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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23:39: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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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府〔2006〕75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已经海口市人民政府十三届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海口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加强平安海口建设,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及时有效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公民积极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和参与抢险救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非因法定职责,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违法犯罪,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四条 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或者遭受危害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予以救助的;
(二)制止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协助公安、国家安全和司法机关抓获、扭送在逃或者被通缉的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抢险救灾中,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免遭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
(五)其它可以申报见义勇为的行为。
第五条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程序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有关组织或者公民可以向见义勇为发生地所在的区级公安机关或者民政部门推荐见义勇为人员,当事人也可以自行申请确认。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所在的区级公安机关受理;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四)、(五)项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所在的区民政部门受理。
(二)公安机关或者民政部门应当在受理见义勇为确认申请或者推荐之日起15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报区见义勇为确认主管部门审核。
(三)区见义勇为确认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向市见义勇为确认主管部门申报。
(四)市见义勇为确认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申报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审查确认。
(五)市见义勇为确认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所在的区级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推荐人。申请人或者推荐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见义勇为确认主管部门提出重新确认申请。
第六条 市见义勇为确认主管部门,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确定对其表彰奖励的等级和奖励标准,并提出后续保障的意见。对于特别突出的,可推荐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予以表彰。
第七条 申报时间原则上以见义勇为行为发生的当年为限。自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满一年未申报的一般不予受理。确因特殊情况未及时申报的可以补报。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区见义勇为确认主管部门管理。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予以调整。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市级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区级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用于对本辖区见义勇为伤残人员的后续保障。
第九条 医疗单位救治见义勇为人员垫付的医疗费用,由致害人或者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支付。
在致害人和责任人承担责任前,或者没有致害人和责任人的,或者致害人和责任人无力支付的,根据具体情况按下列方式支付:
(一)已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未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但参加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在本市从业的见义勇为人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确无支付能力的,由所在区专项资金支付。
(四)未在本市从业或未从业的见义勇为人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
第十条 见义勇为中的伤残人员,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的各项社会保险,在本市从业者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无业者由所在区专项资金为其缴纳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人员属无业者并享受本市低保金的,其家庭低保金在原来的基础上再增加50%的低保金。增加部分由所在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
第十二条 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在本市从业的由用人单位上报,经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依法鉴定后确定为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未从业的由所在区见义勇为确认主管部门上报民政部门办理,由所在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
第十三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其家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烈属待遇并可享受以下优抚待遇:
(一)一次性发给其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抚恤金;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户籍在本市的遗属由市民政局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并享受定期抚恤金: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的。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各新闻单位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应大力宣传。
第十六条 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见义勇为确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130号



现将《葫芦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葫芦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企业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及《辽宁省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管理奖励。主要授予本辖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工业、农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组织及为我市质量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组织自愿申报和科学、公开、公正、公平及宁缺勿滥的原则。坚持遵循总量控制,优中选优的标准。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组织不超过2个,个人不超过2人。

市长质量奖的评选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 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推动和引导单位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负责审定评审办制订的市长质量奖评选制度、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

(四)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拟定奖励的组织和个人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五)监督获奖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

第七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和组织评审工作;

(二)组织拟订市长质量奖评选制度、具体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等;

(三)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并选派评审组。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四)负责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开展现场评审的名单;

(五)组织考核、监督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六)汇总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

(八)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九)组织推荐省长质量奖的建议名单;

(十)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组织及个人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组织及个人名单报市评审办。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近三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和产品质量水平位居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前列;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贯彻执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04),形成了持续改进,不断追求卓越的管理模式;

(三)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及获市级以上(含市级)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四)自主创新、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第十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及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积极应用质量管理科学方法,为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做出较大贡献;

(三)个人所在的组织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及公共卫生等事故;

(四)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质量、环保政策;

(二)近三年中,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在近三年内有质量、安全、环境等事故(国家行业规定)及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与程序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04)。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个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要求和相应分值,按标准量化评分。市长质量奖逐步列入顾客满意度指数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做为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基本评审程序:

