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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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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秦政 [2005] 1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秦皇岛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秦皇岛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提高环境保护队伍应急反应能力,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理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原因造成的局部或区域环境污染事件,指导和规范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电磁辐射,以及核、生物化学等环境污染破坏事件;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件;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它严重污染事件等。
1.4 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职责明确的工作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提高快速反应与应急处理能力,做好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领导机构
成立秦皇岛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决策领导机构。领导小组根据环境污染事件的态势和处理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秦皇岛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国土与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产局、市海事局、市港航局、市气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监察局、市广播电视局等部门及有关区、县政府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秦皇岛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是:根据需要,报请市政府启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统一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指挥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听取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汇报,督促指导各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及其处理进展情况。
各县区和有关职能部门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指挥本辖区和本部门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启动工作。建立突发污染事件处理责任制,明确职责,层层分解落实,设立信息联络员,保障信息畅通。
2.1.2、应急指挥体系
在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启动应急预案后,市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即转为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指挥部下辖办公室、联络组、环境监察组、环境监测组、信息组、救治组和后勤保障组。
市指挥部下设若干职能组,各组组成及职能如下:
办公室:组织协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工作;完成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救治组:制订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抢救工作,督促检查医疗机构落实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由市卫生局和各医疗单位组成。
环境监察组:市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环境监察组,负责污染事件的现场调查、取证;调查清楚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调查清楚污染源种类、数量、性质;调查清楚事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可控性;提供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协助有关单位做好人员撤离、隔离和警戒工作;立案调查事件责任;做好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由市环保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组成。
环境监测组:市环保监测部门会同其他行业监测部门,负责污染物的现场快速定性或定量分析,为应急处理提供依据;对环境污染物的性质、危害程度做出准确的认定;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等;做好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交给的其它任务。一般情况下,水污染在4小时内,气污染在2小时内定性检测出污染物的种类及其可能的危害;(2)一般情况下,24小时内定量检测出污染物的浓度、污染的程度和范围,并发出监测报告。由市环保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组成。
监控组:对污染事件发生地进行监控,对责任人进行控制,对事件性质进行界定和发布。主要由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国土与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产局、市海事局、市港航局、各县区政府等组成。
信息组:了解国内外最新的污染防治技术,掌握我市环境保护现状,为处置突发性污染事件做准备。由市环保局负责 。
后勤保障组:采用有线和无线及特殊情况下应急通讯方式,确保通讯畅通,实现信息的双向交流;应急处理人员、设备的运输根据实际情况由应急指挥部协调公安、交通部门,确保道路畅通无阻,应急处理人员、设备及物资及时到达现场。通讯保障由网通、移动、联通等公司承担,运输保障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负责。
宣传组:对广大市民开展环境安全教育,加强舆论引导。主要由市广播电视局、日报社、市环保局等组成。
2.2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2.2.1市环境保护局:协调督导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和综合工作。
2.2.2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协助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2.3市公安局: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污染事件的调查和事发地的监控工作,负责污染事件发生地的社会治安稳定工作,负责交通管治及消防工作,对事件的责任人进行必要的监控;协助有关部门对放射性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2.2.4市卫生局:负责对污染事件造成的危重病人的抢救及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防护;协助有关部门对放射性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2.2.5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的调查工作。
2.2.6市国土资源局:协助有关部门对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2.7市水务局:协助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和河流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2.8市农业局:协助有关部门对农作物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2.9市林业局:协助有关部门对森林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2.10市水产局:协助有关部门对水产养殖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2.11秦皇岛海事局: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对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2.12市港航局:协助有关部门对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2.1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2.14市气象局:负责为相关部门污染控制提供气象资料方面的支持。
2.2.15市监察局: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
2.2.16市广播电视局:本着及时主动、正确引导、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做好对污染事故处理的新闻报导工作。
2.2.17有关区、县政府:对辖区环境安全工作负总责。研究制定本辖区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启动辖区内的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环境安全预防措施;负责辖区内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和配合市政府相关部门对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2.3日常工作机构
市环保局是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和市指挥部各成员的污染事件处理,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发展趋势及污染损失等情况进行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处理新闻发布;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的监测与报告
3.1.1信息的监测
由秦皇岛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照相关职能,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原则,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的日常监管、监测和信息收集及评估工作。
3.1.2、信息的报告
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区指定专人负责每月向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抄报监测评估信息。遇有突发性环境污染重大事件隐患等特殊情况立即上报。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各相关部门的上报信息后立即汇总,报经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上报市政府领导。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任何部门或单位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12369举报热线、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隐患,必须立即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报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特殊情况,可直接报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2.2对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隐患,无论属于哪个部门主管,接报后,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由主管部门报秦皇岛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2.3各职能部门应在上报信息的同时,指派执法人员对环境污染事件隐患的源头单位进行污染控制,防止环境污染的进一步扩大。
