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0:42: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政〔200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信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日



信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公路养护质量,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6〕100号《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连接相邻县与县之间、县通乡(镇)、乡(镇)与乡(镇)之间、乡(镇)通行政村的公路,并且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公共道路。简称县道、乡道、村道。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养护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管部门,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养护职责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履行以下职责:
(一)县(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二)组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
(三)组织辖区内农村公路整修和受灾农村公路的抢修工作;
(四)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目标管理。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完成管理养护任务、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管理养护任务、出现失养、农村公路严重损坏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履行以下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参与、协助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配合做好受灾农村公路抢修和修复工作;
(三)配合做好辖区内乡道、村道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和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
(二)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建议计划,复核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和考核县(区)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监管县(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三)负责全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四)组织技术交流和专业技术培训,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
(五)定期组织全市的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竞赛活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履行以下职责:
(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
(二)编制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监督和考核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
(三)对省、市养护补助资金、养护项目、养护质量、进度负总责;
(四)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实施,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条 专用公路由使用单位负责养护管理,业务上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三章 养护资金筹措及使用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资金主要有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和汽车养路费补助以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等构成。
(一)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应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总收入扣除合理征收成本后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比例不得低于80%;
(二)市级财政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经认真核算后,统筹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努力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
(三)县、乡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步增加;
(四)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融资渠道,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吸引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二条 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必须按照规定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各级财政拨付的公路抢险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受灾工程抢修和养护;
(四)市、县(区)、乡镇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的用款计划,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直接拨付给养护单位;
(五)各级交通、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合理有效使用和安全。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市场化。
(一)县道养护和乡道、村道中沥青路面、混凝土路面的大中修、防护、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工程项目要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企业组织实施,实行计量支付,合同管理;
(二)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应结合当地实际,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沿线村民;
(三)对于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于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第十四条 县道、乡道、专用公路应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指路等公路标志;定期保养,及时修理和更换受损部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统筹解决,保证养护需要。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中村道的绿化、美化可采取“谁种植、谁受益”的方式,鼓励沿线群众进行承包种植。路林需要更新采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七条 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边沟外缘一点五米)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车辆的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超载运输;
(二)设置棚屋、摆摊设点及各类经营场所;
(三)倾倒、堆放垃圾、杂物及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四)采石、取土、沤肥、排放污水、损坏公路的引水灌溉;(五)打场、晒粮、占用路面进行房屋建设;
(六)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电杆、通信杆;
(七)擅自设置路障;
(八)毁坏树木、标志、交通安全设施;
(九)挖掘、损坏公路路面及构造物。

第十八条 县乡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县道十米、乡道五米、村道两米建筑控制区内,严禁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上市公司协会,会内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 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要求,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功能,现研究提出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将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作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内容,纳入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监管工作中,切实抓好落实。

一、促进民营企业融资和规范发展

(一)支持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促进一级和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 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及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等管理办法, 研究制定创业板再融资规则,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推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二)支持民营企业债权融资。积极推动债券市场的统一规范和互联互通。修改完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配套规则,简化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和审核流程,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提高债券融资效率,拓宽民营企业占主体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三)加快场外交易市场建设。继续推进中关村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抓紧做好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筹建工作,制定出台相关法规制度和配套规则,为符合条件的非上市民营企业股权转让提供渠道和服务。研究出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指导意见,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

(四)支持民营企业境外上市。 推动完善企业境外上市法规制度,适当降低境内企业到境外直接上市门槛,简化相关程序,促进民营企业境外上市规范化、便利化,拓宽境内企业境外直接融资渠道,提高利用境外资本市场效率。

(五)促进民营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强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常规监管,引导民营上市公司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内生机制,加强对实际控制人的制衡和约束,推动民营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点工作,健全内部约束机制,提升民营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六)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推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及配套规则,引导并推动民营非上市公众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支持民营中小企业股本融资、股份转让、资产重组等活动,促进资本市场更广泛地服务于民营企业,服务于实体经济。

(七)推动市场化并购重组。拓宽并购融资渠道,创新并购重组支付工具,完善并购重组审核流程,提高并购重组效率,支持民间资本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并购重组,加快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

(八)充分发挥中介机构服务功能。积极鼓励和引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行业务、产品和服务创新,丰富金融产品和风险管理工具,为民营企业上市融资、重组整合,利用资本市场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规避风险等提供专业化服务。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一)简化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等行政许可事项,便利民间资本参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 继续支持民间资本依法参股基金管理公司。

(二)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增资入股、兼并重组等方式投资期货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控股期货公司参与期货创新业务试点。

