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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爱网涉嫌欺诈的法律看点/杨东

时间:2024-07-07 02:05: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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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爱网涉嫌欺诈的法律看点
  近日,杭州网友“旭日阳光”在浙江在线论坛发布了一篇《我在“珍爱网”被骗的经历》的帖子,讲述了自己在“珍爱网”业务员的鼓吹下,交了2999元的会员费,之后就被晾在一边置之不理,还怀疑遇到了“婚托”。
“我是乐嘉,我推荐珍爱网。珍爱网是由专业红娘提供服务的相亲网站。700位的专业红娘。一对一的贴心服务。已让百万人成功的相亲。今天就登陆珍爱网。相亲快,找珍爱。”近段时间,无论是公交车、电视广告还是网络,都是这句铺天盖地的广告词。
  有注册会员如此评价珍爱网,专职红娘就像是一群“变色龙”,根据用户是否充值成高级会员而不断改变颜色。
  珍爱网里有真爱吗?不少网友质疑它是以收钱为目的的企业运作模式,一旦交了钱立马变脸,甚至有欺诈嫌疑,没有诚信可言。

珍爱网是否构成欺诈?

通常来讲,当人一经受骗,就会认为这个就是“诈骗”,而诈骗和欺诈又是分不开的,也就理所当然的认为这样的行为就是欺诈。其实,法律上的欺诈定义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如果这样行为是有效的话,显然对不利于保护受欺诈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因此法律上是允许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撤销该项民事行为,即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撤销后变成无效的民事行为。
怎么样才算构成欺诈呢?简单的来讲,欺诈需要以下几个要件,1、要有欺诈故意;2、要有欺诈行为;3、要因欺诈而导致错误;4、要因错误而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前两个要件属于存在于欺诈人方面的要件,后两个要件则为存在于受欺诈人方面的要件。必须相互结合,欠缺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构成欺诈。
可见,“珍爱网”有无欺诈行为,主要是看其有无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得注册的会员上当,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有着类似遭遇的网友还真不少,情况也多数都是交了高级会员费后,根本没能享受到之前承诺的服务,看不到对方资料、页面访问量很低、相亲对象消失等等。” 像这样情况认定欺诈还是有难度的,更像是合同上的违约行为。注册会员在缴纳VIP费用后,就和珍爱网签订一个VIP会员服务合同,珍爱通主要服务如高诚意征婚对象、独享沟通特权、更多展示机会、安排一对一见面等就构成了合同的主要内容,而珍爱网如果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话,那么就是构成了违约,作为合同相对方的VIP会员当然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还VIP会费,如果有损失的也可以要求赔偿。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不仅是 VIP会员举证欺诈难度是比较大,而且法院在审理类似的欺诈案件中,由于欺诈的认定标准不统一,给审判实践带来了较大的麻烦。

明星代言珍爱网广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最近广告法正在修订启动中,而新的《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已将社会广为关注的名人代言等相关问题将纳入法律规范的框架之内。
根据有关媒体报道,该修订送审稿提出,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大主体”的基础上,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 把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包括名人、明星等公众人物也列为了需要规制的广告主体,把连带责任的主体扩展到个人,约束代言行为。如果该送审稿通过的话,届时广告代言人要为代言虚假违法广告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等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名人代言广告如果涉及虚假成分广告,可能会被追究相应的责任。如果珍爱网涉嫌欺诈,通过让注册会员缴纳2999元升级VIP,又用“婚托”方式欺骗揽金的话,那么不仅珍爱网无法脱责,连代言人乐嘉也难辞其咎,难以全身而退。

珍爱网CEO的危机公关并未正真解决问题

针对在网络一天内突然涌现珍爱网利用“婚托”欺诈会员的转载传闻,珍爱网创始人兼CEO李松回应称 “珍爱网发展近10年,目前员工人数接近2000人,有超过1000名的专业红娘,如果仅靠婚托这种不诚信的方式来运作,公司无法获得高速、正常的发展”。
其实,像珍爱网这样的相亲网站,即便网站方本身不会以“婚托”谋取暴利。但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其营运模式,以“婚托”方式欺色骗财。像这样的案例,实现中屡见不鲜。
作为珍爱网网站方,仅表示珍爱网靠“婚托”模式无法长期在市场立足,这样解释是很难让人理解和接受的。即便该传闻完全不属实,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同样也是对珍爱网有弊无益的,珍爱网应当注重建立有效的监督预防“婚托”机制。因为注册会员体验才是网站的重中之重。而危机公关更应该寻求解决问题方式,而不是推卸责任。
作为注册会员,当然也不能因为几次相亲的失败就单方面认为是珍爱网在用“婚托”欺骗会员。因为缴纳VIP会费,并不意味着相亲肯定成功,只能是提高相亲成功机会率,毕竟相亲是两相情愿的事情,需找感情的同时,更带着应有的理性思考。

