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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证券投资基金规范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7:06: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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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证券投资基金规范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制定证券投资基金规范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1年8月21日 证监发[2001]104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托管人:

  自《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中国证监会先后颁布实施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1―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这些规定对保障基金规范、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基金业和证券市场的发展,上述有关规定在法规形式和内容上逐渐暴露出一些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为进一步促进基金的规范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中国证监会决定根据监管工作和市场发展的需要,逐步修改、替换上述实施准则及有关规定,并对法规形式进行调整,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规范运作指导意见的形式,最终建立起层次分明、内容协调的基金监管法规体系。





长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规则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政办发[2005]3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二月十九日



长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沙市停车场(库)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道路交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

第三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是指提供本建筑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的外来车辆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多种形式,其设计在满足本规定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 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

第六条 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规则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七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建筑项目规划允许用地范围以内,情况特殊的,可设置在项目用地周围200米范围以内且不跨城市干道(特大型公共建筑可另作特殊处理)。

第八条 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第九条 应保证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配建停车设施出入口不得直接与城市主干道连接,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应有不小于100米的距离,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入口应有不小于80米的距离。基地临城市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规定距离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距离道路交叉口最远处设置出入口。

第十条 临城市道路两厢的建筑如底层设置门面,又未建地下停车库或立体车库的,其建筑退让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距离须在《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00]46号)要求退让距离的基础上增加4米的退让作为地面停车用地。

第十一条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按要求控制(具体见附表,附表所列配建停车位指标均为建筑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

第十二条 附表未涵盖的特殊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位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来确定。

第十三条 在建筑间距I类地区配建停车场(库)车位指标按附表规定执行在技术上无法做到的,以及按附表规定执行,停车面积总规模超过10000平方米以上的,可在附表规定配建指标基础上适当折减,折减率最大不超过30%。

第十四条 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须按本标准要求增配停车位。

第十五条 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机动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规定。

第十六条 多功能的综合性建筑,应按各部分使用面积比例且考虑各部分峰值时特征综合确定配建停车位。

第十七条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第十八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应按以下要求增配装卸车位:

1、宾馆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

2、办公类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

3、商业建筑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5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设置1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平方米设置1个装卸车位。

4、批发交易市场按每30个摊位设置1个装卸车位。

5、工业厂房区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最低不得少于每幢厂房或每单元(排屋式厂房)设置1个装卸车位。

6、金融类建筑每10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且装卸车位不得临城市道路设置。

第十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应按以下要求增配出租车位:

1、办公类建筑每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5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位。

2、剧院每300个座位应设置1个出租车车位。

3、各类交通建筑每400名,日设计旅客容量设置1个出租车车位。

4、住宅区入口处应按每100户设置2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200户设置1个出租车位。

5、超市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

租车位超过10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位。

6、旅馆每100间客房应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10个时,每增加200间客房设置1个出租车位。

7、餐饮、娱乐类建筑每5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位。

8、体育场馆每300座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20个时,每增加1000座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30个时,每增加10000座设置1个出租车位。

第二十条 医院每100个床位应增配一个救护车位。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长沙市规划管理局长规发[2002]6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长沙市各类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















注:

(1)I类区:指湘江以东、三一九国道以南、二环线以西、以北所围合的范围。



(2)II类区:指I类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3)工厂办公(包括生产办公、综合楼等),其配建停车设施可在工厂用地范围内统一集中设置。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类建筑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部分的配建指标折减10%,但最高不得超过50%的折减率。



(4)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以批发为主的其他交易市场。



(5)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场馆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



(6)交通类建筑的配建停车指标仅供参考。具体设计时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来确定。



(7)一类住宅指户面积大于等于100平方米的非独立式住宅,二类住宅指户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非独立式住宅(包含户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公寓式住宅)。



(8)商住综合楼的配建停车指标也可按商业与住宅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



《外汇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外汇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第一章 贷款对象
第一条 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侨资、外资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下同),由于生产建设和贸易等原因发生外汇流动资金短缺时,均可申请本贷款。

