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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0:52: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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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于2003年12月27日签署,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为进一步做好《安排》的执行工作,针对一年来各地在执行《安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根据双方税务主管当局就《安排》执行进行的磋商,现就有关条文解释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关于《安排》体例及与税收法规的关系
  《安排》是为了避免两地对同一所得的双重征税,以两地的现行税收法规为基础,协调划分两地的税收管辖权的法律规范。在税收法规与《安排》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安排》为准。同时按照通行惯例,在实际处理《安排》与税收法规的关系时,应遵循“孰优”原则,即当税收法规所规定的税收待遇优于《安排》时,可以按照税收法规处理。
  《安排》的体例与我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一般体例相同,不仅包括了避免双重征税的规定,同时也包括了防止偷漏税的内容。为此,各地在执行《安排》过程中要注意防止纳税人利用《安排》的规定,在两地均不纳税。
  二、关于《安排》的条文解释
  (一)第二条,在澳门适用的税种
  1.职业税:由原来的纳税人只限于公司职员扩大到公务员、教师等公职人员。此税种相当于个人所得税。
  2.所得补充税:类似企业所得税,包括对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所得税。该项税种征收时不再附加凭单印花税。
  3.凭单印花税:《安排》中所列此项税收为附加税,不做为一项独立的税种。
  (二)第八条,海运、空运和陆运
  1.本条适用于内地的税种除所得税外,还包括营业税。
  2.第二款,鉴于运输业合作经营的形式很多,按惯例,对于根据内地法律规定已构成内地居民法人的两地合作企业从事跨境运输取得的收入、利润,应在内地征税。
  (三)第十一条,利息
  由于《安排》此条对利息征税的限定税率较优惠,为防止对此条的滥用,各地在执行此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减征和免征利息所得税时,应确保享受该条待遇的人确为两地一方或双方的居民。经澳方税务主管当局确认,在澳门设立的“离岸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属于澳门居民。
  (四)第十五条,非独立个人劳务
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是指因受雇(一般有固定雇主)而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按照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只要满足三个条件之一,来源地有权征税。针对具体执行中两地跨境工作人员往来频繁,一天之内出入境或往返的情况,我局以国税发〔2004〕9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对有关问题做了明确。对两地跨境工作人员出现的此类问题按上述文件规定处理。
  三、关于居民身份认定
  (一)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的认定:
  根据《安排》第四条有关规定,判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可依照下列程序:
  1.法人居民的判定
  判定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是否为澳门居民时,应按澳门税务主管当局为其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对其予以确认(证明书式样附后)。同时还应对其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以及其法人证书(副本)、商业情况(如注册名称、业务范围等)予以综合考虑。
  2.自然人居民的判定
  对于来内地从事受雇活动或提供劳务的澳门特区个人,根据其自报居住情况、受雇或从事劳务的情况,以及在澳门所负的纳税义务,并相应查阅其所持有的身份证件、回乡证和派其来内地的公司、企业的情况以及经澳门税务主管当局证明盖章的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表等进行判断(澳门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表式样附后)。
  (二)关于内地居民身份的认定
对具有内地居民身份的纳税人取得来源于澳门的所得要求享受《安排》待遇的,须向澳门税务当局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明。上述居民证明由纳税人所在的内地县(市)级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予以开具(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式样附后,各地可根据需要自行印制)。对《安排》第四条规定的居民向澳门税务当局提出申请享受《安排》待遇,应澳门税务当局要求填写的有关表格(包括1、股息利息收益,2、特许权使用费和独立个人劳务收益,3、退休金和非独立个人劳务收益,4、其他收益享受与内地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待遇申请表)需要内地税务机关给予认证时,各地税务局应予以配合。
  四、关于主管当局间的联络与协商
  各级税务机关在执行《安排》时发生异议,需与澳门特区联系交涉的,应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与澳门特区税务主管当局联络、协商。




  附件:1.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居民身份证明书(略)
     2.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表(略)
     3.《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审批表
     4.内地居民身份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3

《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审批表
申请人
个 人
姓名


公司或团体
名称


经办人

审批人

审批日期




(注:此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附件4
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地居民身份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 (适用于执行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兹证明:
1. 居住地或总机构情况:


个人
姓名:职业:

