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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认定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3:47: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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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舟山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舟山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舟山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确认工作由舟山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舟山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舟山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指以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为主要形式,以农民为主体,以产业(产品)为纽带,以资金、技术、生产、购销、加工等环节的互助合作为内容,由从事同类产品生产和经营的农民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建立的,在单位规模、制度建设、经济效益和对农户的带动等方面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 舟山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认定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总量控制、公平公正、优胜劣汰原则。

第五条 本市范围内,经依法登记成立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可以申报舟山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六条 申报舟山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产品或产业符合舟山市特色渔农业发展方向;

(二)专业合作社员数在20人以上、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会员数在50人以上,带动农户在100户以上。

(三)组织机构健全,有规范的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和与之相配套的管理机构。

(四)有稳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一定的资金、专职人员、技术、设施等开展业务所必须的条件。

(五)业务范围明确,有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为从事专业生产的社(会)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综合服务,能带动当地产业发展,受当地农民欢迎。

(六)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社(会)员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核发社(会)员证,明确社(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民主决策本组织内部的重大事项,每年召开社(会)员或社(会)员代表大会不少于一次,公开财务1?2次。

(八)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与社(会)员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九)经工商或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一年以上。

(十)按标准化要求组织生产和销售。

第七条 舟山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舟山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向县(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其申请和评审确认。已经取得确认资格的,取消其资格,收回认定证书。

(二)推荐上报。县(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舟山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条件进行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要求上报。市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要求,经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后上报。

(三)评审确认。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后,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考核,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认。

(四)公布发证。经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最终确认的舟山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并发给认定证书。

第八条 舟山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每年认定一次,一次认定,两年有效。有效期满后应重新申报确认。

第九条 经确认的舟山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享受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同等待遇。根据发展需要,每年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

(二)优先推荐省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组织。

(三)可在产品标签、包装、说明书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舟山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字样,但应注明获得认定资格的时间。

第十条 舟山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在每年的1月底前向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财务报表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舟山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对农民服务质量下降、内部运行不规范、产品质量问题以及其他社会反响强烈问题的,一经核实,即取消认定资格,收回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 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舟山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跟踪管理和服务。各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三十日后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20号(第一批共计11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分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第一批共计11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等11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事项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修改、废止。

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等61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2),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修改。

三、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的通知》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3),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1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监督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共计11件)



01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银发〔2002〕388号

02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2003〕67号

03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

0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

05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7号

06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银发〔1997〕245号

07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430号

08关于印发《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38号

0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2号

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74号

11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



附件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共计61件)



01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4〕186号

02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4〕198号

03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0〕246号

04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3号

05关于取消银行分支机构外汇营运资金限制的通知 银发〔2000〕9号

0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73号

07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0〕192号

0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244号

09关于城市合作银行变更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8〕94号

10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9〕157号

11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8号

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 银发〔2001〕257号

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1〕423号

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1〕148号

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128号

16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

1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有关法律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2〕169号

18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4〕132号

19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369号

20关于印发《关于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9〕168号

2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7〕390号

22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的通知 银发〔1997〕474号

23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8〕165号

24关于印发《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银发〔1999〕210号

25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 银发〔2000〕21号

26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1〕357号

27关于严格控制农村信用社员工增长的通知 银发〔1998〕164号

28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通知 银发〔1998〕524号

29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1〕278号

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等若干会计财务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356号

3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101号

32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发〔2000〕27号

33关于剥离不良贷款相应的表内应收利息处置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0〕145号

34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

3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1〕431号

36关于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银发〔2000〕380号

37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0〕120号

38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 银发〔1997〕549号

39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6号

4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330号

41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通知 银发〔1999〕31号

42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6〕403号

4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9号

44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发〔2000〕344号

45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办发〔2000〕170号

46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0〕303号

47关于明确呆滞贷款划分标准的通知 银发〔2000〕363号

48关于执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银发〔2000〕359号

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1〕416号

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 银发〔2002〕98号

5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2〕355号

5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371号

53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的通知 银发〔1997〕497号

5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操作程序》的通知 银发〔2000〕222号

55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7〕318号

56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 银发〔1998〕273号

57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0〕172号

58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9〕41号

59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10号

60关于发布《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410号

61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通知 银发〔2000〕398号



附件3



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共计38件)



0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的通知 银发〔2001〕402号

0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22号

03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8〕1号

0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规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8〕272号

05关于不得将城市郊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并入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 银发〔1996〕261号

06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年检暂行办法》和开展1997年度农村信用合作社年检工作的通知 银发〔1997〕532号

07关于印发《加强联社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8〕163号

08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市(地)联社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银发〔2000〕264号

09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 银发〔1999〕140号

10关于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非现场检查的通知 银发〔1996〕315号

11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社部分变更事项审批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0〕292号

12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8〕184号

13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非现场监管基本工作程序》的通知 银发〔1998〕556号

14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的通知 银发〔1998〕357号

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发〔2001〕296号

16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程序 银发〔1992〕265号

17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6〕463号

18关于印发《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4〕143号

19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491号

20关于修改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的通知 银发〔1998〕528号

2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分类指导和处置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9〕366号

22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9〕245号

23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进加强信贷管理和服务支持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8〕446号

24关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跨行交易收费条款补充规定的通知 银发〔2000〕72号

2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及分配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1〕144号

26关于发布《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48号

27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境外外币信托存款业务的若干规定(87)汇管字第763号

28关于办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0〕83号

29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并表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办发〔2000〕263号

30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银办发〔2000〕358号

31关于印发《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97号

32关于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或经济实体任(兼)职的通知 银发〔1999〕391号

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审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补充通知 银办发〔2001〕53号

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1〕74号

35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操作指引》的通知 银发〔1999〕138号

36关于当前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8〕427号

37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

38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0〕218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哈蜜瓜、香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哈蜜瓜、香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1996年4月24日,外经贸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关于〈哈蜜瓜、香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请示》(新外经贸贸管字(1996)第10号)悉。
经研究,同意你委拟订的《哈蜜瓜、香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并授权你委签发哈蜜瓜、香梨出口许可证,请按此执行,特此批复。

附 件:哈蜜瓜、香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号),为做好哈蜜瓜、香梨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外经贸部授权范围内签发哈蜜瓜、香梨的出口许可证。
二、发证依据
(一)对供港澳(含经港澳转口)的哈蜜瓜、香梨凭外经贸部下达的出口配额和外经贸部驻广州特办的月度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对非港澳地区出口,不受出口配额限制,凭企业有效出口合同签发许可证。
(二)出口价格不低于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制定的出口协调价格。
(三)各经营公司申领哈蜜瓜、香梨出口许可证,应提供铁路运输大票或汽车货运单,铁路大票或汽车货运单应与领证单位名称相符。
三、各经营公司原则上以自营出口为主。如果经营公司为其他公司代理出口,必须从产地起始代理;发证机关凭代理合同、产地购销证明及铁路大票或汽车货运单签发出口许可证。
四、供港澳的哈蜜瓜、香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1个月。出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或未使用完部分,可在有效期内退回发证机关,如需要继续出口,经审核后,重新签发许可证。
五、发证时间从受理到签发为3天,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时间。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新疆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