第二章 贷款使用范围
第二条 外汇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范围包括:
1、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为承包海外工程进行劳务输出以及国内外房地产开发等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2、建筑企业、工程承包公司承建的外资工程,在施工中需要的外汇周转资金;
3、建筑材料供销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4、进出口贸易公司所需进出口贸易外汇周转资金、打包放款、出口押汇、活期外汇存款透支(核定额度贷款),票据贴现等资金;
5、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贸易中所需外汇周转资金;
6、工业企业进口原材料和办理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时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7、其他经本行同意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三条 贷款期限,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外汇借款合同》规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一般不超过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本行资金筹集成本及同业水平确定。
贷款利息一般采用浮动利率按季计收。

第四章 贷款条件和申请
第五条 借款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
2、持有上级有权部门批准使用外汇的文件;
3、使用外汇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还款能力可靠;
4、能够提供:(1)有权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批件;
(2)进口物资清单及合同副本;
(3)境外工程承包项目中标书;
5、由资信可靠、有外汇偿付能力的担保单位提供担保。担保人应按照本行的要求出具担保书并承担在借款单位无力清偿贷款本息时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的责任;对风险较大的贷款,还应同时办理财产抵押(具体做法参照(87)建总办字第32号《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办
法(试行)》)
第六条 借款单位申请外汇贷款应办理以下手续并提供有关资料:
1、向本行提出《外汇借款申请书》(附参考格式);
2、提供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文件;
3、用出口创汇还款的,须提供当地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及外贸合同、银行议付通知书(或托收委托书)副本等文件。
4、提供借款单位的财务报表和其他本行认为需要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以上文件由经办建设银行审核同意后,由借、贷双方签订《外汇借款合同》(附参考格式),据以明确有关权利义务。

第五章 贷款的使用和偿还
第八条 借款单位应按照《外汇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在本行开立贷款帐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订货手续。借款单位应将订货合同抄送开户建设银行,据以作为支用贷款的依据。
在不违反当地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借款单位在开立贷款帐户的同时,还应在开户建设银行开立外汇存款帐户和结算帐户。有关贷款项下的国际结算业务均应通过开户建设银行办理。
第九条 借款单位应在《外汇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额度内,向开户建设银行提出分季、分月、分日用款计划,并按批准的用款计划用款,借款单位若不按用款计划用款,其未用或超用部分必须根据《外汇借款合同》的规定按实际占用天数向开户建设银行支付2-5‰的承担费。
第十条 实需用款金额将超过《外汇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额度时,借款单位应就此向经办行申请新贷款。
第十一条 开户建设银行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借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贷款项下的外汇财产保险。
第十二条 借款单位应保证按《外汇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 如果发生挪用,除应限期纠正外,对被挪用部分应加收百分之百的罚息;情节严重的,开户建设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限期收回被挪用的贷款。
第十三条 开户建设银行应及时了解借款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以及贷款项下的业务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借款单位应按《外汇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借款单位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在规定还款到期日十五天前向开户建设银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严格审查并同意后,可给予展期,展期一般不得超过原合同期限的一倍,未经同意而逾期的贷款,其逾期部分应加收百分之三十的逾期利息。
第十六条 如借款单位确实无力还款,开户建设银行应及时通知担保单位并由担保单位负责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按财产抵押协议的规定,由开户建设银行拍卖其抵押品清偿贷款本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制定,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于199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建设银行总行颁发的(88)建总外字第29号文所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短期外汇贷款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已获准开办外汇业务的建设银行省级分行制订,报总行核备。
附件一:外汇借款申请书(参考格式)
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我单位因外汇资金短缺,谨向你行申请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申请单位: (公章) 编号:
┌──┬─────┬───┬─────┬───┬────┬────┬────┬───┬───┬────┐
│ │ │ │固定资产 │ │固定资产│ │自有流动│ │职 工 │ │
│ 基 │ 企业性质│ │原 值 │ │净 值│ │ 资 金 │ │人 数 │ │
│ ├─────┴───┼─────┴───┴────┴────┴────┴───┴───┴────┤
│ 本 │现有主要产品名称 │现有生产能力 上年实际完成情况 │
│ ├─────────┼───────┬───┬──┬───┬──┬───┬───┬────┬──┤
│ 情 │ │ │产量 │产值│利润 │税金│出口量│出口值│出口创汇│折旧│
│ │ │ ├───┼──┼───┼──┼───┼───┼────┼──┤
│ 况 │ │ │ │ │ │ │ │ │ │ │
├──┼─────────┴─┬─────┴───┴──┴───┼──┴───┴───┴────┴──┤
│ │申请贷款外币种类和金额│ 贷 款 期 限 │ 配套人民币落实情况 │
│ ├───────────┼────────────────┼──────────────────┤
│申请│ │ │ │
│ ├────────┬──┼──┬──┬──────────┼───┬──────┬───────┤
│贷款│ 进口物资名称 │单位│数量│金额│国内配套设备物资购置│单位 │数量 │ 金 额 │
│金额├────────┼──┼──┼──┼─────┬────┼───┼──────┼───────┤
│ 和 │ │ │ │ │ │ │ │ │ │
│用途│ │ │ │ │ │ │ │ │ │
└──┴────────┴───────────────┴──────────────────────┘