(一)组织及个人申请。凡符合评选基本条件,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组织及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均可填写《葫芦岛市市长质量奖申报书》,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二)材料初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评选申报条件的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符合条件的组织及个人名单汇总后报市评审办,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及个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市评审办组织由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对上报的组织及个人进行初评,形成评审报告,确定入选的组织及个人名单;

(五)领导小组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拟定奖励的组织和个人名单,向市政府提出建议授奖名单;

(六)市政府审核批准获奖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向获奖组织及个人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奖励与监督

第十四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奖组织奖励人民币30万元,对获奖个人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优先推荐市长质量奖的获奖组织和个人,参加省长质量奖的评选。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一拨付,并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和个人,由评审办组织查证属实后及时报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在评审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评定程序进行认真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办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落实北京市控制大气污染保障空气质量措施的具体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落实北京市控制大气污染保障空气质量措施的具体方案》的通知

国管办〔2008〕135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中央在京企业,各省区市政府驻京办事处:

为落实北京市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4号)、《关于发布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本市空气质量保障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9号)和开展环境卫生大扫除的通知要求,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落实北京市控制大气污染保障空气质量措施的具体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落实。




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
中央国家机关落实北京市控制大气污染

保障空气质量措施的具体方案



根据北京市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4号)、《关于发布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本市空气质量保障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9号)和开展环境卫生大扫除的通知要求,现提出落实方案如下:

一、加快推进燃煤锅炉改造

北京市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在京企业迎奥运燃煤锅炉改造任务120台630蒸吨,目前已完成改造83台382蒸吨,今年6月底前要完成剩余37台燃煤锅炉改造任务。因不具备燃气或热力等市政条件不能进行改造的,要通过安装脱硫除尘装置减少烟尘、粉尘和二氧化硫的排放,达到北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切实做好在建工程污染控制

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在京企业迎奥运环境整治工程实施单位要加快工程进度,力争6月底前全部完成14600栋4000万平方米建筑物外立面粉饰和清洗、337栋楼房“平改坡”、410个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和进出京铁路沿线、首都国际机场环境整治任务。奥运会、残奥会期间(7月20日至9月20日)的在建工程,包括6月底前未竣工的迎奥运环境整治工程,各施工单位要停止土石方工程、混凝土浇筑以及含有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建筑喷涂和粉刷等作业。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要求,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做到工地沙土覆盖、工地路面硬化、出工地车辆清洗车轮、拆迁场地洒水压尘、暂不开发处绿化5个100%。6月底前,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裸露地面要实施绿化、硬化100%治理。各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符合《非道路用柴油机排气可见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要求的施工机械,对技术陈旧、噪音超标的施工机械要及时淘汰或停止使用。

三、认真抓好机动车污染治理

自5月1日起,在五环路以内的在建工程所用运输车辆,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国Ⅲ标准。对于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建设单位要根据车辆状况和相应补贴政策,要求其所有人采取技术手段治理或及时更新。

6月底前完成中央国家机关“黄标车”更新工作。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各单位要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认真执行北京市限制机动车出行的有关规定,严格车辆使用批准和登记制度,尽量减少车辆出驶台次。倡导干部职工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各单位6月底前要完成单位内部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的油气回收治理,确保达标排放。未完成油气回收治理改造或改造后排放仍不能达标的,奥运会、残奥会期间一律停止使用。

四、加强有机废气污染控制和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

有印刷、汽车喷漆、服装干洗等排放有机废气作业的单位,要采取封闭作业并安装废气净化装置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排放油烟污染物的宾馆、招待所和单位食堂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确保达标排放。

五、积极开展环境卫生大扫除和绿化美化工作

奥运会开幕前,重点对奥运场馆周边,签约饭店及周边,北京奥组委确定的医院、宗教场所及周边,办公场所、宿舍区、拆迁改造地区,组织开展3至4次环境卫生大扫除,组织清扫和清洗公共设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污染,努力营造干净、卫生、整洁的城市环境。

六、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中央在京单位迎奥运环境整治工作办公室和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单位要按照北京市的统一部署和中央国家机关的具体安排,指定部门和人员,切实落实责任,加大宣传力度,细化各项任务,确保控制大气污染、保障空气质量和环境整治及绿化美化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