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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农用车交通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时间:2024-07-12 06:43: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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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农用车交通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农用车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 30 号

《关于修改〈西安市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农用车交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孙清云

2004年8月15日



( 2000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关于修改〈西安市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农用车交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农用车的交通管理,确保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人力三轮车在城市道路上载客经营。
第三条 人力货运三轮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第四条 禁止无牌、无证的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农用车上路行驶。
第五条 禁止用摩托车从事营运活动。
第六条 禁止农用车在城市道路上通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道路上通行的,应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但不得进入二环以内。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按照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不接受处罚的可暂扣其车辆,其中对非法拼装、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车辆,以及暂扣超过一个月仍不接受处罚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审计监督的机关。通过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财政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同国家财政有关的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宏观控制和管理,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审计机关遵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财政经济规章制度,进行审计活动。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国务院设审计署,在总理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审计局,在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审计工作,对上一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财政计划、信贷计划的执行及其结果,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国营企业事业组织、基本建设单位、金融保险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行政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有国家资金或接受国家补助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严重侵占国家资财、严重损失浪费及其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等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五)对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建设项目、联合国专门机构援建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六)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参与拟订重要的财政经济法规。

  第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重点地区、部门和企业设派出机构或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监督。 上级审计机关可将其审计范围内的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第七条 审计机关的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帐目、资财和有关文件、资料等。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或隐匿。

  (二)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三)责成被审计单位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收支,制止严重的损失浪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执行。

  (四)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作出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扣缴款项、停止财政拨款、停止银行贷款等处理决定,通知和监督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被审计单位和
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执行。

  (五)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六)通报违反财经法纪的重大案件,表扬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各级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报上级审计机关并报本级人民政府。 各级审计机关对审计对象,应当就地审计或将有关帐册、资料报送审计。 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报送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预算、决算、报表,有关的规章制度、资料等。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后提出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通知并监督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审计报告,应当分别报送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在接到复审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上级审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审计机关不适当的审计结论和决定。 被审计单位对复审结论和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直至向审计署提出申诉。

  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极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根据审计业务需要,分别设立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在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所属单位和本行业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的审计。审计业务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向本部门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报告工作。 大中型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的审计。审计业务受上一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指导,向本单位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报告工作。 部门、单位实行内部审计监督的具体办法,由审计署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可以委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注册的社会审计、会计组织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委托的审计机关审定。 社会审计、会计组织接受企业事业组织委托所作的查帐报告,应当报送企业事业组织主管部门的同级审计机关,并负责保守机密。

  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地方各级审计局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前征得上级审计机关同意。 审计人员专业称号的评定,审计专业人员的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机密、玩忽职守。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制裁、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立审计机构、实行审计监督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委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科[2010]第12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科[2010]第12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类型》等438项行业标准(标准编号、名称、主要内容及起始实施日期见附件1),其中:汽车行业6项、轻工行业标准58项、化工行业标准133项、石化行业标准3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49项、黄金行业标准2项、有色金属行业标准105项、稀土行业标准6项、建材行业标准68项、民爆行业标准8项;批准《金属锰(1)》等28项行业标准样品(标准样品目录见附件2),其中:黑色冶金行业标准样品26项(标准样品成分含量见附件3)、有色金属行业标准样品2项(标准样品成分含量见附件4);批准《光学树脂眼镜片(QB 2506-2001)》等2项轻工行业标准修改单(见附件5);以上28项行业标准样品及2项标准修改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汽车行业标准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轻工行业标准由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化工行业标准由化工出版社出版,石化行业标准由中国石化出版社出版,黑色冶金行业由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黄金、有色金属及稀土行业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建材行业标准由建材工业出版社出版,民爆行业标准由中国兵器标准化所出版。
  
  附件(五个附件包含在一个下载文件中):

  一、438项行业标准编号、名称、主要内容及起始实施日期
  二、28项黑色冶金、有色金属行业标准样品目录
  三、26项冶金行业标准样品成分含量表
  四、2项有色金属行业标准样品成分含量表
  五、2项轻工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500551.files/n1350034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