在内地居所或住所:

公司或团体
名称:

总机构所在地:


2.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取得(或将取得)下列所得:

所得项目
支付人名称
支付人地址
支付金额
支付日期

































3. 该人在就上述所得缴纳税收时,是《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第四条规定的内地居民。
签署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县(市)级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04号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3年9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行。

                          省 长 刘伟平
                          2013年9月22日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分以下四类:

  (一)甘肃省科技功臣奖;

  (二)甘肃省自然科学奖;

  (三)甘肃省技术发明奖;

  (四)甘肃省科技进步奖。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按照“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创新驱动,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民主的评审制度。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专家、学者和政府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奖励类别分别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其中甘肃省技术发明奖评审委员会中来自企业的专家不少于50%。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管理人员等5人组成监督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和异议处理的监督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甘肃省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

  第七条 甘肃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八条 甘肃省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创造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并在本省得到实施的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经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九条 甘肃省科技进步奖授予在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科学普及和企业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经实施应用,明显优于同类技术产品和经济指标的;

  (二)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并使之产业化的项目中,对本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

  (四)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创新环境、弘扬创新精神产生重要作用,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经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甘肃省科技进步奖中涉及企业技术创新的奖项,重点奖励企业自主创新和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甘肃省科技功臣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可以空缺;甘肃省自然科学奖、甘肃省技术发明奖、甘肃省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授奖比例为145,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50项。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市、州人民政府;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中央在甘单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有关部门;

  (五)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甘肃省科技功臣;

  (六)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采取限额推荐。各推荐人应当对被推荐人、被推荐项目择优推荐。单位推荐的应当在推荐单位和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分别公示;个人推荐的由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公示。推荐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评价材料。

  一项科学技术成果只能推荐一种奖励类别;同一完成人在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推荐项目的前三名完成人,同一完成人每年参加推荐项目不得超过2项;未直接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被推荐人推荐。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和已经确定密级的;

  (二)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三)不利于人体健康、社会安全和有损公共利益的;

  (四)依法应当取得行政审批但未获批准的;

  (五)主要技术内容已获得国家、省部级或者军队科学技术奖励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申报的项目。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被推荐人、被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提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

  各评审委员会按照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实名投票产生授奖建议。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授奖建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0日。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及时处理,由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公示后的授奖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甘肃省科技功臣奖获得者,授予“甘肃省科技功臣”荣誉称号,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甘肃省自然科学奖、甘肃省技术发明奖、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甘肃省科技功臣奖奖金为80万元。甘肃省自然科学奖、甘肃省技术发明奖、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8万元、4万元、2万元。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和评审经费由省财政列支。省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经查明属实,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公告。有过错的完成人五年内不得申报省科学技术奖。

  第十九条 推荐人协助他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取消其评审资格,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参与评审活动的其他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 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5号令发布的《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南积极探求检察文化建设新途径