3.3预警支持系统
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其职责权限,建立信息员制度,负责日常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整理、归类建档工作,保障信息的传递高效快捷。
3.4预警发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秦皇岛市区域内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其严重性可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一般)突发性污染事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兰色表示。
3.4.1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有人员中毒死亡的;事件危害可引起大面积污染,跨区(县)的区域污染,并有迅速扩大或发展趋势的。
3.4.2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有人员出现明显中毒症状的;事件危害影响到周围地区、经自救或一般救援不能迅速予以控制,并有进一步扩大或发展趋势的。
3.4.3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有人员出现中毒症状的事件;事件危害在一定范围内,经自救或组织救援能予以控制,并无进一步扩大或发展趋势的。
3.4.4一般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环境污染事件。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
4.1.1事件报告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环境污染事件的责任。政府任何部门和单位在检查中发现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必须立即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报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对群众举报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无论属于哪个部门主管的,接报后,都立即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报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单位,应当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所在地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对污染事态进行控制,报告中应明确表述出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类型、及初步预测的污染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等。责任报告单位必须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处理进程等,做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4.1.2响应程序
应急处理指挥部接到有关污染事件的报告后,按照有关程序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汇报,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由市长或主管市长宣布启动本预案,召集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迅速了解、掌握事件发生的具体地点、时间、原因、人员伤亡情况,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件发展的趋势等,迅速制定事件处理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事件处理的最新进展情况。
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负责,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
跨县区的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由市环境污染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4.2信息处理
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按照有关程序,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个人进行通报。实施新闻发言人制度,统一信息发布口径。
4.3指挥与协调
污染事件发生后,立即成立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开始正常运转,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置。指挥部下设的办公室、救治组、环境监察组、环境监测组、信息组、 后勤保障组同时开展相应的工作。
4.4应急处置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小组进入全面应急工作状态,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支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进行现场处理、应急监测、应急监察工作的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的开展,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事发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应急小组到达现场附近后,应根据危害程度及范围、地形气象等情况,组织个人防护,进入现场实施应急。要尽快弄清污染事件种类、性质,污染物数量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等第一手资料,经综合情况后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经批准后迅速根据任务分工,按照应急与处置程序和规范组织实施,并及时将处理过程、情况和数据报指挥部。
4.4.1现场污染控制
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与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切断污染源,隔离污染区,防止污染扩散;及时通报或疏散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参与对受危害人员的救治。
4.4.2现场调查报告
开展污染事件现场勘察;进行技术调查取证;按照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的程度认定事件等级进行报告;环境监测应急小组应采取污染跟踪监测,直至污染事件处理完毕、污染警报解除。
4.4.3情况报告
各成员单位将每天工作情况于当时下午4时前报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上报。
4.5新闻报道
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影响、危害程度等制定新闻发布的原则、内容以及审查程序。
4.6应急结束
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理和控制的情况,报请市政府宣布结束应急状态。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置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要做好受污染区域内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宣传报道等工作。有关部门对污染事件产生的污染物进行认真收集、清理。
5.2环境污染事件灾害调查评估
办公室负责组建环境污染事件灾害调查队伍。调查人员由相关技术及管理人员组成。
灾害发生后,调查队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灾害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受灾状况、危害程度、灾害过程等有关环境保护资料等;听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预防和减轻环境污染事件所造成灾害的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灾害结束后15日内写出调查报告。
5.3奖励与责任
5.3.1对环境污染事件灾害应急行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5.3.2对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5.3.3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就积极主动地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救灾工作。
6.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环境污染应急队伍建设,县区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反应队伍,确保事件发生时应急队伍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6.2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6.3通信与信息传递保障
加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监测、监察、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市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6.4技术保障
加强对环境污染事件处理相关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预警机制和信息上报制度,抓好环境污染应急事件处理队伍建设。
6.5经费保障
  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经费,按《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6宣传教育保障
  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环境污染防治及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灾害知识的宣传,对公众开展环境污染灾害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6.7监督检查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环境污染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检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和保障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7.附则
7.1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7.2预案的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抚顺市中小型企业产权出售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中小型企业产权出售暂行办法

