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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3:32: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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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政办发〔2006〕91号



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处(局):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办公室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作规则

  为切实转变机关作风,大力推进服务型机关建设,不断提高为领导、基层和群众服务的质量与水平,确保办公室、研究室工作的规范、高效和协调运行,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一日行为规则
  1.自觉遵守机关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各处(局)长对所属人员每日出勤情况进行考勤登记,办公室、研究室分管领导每月对分管处(局)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2.保持洁净有序的工作环境。每日提前15分钟到达,打扫室内卫生,整理物品,做到每日一小扫,每月一大扫,每逢节假日前应自觉组织卫生清扫;办公室内不乱堆杂物,办公桌上物品放置整齐;每月25号为办公室、研究室卫生检查日。
  3.保持端庄整洁的仪表仪容。平时应注意个人着装,做到仪容整洁,举止端庄,行为得体;在公共场所和会议室内禁止吸烟,办公区内不得吸游烟,不得乱扔烟头和杂物。
  4.坚持礼貌待客的文明习惯。要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接待基层来办人员,态度和蔼,服务周到,使用规范的文明礼貌用语。
  5.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制度。在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内容的活动,因公外出应坚持请销假制度;会议期间遵守会议纪律,并主动关闭手机或放在振动位置;严格执行和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公示承诺制度、办事办文时限制、岗位目标责任制、工作日中午禁酒制、失职追究制等六项制度。
  6.切实加强公共财物的管理。非专业驾驶人员,不得擅自驾驶办公室、研究室的公用车辆,因公需派遣和使用公车的,应严格按照管理规定统一派车,并确保车辆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做好节能防火和安全保密保卫工作。每日下班前,应关闭电脑和各种电器的电源,关好窗、锁好门。
  二、公文处理规则
  公文处理包括收文、传文、办文、发文四个方面。由文电处归口负责,相关处室密切配合,力求规范准确、快捷高效。
  1.收文登记流程:收文处理一般要经过签收、拆封、登记、拟办、批办、分发、传阅、承办、催办和批复10个程序。收文分发应坚持“三主”优先原则。即:单位主要领导优先,主管领导优先,主管业务部门优先。
  2.文件传阅流程:①传阅文件坚持按序传阅和要件急件专送的原则进行,其他领导实行网上传阅。②每日上午、下午对文件各收拆一次,即行登记、填写传阅单,对重要内容应用铅笔标注后,送领导传阅。③文件传阅登记簿由文电处保管,办理文件传阅的同志要经常提醒领导及时阅示文件,以免延误时间和耽误工作。④绝密文件专人送阅,即时阅看即时收回;机密、秘密文件当日阅看当日收回。当日不能处理完毕的,应按照《保密规定》收回妥善保管。⑤文件阅看批示应使用钢笔,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对领导批办的文件,文电处要按照领导的批示意见,及时落实对口部门抓紧办理,落实到位。⑥文件传阅的一般顺序是: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办公室、研究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助理及调研员;各处处长。
  3.办理公文流程:①文电处对所辖市(区),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请示工作等方面的公文要做到当天收文、当天登记、当天流转办理。②文电处将公文送至有关业务处室,业务处室根据公文的内容和要求,迅速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或建议,时间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③业务处室转呈分管副主任或副秘书长审核,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④主任或分管秘书长审阅,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⑤呈分管副市长、市长签批,公文处理一般应在规定的有效工作日内完成。⑥对传真电报和急需办理的文电,根据领导的批示和要求,急事急办,马上办理,对于需上报的文电,由文电处扎口上报。
  4.发文办理流程:①凡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批转、转发、印发的各种文件、函电,均必须向有关领导请示或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草拟文稿。②由各经办部门负责起草的专业文稿,先由部门负责人核稿签字,如涉及其他部门的,需经相关部门会签后呈有关领导审批;由办公室各业务处室起草的文稿,应严格按照公文规范格式要求进行审改,并由处长或副处长核稿签字后,报分管副主任、副秘书长审核,经办公室主任复核把关后呈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审签。③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应由副市长或市长审签,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由秘书长审签,必要时可呈市领导圈阅。④文电处根据文件的种类,对文件进行编号、登记,注明交件日期、校对人、发送范围、印发份数及其他注意事项等要素后,交文印室打印初稿。⑤按照文件校对的要求对文件初稿进行认真细致的校对,校对工作由文电处负责,校核无误后付印。领导讲话、会议纪要、政务内参、会议通知、出国审批件、传真电报等文件均由相关处校核。⑥文电处对印好的文件进行最后的校核,并按照印章管理制度用印。⑦根据发文范围分发文件,相关职能处室协助配合。印发文件自领导审签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发出。⑧文电处按文件的种类和保存期限的要求,将文件底稿和正式文件归档保存。
  三、会务工作规则
  市政府各种会务工作由秘书处归口负责,相关处室配合。
  1.每次会议确定一个主题,并由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或相关处室拟定会议方案,经领导签批认定后,按照方案由承办单位做好会议的筹备工作。
  2.会务方案要具体可操作。一般应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主持人及出席领导、会议出席对象、会务分工及承办单位、会议要求等内容。
  3.会议通知由承办单位草拟,经办公室相关处审核,经主管领导签批后印发。出席会议对象超过15个部门以上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书面通知由文电处负责寄发各与会单位;不超过15个部门的一般以电话形式通知,由各相关处室负责;对全市性重大活动或重要会议,除书面通知外,由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进行电话跟踪落实,确保与会人员准时列席会议。
  4.会议材料由对口业务处室负责准备,领导讲话和会议发放的材料均须经领导审核后才能付印。
  5.会场的各项准备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安排,主要包括会标的悬挂、主席台的布置、席卡的摆放、会议的签到、材料的发放、音响灯光的调节、与会人员进出的引导和其它保障事项。
  6.每次会议结束后,应对会场进行检查清理,对会务情况进行简要的小结,并将会议的有关材料移交文电处建档保存。
  四、事务工作规则
  1.各处根据本处室工作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在办理各项事务过程中,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工作协调运转。
  2.坚持依法行政,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断提高依法办事和履行职能的水平。
  3.办理事务应落实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人,搞好工作谋划,把握工作的关节点,努力提高办理质量。