(三)鼓励和引导民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加快业务转型,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在服务市场发展的同时做优做强。

(四)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参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三、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减少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行政管理层级,规范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高对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服务质量。

(二)加强诚信和透明度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丰富诚信监管和约束手段,大力提升政务诚信和商务诚信水平,推动民营企业诚信运作、合规发展。

(三)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继续推进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加强风险防范,切实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保障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为民营企业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创造良好环境。






                                中国证监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西部[2012]278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兰州新区建设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兰州新区建设指导意见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907607687920947.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8月31日




附件:

兰州新区建设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29 号)精神,为积极推进兰州新区建设发展,特制订本意见。
一、 设立兰州新区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和规划布局。
由于“两山夹一河”的特殊自然地理环境,兰州市主城区发展空间矛盾突出,空气污染十分严重。2010年市区人口密度接近1.6万人/平方公里,城市容量已经饱和。同时,兰州市南北两山地势陡峭、土质松软,地质环境极为脆弱,治理地质灾害亟需分流部分城市人口。设立兰州新区,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是完善兰州城市功能和规划布局的迫切需要。
(二)有利于老工业城市转型发展和承接东中部地区产业转移。
兰州市是西北地区典型的老工业基地,依托兰州新区建设,引导老城区企业“出城入园”,积极承接东中部产业转移,有利于优化产业布局,调整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对于探索欠发达地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新路子,具有重要意义。
(三)有利于增强兰州市作为西北地区重要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
近年来受发展空间不足等因素制约,兰州市经济总量占西北五省(区)省会城市经济总量的比重明显下降。设立兰州新区,提升中心城市功能,有利于切实增强兰(州)白(银)经济区的核心竞争力和辐射作用,建设成为西陇海兰新经济带重要支点,成为甘肃乃至西北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四)有利于深化区域经济合作和扩大向西开放。
甘肃自古以来是我国中原地区联系新疆、青海、宁夏和内蒙古西部地区的重要纽带,是沟通内地、联通西部边疆和中亚地区的战略通道。设立兰州新区,有利于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深化区域经济合作,形成兰州—西宁地区与关中—天水经济区、呼(和浩特)包(头)银(川)榆(林)经济区协调发展的新格局,拓展我国向西开放的广度和深度,加强与中亚西亚及中东国家的经贸合作、科技文化交流。
二、建设兰州新区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兰州新区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突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突出产业特色和节能环保,深入推进循环经济示范,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突出对内对外开放,培育内陆开放型经济;突出改革创新,用新思路、新体制、新机制推动兰州新区发展,不断增强综合竞争力,建设成为科学发展新区、生态示范新区和产业转型升级新区。
(二)基本原则。
——市场导向,政府推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强化政府在空间开发布局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加大投入力度,拓宽融资渠道,吸引要素资源向新区集聚。
——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充分考虑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需要,科学确定新区规模,优化空间布局,把握建设节奏,强化水资源节约和保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注重自然生态保护和环境质量提升。
——调整结构,转变方式。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科技创新,发展循环经济,高起点、高标准、集群式发展现代产业,形成新老城区各有侧重、优势互补的产业格局。
——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统筹产业发展和城市发展,统筹城区和乡村发展,着力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
——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树立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大胆改革创新,加强在关键环节、重点领域先行先试,不断为跨越发展注入生机和活力。
(三)战略定位。
——西北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以新区建设为契机,调整城市空间结构,带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新区与老城区联动发展、整体提升,实现新区建设与产业升级“双轮驱动” 、协同推进,把兰州市建设成为西北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
——国家重要的产业基地。依托兰州加工制造产业基础雄厚和人才智力资源密集的优势,发挥大项目龙头带动作用,集聚发展关联配套产业,建设成为国家重要的装备制造、石油化工和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基地。
——向西开放的重要战略平台。发挥兰州市作为西北内陆地区综合交通运输枢纽与现代物流中心的作用,积极拓展经贸、文化交流,建立广泛的合作机制,建设成为面向中亚、西亚的区域性国际交流战略平台。
——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承接重点,着力引进具有市场前景的产业和技术装备先进的企业,着力推进产业升级和科技创新,优先发展先进制造、资源深加工和高新技术产业。
(四)发展目标。
到 2015 年,新区城市框架及相关配套服务体系基本建成,交通及市政设施相对完善,生态环境显著改善,具备较强的集聚效应和要素资源吸纳能力,产业集聚发展,初步探索形成以城带乡和欠发达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新模式。
到 2020 年,基本建成特色鲜明、功能齐全、产业集聚、服务配套、人居环境良好的现代化产业新区。
三、兰州新区的发展布局
(一)新区范围。
兰州新区位于兰州市北部,处于兰州市和白银市结合部的秦王川盆地,涉及永登县中川、秦川、上川、树屏和皋兰县西岔、水阜 46 个乡镇,距兰州市主城区 38.5 公里,距白银市区 79 公里。该地区区位优势明显,综合交通优势突出,未来发展所需的后备土地资源和生态建设用地较为充足,以引大入秦工程为主的供水体系可基本满足发展需要,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生物医药等产业集群渐成规模,新区发展已具备较好的基础和条件。 合理确定兰州新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新区控制范围和近期建设面积要与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做好衔接。
