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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0:59: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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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我公司新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保费免征营业税的请示》(平保发〔1998〕283号),要求对该公司新开办的若干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
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地分公司新开办的下列险种免征营业税:
一、普通人寿险
(一)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
(二)平安全福保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
(三)平安福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
(四)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
(五)平安附加定期保险(利差返还型)
(六)平安育英才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
(七)平安万家福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
(八)平安永福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
(九)平安团体终身寿险(利差返还型)
(十)平安新一代成长年金保险(利差返还型)
(十一)平安团体福寿两全保险
二、养老年金保险
(一)平安永利增额还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
(二)平安福临门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
(三)平安团体新世纪增值养老保险(利差返还型)
(四)平安夕阳红养老保险(利差返还型)
三、健康保险
(一)平安康泰终身保险(甲、利差返还型)
(二)平安附加重疾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
(三)平安康乐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
(四)团体防癌保险
(五)母子平安保险
(六)平安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七)平安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八)平安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九)学生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十)学生幼儿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十一)儿童健康保险



1999年4月15日

国家商检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关于出口无毛山羊绒品质规格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商检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关于出口无毛山羊绒品质规格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检检联(1989)600号 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各省经贸委(厅、局)、商检局:

  为统一掌握出口无毛山羊绒(分梳山羊绒)概念、品质规格,便于对外签订合约订明品质条件,明确出口检验依据,适应外贸发展的需要,经有关商检局、土畜产公司、分梳山羊绒厂和纺织部内蒙古、北京、上海毛研所讨论研究,制定了“出口无毛山羊绒品质规格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今后,在对外签订合约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以此作为收购、生产、外贸、商检统一掌握的依据。

  附件:关于出口无毛山羊绒品质规格的若干规定

 

附件:

         关于出口无毛山羊绒品质规格的若干规定

 

  无毛山羊绒(分梳山羊绒)是我国传统的出口纺织原料之一。它具有纤细、柔软、弹性好、质地均匀之特点,有很好的纺织和使用性能,在国际市场上享有很高的声誉。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山羊绒产区不断扩大,生产和经营出口无毛绒的厂家和单位不断增多,而我国目前尚没有一个统一完整的出口无毛绒品质规格标准,对羊绒概念的理解也不一致。为了加强出口无毛绒质量管理,维护我国无毛山羊绒这一名牌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国家商检局与外贸、纺织等部门共同就出口无毛山羊绒的品质规格和概念问题进行研究,制订此出口无毛山羊绒品质规格等有关规定,在合同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作为工厂生产、外贸验收、商检检验的统一掌握依据。

  一、产品名称

  统一使用“中国无毛山羊绒(分梳山羊绒)”,并在“中国”之后,分别注明绒色。如中国白无毛山羊绒(分梳山羊绒)等。

  二、名词定义

  1.山羊绒

  细度在30微米及以下,无髓,有卷曲。

  其基本特征是:

  纤维平滑,粗细均匀,无断痕和结节。鳞片密度小,张开程度小,暴露部分大,边缘光滑,厚度约0.4微米。在FSS溶液内迅速扩展,原卷曲消失,呈柔软细丝状。

  2.无毛山羊绒

  指经过洗净、分梳,除去粗毛和杂质,无异种动物纤维和非动物纤维的山羊绒。

  3.粗毛

  细度在30微米以上,不论是否有毛髓和卷曲;一端有绒特征,另一端具有粗毛特征,粗毛长度占纤维全长二分之一以上者,按粗毛处理。

  4.杂质

  指混入绒内的肤皮及其他异物。 

  5.异种动物纤维

  指除山羊绒毛以外的其他种动物的纤维。

  6.非动物纤维

  指植物纤维和化学纤维等非动物纤维。

  三、品质规格(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进藏卷烟运输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专〔2001〕651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进藏卷烟运输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




四川、西藏、甘肃、青海省(区)烟草专卖局:
  为保障进藏卷烟运输渠道畅通,加强进藏卷烟专卖管理,促进沿途各省(区)局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国家局专卖监督管理司于2001年10月18日至19日,组织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四省(区)局在成都召开了进藏卷烟运输问题协调会议。现将协调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进藏卷烟运输问题协调会议纪要
  为保障进藏卷烟运输渠道畅通,加强进藏卷烟专卖管理,促进沿途各省(区)局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国家局专卖监督管理司于10月18日至19日在成都组织召开了进藏卷烟运输问题协调会,四川、西藏、甘肃、青海省(区)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张修连副司长主持,与会各方本着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和支持的态度,就进一步加强进藏卷烟专卖管理、保障进藏卷烟运输渠道畅通提出了意见及建议,经充分磋商、研究,达成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西藏自治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西藏区局(公司)驻成都、格尔木采购供应站在保证西藏卷烟市场供应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四川、甘肃、青海三省局为保障进藏卷烟运输渠道畅通,做了大量的工作,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和配合。目前,在进藏卷烟运输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属于烟草系统内部兄弟单位之间正常的工作摩擦。只要四省(区)局本着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态度,着眼于长远合作,设身处地,换位思考,这些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一定会得到很好的解决。
  二、四川、甘肃、青海省局要充分理解西藏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并要尽可能地为西藏区局(公司)驻成都、格尔木采购供应站功能的正常发挥提供更好的条件、创造更好的环境,保障进藏卷烟运输渠道的畅通。自本会议纪要下发之日起,四川省局应要求成都市局立即撤回派往西藏区局(公司)驻成都采购供应站仓库门口的监督人员和车辆。今后,三省局应尽量避免采取类似的影响双方感情的手段和措施。
  三、西藏区局应充分理解和支持四川、甘肃、青海省局在加大专卖管理力度、净化卷烟市场方面所做的工作,加强对两个采购供应站的监督管理,确保所有卷烟全部运回区内销售。两个采购供应站应遵守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服从当地烟草专卖局的专卖管理,做好进藏卷烟的储存、运输工作,不得就地甩卖卷烟,不得为非法经营者提供仓储和运输等便利条件。
  四、根据合理运输的原则,一般供应西藏昌都、阿里地区和林芝地区部分县的卷烟,可以从成都中转;供应西藏其它地市的卷烟原则上从格尔木中转。
根据专卖属地管理和烟草专卖品所在地开证的原则,鉴于目前跨省运输卷烟已实行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及开证,决定终止由西藏驻成都采购供应站为进藏卷烟手工开具区内准运证的办法,由国家局委托四川省局依据西藏区局的准调单及准运证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为成都中转的进藏卷烟开具准运证。运输过程中,准调单和准运证随货同行。
自格尔木中转的进藏卷烟,准运证开具办法暂时不变,仍由西藏区局开具区内准运证。
符合上述条件的进藏卷烟中转运输为合法运输,沿途各地必须予以保护,不得无故扣留;对于非法运输的进藏卷烟,沿途各地应依法查处,不得任其冲击西藏卷烟市场。
  五、四省(区)局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情况交流和通报机制,共同营造良好的合作环境。西藏区局(公司)可采取多种形式向四川、甘肃、青海三省局通报进藏卷烟运输情况。四川、甘肃、青海三省局也应及时向西藏区局通报专卖管理措施、卷烟市场监管制度及非法运输案件查处等有关情况。
参加此次会议的人员有:国家局专卖监督管理司张修连、关宏梅、高兴智、舒军龙,四川省局龚锦华、王平均、李邦涛、宋连山,成都市局祁合明、雷雯,西藏区局平措旺扎、杨桂选、多布拉、洛桑、张林、丹增、平旺,甘肃省局向阳,青海省局张全有、董长吉。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