  4.涉及几个处(局)共同办理的事务,由办公室、研究室分管领导明确牵头处室,其他相关处室密切协作,确保整个工作的顺利进行。
  5.办理事务要善始善终,坚持杜绝虎头蛇尾和敷衍了事的现象发生,每项事务的办理结束时,应进行简要的小结回顾,总结经验,以利提高。
  6.对一些重点、难点工作和领导交办的重要任务,要严格按照领导指示精神进行办理,做好跟踪督查工作,并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7.基层单位来办公室、研究室办理事务时,本着为基层单位提供便利的要求,能办的事立即办,不能办的事要对基层同志说明原因,对因手续不完备而不能办理的,要详细讲清需要办理那些手续。
  8.严格落实办事时限制,各种事务性工作必须在上级和领导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五、请示报告规则
  1.办公室、研究室工作人员应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在办文、办会、办事中严格落实工作请示和情况报告制度,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回音。
  2.请示和报告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进行,一级对一级负责。正常情况下,不得越级请示、报告工作。
  3.请示按照一事一请示的要求,可采取口头请示或书面请示的方式,重大事项必须采用书面请示,经领导批示后,按批示要求抓好落实。
  4.每项工作任务完成时,必须向领导报告工作情况,可采取个别情况汇报或会议汇报的形式进行,重点汇报工作进展情况,采取的措施及完成质量。
  5.重大事项、紧急事项必须及时报告,以便领导及时掌握情况、把握全局。
  6.特殊情况下,因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按照领导的意图进行时,应及时向领导报告情况,说明原因,听候领导新的指示。
  六、请假销假规则
  1.办公室、研究室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或因事休假必须履行报告或请假手续,返回或休假完毕后应向准假人销假。
  2.按级请假,逐级报批。科员、副主任科员、副处长和主任科员向处长请假,处长向分管副主任或主任请假,副主任因公外出须向主任报告,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研究室主任因公外出须向秘书长报告。
  3.准假权限:处长一次准假不超过一天,副主任一次准假不超过两天,超过两天数的,须由办公室、研究室主任批准。
  4.工作人员休公休假,须提前一周时间提出申请,履行请假手续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办理好工作交接后休假。公休假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召回的,待工作任务完成后继续休假,时间顺延。
  5.因病或因事请假的。休病假须出示病假证明,无证明而休假的作为旷工。当年连续病假超过二个月或累计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不再享受公休假。因病住院无法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及时电话告知,由组织人事处代表办公室进行一次慰问。因事请假的,事假超过7天以上的,超过天数从当年的公休假中扣除,超过公休假时间的不再享受当年的休假。其它法定假期按规定执行。休假、事假和病假均须填写请假条,并交组织人事处留存。
  6.理论学习和集体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同样须履行请假手续。活动考勤由组织人事处负责。
  7.办公室、研究室工作人员履行请假、销假制度的情况,将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作为年度评优评先的条件之一。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政办发〔2006〕35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德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德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我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提高人员素质,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鲁人发〔2006〕23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2005〕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各级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 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同级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承担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四)年龄在35周岁以下(高层次人才或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工勤人员或特殊需要的可以放宽到高中、中专学历);(六)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七)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八)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方案;(二)发布招聘信息;(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考试、考核;(五)体检;(六)确定拟聘用人员,并报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准;(七)进行公示;(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九)公布聘用结果。
  第十一条 对因涉密、专业特殊等不宜公开或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市级招聘主管机关同意,可简化程序组织招聘;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经市级招聘主管机关同意,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三章 招聘方案与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原则上每年进行2次。新组建、新增编制或事业单位改革等特殊情况急需进人的单位,经批准也可单独组织公开招聘。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和增人计划内,根据岗位需要制定招聘方案。招聘计划原则上每年审批1次。事业单位在编制空缺前提下,如需招聘人员,本着精干高效、留有余地、不一次招满的原则,写出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每年第四季度向政府人事部门申报增人计划,于第二年的年初由人事部门审批下达本年度的公开招聘计划,其中市直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增人计划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对应聘人数达不到计划聘用人数3倍的职位,计划聘用1人的,取消招聘计划;计划聘用2人以上的,按1:3的比例相应核减招聘计划。
  第十三条 招聘方案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招聘单位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人数;(二)拟招聘的岗位、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三)招聘的组织方式和时间;(四)考试的办法;(五)招聘信息发布的渠道等。
  第十四条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报市人事局核准;市政府部门或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须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市级垂直管理部门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由其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报市人事局核准。