综上,如珍爱网CEO所讲公司的高速、正常发展,并不是靠“婚托”能实现的,但是“婚托”却是珍爱网必须正视的问题,因为即便珍爱网没有“婚托”嫌疑,也难排除有人借珍爱网搞“婚托”嫌疑。网站可信性降低后,体验性也会一落千丈。
珍爱网作为目前较知名的相亲网站,已然成为众多单身者寻找感情对象希望平台,千万不能因小失大,毁于一旦,珍惜注册会员对你们网站的爱,这才应该是珍爱网。

(作者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2年修改)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二OO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一条为办好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开发区位于芜湖市区北部凤鸣湖、长江路一带。

  第三条开发区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引进外资和国内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引进人才和科学管理方式,发展高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兴办工业和第三产业,增加出口收汇,促进芜湖市和安徽省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

  第四条开发区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推行国家和省有关改革措施,实行新型管理体制,完善公共设施,优化投资环境,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五条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建基础设施,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

  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个人在开发区进行各种方式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六条开发区内不得兴办下列企业:(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二)污染环境且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三)法律、法规禁止兴办的。第七条开发区投资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第八条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芜湖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对开发区行政、经济、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十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依据芜湖市总体规划,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制定开发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工作规范;(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进区投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协助办理进区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开发区内的合同、商标、广告和市场管理;

  (四)协调并监督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

  (五)负责开发区内科技、统计、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做好区内企业投诉和其他服务工作;

  (六)依据开发区总体规划,负责开发区内规划实施、工程建设、建筑市场和安全监督管理,审核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施工图设计,管理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勘察,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

  (七)负责开发区内土地征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八)依据芜湖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报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权限审批进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方案,核发《环保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验收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并负责环保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开发区内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商品房预售证》、《商品房外销证》;

  (十)负责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与市容管理;

  (十一)负责开发区预算编制、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对区内单位实施审计、财务、会计监督;

  (十二)负责开发区内企业的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保护监督、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劳动争议仲裁等劳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内社会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企业引进各类人才户口迁入的审批及外籍人员就业管理;

  (十四)维护开发区内社会治安,负责区内户籍、交通、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十五)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十六)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办理区内有关人员出国(境)和对外邀请事项;

  (十七)管理开发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体育经营合格证》;

  (十八)芜湖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授予或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开发区各项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银行、保险、外汇管理和口岸监督检验等机构可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办理有关业务,为投资者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在开发区投资、经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中外合资经营;(二)中外合作经营;(三)外商独资经营;(四)国内投资者独立经营、联合经营;(五)进料、进件、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六)国内、国际租赁经营;(七)购买开发区内企业的股票和债券;(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前款(一)、(二)、(三)项方式投资经营的企业,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四条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事业,投资者应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各项手续,即可开业。

  第十五条经批准兴办的企业、事业,须按规定的期限投入资金、动工兴建。不能按期投入资金、动工兴建的,应申请延期;对无故拖延的,缴销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六条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执行国家会计和统计法律、法规,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开发区管委会的监督。

  开发区内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经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证明。

  第十七条开发区内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按照国际上先进的科学方法管理企业。

  第十八条开发区的企业经营期满歇业或提前歇业的,应当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报,按法定程序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提出清算报告,办理歇业手续,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后,投资者所有的资产可以转让,外商的资金可以按有关规定汇出境外。

  第十九条开发区内的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规,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区规定的标准。

  企业应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保证职工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作业。

  第二十条开发区内的符合国家规定行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开发区内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按前条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按前条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外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发区内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其中,对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足五年撤出的,应缴回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二十三条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四条外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可以汇出境外,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在开发区工作的外籍人员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出。

  第二十五条开发区内企业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可以缩短折旧年限,加快折旧回收。

  第二十六条开发区内的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价格按不同情况给予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征收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七条开发区内的企业,除本条例已有规定的外,同时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二十八条港澳同胞、华侨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事业,参照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执行。

  台湾同胞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事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授权芜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部关于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习惯航道”一词含义的函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习惯航道”一词含义的函

1988年2月6日,交通部

湖北省交通厅:
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习惯航道”一词的含义依法解释如下:
“习惯航道”是指船舶经常(包括季节性)通航的水域。
特此函复。