[抚政发15号文发布]
[1998-03-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以下简称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促进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产权出售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产权出售,是指企业产权主体根据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需要,按规定的交易规则,在指定的交易市场,以价值形态或实物形态对企业财产权有偿转让的一种市场经济行为。

第三条 企业产权出售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产权出售方式

第四条 企业产权出售可以采取:整体出售、分割出售、分期付款出售、零字出售、补贴出售、先租后售、重组出售、破产出售,以及出售经营权、使用权等。

第五条 企业产权出售主要通过契约形式或公开竞价拍卖方式进行。

第六条 国内外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均可购买我市企业产权。

第三章 企业产权出售的操作程序

第七条 企业产权出售程序如下:

(一)经企业充分酝酿,内外沟通,形成企业产权出售意向;

(二)企业主管部门或资产运营机构申请立项,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和评估,清理被出售企业的债权、债务,制定企业产权出售方案;

(三)由企业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归口部门;

(四),由归口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

(五)将论证结果形成意见报国资委或授权单位审批;

(六)国有资产部门按市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由市产权交易市场实行一条龙服务,每周一次,统一办理各类手续。

第八条 企业产权出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概况;

(二)企业资产、债权、债务状况;

(三)企业产权出售方式;

(四)企业职工安置办法;

(五)其它有关事项。

第九条 企业产权出售达成协议后,由产权交易市场签署《企业产权出售确认书》,并组织成交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企业产权转让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售企业(车间、分厂)概况;

(二)出售企业产权的价格;

(三)付款方式;

(四)原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

(五)原企业(车间、分厂)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安置办法;

(六)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

(七)买卖双方商定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条 企业产权出售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经批准可列财政支出退给企业,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安置、下岗职工的再就业等,也可委托市信托公司将其款贷给企业,并给按规定利率的50%计息和不超过3年还款期的优惠。在具体操作上可采取即收即退(贷)的方法从速办理。

第五章 职工安置

第十一条 企业出售,要妥善安置企业职工。被出售企业职工自行调转的,社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工龄连续计算,不发安置费;被出售企业职工由出售方安置的,安置费不发给个人,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的,工龄连续计算并按有关规定重新签定劳动合同;被出售企业职工自愿辞职,解除原有身份,可采取工龄买断等办法加以解决。有条件发给安置费的,其安置费标准可按下列标准掌握:
职工安置费= 全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K

——————————— *职工本人工龄

本企业在职职工平均工龄

其中:K为调整系数,取值范围为1小于等于K小于等于3(1--3是倍数关系)



第十二条 出售企业,要优先安置退休人员。如有能力的出售企业可以上年度企业全部离退休费用为标准(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向社会保险总公司一次性缴纳三年的安置费用,社会保险总公司可负责对其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出售企业如能在一次性缴纳安置费的基础上,按照每名离退休人员1.5万元的标准,另行向社会保险总公司一交性缴纳基本医疗和冬季取暖费用的,社会保险总公司可参照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费、冬季取暖费管理办法,负责对这两项费用实行社会化管理。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必须补缴。

第十三条 出售企业的下岗职工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实行托管,并按《抚顺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企业分流下岗职工实施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抚政发[1997]35号文件)执行。

第六章 有关政策

第十四条 出售企业各种应收款项发生的呆、坏账,凡符合“两则”规定的予以剔除;也可以按转制时应收账款余额的10%提取呆、坏账准备金,从资产中扣除。

第十五条 企业产权购买者一次性付清企业全部价款的,按出售价格优惠30%;在同等条件下,原企业职工集体或经营者集团购买并一次性付清价款的有优先购买权。对成交价款额较大,一次性付清有困难的,购买者在取得符合约定条件的担保前提下,经市国资办同意,可在约定期限内分期付款。

第十六条 企业出售后,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处置方式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可继续实行租赁方式,交纳土地税费。如土地随资产一并出让,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出让手续,其土地资产按评估地价的100%留给企业用于职工安置。

