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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3:39: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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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兽医)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支持基层开展动物防疫工作,2011年中央财政安排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对基层动物防疫人员承担的为畜禽实施强制免疫等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给予补助,重点用于强制免疫注射工作经费支出。为管好用好补助经费,现将《2011年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实施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1年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实施指导意见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2011年农办财[2011]29号(两头)3月11日下午制作.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104/P020110406371402825278.ceb

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9〕17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完善高校科研经费投入制度,提高高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中央财政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为规范和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二○○九年八月五日



附件下载: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附件: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完善高校科研经费投入制度,提高高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中央财政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为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中央级高校青年教师和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支持对象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工作,年龄在45岁及以下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稳定支持。基本科研业务费稳定支持高校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形成有益于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科研经费长效支持机制;
(二)自主安排。高校是基本科研业务费具体使用管理的主体,由学校根据本校基本科研需求统筹规划,自主选题、自主立项、自主安排使用;
(三)公开公正。基本科研业务费由高校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通过校内公开评议、公示等方式进行遴选,确保公正、透明;
(四)统一管理。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高校财务,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经费管理的相关标准、用途等,要与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第四条 每年财政部会同教育部负责根据财力状况、高校科研开展情况,并参照上年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预算执行等情况,综合测算确定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预算总额以及分校金额。
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高校是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拟订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的总体规划以及分年实施计划,做好经费的具体分配、安排使用等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每年中央财政将各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部门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的管理程序核拨学校。
第六条 高校要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执行管理工作。一年以上的研究项目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年度安排预算、核拨经费。对于执行进度缓慢的高校,中央财政相应核减下年度经费数额。基本科研业务费结余按照《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等基础学科、应用学科方面的创新性研究项目。
第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由高校实行项目管理。高校要按照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预算和使用管理的要求,在本校范围内自行组织基本科研项目的遴选和立项。
基本科研项目的组织程序一般包括申报、评审、签订任务书、实施、验收或评价等。遴选和组织项目原则上每年一次,已获支持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经费,不得偿还学校债务,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第十一条 高校应建立科研、财务、物资、实验室等管理制度,为基本科研活动开展提供便利条件,形成高效管理机制,保证科研活动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高校应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库。高校要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年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情况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抄送教育部。
第十三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高校资产管理范围,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十四条 高校要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学校财务、科研管理部门等按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情况,要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绩效考评的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对所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并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总结报告。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有关绩效评价和检查情况将作为调整各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额度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各高校根据本办法以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制定适合本校特点的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教育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从近代卫生警察到现代城管执法

刘建昆


  目前,城市垃圾的处理,通常称为“环卫”(环境卫生),是建设行政部门的固有职权,而相关的处罚权,亦随之由建设系统的行政机关(城市管理局或者城管执法局)执行。但是,近代中国历史上,城市有一种“卫生警察”,而且卫生警察的职责职权经历了“警察——卫生——城管”这样一个变迁的路线。
卫生警察(德)Cecundheitspoplizei,卫生警察为行政警察之一,即关於各种卫生上之取缔之各种行为也。於行政法规中各国皆有详细之规定。(《科学大词典》)卫生警察,是指警察机关的职能而言的,与具有独立建制的铁路警察、水上警察、矿业警察、消防警察等有所不同。(穆玉敏《北京警察百年》)
所谓卫生,就是保全人身的健康,排除一切健康障害之意义,可分为两种:关於个人的健康者谓之个人卫生,关於一般民众的健康者谓之公众卫生。在行政上成为问题而厅研究者是公众卫生不是个人街生(阮光铭《警政概论》)

  卫生警察的职权十分,涉及清道、防疫、化验、医院、药品、饮食、理发、浴堂、屠宰、娟妓、埋葬、禁烟等各个方面。我国现代执法制度下的卫生局、防疫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甚至出入境检疫机关,都可以在卫生警察身上找到影子。

  清末和北洋时期环境卫生的概念相当狭窄,主要是清道——保持街道清洁。警察的巡官、长警秉承区长、区员的指挥命令,负责管理市区卫生事务和清道夫役。“清道夫役”本身不是警察,只是领取工资的工人。这与目前建设机关行政权掌控下的环卫所的基本架构是相同的。

  抗战之前,上海于1928年设立“卫生巡长”,由公安局与卫生局合作设置;南京则与1934年设置“临时卫生警察队”,督促道路保洁,管理公共场所卫生。相关的警察组织法令也规定各级警察机关行政科有兼管卫生事务之责。后来国家陷入连续的战乱,卫生警察基本消失了。
新中国建国后,负责道路清洁等事务的环卫机构,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由卫生部门管理使用。改革开放后始划为建设部门职权。

  近代警察制度大多数现代行政权的胚胎。因此警察管理环卫,是很正常的。随着行政权的分化,专门的卫生部门成立,相关的警察权必然随之转移。其实将环境卫生划入建设系统,也是有道理的。“环境卫生”本身就是一个复合词,既有环境,也有卫生。在人口密集的城市中,自然环境原有的自净功能已经不敷使用,人工介入则是必然的。这就需要投入资金,建设和维护大量的市政公共设施,例如固定的排污管道、排水管道、垃圾处理厂等——行政法学上的人工公物。在这种意义上“环境”本身已经成为自然公物和人工公物的集合体。正是人工公物的在环境中所占成分增加和功能的依赖,造成了环卫职权职责的变迁。围绕环境公物和环境设施公物的公物管理权、公物警察权、公物负担,是不同性质的职权职责;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公物管理权,建设行政机关掌控下的环卫事业单位,执行公物的养护“公物负担”;因而相应的建设行政执法队伍来行使公物警察权,是理所当然的。

  近年来建设系统内“建管分离”的呼声愈来愈高,很多地方单独成立了城市管理局,将建成的公共设施(公物)交给城市管理局来管理使用和维护。建设部也将相关的公物实际管理权“下放”给地方人民政府(其实一直都在)。这再次说明,社会分工程度日见加深。在这样的公物管理趋势下,相关的公物警察权会不会要随波逐流,面临第四次变革?

                   二○○九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