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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后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19:55: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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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后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后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6]663号

1996-11-14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计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管理、整顿化肥流通秩序的通知》(计价[1996]648号)中的有关规定,对粮棉挂钩以外的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现对农资企业在执行化肥综合平均销售价格过程中所涉及的税收、财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因执行化肥综合平均销售价格而产生的虚盈或虚亏,以3年为一个结算期,在结算期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可以逐年滚动计算虚盈或虚亏的数额,单独记账进行反映。对结算期满后虚盈或虚亏的余额,应并入当年损益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在结算期内产生的虚盈或虚亏,不作为企业当年实际损益,仍按物价部门核定综合平均销售价时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每一计划期化肥综合平均销售价一经物价部门核定,应将物价部门核定的原则、依据和方法等有关资料,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每年年度终了,企业应将虚盈或虚亏结算情况及时报送税务机关进行审查核实。虚盈或虚亏经税务机关核实后,企业可按上述规定进行税收、财务处理。
  四、本规定自1996年度起执行。企业在1996年度以前已经执行化肥综合平均销售价的,要进行清理、核实,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关于化肥实行综合销售价后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090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衔接。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按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地方煤矿管理条例(试行)》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地方煤矿管理条例(试行)》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废止《河南省地方煤矿管理条例(试行)》。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重庆市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地人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单位及国有控股或参股的公司所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条件的本市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有条件的非经营性项目,均应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组建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四条 项目法人的确认按如下要求进行:
(一)由现有企业负责建设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以及依托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现有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
(二)需新设立公司的,新设立的公司为项目法人;
(三)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非经营性项目,由安排投资的政府部门指定法人单位或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法人。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总经理名单在注册登记手必须报项目审批或转报部门备案,并抄报财政、国资、审计及主管部门。
第五条 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必须提出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方案一并报批,不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或转报。
第六条 项目在建设期至少有一名董事或负责人常驻现场。
项目法人应建立例全制度,讨论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事宜,对资金支出进行严格管理,并以决议形式予以确认。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董事会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筹措建设资金;
(二)审核、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
(三)审核、上报年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度资金;
(四)提出项目开工报告;
(五)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七)审定偿还债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方针,并负责按时偿还债务;
(八)审定财务预算方案、年度决算方案和竣工决算草案;
(九)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项目总经理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对项目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建设标准、总图布置的出意见,提交董事会审查;
(二)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施工队伍和设备材料采风的招标工作,编制和确定招标方案、标底和评标标准,评选和确定投、中标单位。实行国际招标的项目,按现行规定办理;
(三)编制并组织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用款计划、建设进度计划;
(四)编制项目年度财务预、决算和竣工决算;
(五)编制并组织实施归还贷款和其它债务计划;
(六)组织工程建设实施,负责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
(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对单项工程的设计进行局部调整(凡引起生产性质、能力、产品品种和标准变化的设计调整以及概算调整,需经董事会决定并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八)根据董事会授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紧急事件,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九)负责生产准备工作和培训有关人员;
(十)负责组织项目试生产和单项工程预验收;
(十一)拟订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劳动定员定额方案以工资福利方案;
(十二)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
(十三)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后评价报告;
(十四)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项目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董事长及总经理的任职条件,除按《公司法》的规定执行以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投资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总经理还应具有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或担任过同类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高级管理职务,并经实践证明是称职的项目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的董事长及总经理的任免按重庆市现行干部管理规定和《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和培训制度。凡拟担任项目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的人员在项目批准开工前,应经国家计委或国家有关部门、重庆市计委进行资格认定或参加培训,并取者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建立对项目法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考核和监督制度。项目董事会负责对总经理进行定期考核;各投资方负责对董事会成员进行定期考核;重庆市计委或有关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年度投资计划和批准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三)概算控制、资金使用和工程组织管理情况;
(四)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控制情况;
(五)生产能力和国有资产形成及投资效益和还本付息情况;
(六)土地、环境保护和国有资源利用情况;
(七)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八)其它需要考核的事项。
第十三条 对项目考核的结论作为对有关人员进行奖惩的依据。奖金可从工程投资结余或按项目管理费的一定比例从项目成本中提取;对工期较长的项目,可实行阶段性奖励。奖金比例由项目审批或转报部门审定。投资方对董事会成员奖励,董事会对总经理进行奖励,总经理对其余工
作人员奖励。
第十四条 凡在项目建设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中,因人为失误给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浪费以及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对其责任人应分别予以撤换和解聘,同时应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并在三年内不得担任国有单位投资项目的高级管理职务。构成犯罪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199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