| 1 | | 有毒有害 |地潮湿,劳动强度大,作业场地空气中铅浓度 |毒物危害程度三级(含三级)以上|
| | 维 修 工 | |超过国家标准。 | |
|---|--------|------|---------------------|---------------|
| | | |手工操作,常年接触和使用有机溶剂苯、二甲 | |
| 2 | 汽车维修漆工 | 有毒有害 |苯、铅丹、硝基石等有害物质,作业条件恶劣,|毒物危害程度三级(含三级)以上|
| | | |劳动强度大。 | |
|---|--------|------|---------------------|---------------|
| | 汽车维修 | |手工操作,对汽车水箱进行铅焊接,直接接触 | |
| 3 | | 有毒有害 |有毒物质粉尘、沥青气、铅烟等,劳动强度大,|毒物危害程度三级(含三级)以上|
| | 散热器工 | |空气中铅烟浓度超过国家标准。 | |
|---|--------|------|---------------------|---------------|
| | 汽车零件 | 有毒有害 |使用清洗剂三氯乙烯,属国家标准职业性接 | |
| 4 | | |触毒物,危害程度为中度的有害物质,经高度 |毒物危害程度三级(含三级)以上|
| | | |加温后实现金属清洗。并且为人工装、落锅, | |
| | 清 洗 工 | 特别繁重 |劳动强度大。 | |
|---|--------|------|---------------------|---------------|
| | | |在相对封闭的汽车检测线进行汽车各种性能 | |
| 5 | 汽车检验工 | 有毒有害 |检测,尾气排放大量甲醛、氧化氮、一氧化碳、|毒物危害程度三级(含三级)以上|
| | | |三四苯丙芘及其他致癌物质,造成严重人体 | |
| | | |危害。 | |
-----------------------------------------------------------



1997年12月22日

劳动人事部关于设立“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设立“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更好地促进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的进步,我部自一九八六年起设立“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的范围、评审标准和审批程序,按照《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执行。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这项工
作。
附件: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附: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动部门从事劳动保护、矿山安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的集体和个人以及受劳动部门委托进行工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在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安全检测技术等方面应用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安全检测技术等方面应用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属于国内首创的、本行业先进的,而且经实践证明能有效地防止职业危害的。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劳动保护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在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对劳动保护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对劳动保护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经实践证明能指导或应用于生产实际有成效的劳动保护软科学项目。
第五条 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按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防止职业危险的实际效果、社会(经济)效益和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四等,并发给相应的荣誉证书和奖金。
对获得一二等奖的项目,可以择优申
----------------
奖励等级| 荣 誉 奖 |奖 金
----|-------|---
一 等|一等奖荣誉证书|五千元
二 等|二等奖荣誉证书|三千元
三 等|三等奖荣誉证书|二千元
四 等|四等奖荣誉证书|一千元
----------------
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六条 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由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并在各有关单位中选聘同行业专家参加评审。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各专业组负责本专业申报项目的初审工作,有关评审的日常工作,由部科技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由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规定填写《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表》(格式见附表),并附必要的材料,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


已获得省(部委)级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
项目申报时间一般应从每年三月份开始,到五月底止。
第八条 申报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汇总,送各专业组初审;初审合格的,送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报部批准。
第九条 经批准的获奖项目,于每年八月下旬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初审组提出处理意见,报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十条 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部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凡已获得某一级奖金的项目,又依照本办法奖励时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
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获奖单位应将获金分配结果报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如经查明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报部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问奖金及荣誉证书,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劳动人事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10月26日

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广州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在筹备开业的同时应为筹备组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条件。
上级工会、产业工会或所在地总工会有权到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指导职工依法组建工会,用人单位应予支持。
第四条 已组建工会,会员在200人以上的企业,需要设置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由工会同企业商定。
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职工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借故辞退。借故辞退的,工会有权要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成用人单位予以纠正。
第五条 工会对用人单位侵犯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和民主监督权利的行为,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不予纠正的,可要求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研究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有工会代表参加或者听取工会意见。
第七条 工会对用人单位执行法定的工时制度、职工休息休假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社会保险、福利制度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制度实施监督。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工会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并可要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不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劳动时间工资、不执行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工会有权要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成用人单位纠正。
第九条 工会对本单位裁减人员实行监督。对违法裁减人员的,工会有权要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成用人单位纠正。
第十条 工会应帮助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依法取得社会保险待遇,并指导其参加职业培训和重新就业。
第十一条 工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参与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的审查和验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十三条 实行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的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发包方或出租方向企业工会依法拨交。
国内跨地区联营企业集团,由发放职工工资的企业向工会拨交经费。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