袁 向 民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为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需要我们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前进方向。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行动指南,也是推进检察事业发展、做好新时期检察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
科学发展观是我党与时俱进的重大理论成果,是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指导理论,充分认识和发挥这一理论对检察文化建设的指导意义,必将对于完善我国检察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识检察文化建设的意义
当今时代,文化建设重要性越发不言而喻。一个民族没有文化就没有发展根基,一项没有文化的事业同样没有发展根基。文化建设的规模及其国民素养的程度是综合国力的象征,它滋润和催生民族的凝聚力和创造力。党的十六大指出“全党同志要深刻认识文化建设的战略意义,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繁荣”,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当前检察文化建设面临重要的机遇期。
1、检察文化建设保证检察权行使的正确方向。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始终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经济建设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保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既是检察文化的核心内容,也是检察文化建设的价值所在,改革开放是检察文化创新的指导方针,也为检察文化建设开辟了广阔前景。检察机关肩负着维护宪法尊严和法制统一的神圣使命,检察文化不仅与经济和政治交融,而且塑造人,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运行。当今国际国内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形势依然复杂尖锐,西方的法治观念、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不断向我国渗透,良莠不齐,影响了人们的视线,要巩固马克思主义对检察工作的指导地位,就必须通过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坚持不懈地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检察干警,深入回答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把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些理念融入检察文化建设的全过程,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强化检察官“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观念和“忠诚、公正、清廉、严明”职业道德观念,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转化为检察干警的自觉追求,自觉为经济建设的发展服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
2、检察文化建设推进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科学发展需要和谐,和谐需要科学发展的基础,检察工作始终服务发展和稳定这个大局,检察文化的力量正是深深熔铸在检察事业发展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必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实践证明,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社会,我们的社会才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才能减少矛盾,也才能使已经产生的矛盾和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这就要求,我们要在广大群众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是国家法律的“守护神”,执法活动贴近人民群众,关系各个阶层,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息息相关,检察文化建设的教育引导功能、指导约束功能、激励协调功能、亲和凝聚等功能,不仅对于提升检察机关自身的形象与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通过检察队伍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对全社会产生巨大影响。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凌所说:“公民是否信赖法律、遵守法律、服从法律,与检察官的形象相关;国家的法秩序状态如何,与检察官能否公正执法相连。检察队伍公正执法的形象一方面影响公民法治理念的形成,另一方面影响国家的法秩序状态。[3]”因此,加强文化育检,建设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业务精通、修养高尚的检察官队伍,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
3、检察文化建设提高检察官的执法能力。检察官的执法能力是综合素质体现,是一个由物质变精神——精神变物质的过程。按照辩证唯物论的观点,检察文化具有能动性和创造性,为检察实践提供支持,它们之间的影响是一个螺旋式不断上升的互动过程。检察文化建设是一种软实力,通过教育塑造检察官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爱岗敬业、刚正不阿的精神,通过培训提高检察官的法律知识、办案技能、执法水平,通过健康活动增强检察官的体能、团结协作、和谐共进的品质,通过理论创新和机制改革解决制约检察执法中的体制机制问题,使干警政治上坚定、思想上敏锐、纪律上严明、作风上优良,业务上精通、办法上创新、工作上高效、效果上优质,通过努力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就能不断地促进依法办案、文明办案、讲究效率、追求质量、公正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重视检察文化建设就会给检察事业的发展造成无形的损害。