  县(市、区)以下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第十五条 招聘方案经市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第十六条 招聘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聘单位的情况简介;(二)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及相关待遇;(三)应聘人员条件;(四)招聘办法;(五)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范围;(六)报名方法等。
  第十七条 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在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章 考试、考核与体检
  第十八条 考试内容及科目应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主要测试应聘人员所必需的公共基础知识和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
  第十九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组织。其中,招聘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人员,可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招聘工勤岗位人员,可采取笔试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相结合的方式;特殊岗位的可采取其他考试方式。
  第二十条 考试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也可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自行组织。
  政府人事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应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一条 通过考试的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核,主要考核拟聘用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二条 拟聘用人员的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体检标准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三条 经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按有关程序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报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第二十四条 对拟聘用人员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二十五条 公示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聘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并填写《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汇总表》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符合聘用条件的,由政府人事部门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1式3份,分别由聘用单位、受聘人员、所备案人事部门各持1份;聘用合同文本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确立人事关系,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聘用人员的组织人事档案须实行人事代理,由聘用单位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代理。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纪检、财务、审计等岗位,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政府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之一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五)招聘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六)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制定;各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参照市直实施细则,制定本县(市、区)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施细则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汇总表(l略)
  2.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略)
  3.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略)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为加强我省投资软环境建设,规范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行为,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对外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的管理,减轻企业负担
(一)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4号文规定,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全面清理不合理收费。二年内,本省不再出台新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二年后,确需出台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委按规定程序报省
人民政府,经省长审定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凡新出台的收费项目,必须在《福建日报》公布,经宣传解释后方可执行。
(二)今后二年内,外商投资企业暂住人口管理费暂停征收;对亏损的、新开业不满二年的以及用工在1000人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就业调节费,其他企业减半征收;外商投资重大项目的社会事业发展费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个案优惠;省政府制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收费项目
一律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凡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同时,各级政府要对被减免收费的其他项目涉及的有关工作予以支持。
二、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活动,提高依法管理水平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检查应由有权检查机关实施,并实行检查报备、登记制和检查许可制。
各级政府纠风办对各类检查实行监督。所有有权检查机关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日常业务检查的计划报同级政府纠风办备案;国家有关部门统一部署的年度检查、专项检查或突发性事件的检查,事后也要向同级政府纠风办报备。
凡进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一律要向被检查企业出具由县(市、区)以上检查机关负责人签署开具的检查许可证明,佩戴行政执法标志,文明执法。并于每次检查完毕后向被检查企业出具检查登记证。检查登记证由省政府纠风办负责统一印制,由各检查机关领取下发。
对于未出具本单位检查许可证明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予以拒绝检查。
(四)有权检查机关要严格划分管理权限和职责。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同一部门多级重复检查或同一项目重复检查,无正当理由及法定手续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突击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及生活秩序。
