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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3:25: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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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件

劳社厅发〔2001〕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
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的有关精神,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更好地面向职业院校毕业生开展职业
技能鉴定服务,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职
业学校(学院)(以下简称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主动地面向职业院校毕业生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面向职
业院校毕业生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
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提高劳动者
素质,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做好职业院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于
促进我国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提高职业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创业
能力和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分类实施
,加强与教育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积极推进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
开展。

二、明确目标,探索建立适合职业院校特点的职业技能鉴定模式。各地劳动保障
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以实现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
学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为目标,坚持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原则,探索建
立适合职业院校特点的鉴定工作模式。各地开展职业院校毕业生鉴定工作,要按照
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守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职业标准,规范考
务程序,加强证书管理,客观公正地认定职业院校毕业生的职业资格,为全面提高
劳动者素质创造有利条件。

三、针对职业院校的教学特点,合理确定职业院校毕业生的考核项目和内容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职业院校的教学实际,主动与教育行政部门及职业院校
联系,针对不同类型职业院校的办学特点,结合职业院校的培养目标、专业设置、
教学计划和大纲,确定毕业生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等级、考核内容和
方式。职业院校毕业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名称,应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的类别确定。职业院校的专业设置与国家职业分类中的职
业(工种)名称不相对应的,可允许申报与其相近或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
鉴定。同时,鼓励职业院校学生在校学习多种职业技能,实现一专多能,以利于拓
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四、采取灵活的鉴定方式,突出对学生职业能力的考核。对职业院校按照国
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设置专业和开设课程的,其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应与课程考
试结合起来,避免搞重复考核。为保证鉴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考核试题应从国家
题库中提取,没有建立国家题库的职业(工种),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专家,
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编制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试题。对职业院校设置的专业与国
家职业分类中的职业(工种)不对应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中相近类别职业标准的要求,结合职业院校专业课程教学以及技术发展和知识更新
的实际需要,编制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试题。对职业院校结合职业功能模块开
发课程并组织教学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依据国家职业标准以及教学计
划、教学大纲的安排和要求,编制职业功能模块的鉴定规范和考核试题,组织学生
按照职业功能模块进行考核。对通过全部职业功能模块考核且成绩合格的学生,认
定相应的职业资格。

六、积极做好鉴定技术支持和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面
向职业院校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宣传咨询活动,要及时向职业
院校提供国家职业标准、职业培训教材等有关信息,为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鉴
定费用,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或以其他名目额外收费;对特殊专业以及家庭困难
学生应减免鉴定费用。对于参加《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
6号)所列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应提供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使学生能及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要积极做好职业院校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和就业
服务,帮助学生了解当前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为其顺利实
现就业提供指导和帮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名单和2004年自治区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4〕75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名单和2004年自治区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我区“食品放心工程”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食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并制定了《2004年自治区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现将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自治区食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名单
   2、2004年自治区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
   3、2004年食品放心工程统计数据季报表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

   自治区食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阿日甫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 张 斌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买买提·乌斯满  自治区经贸委副主任
   刘杰民      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
   来景刚      自治区畜牧厅副厅长
   王乐祥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李照坤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景武锋      自治区质监局局长
   阿尔肯·吐尔逊  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成 员: 曹孺牛      自治区卫生厅法监处处长
   马龙江      自治区经贸委贸易市场处副处长
   林 英      自治区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调研员
   田建玉      自治区畜牧厅法规处处长
   艾斯卡尔     自治区公安厅治安处处长
   徐玉华      自治区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
   扈宪飞      自治区质监局监督稽查处副处长
于 千      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处处长
匡 谊      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厅法监处,办公室主任由曹孺牛同志兼任。
  