二、从科学发展观的深度探索检察文化建设的内涵
科学发展观立足国情、总结实践,以开放的视野观察世界及其国内的历史经验和发展远景,认为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文化更加繁荣,同时人民精神文化需求日趋旺盛,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对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出了更高要求”[1]。检察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一部分,有丰富的内涵。检察文化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检察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它包括检察思想、检察规范、检察设施、检察技术等诸多方面,是支配检察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基本理念。从结构上看,检察文化是具有检察工作特色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和。检察文化作为新的管理思想、管理理论和管理形式,其特点是将检察机关对物的管理和对人的管理结合起来,将以往以物为重点的管理转变为以人为核心的管理。检察文化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在特定检察机关长期的执法活动中,由其特有的执法理念,行为规范、价值观念等在全体成员中潜移默化而形成的一种个性。这种独特的检察文化一经形成,便会在检察机关内部产生一种强大的凝聚力和推动力,并成为进一步促进检察机关发展的精神力量。检察文化是组织文化的分支,是检察机关及其干警在履行职责和日常生活中创造,以维护公平正义为核心,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目的,以创新检察管理体制为途径,以营造良好人文环境为形式的具有鲜明检察特色的精神财富。因此,其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和精神内涵。
(一)检察文化是先进文化的继承和发展。对于检察文化,不能机械简单地认为就是检察理论和检察活动及其相关的物质文化生活,如检察宣传、文体活动等,腐朽和反动的检察理论及其活动载体不能称之为检察文化,应当被排除在外,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去理解检察文化。自从检察制度产生以来,检察文化就愈来发展和丰富,既有不断支撑检察制度完善深化的先进文化,也同样伴随不相适应的甚至是消极的理论、观念不断被剔除和克服。检察文化的实质是与一定社会发展历史阶段的哲学社会科学互动的强化法律监督的文化,有特定的价值理念和思维模式,是司法制度不断变革的产物。一般的认为,检察制度及其文化源于14世纪初的欧洲[2],一方面检察文化是以由私人报复到国家行使刑罚权,再由自诉到公诉的变化为基础产生的;另一方面,检察文化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和文化历史传统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有着地缘差别以及自身发展过程中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状况影响的变化。因此,检察文化先进性、扬弃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内在固有的规律,满足一定社会的司法公正需求。
(二)检察文化反映了检察官的价值取向,是检察工作不断创新发展的精神动力。检察文化意在创设一种理念,这种理念是检察机关主流精神与新形势新要求相结合的产物,检察文化通过培育干警集体主义思想、团结协作精神、团队意识等主流精神和基本理念,使其内化为干警的共同愿望和价值取向,外化为全体人员的追求和自觉行动,从而使检察人员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趋向融会贯通,达到全面提升人员素质和文化品位,增强检察机关凝聚力、向心力,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目的。它反映了检察官的道德规范,是积淀于工作实践中的高尚精神境界。检察职业道德是检察人员在司法实践和日常学习、生活中形成发展起来的,从伦理上调整检察机关同国家、法律之间,检察人员同检察机关之间、检察人员之间相互联系的行为准则。检察文化建设的目的就是通过各种文化培育形式,使全体检察人员都能够自觉地追求、信仰和实践这些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精神和理念,并充分体现在履行检察职能、办案和个人的言行举止中。反映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是检察官在特定的环境中形成的人与人、人与环境、人与社会和谐关系的精神体现。检察文化把人的价值的开发和利用摆在了重要位置,通过发展先进文化的引导、凝聚、协调、教育功能,努力营造鼓励人才干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良好环境,使机关每个成员实现自身价值与检察系统实现自身价值融合统一。检察文化一方面使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处于一种沟通状态,另一方面使系统中的个人能与组织和谐发展。