(二)发展布局。
根据自然地理特点、产业发展基础及未来发展定位,兰州新区在空间上分为现代农业建设示范区、生态林业建设示范区和核心发展区。
现代农业建设示范区,重点发展现代农业和特色农产品加工业。
生态保护与林业建设示范区,主要利用荒山丘陵、依托现有湿地和引大入秦工程开展生态保护与建设,构筑新区北部生态屏障,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核心发展区,主要集聚产业和人口,重点布局发展石化化工、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现代物流等产业,建设集行政、商住、教育、文化和其他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功能区。
四、兰州新区的重点发展方向
根据兰州新区资源和生产要素禀赋、区位条件以及新区在甘肃省乃至西北地区发展中所承担的功能,新区重点发展方向是:
(一)着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充分利用甘肃省作为全国循环经济试点省的重大机遇,紧紧抓住国内外产业分工调整的有利时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坚持高标准,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着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构建现代产业体系,重点打造先进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生物医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集群,深入推进循环经济示范,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形成新区和老城区功能互补、错位发展的城市发展新格局,大力提升自我发展能力。构建与现代产业体系融合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加快培养适应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的各类技能型人才。
(二)着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积极实施新区绿化工程,合理布局绿色生态空间,加强城市绿化廊道和绿地系统建设。加大水土保持和生态建设力度,构建防风固沙生态防护安全屏障,探索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保障黄河流域生态安全。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建立健全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合理开发荒山荒沟等未利用地。提高产业准入门槛,鼓励企业清洁生产,实行更严格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放标准,加强危险废弃物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同步建设治污减排设施,优先启动污水、垃圾处理等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着力推进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建设。
(三)着力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强化基础、提升功能,促进公共服务水平与产业规模、就业规模、人口规模相协调,为产业发展和群众生活提供有效保障。加快构建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与培训,促进有技能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转移。以工业化带动城市化,通过产业发展和扩大就业,适度带动老城区人口转移,妥善安置舟曲地震灾区异地搬迁居民。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通过新区建设,促进辖区现有农民逐步融入城市,同时带动周边地区发展,提高区域城镇化水平。
(四)着力深化改革开放。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加大与中亚西亚及亚欧大陆桥沿线城市的经贸合作交流,努力在扩大开放中赢得更多发展机遇。支持兰州新区内符合条件的地区,按程序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为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搭建平台。
五、关于兰州新区的扶持政策
(一)支持体制机制创新。
允许和支持兰州新区在行政管理体制、涉外经济体制、社会管理体制、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等方面先行先试,为推动兰州新区建设提供体制动力和保障。
(二)实施差别化土地政策。
兰州新区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纳入兰州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区范围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解决。在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鼓励新区开发利用未利用土地,允许在土地开发整理和利用等方面先行先试。
(三)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支持力度。
对兰州新区调蓄水库、供水、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对兰州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要求。探索建立黄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加强黄河上游生态保护和修复。将兰州新区北部防护林网和南部林业带纳入国家三北防护林建设体系,支持兰州新区建设国家级湿地保护区。
(四)优先布局重大项目。
国家在重大项目布局上给予兰州新区重点支持,对兰州老城区搬迁改造进入新区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政策扶持,对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和社会资本在兰州新区建设的重大项目优先核准,支持兰州新区产业发展。甘肃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相关经济管理权限下放给兰州新区。
(五)加大金融支持。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兰州新区设立分支机构,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对新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在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和有效防范风险前提下,鼓励兰州新区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建立健全各类投融资主体。
六、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兰州新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创新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职能服务,加大对兰州新区建设的支持力度,推动产业、技术、资金和人才向新区集聚。兰州市要进一步明确发展思路,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有关规划的衔接,统筹推进新区建设。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兰州新区建设发展的指导,在有关规划编制、政策支持、项目布局、资金安排、对外开放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帮助解决兰州新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推动兰州新区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附图:

兰州新区区域位置示意图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90760768792094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