附件2:
   2004年自治区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食品放心工程的部署,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8部局《2004年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国食药监办〔2004〕66号)的通知精神,全面落实食品放心工程的各项工作任务,把实施食品放心工程进一步引向深入,实现预期目标,在总结去年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各部门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和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会议精神,以继续推进食品专项整治为主线,突出源头治理,重点抓好四个环节,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为实现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规划目标迈进第一步。
  继续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
  本着求真务实,抓专、抓细、抓实的原则,立足当前,标本兼治,着力治本。
  结合部门和地区特点,因地因事制宜,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二、工作重点和预期目标
  今年整治和监管的重点品种是: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七类食品。
  食品源头污染的重点治理要向两头延伸。一头向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延伸,一头向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延伸。加大对种植、养殖环节中的农业投入品使用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综合监管力度。
  今年工作的预期目标是:
  1.乌鲁木齐市蔬菜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下降5-8个百分点,各地(州、市)所在城市全面开展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工作;争取乌鲁木齐市率先实行蔬菜市场准入制;
  2.乌鲁木齐市学校食堂、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达到90%以上,各地(州、市)所在城市普遍开展试点推广工作;
  3.乌鲁木齐市畜产品“瘦肉精”平均检出率低于1%;
  4.10类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获生产许可证的力争达到90%;
  5.150个食品商场(超市)的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得到规范,其中乌鲁木齐市5-10个,各地(州、市)所在城市3-5个,各县(市区)1-2个;
  6.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市)所在城市大型市场(超市)进货索票索证率达到90%以上,其它市场和食品经营场所索票索证率达到60%以上;
  7.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8.建立1个绿色食品市场;
  9.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市)所在城市大中城市基本实现5类食品安全准入上市;
  10.面粉、肉类、儿童食品加工企业基本消除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11.注水肉和病害肉上市受到全面遏制;
  12.依法查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案件;
  13.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有所提高。
  三、主要职责和具体措施
  为了确保全区食品放心工程顺利实施,实现以上预期目标,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食品放心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自治区卫生厅、经贸委、农业厅、畜牧厅、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和措施,抓好食品的源头污染、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四个环节的重点治理和食品安全监管;针对部分职能交叉的业务,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协调一致;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各种制售不符合标准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
  (一)农业部门要着力开展农资打假,强化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专项整治,实施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消减计划,定期发布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结果。对例行监测不合格率较高地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跟踪督导。强化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与监管。加大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养殖小区、示范农场、出口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力度,推进产地环境污染监控工作。建成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5个,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试点县10个,完成60个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30个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二)畜牧部门要集中抓好三项整治:一是整治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和兽药残留超标行为,加强饲料和兽药市场准入管理,逐步建立生产和经营的可追溯制度,严查违禁药品从人用药品领域流向养殖环节。以检查“瘦肉精”生产使用窝点为突破口,对“瘦肉精”检出率过高的地区实施重点整治。二是整治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行为,整顿市场经营秩序,组织开展水产养殖用药的监管和指导。三是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加强对原料奶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三)卫生部门要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监管。组织开展对食品生产企业使用添加剂的专项整治,加大产品质量抽查,特别是对面粉中过氧化苯甲酰、果冻、膨化食品、蜜饯、含乳饮料和乳酸菌饮料等儿童食品中糖精钠、肉类食品中色素、EDTA铁纳等的监管力度要加大,使面粉、肉类、儿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基本消除滥用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二是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格审查和发放许可证。以重点查处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非食用物品、病死畜禽、回收过期食品加工后再上市等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强对调味品、米面制品、食用油、肉及肉制品、乳制品、保健食品、月饼等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清理和整顿已获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吊销或收回许可证。三是对学校食堂、餐饮业及建筑工地食堂,特别是小餐馆、个体门店加强检查和监督。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乌鲁木齐市学校食堂、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要达到90%以上。四是认真贯彻执行《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在全区确定150家重点食品商场(超市),使其90%以上的单位达到管理规范的要求。
  (四)质监部门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在进一步做好米面油酱醋等五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基础上,严格按考核标准审查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十类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条件的不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管,凡不具备确保产品生产质量条件的生产企业及产品都要推出市场。二是要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加大对纳入整治和监管重点品种的抽查频率和覆盖面;抓好生产集中地和产品质量不稳定企业的监管工作;重点抽查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项目。三是要做好农资产品的打假工作,大力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好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退出,加强食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依法审查食品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督促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树立诚信意识,严厉查处无照经营、以次充好和制假售假等非法经营活动。
(六)经贸部门要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推进流通体制改革。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以强化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为切入点,本着积极、稳妥、务实的精神,大力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在全疆范围内选定20个大型食品商品经营企业开展试点。推广食品产销“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有效管理方法。进一步加快农贸市场改超市、农贸市场退路进厅的步伐。建立绿色食品市场。
  (七)公安部门要及时受理移交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案件,积极配合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严厉查处暴力抗法案件,保证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得到应有惩处。
  (八)各部门要发挥综合职能,做好食品安全质量的日常性监管工作:
  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做好食品安全质量的日常性监管工作。
  1.严查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行为。重点检查米(面)、食用油、酱油、醋、米粉(线)、腐竹、干菜、肉制品、水产品、酒楼产品等加工企业和加工点,查找食用陈化粮、矿物油、地沟油、吊白块、回收过期变质食品、工业用双氧水、毛发水、敌敌畏、甲醇等非食用物质,一经发现将彻底收缴物品、设备,依法严惩。
  2.全面推进和实行食品企业进货检验、索证索票和质量追究制度。统一、规范购销台帐等票、证内容。
  3.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加大对纳入整治和监管重点品种的抽查频率和覆盖面,抓生产集中地和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要重点抽查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项目。充分发挥食品检验机构的作用,解决重复检测和检测空白问题,要组织、协调、逐步整合检测资源,发挥好各类检测机构效能。
  4.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在市场抽查和检验中发现的影响或危及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在坚决清除出市场的同时,要查清其进货渠道和所有销售场所,做到追根溯源,一查到底。要教育和督促企业对已销售的不安全的食品,主动召回,及时消除隐患。对违规食品、药物残留超标食品和不宜食用的食品要及时下架下市,并按规定进行销毁,防止异市、异地销售。
  5.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主要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大中城市重点生鲜食品超市,要健全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开展以速测为主的安全检测。做好绿色产品国家标准的宣传工作。
  6.启动食品安全综合评价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综合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各地情况的基础上,实施食品安全指标综合评价的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
  经贸、工商、畜牧等部门积极协调、相互配合,集中整治私屠滥宰。加强对定点生猪屠宰厂的检疫和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积极推进牛、羊家禽的定点集中屠宰工作;清理整顿定点屠宰场,全面遏制注水肉、病害肉上市,肉品质量要明显提高;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病害肉的违法行为。
  (九)严厉打击各种制售不符合标准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以集中整治强化日常监管,以日常监管深化集中整治,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控制,依法严厉打击。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对已取得证、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各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案件,要及时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要切实解决以罚代刑的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制定方案。
  各地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成立“食品放心工程”领导机构,制定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确定工作重点和治理范围,组织安排好人力物力,充分发挥各成员部门的职责和作用,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并保证一定的工作经费。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办公室,做好协调工作,负责具体计划的安排、实施和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对本方案提出的任务、目标进行分解细化,制定切实有效的办法和措施,抓好落实。各部门间要相互配合,协调一致。食品综合监管部门要发挥好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综合协调作用,整合现有资源,把分散的监管力量集中起来,提高工作效能,积极主动服务。各地、各部门要在认真总结去年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明确工作重点和目标,提出具体措施,落实工作任务,各地要对辖区内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协调关系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展。
  (二)加强宣传营造声势。
  要充分重视和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食品放心工程,普及食品安全的科学知识,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增强全社会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切度。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并向社会公布食品专项整治举报电话和查处结果,营造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舆论氛围,及时客观地曝光违法案件,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行业道德和规范,重视企业信用,自觉地建立自律机制。要进一步强化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消费者是最后一道防线的意识。
  (三)加大督查督办工作的力度。
  加强督查督办是实施好食品放心工程的一项重要措施。今年检查督办的重点是:去年工作有待加强的、媒体曝光频率较高的、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或问题;信息报告不及时、不准确、不真实的问题及部门和地区。对工作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有关部门除在黄金周、重点节假日做好专项督促检查外,还要做好明察暗访工作。自治区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小组将在三季度组织力量对全疆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评估。
  (四)互通信息,加强沟通,做好食品放心工程有关上报工作。
  各成员单位和各地工作小组要加强联系和信息交流,互通情况,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将本系统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情况向自治区卫生厅通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填报2004年食品放心工程统计数据的通知》(国食药监察〔2004〕11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2004年食品放心工程工作将实施季报制。各成员单位必须在6月、9月、12月的每月20日之前将本季度的数据统计表报送卫生厅,同时在12月底前将本部门2004年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总结报送卫生厅。统计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并按规定时间完成上报工作;除二季度报表含一季度数据外,三、四季度报表只限当季监管数据;除个别有累计要求的项目外,其它材料不得累加之前的数据,以避免重复统计。自治区食品放心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将及时通报各部门工作情况。
  联系人:曹孺牛
  联系电话:(0991)8561109
  传真:(0991)8561835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专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专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通知