(三)检察文化与检察权运行相交织。检察文化不包括人类社会的全部文化,是社会文化的分支,与检察制度相联系,它不包括野蛮文化。检察文化也不是检察活动的无所不包,与检察实践活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联系在于检察文化渗透在检察实践之中,是检察制度的基础,反映检察机关的宗旨和形象及其检察官的价值取向、执法理念、道德规范、行为方式和精神风貌,为检察实践活动提供精神动力和理论支撑,推动并保证检察实践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检察实践体现检察文化建设的效果,提升检察文化的魅力。区别在于检察实践是客观的、外在的、看得见的,它本身不是意识形态,检察实践的状况具有及时性、显现性,不仅受检察文化的影响,还要受制于立法机关的监督以及上级指令和长官意志的影响;而检察文化建设一般不属于立法机关监督职责的范围,它是检察实践的价值基础,文化建设的效果也一般不具有显现性、及时性,更多地体现长远性、坚定性。检察文化与检察权的行使相辅相成,这种交织既体现在检察文化及时为检察实践服务,也体现在检察文化建设的方向和目的是为了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虽然检察文化建设的内容、形式有些与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相同,但不能认为这样的文化不属于检察文化,只因这样的文化为了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就是检察文化范畴。所以说,检察文化既包括特质的检察文化,也包括检察机关孕育的大众文化。特质文化有检察理论研究、检察制度建设、检察业务培训和岗位技术练兵以及检察标志和符号等,检察机关孕育的大众文化有政治、思想、组织工作和时事政策宣传教育以及娱乐体育活动等,机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也都属于检察文化建设的范畴。
三、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创新检察文化建设的新途径
检察文化建设要雅俗共赏,喜闻乐见,形式多样,既有理论研究、又有实践层面,既有大众化、又有特质性,既有传统再现、又有改革创新。检察文化建设必须读懂国情、放眼世界,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根植于民族土壤,发挥民族优势,注重民族特色,把世界优秀文化中国化,增进大家对检察工作的共识,形成中国特色检察制度体系。为此要以科学发展观的方法论积极探索创新检察文化建设的新途径。基层检察机关作为我们检察体系中的最小单位,它所具有的广泛性和工作具体性,决定了它是承担检察文化建设的主要载体。加强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察文化建设就是创新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积极开展以公平正义为灵魂的执法文化建设。我们知道,一个驰名商标的造就,无外乎过硬的产品质量、持续的推陈出新和优质的售后服务。脱离了商品或服务这个核心,一切将无从谈起。同样,以打击犯罪、护法为民为神圣使命的检察机关,如果脱离了公平正义这个内核去奢谈检察文化建设,也无异于舍本逐末。因为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期盼,更是检察文化的灵魂。当前,我国正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案件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维护和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因此,检察文化要运用其特有的历史创造和精神记忆,特有的生存方式和渗透途径,铸造一支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检察队伍。基层检察院只有不断提升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坚持公正执法,不滥用职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与程序、质量与效率并重,做到实事求是,不枉不纵;坚持宽严相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刑事政策,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才能以实际行动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以优异成绩开创法律监督工作的独特“品牌”,也才能切实体现检察机关与众不同的人本文化气息。
2、着力培养检察官的气质和精神,大力倡导以职业道德为核心的形象文化建设。检察职业道德是检察人员在从事检察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应该具备的道德品质,是调整检察人员各种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的总和,也是正确行使检察权、防止司法腐败、增强检察队伍战斗力的保证。检察职业道德的具体内容被高检院概括为:忠诚、公正、清廉、严明。这八个字的内涵也正是检察文化的核心。其中,忠诚是新时期检察文化的政治立场、公正是新时期检察文化的政治核心、清廉是新时期检察文化的追求目标、严明是新时期检察文化的政治保证。因此,加强检察机关的职业道德建设,不仅是实践和传播先进检察文化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更是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重要载体。 基层检察院要把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于队伍建设的始终,坚持以职业道德深化检察文化,以检察文化滋养职业道德。要通过职业道德文化的培育,使干警不仅具备公正、廉洁、正派等高尚人品,具有高尚的人文精神、善良、同情、豁达、克己、奉公等宽广情怀,自觉追求人生的意义和价值,真诚地关怀人的自由和平等,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通过职业道德文化素养的提升,使干警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常修为检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增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自觉性,切实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树立检察机关良好的执法形象。