┌──────────────────────────────────────────────────┐
│ │ │ │ │已签外销合同│ 拟签外销合同 │
│出口│ 出口商品名称 │ 贷款期内计 │ 出口代销、包销协议单位 ├──┬───┼────┬───┤
│ │ │ 划出口创汇 │ │数量│金额 │ 数 量 │ 金额 │
│创汇├────────┼──────┼───────────────┼──┼───┼────┼───┤
│落实│ │ │ │ │ │ │ │
│情况│ │ │ │ │ │ │ │
├──┼────────┴───┬──┴────────┬──────┴──┴───┴────┴───┤
│ │ 偿还贷款资金来源 │ 有权部门批准情况 │ 担保单位名称 │
│国内├────────────┼───────────┼──────────────────────┤
│有关│ │ │ │
│方面│ │ │ │
│落实│ │ │ │
│情况│ │ │ │
├──┼────────────┴───────────┼──────────────────────┤
│ 由│ 经 办 处 ( 科 ) 意 见 │ 国际业务部领导意见 │
│写建├────────┬───────────────┼──────────────────────┤
│审设│ 经 办 人 │ 处 ( 科 ) 领 导 │ │
│批银├────────┼───────────────┤ │
│情行│ │ │ │
│况填│ │ │ │
└──┴────────┴───────────────┴──────────────────────┘
附件二:外汇借款合同(参考格式)
编号:
借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用于
所需外汇资金,于一九 年 月 日向乙方申请外汇贷款。乙方根据甲方填报的《外汇借款申请书》(编号: )和其它有关资料,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外汇流动资金贷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借 (外币名称) 万元(大写金额)。
第二条 借款期限自第一笔用汇日起到还清全部本息日止,即从一九 年月 日至一九 年 月 日,共 月。
第三条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贷款基准利率为按月浮动,利息每季计收一次。
第四条 甲方愿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使用贷款的有关情况、财务资料及进行信贷管理工作的便利。
第五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外汇和人民币帐户,遵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用款。
第六条 本合同所附《用款计划表》和《还本付息计划表》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保证按《用款计划表》及时供应资金。如因乙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 ‰的违约金。
甲方因故不能按用款计划用款,必须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调整用款计划。否则,乙方对未用或超用部分按实际占用天数收取 ‰的承担费。
第七条 甲方保证按《还本付息计划表》以所借同种外币还本付息(若以其它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偿还,按还款时的外汇牌价折算成所借外币偿还)。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甲方不能在贷款期限终止日全部还清本息,应在到期日十五天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共同修改合
同的原借款期限,并重新确定相应的贷款利率。未经乙方同意展期的贷款,乙方对逾期部分加收百分之三十的逾期利息。
第八条 甲方保证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如发生挪用,乙方除限期纠正外,对被挪用部分加收百分之百的罚息,并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由 作为甲方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担保书。一旦甲方无力清偿贷款本息,应由担保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十条 本合同以外的其它事项,由甲、乙双方共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收回后失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单位名称: (公章)
签约人: (签章)