第十七条 承债式购买企业,购买者偿还被收购企业的债务,五年内可直接进入企业成本。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出售经清产核资后,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和核销的流动资产,均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回,统一安排处理;呆、坏账核销和盘亏、潜亏、资产报废认定,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出售过程中进行资产变现时,对资产评估认定净资产为“零”或者为负数的企业,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政府给予所得税返还原则不超过五年的优惠政策。对特别困难的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25%的增量部分予以照顾。

第二十条 企业实行零字出售,必须承担出售前企业的债权债务。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可以优先出售给企业全体职工或大部分职工,如出售给自然人,应缴纳相当于企业有效资产30%的资金或资产做为保证金交市国资办,获得企业的产权(如数额较大可在2--3年内分期分批交齐)。

第二十一条 企业出售中界定为国有资产没有出售的部分(包括土地使用权、非经营性资产等),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资产营运机构统一登记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企业产权出售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按抚委发[1997]23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有大型企业出售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城镇集体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市其它政策有抵触,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授权抚顺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小组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其补充完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民政部关于颁布试行《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颁布试行《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3年6月4日,民政部

《 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已根据各地意见进行了修订。 办法中有关殡葬事业单位的经费开支和火化的收费标准等规定,已征得财政部、国家物价局的同意。现颁布试行。

附: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殡葬改革和广大群众办理丧事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殡葬事业单位包括: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骨灰堂和公墓。殡葬管理所在同级民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殡葬事宜和对本地区其他殡葬事业单位实行统一领导。
第三条 殡葬管理所和殡葬事业单位的任务:
1.贯彻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宣传这项改革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意义;
2.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破除封建迷信,改革旧的丧葬习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3.承办尸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和为举行悼念活动提供场所等服务事宜;
4.搞好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和公墓环境的绿化、美化、净化,保持整洁、幽美、庄严、肃穆;
5.办理有关殡葬管理、改革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殡葬事业单位的编制定员,应根据任务大小,本着精简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商有关部门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合同工制度。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五条 殡葬事业单位应经办多种殡葬服务项目,增收节支,逐步做到自负盈亏。经费暂时不能自给的单位,实行收支相抵,定额补贴包干使用的办法,超亏不补,减亏分成,一年一定或者一定几年不变。补贴费从火葬场事业费中开支。收入稳定,经费自给有余的单位,除更新改造基金留归本单位外,其余部分实行殡葬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盈余分成制。分成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商财政厅(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分成比例应上缴主管部门的部分应用于殡葬事业单位的技术改造、改善工作条件和发展其他民政事业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积极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单位,不论是实行定额补贴包干制的,还是实行盈余分成制的,经过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经营管理、扩大经营项目所增加的收入,必须按合同规定留给殡葬事业单位,一部分用作改善工作条件;一部分用作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具体办法,由各地通过试点制定。
第七条 殡葬事业单位接尸、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会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按保本或略有利润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殡葬事业单位应建立以岗位责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考核制度,实行节约奖励。经营的项目,应在提高质量的前提下制定先进合理的指标和消耗定额。对节约燃料的,应根据节约的数量,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九条 殡葬事业单位应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建立技术档案,进行设备改造和技术革新,降低燃料消耗,逐步实现操作机械化和消除污染。

第三章 基本建设
第十条 新建、迁建、扩建、改建火葬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统一规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所需资金,列入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新建殡葬事业单位的地址,应根据方便群众的原则,列入城市建设规划;火葬场的场址,要根据水文、地质、气象、交通和水电安装等条件选定。
第十二条 殡葬事业单位的建筑规模、项目和结构,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防止片面追求规模大、标准高、项目全。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 殡葬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要逐步实现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所需干部除组织调配外,可由单位群众民主选举产生。
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提高职工的政治觉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开展优质服务,优美环境,优良作风等群众性的评比竞赛活动,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先进的工作。提高殡葬职工的社会地位。
第十四条 殡葬事业单位应组织职工学习文化,使每个职工都达到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并组织职工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对有技术专长的,经过考核授予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 殡葬事业单位应制定工作人员守则,做到文明服务,礼貌接待,方便群众,杜绝不正之风,并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
第十六条 殡葬事业单位应关心职工生活和身体健康,改善劳动条件,搞好劳动保护,办好集体福利。定期对职工健康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殡葬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重大问题由职工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县以上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殡葬事业单位的领导,帮助他们做好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