3、注重以团结奉献为追求的团队文化建设。团队精神是一个集体在创造性实践中激发出来的为成员普遍认同和接受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道德规范和行为方式,是这个集体的精神气质、精神风貌的综合反映,也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在这个集体中的具体体现。“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精诚合作的团队精神是检察文化的精髓。 因此,基层检察院要把锻造和弘扬以团结奉献为追求的团队精神作为推进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要用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和历史进步潮流的司法理念、价值观念来规范、协调干警的思想认识,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把握时代要求,同时注重调动和发挥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干警的活力和潜力。要通过鼓励和支持上下级之间、各部门之间、个人之间的协助和配合,加强团结,减少摩擦,形成合力,共同完成任务;通过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文艺体育活动和其他形式和内容的集体活动,陶冶干警情操,凝聚队伍向心力,增强集体荣誉感;通过激发干警奋发向上的进取心和迎难而上的斗志,努力培养一支士气旺盛、斗志昂扬的队伍;通过营造一个宽松、民主、祥和的工作氛围,使干警能够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从而在思想、心态上高度整合,在行动上默契配合,形成凝聚力和向心力,朝着共同的目标努力拼搏。
4、推广以人为本的管理文化建设。随着人们主体意识的普遍增强,冲破习惯思维模式,确立以人为中心,重视和关心人的发展和需要,已成为时代发展的主流理念。同样,促进检察干警的精神解放、心理解放,发展个性,提高素质,实现自我价值,充分发挥其潜能,释放其智慧也成为检察文化的主旋律。因为检察文化的实质就是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工作,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又是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人为本就是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力求淋漓尽致地释放出人的巨大能量。而开启释放人的巨大能量的钥匙,就是文化的力量。
由于文化视野中的人,不再是传统观念中的劳动力,而是有感情,有思想,有个人价值追求的活生生的人,是有无限潜力的人力资源。这就要求基层检察院努力营造一个重视人的因素,尊重人、塑造人、信任人、关心人的人文氛围,营造一种清新和谐、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要以根植争先创优理念为指引,大力塑造成先进典型。刚正不阿、清正廉洁的人民检察官,不仅为检察事业增辉添彩,还以自己的言行,典型的、集中的、全面地诠释了检察文化的丰富内涵。因此通过开展系列典型活动,加强对干警的外部行为引导,培养干警争先创优意识。例如举办如“方工精神为我引路”等青年干警座谈会,方工检察长的人格魅力和先进事迹,会使青年干警深受触动,成才意识、公正执法意识明显增强。还可请来一些先进典型现场做报告,对干警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在先进典型的激励下,要掀起赶超先进的热潮,开展 “十佳”公诉人、“十佳”办案能手、十佳信访接待员优秀组工干部等活动。举办 “学习身边人,做好身边事”先进典型事迹报告会,扩大典型的辐射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各项检察工作的发展。同时检察文化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要致力于人事制度改革,推行竞争上岗的干部选拔机制和公平、公正、公开的职务职级晋升机制,激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四不唯”科学人才观,摒弃论资排辈陈旧观念,珍视优秀人才,注重为年轻人的提供锻炼机会而加速其成长,使一批年轻有为的人才通过竞争走上中层干部岗位,全面提升中层干部整体素质。另一方面对于不适合担任领导职务但业务水平突出的人员,安排在主办、主诉、主侦等重要岗位发挥特长,让他们在检察职级晋升上与中层干部有同等晋升机会,最大限度的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在人员管理上,要建立并实施绩效考核机制,把绩效考核与评优评先紧密挂钩,坚持凡晋必考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着力营造出一个有利于各种人才成长管理机制,把人人可以成才和公平竞争理念根植于干警心中。
5、丰富检察官的娱乐生活,促进以健康向上为基调的业余文化建设的发展。机关业余文化建设,是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升干警综合素质、强化队伍八小时以外管理、增强队伍凝聚力、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面对社会转型对人们生活方式带来的冲击,检察干警更需要一种精神上的引导和熏陶,而机关业余文化建设正是这样一种最行之有效的手段。因此,重视机关业余文化建设,在队伍管理中引入人文管理,在紧张的工作之余,以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占据干警业余生活的阵地,有意识地对干警进行文化熏陶,不仅可以活跃检察干警的精神文化生活,而且也是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植健康生活理念。坚持不断创新文化建设的载体,加强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巩固“五小阵地”(即:小夜校、小图书室、小荣誉室、小文艺队、小活动室)。要大力支持干警参与有益身心的文化活动,倡导健康、和谐、文明的生活方式。可组建舞蹈队、摄影书画小组、篮球队、羽毛球队、乒乓球队等文化小团队,培养文化骨干。检察长要带头参加,以有效带动干警的参与热情。在场地方面,要开辟专门的乒乓球室、健身室、多功能歌舞厅、图书室、电子阅览室、视频会议室等活动场地。在经费方面,积极为聘请专业指导、购买服装、用具等费用支出都“大开绿灯”。还要做到文化活动内涵丰富、形式多样。例如通过开展“检察官进社区活动”,让干警们向人民群众学习,不是把自己封闭在一个圈子里,而是深入社会。通过积极参加“公民道德公约”和“学礼仪、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提升干警文明素养;通过组织干警参加植树、志愿者、捐助、献血等公益活动,提升干警道德情;通过文艺联欢、书画摄影展、联谊球赛、演讲、知识竞赛、歌咏、朗诵等各类文体活动,提审干警文化品味,潜移默化的激励干警的进取心。从而树立起健康、文明、高素质的检察官群体形象。