乙方:
单位名称: (公章)
签约人: ( 签章)
一九 年 月 日签订于(地点)
(外汇借款合同附件1):用 款 计 划 表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单位:(公章) 币种: 金额单位:
┌──────┬───────┬──────┐
│ │ 一九 年 │ 一九 年 │
├─┬────┼───────┼──────┤
│ │ 一 月 │ │ │
│一│ 日 │ │ │
│ ├────┼───────┼──────┤
│ │ 二 月 │ │ │
│季│ 日 │ │ │
│ ├────┼───────┼──────┤
│ │ 三 月 │ │ │
│度│ 日 │ │ │
│ ├────┼───────┼──────┤
│ │合 计 │ │ │
├─┬────┼───────┼──────┤
│ │ 四 月 │ │ │
│二│ 日 │ │ │
│ ├────┼───────┼──────┤
│ │ 五 月 │ │ │
│季│ 日 │ │ │
│ ├────┼───────┼──────┤
│ │ 六 月 │ │ │
│度│ 日 │ │ │
│ ├────┼───────┼──────┤
│ │合 计 │ │ │
├─┬────┼───────┼──────┤
│ │ 七 月 │ │ │
│三│ 日 │ │ │
│ ├────┼───────┼──────┤
│ │ 八 月 │ │ │
│季│ 日 │ │ │
│ ├────┼───────┼──────┤
│ │ 九 月 │ │ │
│度│ 日 │ │ │
│ ├────┼───────┼──────┤
│ │合 计 │ │ │
├─┬────┼───────┼──────┤
│ │ 十 月 │ │ │
│四│ 日 │ │ │
│ ├────┼───────┼──────┤
│ │十一 月 │ │ │
│季│ 日 │ │ │
│ ├────┼───────┼──────┤
│ │十二 月 │ │ │
│度│ 日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外汇借款合同附件2):还 本 付 息 计 划 表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单位:(公章) 币种: 金额单位:
┌─────────┬───────┬──────┐
│ │ 一九 年 │ 一九 年 │
├───┬─────┼───────┼──────┤
│ │ 本 金 │ │ │
│一季度├─────┼───────┼──────┤
│ │ 利 息 │ │ │
│月 日├─────┼───────┼──────┤
│ │ 合 计 │ │ │
├───┬─────┼───────┼──────┤
│ │ 本 金 │ │ │
│二季度├─────┼───────┼──────┤
│ │ 利 息 │ │ │
│月 日├─────┼───────┼──────┤
│ │ 合 计 │ │ │
├───┬─────┼───────┼──────┤
│ │ 本 金 │ │ │
│三季度├─────┼───────┼──────┤
│ │ 利 息 │ │ │
│月 日├─────┼───────┼──────┤
│ │ 合 计 │ │ │
├───┬─────┼───────┼──────┤
│ │ 本 金 │ │ │
│四季度├─────┼───────┼──────┤
│ │ 利 息 │ │ │
│月 日├─────┼───────┼──────┤
│ │ 合 计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还 汇 来 源 │ │ │
├─────────┼───────┼──────┤
│1.出品产品创汇 │ │ │
├─────────┼───────┼──────┤
│2.企业留成外汇 │ │ │
├─────────┼───────┼──────┤
│3.主管部门留成外汇│ │ │
├─────────┼───────┼──────┤
│4.地方留成外汇 │ │ │
├─────────┼───────┼──────┤
│5.其它 │ │ │
└─────────┴───────┴──────┘
(外汇借款合同附件3):不可撤销现汇担保书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 公司 号文的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外汇贷款(大写) 美元,本保证人愿意为该项贷款担保。特此开立本保证书, 向贵行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金为 元整(大写),以及贷款项下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和费用。
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款方在 字第 号借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借款本息,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偿还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和费用。如我单位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行委托我单位开户行从我单位帐户中扣收全部借款本息和
费用。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方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方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五、本保证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方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 月 日
(外汇借款合同附件4):不可撤销外汇额度担保书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 公司 号文的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外汇贷款(大写) 美元,本保证人愿意为该项贷款的外汇额度担保。特此开立本保证书,向贵行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金为履行担保时与 万美元贷款本金以及利息和费用等量的外汇额度。
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款方在 字第 号借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借款本息,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偿还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和费用额度。如我单位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行委托外汇管理局从我单位帐户中扣收全部贷款
本息和费用的外汇额度。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方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方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五、本保证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方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外汇额度开户局名及帐号:
年 月 日
(外汇借款合同附件5):不可撤销人民币担保书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 公司 号文的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外汇贷款(大写) 万美元,本保证人愿意为该项贷款担保。特此开立本保证书,向贵行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金为履行担保时与 万美元贷款本金以及利息和费用等值的人民币。
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款方在 字第 号借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借款本息和费用,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偿还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如我单位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行委托我单位开户行从我单位帐户中扣收全部贷款本
息和费用。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方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方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五、本保证人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方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及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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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