(五)实行检查与处罚分离、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的制度。检查机关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改确需处以罚款的,有权处罚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限额出据罚款决定书,企业持罚款决定书到指定的缴费窗口缴费。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评定一批守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信得过”企业,由当地政府组织有权检查机关实行统一检查,其他各部门不再自行检查。
三、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七)不涉及国家禁止、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其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且不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不涉及需收费经营,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能自求平衡的,委托地(市)审批的范围扩大到宁德、南平、三明、龙岩。省直厅(局)对
其直属企业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亦照此执行。省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委、建委会同各职能部门于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应的审批权限同步委托给除厦门市之外的八地(市)。
(八)海关、商检、卫检、动植检、港监、边检等部门要简化报验手续。本省各口岸要减少国际航行船舶生产性滞留时间;货物通关严进宽出,加强后续管理;减少货物抽检比率,实行联合抽样检验;开放水域内新建码头,非公用码头在安全保障、查验能力基本满足的情况下对外开放
;沿海口岸功能要向山区延伸。推进山海协作;加快口岸查验联合办公,老口岸要抓紧完善联合办公,新开口岸一律实行联合办公;海港口岸国际航行船舶实行24小时值班制,机场实行留守待命制,货物申报放行实行周六加班制,其余节假日实行加班预约制;要加快口岸查验计算机联网
工作,逐步做到无纸报关通关;加强文明窗口建设;全面实行服务承诺制。
(九)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一律实行标准化服务承诺制和审批时限制,并将制度内容予以公布。
四、用足用好鼓励外商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十)各地(市)和各职能部门要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兑现进行检查督促,确保落实到位。同时用足用好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进口设备免税和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的优惠。
(十一)金融部门要对有市场、有效益的外商投资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及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外商投资企业予以信贷支持,提高其厂房、设备抵押贷款的比例。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增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增资部分可继续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对于增资部分进口的自用设备,随设备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除涉及《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自营出口规模,沿海地区达200万美元以上、山区达100万美元以上,或委托省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250万美元以上的,其中方人员可向公安部门或外事部门申办一本《多次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多次签注。
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自营出口达100万美元以上或委托省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120万美元以上的,其中方人员可申办一至三名多次进出香港简化审批手续。
五、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健全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的制度
(十四)各级政府及司法部门要为外商投资企业营造安定的社会环境和规范的法制环境,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从快依法惩处各种危及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生活和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类经济案件,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
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
(十五)建立重大项目领导跟踪服务制度。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本辖区内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筛选分类,由各级政府领导和外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跟踪服务,定期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及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六)建立领导接待日及现场办公制度。各级政府领导要定期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接待日及现场办公会,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并认真抓好敦促落实工作。
(十七)建立健全联合年检制度。各级外经贸、经贸、财政、工商、税务、外管、海关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集中联合年检。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年检部门由各级政府组织实行集中联合年检。
(十八)供水、供电部门停水、停电,要提前3天在有关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公布停水、停电的范围和时间。对专线和重要用电、用水户要在停电、停水前24小时再次专门通知。非事故原因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拉闸停电、停水。
(十九)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申办各项手续,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借故推诿、设梗刁难。
六、加大环境建设力度,健全对投资软环境建设的监督制度
(二十)各级政府负责当地投资软环境建设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十一)各级政府对本辖区投资软环境应开展多种形式年度测评。对测评中外商投资企业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和部门予以通报,并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二十二)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要强化各级监察机构的职能,发挥各类监督员的作用,加强本辖区各行政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标准化服务承诺制及其他勤政、廉政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十三)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法》,进一步加强和发挥外商投诉协调中心的职能和作用,及时为外商投资企业排忧解难。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