6、以网络建设为平台推进检察文化建设。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社会已进入到网络时代,网络应用的广泛性、多样性和高效性,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要运用好网络平台,推进检察文化建设。一是搭建平台,形成法律博客群体。 在正义网、人民网打造互动平台,形成全员参与的法律博客群体,营造文化强检氛围,推动各项工作创新发展。正义网是高检院主办的门户网站,汇聚了法学专家、学者教授、检察官、法官、律师,以及其他关心法律工作的社会各界精英人士,法律资源和信息丰富,学术氛围浓厚,文化底蕴深厚,对推动检察文化建设,培养干警学习思考习惯养成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通过建立法律博客,能实现与法律学者、检察专家零距离学习交流探讨,是提升队伍整体素质,推进各项检察业务的一条捷径。要为干警开博创造条件,制定相关《关于加强法律博客群建设的意见》等制度,明确博客群建设的指导思想、组织措施和奖励办法。建成电子阅览室,开通互联网,为干警上网提供物质支持,倡导全院干警人人参与法律博客群建设工作。二是要规范管理,确保深入健康发展。一方面加强管理,确保方向。要成立由分管宣传工作的副检察长任组长、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为副组长的博客群建设管理协调小组,加强对博客群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监督。要求干警建立法律博客必须做到坚持政治原则,保守检察工作秘密。采取一系列奖励激励措施,对博客写作情况每月一调度,写作体会每季度一交流;博客文章被推荐为精品文章的,被有关报刊采用的,按院调研信息宣传奖励办法给予奖励;被评为优秀个人法律博客的,在评先树优、提拔使用上,优先考虑。 三是注重强化引导,注重效果。创新培训模式,在检察内网开辟博客研讨专栏,通过发布干警撰写的精品博客、被推荐博客情况统计以及召开经验交流会等形式,以老带新,相互交流,从如何注册、如何发稿,如何通过博客进行学习交流,到如何修改模板、插入音乐和图片等,为干警提供学习借鉴的经验。引导干警从点滴入手,勤观察、勤思考、形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检察文化新格局。
7、要重视以检察文学艺术为载体的宣传文化。检察文学艺术既是检察文化的典型内容,又是检察文化的重要载体。基层检察院要充分借助检察文学艺术“以先进的文化陶冶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作用,把检察文化纳入文学艺术创作的视野,从而形成与现实生活中的检察文化相对应的文学化的检察文化的动人景观。要注意发现和挖掘检察队伍中的文学艺术人才,发挥其专长,通过他们的作品宣传检察机关的典型,扩大典型的幅射作用,以各种生动的、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诠释检察文化的丰富内涵,使无形的理念有形化,以启迪人的心智,陶冶人的情操。通过他们创作一批具有感染力和广泛影响的时代精品力作,展现检察人员的内在素质和高尚追求及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公正执法、为民执法的精神风貌,树立检察官刚正不阿、清正廉洁的时代风彩。要充分发挥检察文化的渗透力和推动力,通过大张旗鼓地宣传检察精神,教育人民群众,提升检察干警的品位和素质,把检察文化的内容融入到深厚的文化积淀和现实生活之中。
8、要向科技要效率,走科技强检推陈出新检察文化建设之路。在国际竞争正日益走向科技竞争的背景下,检察工作也正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在政治立检、业务树检、改革兴检的同时,科技强检之路是新世纪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文化建设新的课题。不可忽视的是当前基层检察院科技强检之路还达不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要使检察文化建设上一个新台阶,就要抓好科技强检工作。首要就是抓好“硬件”及“软件”的建设。不言而喻,要顺利实现科技强检,“硬件”是基础,“软件”是根本。所谓“硬件”,自然是一个单位的技术设施的档次与完备程度,如果没有一定的设备为基础,科技强检就是一句空话。相反,如果一个单位人员的技术力量薄弱、技术运用程度不高,“硬件”就是空摆设,因此广大基层干警对技术的掌握程度这一“软件”,才是科技强检的根本。实现“软件”的更新,要提高广大干警的科技意识,使他们充分认识到,运用科技是做好新时期检察官的必备,是大势所趋。其次是要对检察干警进行科技培训,使他们充分掌握现代化办公办案的技能,这才能能使检察检察文化建设达到更高的层次。为此要加强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提高干警的科学文化素质是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内在要求,也是检察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基本前提。要增加投入,更新设备,积极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政府的支持,加大对检察工作的投入。在改善办公条件和行政装备的同时,尤其要突出计算机局域网、多媒体等的建设,提高检察文化的科技含量。同时要重视设备应用,充分发挥其效能。
在检察事业日新月异发展的今天,检察文化作为一种新的管理思想和理念,它的出现为检察事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理论武器。检察文化建设是一个新事物,顺应时代潮流、体现法治精神,同时,检察文化建设也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通过长期不懈地努力。但更重要的是,我们首先必须从组织上、思想上、行为上和检察文化接轨,自觉摒弃种种不良习气和作风,以自己的检察实践来丰富和推动检察文化建设。总之,加强检察文化建设,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完善,在完善中前进,进而来推动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

注释:
[1]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10月第1版,第13~14页;
[2] 金明焕:《比较检察制度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3月第2版,第16页;
[3] 张凌:《队伍建设关乎公民的法律信仰》 2007年09月12日《检察日报》第1版;
[4] 林世钰:《以科学开放精神研究检察学理论》2007年11月23日《检察日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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