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专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与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委企业工委)联系。

云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专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监事会专职监事的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及管理工作,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和管理国有企业监事会专职监事,根据《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云南省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办法》,比照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
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国有企业监事会专职监事为省政府向国有企业派出的国有企业监事会专职监事,名称为“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专职监事”(以下简称专职监事)。
第三条 专职监事由副科级、科级、副处级、处级、副厅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纳入国家公务员管理。
第四条 专职监事的选任,按照干部“四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专职监事在监事会主席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专职监事的选任、考核等管理工作由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专职监事编制单列,其行政、工资关系由监事会管理机构集中管理。
第六条 专职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法律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
(五)年龄在50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条 专职监事的选任由监事会管理机构按实际工作的需要提出计划,采取从国家机关选调或按国家公务员调任和录用的有关规定与程序办理。
第八条 专职监事的人选初步确定后,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组织参加任职必须的业务知识培训,培训时间2—3个月,培训考试合格者,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派出。
第九条 专职监事的职务设置为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副厅级监事。各监事会设主任监事一人,负责协助监事会主席协调管理监事会的各项工作,由处级以上的专职监事担任。
第十条 专职监事可以担任1—3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每届任期3年,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第十一条 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派出监事会中任职。
第十二条 专职监事的职务升降按《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专职监事的职务,实行逐级晋升。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
第十四条 晋升职务的专职监事,必须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工作实绩突出;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在近三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
上。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
第十五条 副厅级专职监事的晋升,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六条 专职监事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降低专职监事职务,一般每次只降低一级职务;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 专职监事的职务晋升、降职和辞退,由其所在监事会主席提出建议后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应严格执行中央企业工委国监办发〔2000〕10号文《监事会工作“六要”、“六不”的行为规范》的规定。
第十九条 专职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制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泄露企业的商业机密的;
(四)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致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五)违反纪律,接受企业的报酬、馈赠、宴请,报销费用,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的。
第二十条 专职监事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定)。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云南省人民政府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向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的专职监事。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01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